成都文理学院章程.docx
成都文理学院章程序言成都文理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始建于2004年,由1999年建立的四川师范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和四川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合并而成,200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独立学院,定名为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学院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行业和基层”的办学定位,秉承“文以养德、理以求真、兼容并包、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奉行“创办学生满意的学校,培养社会满意的学生”的办学宗旨,恪守“是否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是否有利于学生个性特长发展,是否有利于学生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兼具人文、科学、职业素养的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及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学院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学院名称:成都文理学院(简称:成都文理),学院英文名称:ChengduCollegeofArtsandSciences,学院英文名称缩写:CDCASo第四条学院注册地址:351号。学校设有洪河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351号)和金堂校区(四川省金堂县三星镇学府大道278号)。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五条学院是公益性民办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第七条学院实行成都文理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教授治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八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协调发展全日制专科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职业培训,适时适度开展研究生教育。第九条学院以人文与社会学科为主,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第十条学院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一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二条学院由成都星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举办者以参加学院董事会形式,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一)依法推选学院董事会成员;(二)通过学院董事会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三)通过学院董事会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四)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状况;(五)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提出建议;(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举办者的义务:(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独立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各专业招生比例;(二)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办学;(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四)确保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十八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第十九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一)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学院章程,批准学院基本管理制度;(二)确定、变更、罢免学院法定代表人;(三)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审批学院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和分配制度方案;(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八)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实行离任审计;(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学院设院长1人。在学院董事会领导和学院党委监督保障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院长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三)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第二十三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报审批机关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第二十五条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成都文理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确保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一)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发展规划、干部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教学科研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成都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二十八条学院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于七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确认、变更、罢免法定代表人(一)聘任、解聘院长;(三)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院董事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等5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条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议制度,院务委员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院务委员会议的为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和学院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董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院务委员会议主要职责:(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研究决定由院长提交的有关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三)研究讨论由院长提交的学院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四)研究审定学院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涉及全院的重要规章制度;(五)研究决定院长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节组织机构第三十一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学院职能部门是学院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院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职能、政策执行和对外联系。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和独立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第三十三条学院二级学院是学院教学及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在学院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第三十五条学院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第三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第四节学术组织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学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后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五)受理学术争议;(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第四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第四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人才培养方案,评审教学成果,研究咨询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院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管理办法,审核院内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决定院内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事项。第四十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院内学位导师资格。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确定,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第四十五条在学术委员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中,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五节民主管理第四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第四十七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四十八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文理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四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第五十条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章教职工第五十一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第五十二条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度。学校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第五十三条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机会;(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四条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一)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三)尊重、爱护、平等对待学生;(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参与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聘任合同约定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学院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第五十七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五章学生与学员第五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提高综合素质;(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一条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活动,教育学生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职业规划、人生导航、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第六十二条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第六十三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六十四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第六十五条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第六十六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六十七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六章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八条学院积极加强与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际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第六十九条学院积极与企(事)业和行业合作,探索多种途径,联合育人。积极主动开展面向社会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第七十条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主动为社会开展各类非学历社会培训I、职业技能鉴定,促进与社会各界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按学校规定开放学校图书馆和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第七十一条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为宗旨,为学校发展和扩大校友服务。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指在学院(包括原四川师范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四川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和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以及学院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学院鼓励并欢迎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第七十二条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学费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七十三条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方式、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七十四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七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学院实行严格的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第七十七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第七十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的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学院依法保护学院校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与权益,并合理合法利用,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第七十九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八十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八十一条学院变更举办者、分立或合并等变更事宜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八十二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第八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应当按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八十四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第八十五条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学院终止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九章学院标识第八十七条学院校训为“博文明理弘毅笃行”第八十八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由英文字母“A”、”志,中文“今”,捧起的双手,以及上下开启的圆形图案构成。“A”、"S”是“Arts”、“Sciences”两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寓意文理融合,提喻校名,体现“博文明理”、“博雅教育”的办学理念。“今”意涵“只争朝夕”、“与时俱进”的学院精神;捧起的双手,上下开启的圆形图案,象征各界对学院的关怀呵护,以及学院开放、包容的胸怀。第八十九条学院校旗为长方形红色旗帜,长宽比例为3:2。旗面印有校名和学校徽志。第九十条学院院歌为文理学子之歌第九十一条学院网址为.cn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二条本章程制定经学院教职工大会讨论、院务委员会议审议、学院董事会审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由院务委员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经学院董事会审议批准,启动本章程修订。章程修订审核程序依据本章程的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四条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第九十五条学院办公室对章程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