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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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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x

    市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总贝I1.1 编制目的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治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治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2医疗救治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救治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11I级)和一般(IV级)四级。2.1特别重大事件(I级)(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在医疗救治工作上给予支持(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2.2重大事件(11级)(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3较大事件(11I级)(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2.4一般事件(IV级)(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3医疗卫生救治组织体系及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医疗救治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救治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3.1 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财务科、医政医管科、法制科、综合监督科、疾控科、宣传科、中医科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3L1综合协调组委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委办公室、财务科、医政医管科、疾控科、综合监督科、中医科、宣传科等有关科室。职责:对事件进行核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定级,向领导小组提供咨询建议;按照领导小组指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组和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和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开展媒体沟通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工作。3.1.2 医疗救治组委医政医管科牵头,成员包括委综合监督科、中医科等相关科室。职责:按照领导小组和综合协调组要求,迅速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现场急救及伤病员转运工作;组织相关医疗救治机构开展伤病员院内救治(包括心理干预)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组织专家及时开展救治工作。3.1.3 疾病防控组委疾病控制科牵头,委综合监督科配合。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分析和健康教育,依法开展突发事件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3.1 4后勤保障组委财务科牵头,包括委办公室、医政医管科、疾控科、综合监督科、中医科等有关科室职责:安排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专款专用;组织市级处置应急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负责办理有关接受捐赠事宜。3.2 专家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由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核和辐射、风险沟通和心理干预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市卫生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对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和完善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协助卫生计生委对卫生救援队伍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总结评估;承担委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3.3 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各级120急救指挥中心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呼叫及指挥调度工作;院前急救网络各成员单位(急救中心、急救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员转运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治专业机构做好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各级血液中负责保障卫生救援所需血液及其他血制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3.4 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治工作。3.5 监测和报告4.1 信息监测医疗救援信息以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基础,逐步构建全市统一的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汇总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120急救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卫生救援信息监测、收集和报告工作。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信息及时、可靠、完整。对于涉及秘密或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按相应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条件的要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进行监测。4.2 信息报告和发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对符合信息直报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必须立即向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报告。委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向市委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报告。主要涉及以下范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421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地县级卫生计生委承担信息直报首报任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续报。应急办工作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应急办主任(或应急工作的指定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救援信息。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单位包括参与救援的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30分钟内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进行电话首报告;现场救援开始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或本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情况初报告;现场救援结束后1小时内进行详细报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对符合信息直报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必须立即向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确实难以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的要先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4.2.2 报告阶段及内容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态发展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传输。首次报告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类别、伤员人数、医疗卫生救援初步情况等。事件的确切级别、发生原因、现场死亡人数等非医疗救援紧密相关信息可暂不涉及。进程报告信息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卫生救援开展情况,伤病员救治及预后情况、势态评估、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终结报告信息内容: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卫生救援开展情况,伤病员救治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5医疗救治应急响应和终止5.1 响应行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救治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5.2 现场医疗救治及指挥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在实施医疗救治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救治指挥工作,使医疗救治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5.2.1 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治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5.2.2 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汇总。(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5.3 信息报告和发布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协调指挥伤员转运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向卫生局报告,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5.4 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5.5 救治的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救治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6.1 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6.2 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治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救治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6.3 物资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6.4 医疗救治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6.5 医疗救治的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医疗救治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7附则7.1 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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