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ppt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系统性 强制性 规范性 公开性,江苏省质监局锅炉局 冯宜敏 2003年11月08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宋继红条例解析 2003年4月改编,条例内 容 介 绍,第一讲 概论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 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主要职责 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市场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的安全义务 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第五讲 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六讲 第五章 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七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讲 第七章 附则,第一讲 概论,一、引言从条例的名称讲起:什么是“安全监察”?为什么要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概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造福于人类,但若使用、管理不善,也会酿成事故,造成灾难性后果,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重大损失。由于特种设备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们在对其充分开发利用的同时,也逐步加强、规范了安全监督,以最大程度地遏制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于是产生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行为:,第一讲 概论,安全监察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监察”词义从“监”字。“监”字起源于甲骨文,左边是一个人睁大眼睛在往下看(臣,竖目),下边是个器皿。金文又在器皿上加一小横,表示器中有水,古人以水为镜。英文中监察Supervision 这是一个复合词,由“super”+“vision”组成。有“从上面看、观察”之意。,第一讲 概论,安全监察起源早期的安全监察是从安全性能技术检验开始的,技术检验起源于保险。世界上第一部特种设备法规:1845年,德国颁布了“蒸汽发动机(机车锅炉)条例”。,第一讲 概论,1955年,国家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明确特种设备企业的安全义务,降低并减少当时高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数从1979年的每年每万台7.9起下降到目前的0.5起。,第一讲 概论,暂行条例的不适应,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暂行条例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复杂情况。二是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事故也频繁发生,亟需规范。,第一讲 概论,三是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四是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五是境内外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制度不统一,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因此,必须解决这些问题。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标,围绕一个宗旨、建立两项制度、实现三个统一、明确四项责任、体现五项原则。围绕1个宗旨条例是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和需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2项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制度(八项许可)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建立2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五个制度):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责任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状况公布制度,实现3个统一,监管主体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理清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将有效制止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特种设备概念的统一。条例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特种设备。内外制度的统一。按照的国民待遇原则,无论是国内制造的特种设备还是国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只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均必须由同一行政主体按照同一技术规范实施同一程序的审查、许可、监督检验。条例首次统一了内外一致的行政许可制度,符合 的要求。,明确4项责任,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强制检验、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职责,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异地重复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违反上述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权力。,体现5项原则,安全至上原则。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要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企业负责原则。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条例明确了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权责一致原则。条例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统一监管原则。履行承诺,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做到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监管规范、监管收费“四个统一”。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综合治理原则。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等均有监督权、建议权、举报权。,第一讲 概论,二、条例的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 新条例内容较多,七章91条。总的来说,结构比较合理。第一章 总则(1-9条 共9条)是条例的总纲。主要规定了条例制订的宗旨、特种设备的定义、调整范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的职权及其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责任、社会监督等等。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10-22条 共13条)规定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和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活动中的义务。,第一讲 概论,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23-41条 共19条)规定了使用单位保证安全使用的义务;第四章 检验检测(42-50条 共8条)规定了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义务;第五章 监督检查(51-63条 共13条)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义务(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现场检查的要求和程序,监察人员及其职权,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有关要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等等)。,第一讲 概论,第六章 法律责任(64-87条 共24条)明确了上述四个方面(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第七章 附则(88-91条 共4条)主要明确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明确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管理办法另定,规定检验检测收费、实施日期即废止82条例。,第一讲 概论,三、主要变化比较82条例,有较大的变化(体制上、范围上、监管方式上)。增加了设备范围(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增加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去掉了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从管理体制上,具有实质性的变化。管理体制上的变化。82条例强调的是“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定期检验、事故处理等都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内容(82条例第四、五、十、十九条)。,第一讲 概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充分体现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督促协调、社会广泛监督”,这样一种新的安全监督管理格局。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符合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导了条例的立法起草过程。,第一讲 概论,指导思想:对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总结成功做法,吸取国外经验,强化企业负责,健全监察体系,规范行为,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范于未然”,力求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章总则中,总则通常是一部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调整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总体职责,企业安全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和奖励政策、举报制度等等。,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一、立法宗旨可归纳为“三个要点,一个目的”。三个要点:(一)制定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二)制定条例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三)制定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调整范围(一)关于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两个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新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这两个基本特征进一步描述,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七种特种设备。,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纳入条例监察的七种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锅炉范围规定为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压力容器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1总体分类,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按压力管道的用途进行分类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将压力管道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三类。工业管道事业、企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和其它辅助管道。(GA级)公用管道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GB1、GB2级)长输管道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指跨越省或地、市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GC级),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分A、B、C三级,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分A、B、C三级,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分A、B、C三级,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关于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原则:设备的危险性原则工作的连续性原则 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社会共识原则纳入监察范围的三个因素: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厂(场)内机动车辆未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的规定以前,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按照“三定”规定,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实施压力管道属于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根据其环节的不同分别做出了规定。压力管道及其元件的制造、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锅炉57.44万台;压力容器126.89万台;压力管道63.56万公里;电梯36.17万台;起重机械52.67万台;客运索道304条;游乐设施2.20万台,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二)条例适用的调整范围1、关于适用的调整范围,强调了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各项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82条例第二条,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新条例增加了“监督检查”具体活动和内容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相对于82条例,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2、调整范围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第二条第一款),但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第三条第二款)。,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本条所称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的特种设备,是指发射装置上的压力罐、坦克车气罐、防化兵的制氧装置、核压力设备、航天器的燃料罐等等。铁路机车,是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铁路罐车、铁路移动式起重机等属于安全监察范围。海上设施,是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煤矿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3、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特别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安装、使用以外的其他环节,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包括设计、制造的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对于同时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外的起重机械,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其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实施安全监察。,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部门依法监管 由于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涉及生命安全的特性,国家设置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制订专门法规,实施专门的管理,这是世界上各国基本的做法。新条例确立了安全监察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法律授权的执法机关,其职责、义务,在新条例中体现了国家权力和意志。,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关于安全监察行政主体 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实施意见),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目前,现有专职机构1537个,专职安全监察员4288人。,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企业全面负责。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条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一条)。,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条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一条),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一是依照本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措施,保证本条例的实施,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二是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工作。三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摸清安全状况;对容易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场所(如人口密集区域使用特种设备的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五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2、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主要包括: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落到实处。,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讲 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1、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2、设计文件鉴定: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2、产品型式试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1、制造、安装、改造单位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按照条例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电梯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对于2003年6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电梯安装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应当在期满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电梯安装许可证。,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三)维修许可: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第三讲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四)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五)使用许可的条件有两项:一是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即: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是对作业人员条件,条例中原则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具体条件可在规定中明确。,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要点:投入使用前登记;投入使用后30日内登记,但使用前应经检验合格;对登记问题,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考虑到具体工作的实施,总局发出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和“实施意见”中对登记机关作出明确规定: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对于地级州、盟或者未设区的地级市,登记机关为该地级市、州、盟的质监部门。直辖市所属区(县)的质监部门,可以受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委托,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并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颁发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以及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其登记机关为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四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四讲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客运索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