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资业务培训课件.ppt
2023/7/4,1,1,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肖 光 华 高级会计师,2023/7/4,2,财政部2015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着力构建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并从收益管理、资 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配套措施。,2023/7/4,3,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1、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基本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3)主要目标: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2023/7/4,4,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二)2、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资产管理工作。(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2)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2023/7/4,5,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二)2、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资产管理工作。(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2023/7/4,6,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三)3、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4、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1)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2)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2023/7/4,7,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四)5、加强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1)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2)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2023/7/4,8,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四)5、加强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3)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4)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2023/7/4,9,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五)6、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1)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2)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3)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2023/7/4,10,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六)7、加强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8、夯实基础工作,为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1)按规定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继续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3)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公开。(4)应当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互联网+”资产管理)。(5)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6)积极建立多部门对资产全过程监管的联动机制。9、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10、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11、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2023/7/4,11,1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 肖 光 华 高级会计师,2023/7/4,12,12,一、办法制定的背景,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现行资产清查办法、核实办法由财政部于2006年和2007年制定印发。执行近十年来,有效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密切相关,分成两个办法执行起来不方便,此次将两个办法整合成一个办法。二、现行两个办法与相关制度存在不一致。以中央级事业单位为例,资产核实办法规定,货币资金损失5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要报财政部审批,而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规定,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800万元以上的报财政部审批。办法间规定的不一致,影响了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2023/7/4,13,13,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资产清查概念及情形、资产核实概念以及资产清查核实的组织实施原则,总则部分,规定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的职责,管理职责部分,办法共分十章63条,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核实的概念,开展资产清查、核实的不同组织主体及其职责,资产清查、核实的主要内容、程序、监督管理等。办法既适用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也适用于单位日常自行开展的资产清查、核实工作。,2023/7/4,14,14,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二),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规定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含义、包含的内容以及具体处理方法。,规定了资产核实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批权限等。,资产清查部分,资产清查部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不同组织主体的资产清查程序、中介机构参与资产清查问题、资产清查工作内容、资产清查报告内容。,2023/7/4,15,15,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三),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规定了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则,以及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的有关要求。同时强调了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别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做出了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地方财政部门制定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做出了规定。,2023/7/4,16,三、办法主要条款解读,第一章 总 则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2条)2、清查核实组织实施原则:统一政策、分级管理。,2023/7/4,17,17,3、资产清查情形(调整到第一章总则),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2023/7/4,18,第一章 总 则,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第3条)5、适用范围: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第4条),2023/7/4,19,19,(一)资产清查程序,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清查结果报送,专项审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制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完善规章制度,立项申请,审核汇总,立项申请,审核汇总,审批或备案,监督指导,审核,第三章 资产清查程序、内容,2023/7/4,20,第三章 资产清查程序、内容,资产清查工作方案:(1)工作原则和目标(2)清查基准日和范围(3)工作方法:清查、核对、建卡、审计复核、建库、核实(4)工作内容和步骤(内容: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步骤:准备、实施、总结。)(5)组织实施(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6)经费保障(7)操作系统(8)工作要求。,2023/7/4,21,资产清查流程,准备工作,明细表,盘点单,清查报表,汇总报送,资产清查需要利用资产清查系统完成。在编报报表前,需要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内容。包括:会计制度、折旧信息、无价值、一卡一物一码、记账日期等。,行政事业单位录入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卡片形成基础数据库,其中部分信息自动导入到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行政事业单位录入资产清查明细表,其中固定资产损益清查明细表、无形资产损益清查明细表由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自动生成。,行政事业单位录入清查报表,其中部分报表由单位录入,部分由清查明细表自动生成。,清查汇总表由清查报表自动生成,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上报资产清查数据。,2023/7/4,22,单户资产清查报表包括:过程表(盘点单、清查明细表)和清查报表1、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以清查基准日为时点,结合会计总账、明细账、资产台账,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基础上,填制资产盘点单。(2)行政事业单位录入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卡片形成基础数据库,其中部分信息自动导入到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2023/7/4,23,2、资产清查明细表(1)往来款项及存货、借入款项等10张清查明细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以上明细表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会计科目逐项逐笔填列。(2)固定(无形)资产损溢清查明细表根据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自动生成。3、清查报表:包括总体情况、固定资产情况、无形资产情况、在建工程和管理情况等五类16张报表,部分指标是自动提取生成,其余指标需手工填列。,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2023/7/4,24,24,(二)中介机构参与开展资产清查问题,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办法第14条介绍了中介机构参与开展资产清查的有关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保证清查结果的真实完整。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中介机构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由单位自行委托,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2023/7/4,25,25,(三)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内容(第15条),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要求各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人员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要求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账务清理,要求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财产清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度,2023/7/4,26,26,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1、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2、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3、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4、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四)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内容(第16条),2023/7/4,27,第四章 资产盘盈第四章 资产盘盈(17条至25条),1、资产盘盈认定方式: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2023/7/4,28,第四章 资产盘盈,1、资产盘盈认定方式(续):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2023/7/4,29,第四章 资产盘盈第四章 资产盘盈,2、固定资产盘盈处理方式(第22条):(1)长期无偿占有使用他人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或协商解决。如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2)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3)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2023/7/4,30,第四章 资产盘盈第四章 资产盘盈,3、资产盘盈的价值确定依据:(1)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竣工决算或自行开发资料等确定。(2)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2023/7/4,31,第五章 资产损失(26条至33条),1、资产损失认定原则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2、资产损失认定方式(1)货币资金损失: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2023/7/4,32,第五章 资产损失,(2)存货损失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2023/7/4,33,第五章 资产损失,(3)对外投资损失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2023/7/4,34,第五章 资产损失,(4)固定资产损失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2023/7/4,35,第五章 资产损失,(4)固定资产损失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2023/7/4,36,第五章 资产损失,(5)无形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2023/7/4,37,第五章 资产损失,3、坏账损失处理方式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2023/7/4,38,第五章 资产损失,3、坏账损失处理方式(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3)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2023/7/4,39,第五章 资产损失,3、坏账损失处理方式(4)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2023/7/4,40,第五章 资产损失,3、坏账损失处理方式(6)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7)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2023/7/4,41,第六章 资金挂账,1、资产挂账的概念(第34条)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2023/7/4,42,第六章 资金挂账,2、资产挂账处理方式(第35条):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2)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2023/7/4,43,第七章 资产核实,1、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36条):(1)单位应当依据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管理局、财政厅审批(备案)。(3)管理局、财政厅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4)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5)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2023/7/4,44,第七章 资产核实,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1)资产盘盈。由单位逐级上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2)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由单位逐级上报,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时报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批。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2023/7/4,45,第七章 资产核实,3、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材料(40条):(1)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2)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3)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4)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5)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2023/7/4,46,46,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2023/7/4,47,47,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2023/7/4,48,48,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解读,3、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2023/7/4,49,第七章 资产核实,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41条)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42条),2023/7/4,50,第八章 账务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第45条):(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2023/7/4,51,第八章 账务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45条)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46条),2023/7/4,52,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第53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清查核实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第54条)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第55条),2023/7/4,53,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