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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业众信會计师事务所税务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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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业众信會计师事务所税务部.ppt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部,稅務相關法令介紹講授:蔡育維 協理98.10.27,2,目錄,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施行期滿注意事項貳、新增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方案參、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伍、個人海外所得之申報及查核要點陸、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相關函釋柒、大陸移轉訂價新規定捌、公司法重要修正草案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草案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61條之1 國外股東抵繳稅額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施行期滿注意事項,3,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施行期滿注意事項(續),4,貳、新增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方案,5,貳、新增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方案(續),6,貳、新增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方案(續)促產第9條與第9條之2之比較,7,参、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勞務提供地為勞務報酬來源所得認定基準:外國營利事業如單純在境外提供勞務者,其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如該項勞務之提供,須同時於境外及境內進行始可完成者,亦得申請依相對貢獻程度核實計算應歸屬於我國境內之來源所得。營業利潤依境內及境外貢獻程度劃分原則: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本業之營業行為所獲取之營業利潤,如其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且能提供劃分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部份之營業利潤。綜合性業務服務收入認定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指提供服務之性質同時涵括多種所得類型之交易),稽徵機關應先釐清交易涉及之所得態樣,依其性質分別歸屬適當之所得。准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並得申請退還扣繳稅款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勞務報酬、第5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9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10款規定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11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外,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前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核實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8,参、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續),9,另就認定原則相關常見問題說明如下:依該原則第十五點,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可就部分類別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申請減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此申請需由稽徵機關重新核實計算其所得額,即便無法提供相關之帳簿、文據等,相關之成本、費用,仍不可依同業利潤率標準予以扣除。依該原則第十點,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如其本業之營業行為同時於境內及境外進行,營利事業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另依認定原則第十五點,扣繳義務人需於收入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故除非納稅義務人於扣繳前已先取得稽徵機關核定劃分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否則扣繳義務人仍須就給付總額而非境內營業利潤金額扣繳。納稅義務人可於扣繳之後一併向稽徵機關申請劃分境內營業利潤,並減除依前項所述之相關成本費用,據以申請退稅。,参、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續),10,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並由所有參與人共同擁有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依簽訂共同技術合約給付之研究發展費用,如經查明確屬共同研究發展之成本費用分攤,各參與者可獲得合理之預期利益,且無涉權利金之給付及不當規避稅負情事者,該給付之費用,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實務上可能面臨的issue:1.外國母公司charge的管理費用應如何辦理扣繳?2.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並已申請3.75%扣繳率之支出,可能產生何種改變?3.已確定案件得否申請退稅?,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溯及既往(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查核準則第74條(旅費)(一)增列電子機票與登機證得作為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二)配合現行交通工具之種類,增列高速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證明文據。查核準則第78條(廣告費)因應營利事業多樣化之經營模式,其促銷方式及樣態日新月異,增訂概括條款,即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並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與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以資周延。查核準則第94條(呆帳損失)(一)增列重整致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無法收回者,得列為呆帳損失。(二)增訂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提示清算證明文件及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查核準則第99條第6款(投資損失)增訂第六款,明定清算之投資損失認定時點為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11,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不溯及既往,12,查核準則第29條(兌換損益)(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二)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 理。查核準則第32條(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查核準則第50條及51條(存貨估價)(一)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二)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三)估價方法不需於暫繳申報時申請核准。查核準則第70條(管理費用分攤)鑑於國際化公司為有效率管理各分支機構,多設有區域總部,而各該區域總部如不對外營業,其與總公司不對外營業之性質類同,爰修正增訂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得比照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核實分攤計算。,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不溯及既往(續),13,查核準則第71條(薪資支出)(一)自97.1.1起,公司員工分紅與董監酬勞金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以費用列支。(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發布,公司獎勵及酬勞 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公司員工者,自97.1.1起,皆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三)配合所得稅法修正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查核準則第77-1條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支出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為新臺幣8萬元。查核準則第96條(各項耗竭或攤折)98.5.28前已發生開辦費尚有未攤提餘額者,得依剩餘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98年1次轉列費用。查核準則第99條(投資損失)(一)公司因合併、破產,無須辦理清算,惟如有已實現之投資損失應予核實認定,增訂被投資事業合併、分割、破產時得以被投資事業合併或破產證明文件認定投資損失。(二)屬國外或大陸地區投資損失應有我國駐外機關或受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證明文件。查核準則第109條 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伍、個人海外所得之申報及查核要點-99.1.1生效,申報範圍: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計入時點: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如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金額:1.計算海外所得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與其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2.但財產交易或授權使用部分,按下列規定計算其所得額: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 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其所得額。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其所得額。不動產、有價證券或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3.稽徵機關得另依查得資料核計之。,14,伍、個人海外所得之申報及查核要點(續),其他規定:1.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 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上市有價證券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未上市股票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2.海外所得如為實物或有價證券,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3.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惟若信託基金分配之收益或轉讓、申請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利得以外國貨幣計價,如信託契約約定,應依約定之兌換率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者,不適用前者規定。4.海外稅額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附中文譯本,且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其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計算如下: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原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所得之合計數。,15,陸、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相關函釋,16,勞退舊制按月於5年內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勞退新制營利事業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或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勞退舊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勞退新制營利事業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或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探討:對於舊制退休金尚未提撥足額之營利事業,是否應於98年底前提撥完畢,以獲取較大之租稅利益(因99年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20%)?,財政部980603台財稅第09700622360號營利事業依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列費用 一、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自94年7月1日施行後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二、本部94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令規定二、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柒、大陸移轉訂價新規定,依據中國大陸98年1月8日的2號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當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在人民幣4,000萬元以下,無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故原只有部分達上述門檻之企業才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並在每年6月20日前備妥報告即可。中國大陸於98年7月6日另發布363號文,規定單一生產(指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分銷、合約研發)為單一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不應該承擔金融危機的市場與決策風險,凡有虧損的企業無論是否達到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均應在虧損發生年度準備同期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於次年6月20日之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換言之,原本適用人民幣2億元移轉訂價避風港原則的大陸虧損公司,在363號文出爐後,皆須於期限內提交報告,有鑒於台商於大陸經營型態普遍屬於加工廠,或受台灣母公司委託研發,功能有限,易被定位為單一功能公司,若其為虧損,則公司必須備齊相關的移轉訂價資料,證明其關聯交易符合常規。,17,捌、公司法重要修正草案-第171條之1第1項但書,18,鑒於近年來上市上櫃公司之年度股東會日期,有過度集中現象,致股東無法一一出席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甚鉅,且電子投票平台已由證券主管機關協助業者建制完成,明定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公司將電子投票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公司違反該規定者,股東得依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捌、公司法重要修正草案-第181條第3項,19,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並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捌、公司法重要修正草案-第241條,20,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部分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草案-99.1.1開始適用,21,評估延後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以降低扣繳稅款之可行性,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61條之1,22,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 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兩稅合一。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簡稱未分配盈餘稅)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屬已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應自99.1.1分配盈餘起以下列公式計算得抵繳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抵繳稅額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分配屬已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已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外國股東之持股比例抵繳稅額上限外國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指截至分配日前,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累積稅額,減除各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及各年度已分配予全體股東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後之餘額。外國股東實際抵減稅額/分配日外國股東之持股比例經主管機關口頭說明,98.12.31之ICA帳戶餘額,須區分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金額及其他稅額,且須依新施行細則第61條之1之公式由87年度開始計算推定。,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財政部980206台財稅第09700498450號金融商品經歸類為流動資產之有價證券產生之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之損益係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所產生之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之損益,係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23,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財政部980206台財稅第09700498450號(續)解析:1.經詢財政部,帳列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之稅務申 報,仍可由公司自行選擇成本法或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如採用成本法申報,自無申報所得稅及基本所得額之問題。2.94年以前短期投資跌價損失而於95年度以後回升之利益是否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參酌財政部96年9月7日台財稅第09604532170號函核釋之精神,公司94年度以前認列之短期投資跌價損失而於95年度以後回升之利益,得免計入回升年度基本所得額。3.91-93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稅:以往實務見解咸認為不管營利事業稅務申報是否採成本市價孰低法,營利事業於申報87-93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自行選擇是否要減除短期投資跌價損失。惟依上述說明及財政部881935775號函,如營利事業短期投資估價稅務申報採成本法,卻於申報91-93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時申報減除短期投資跌價損失,未來可能有補稅及罰鍰風險。,24,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財政部980210台財稅第09804505760號財政部函送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8條條文 納稅義務人就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溢繳之稅款,自繳納之日起逾5年提出 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詳予查明係因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或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後,依旨揭修正條文辦理,不得逕以已逾5年之退還稅款期限而拒絕受理。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2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前項情形,稅捐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2年之退還期間,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準此,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修正生效前,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不論該案件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修正後第2項規定之適用。,25,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財政部980211台財稅第09804513590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扣除完畢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10年扣除之規定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98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26,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財政部980319台財稅第09804521880號營業人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一、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符合以下條件,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二、前開營業人及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應就結帳期間(不超過1個月)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 面契約。(二)營業人除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四)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解析:該函釋發布後,適用先銷後進之營業模式者,已不限於百貨業者,未來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准即可採此模式取具進貨發票。,27,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財政部980429台財稅第09804529490號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其他收入 公司依財政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之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解析:基於稅捐之公平原則,乃明定營利事業原已將員工紅利與董監酬勞於稅上列報為費用者,嗣後未實際發生者,仍須列報為確定年度之收入課稅。,28,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財政部980527台財稅第09800041000號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出售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相關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嗣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相關問題探討:1.該函釋有無追溯適用?2.該函釋將股票股利認定非屬投資收入,卻與財政部台財稅831593571號與 770665140號函釋之精神,將股票股利視為股東將獲配之盈餘再投資於被投資事業,該股票股利自屬有取得成本之概念存有不一致之見解。3.外國公司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計算最低稅負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其於94年度及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得否依面額列計成本?,29,拾壹、98.1.1-98.9.30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解析,財政部980729台財稅第09804548590號核釋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依據98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98年5月1日修正之第5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自99年度施行。所稱年度,於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指同法第2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所規定之會計年度。釋例: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申報98.1.198.12.31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申報99.1.198.12.31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0%非曆年制之營利事業:例如3月制,申報98.3.199.2.28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申報99.3.1100.2.28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30,聲明,本檔中所含資料及其所含資訊乃勤業眾信就某個專題或某些專題而提供的一般性資訊,並非對此類專題的詳盡表述。故此,這些資料所含資訊並不能構成會計、稅務、法律、投資、諮詢或其他專業建議或服務。讀者不應依賴本資料中的任何資訊作為可能影響其自身或者其業務決策的唯一基礎。在作出任何可能影響個人財務或業務的決策或採取任何相關行動前,請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上述資料及其所含資訊均按原貌提供,勤業眾信對該等資料或其所含資訊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表述或保證。除前述免責內容外,勤業眾信亦不擔保該等資料或其所含資訊準確無誤或者滿足任何特定的業績或者品質標準。勤業眾信明確表示不提供任何隱含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可商售性、所有權、對某種特定用途的適用性、非侵權性、適配性、安全性及準確性的保證。您需自行承擔使用這些資料及其所含資訊的風險,並承擔因使用這些資料及其所含資訊而導致的全部責任及因使用它們而導致損失的風險。勤業眾信不承擔與使用這些資料或其所含資訊有關的的任何專項、間接、附帶、從屬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或者其他賠償責任,無論是否涉及合同、法定或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疏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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