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篇).ppt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篇,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提纲,(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3、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月日废止,2015年汇缴适用)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月日执行)4、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依据最新认定修订中)5、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6、总局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7、财税201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二)高企税收优惠一般执行程序,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备案(季度享受、年度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复审,税收优惠延期,(三)政策要点1、重点扶持高企,152、符合条件高企,15%3、来源于境外的所得(1)可以享受高企15%优惠税率;(2)境外抵免限额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财税201147号),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引子,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4、税法高企认定条件:实施条例第93条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1、指标计算口径: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所得;2、研究开发费用口径:会计口径高企口径研发加计口径,税收优惠的政策口径选择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引子,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国科发火2008172号-老办法(1)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占比,30%,研发人员占比,10%;(4)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近1年销售收入:20,000万,3%.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比,60%(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60%;(6)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引子,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国科发火201632号)-新办法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变化一:适当放宽认定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引子,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国科发火201632号)-新办法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变化二: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引子,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国科发火201632号)-新办法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变化三: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引子,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3、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0大变化与解读(含新旧对比表),(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备案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国科发火2008172号)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5年汇缴按照老办法执行,(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复审及优惠延期 1、证书有效期3年,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2、通过复审的高企,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3年;3、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一)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3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国税函200998号 第8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般程序,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研发项目确认,研发项目登记,研发加计扣除年度汇缴备案,(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般程序,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2015年研发加计扣除年度汇缴备案资料,(三)政策要点 研究开发发生税前加计扣除项目:1、费用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2、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企业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四)研发加计新旧政策衔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年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老政策:2015年度及其以前适用,新政策:2016年度及其以后适用,(五)研发加计新政解读,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五)研发加计新政解读,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新政变化一:扣除费用扩大原政策: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新政策:1、可加计费用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2、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3、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放宽等。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五)研发加计新政解读,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新政变化二:扣除范围放宽 原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否则不适用加计优惠。(正列举)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一些新兴业态可以享受优惠。(活动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链接研发活动定义: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五)研发加计新政解读,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新政变化二:扣除范围放宽 原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否则不适用加计优惠。(正列举)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一些新兴业态可以享受优惠。(活动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链接研发活动定义: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五)研发加计新政解读,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新政变化三:核算管理简化原政策: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新政策: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企业的核算管理也更为简化。,(五)研发加计新政解读,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新政变化四:降低享受优惠难度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而从实际来看,老政策设置的门槛会使得扣除的范围大打折扣,实际“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五)研发加计新政解读,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新政变化五:实行备案管理原政策: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需要报送的资料多、勾稽关系复杂申报资料不齐全,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新政策:事后备案管理。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另外,新增追溯调整3年的规定。,链接:解读: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六大行业特别优惠,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允许一次性扣除,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条文解释,四大领域特别优惠,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允许一次性扣除,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条文解释,六大行业与四大领域重要行业所享受优惠之间区别:,六大行业1、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2、可否自主享受无明确规定3、预缴申报时享受,年报时通过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四大领域1、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2、可自主选择是否享受该优惠3、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条文解释,所有企业,1、外购的软件,如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3、2014年1月1日后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1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4、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允许一次性扣除,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条文解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1、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三)后续管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2、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3、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4、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三)后续管理,属于六大行业及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第2行、第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经营的行业,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1)、单价=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填写企业类型。“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2)、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价=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一、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二、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三、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列次填报。四、表间关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四)填报说明,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四)填报说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小型微利企业最新优惠,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一)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助力小微企业腾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引子,优惠政策回顾:法定税率25%1、所得税法第28条:小微企业,减按20%征收。20%再减半,实际征收10%2、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2010/1/12011/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3、财税2011117号:2012/1/12015/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4、财税201434号:2014/1/12016/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5、财税201534号:2015/1/12017/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6、财税201599号:2015/10/12017/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一)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助力小微企业腾飞,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引子,享受优惠企业条件:财税201534号: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一)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助力小微企业腾飞,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引子,享受优惠手续:1、季报(月报):自行享受,无须审批。2、汇算清缴:填写年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多退少补。,(一)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助力小微企业腾飞,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最新优惠,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减半,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一)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助力小微企业腾飞,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全额减半征税,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老政策衔接,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利润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10%计算缴税),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一)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助力小微企业腾飞,案例: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按季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9.8万元,其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B小型微利企业4季度预缴申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优惠税额为=29.8 15%(312)=1.11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优惠额=29.8 5%(912)=1.1175万元 减免税额合计=1.1175+1.1175=2.235万元,2.24,1.12,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一)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助力小微企业腾飞,案例1: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按季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9.8万元,其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应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填报举例,2.235,1.1175,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一)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助力小微企业腾飞,填表原理同查帐征收,四、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核定征收填报:,(一)政策依据增值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00号)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2、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02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1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43号)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五、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财税【2011】第100号),五、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软件产品资质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资格认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申报,(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两免三减半)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财税【2012】第027号),五、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软件企业资质申请,年度汇算清缴软件企业优惠备案,(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2015年度汇算清缴软件企业优惠备案,五、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1: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问题2: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款用于扩大生产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综上所述,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款用于扩大生产购进的设备不能计提折旧。,五、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六、所得税税收减免相关政策,(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二)条文解释1、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2、备案要求:(1)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2)享受多项优惠,分别备案;(3)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未在规定期间备案,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4)本办法施行前已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六、所得税税收减免相关政策,六、所得税税收减免相关政策,(二)条文解释 3、企业责任:对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4、税务机关职责: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1)是,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2)否,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并及时受理。(3)不符合优惠事项,已申报享受优惠的,予以调整。5、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跨地区企业,享受以下优惠,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除以上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二)条文解释,六、所得税税收减免相关政策,(一)政策依据,七、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7、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8、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55,企业重组的税收框架,56,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59号文将企业重组区分为:普通性重组(应税重组)比照资产负债的转让,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特殊性重组(免税重组)按照原资产负债的账面成本“转让”,不产生转让所得,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税基础按照原账面成本作为计税成本。,如何理解特殊性重组适用条件?,特殊性重组5项基本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体现了反避税原则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的规定(50%-109号文)。体现了对大部分交易课税的原则和量能纳税的原则 3、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体现了对正常的、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重组行为区别对待原则。,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特殊性重组5项基本条件:4、重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权,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即权益投资的连续性。体现了反避税原则(企业通过重组取得的股权可能出于弥补亏损或免税的需要)上述5个基本条件中:定性条件:1、3、5,其中,1为主,3和5为辅;定量条件:2和4。,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59,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利好(财税2014109号)股权收购、资产收购:75%50%;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利好)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60,递延纳税效果,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61,母公司,子公司,划转,划转,母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划转,划转,以上情况均可以适用109号文,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总局2015年48号)1.管理方式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由备案管理调整为申报管理。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62,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总局2015年48号)2.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1)重组交易的方式;(2)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3)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4)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5)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取消了原4号公告中需说明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的内容,63,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总局2015年48号)3.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64,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1.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时间问题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对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能否扣除在实际支付年度?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以扣除在实际支付年度。,65,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2.工资薪金总额的确认问题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计入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还是计入实际发放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能否作为计算汇缴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答:计入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可以作为计算汇缴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66,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3、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相关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67,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4、以前年度应扣未扣追补扣除期限问题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退税期限为3年,那么,15号公告规定的追补期限所产生的退税应该按照哪个文件执行?答: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68,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八、国税局咨询渠道,1、国税主页 昆山国税外网网站整体迁移至苏州国税,原外网网址关闭。网址为:路径为:登陆苏州国税首页通知公告市(县)区局链接昆山市国税局2、公共微信 登陆微信,点击“通讯录”“添加”“查找公众号”,搜索“昆山国税”后加关注。或者点击“发现”“扫一扫”,扫描二维码添加。3、咨询热线 12366、96888741,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