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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专家库管理办法、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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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专家库管理办法、议事规则.docx

    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海南省新形势下医学科学技术发展需求,促进全省生物医学前沿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根据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开展的以下研究活动:(一)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等进行研究的活动;(二)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进行研究的活动;(三)采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四)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问题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凡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均需经过伦理审查。第三条海南省医学会成立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文件精神,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或注册申请人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并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由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性工作。第四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任期第五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建立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三个专家库,依据申请审查研究项目涉及的学科,从专家库中分别抽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涵盖医学(相关研究的医学专业)、生命科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组成个性化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必要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不得存在利益冲突。第六条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省医学会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第七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一期一任制(一期,指所参与审查的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每届任期依审查项目的研究情况而定,一般以项目初始审查起至项目研究结束止,可同时兼任不同项目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伦理审查委员,由秘书处在“伦理审查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为保证伦理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比例1:2。第八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因工作需要裁减、替换或增加委员的,由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向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议事委员会(以下简称议事委员会)申请,并推荐委员人选,由议事委员会审核决定。第九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第三章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十条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独立的工作原则履职尽责。第十一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运行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及利益相关单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及审查决定。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对批准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研究。第十二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点:(一)接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未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需要的机构和注册申请人的委托,完成项目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等工作;(二)受理研究参与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研究不会将研究参与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确保研究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三)开展海南省伦理审查培训,为全省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的提供相关指导和咨询,提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水平,规范审查行为;(四)制定区域内伦理审查规范,开展海南省伦理指导检查和质量评估,推动全省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五)接受委托,对医疗机构间存在伦理审查争议的项目进行二次审查,保障研究参与者的安全。第十三条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对国内外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政策法规建议;(二)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提供公正、独立的伦理审查。接受委托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提供临床试验许可前的伦理审查意见;(三)为伦理审查、临床研究相关人员提供培训,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第四章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十四条为更好地履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职能,规范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伦理审查委员会建立伦理审查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及无利益声明制度。第十五条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我省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与指导,可接受各医疗机构或注册申请人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并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按照项目受理、伦理审查、决定传达、文件存档等流程开展具体工作(具体制度流程另行制定)。第十六条主任委员(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独立顾问参会提供咨询意见;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可参加会议阐述方案或就特定问题作详细说明。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应归纳会议讨论内容和审查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第十七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快速审查(简易程序审查)以及紧急会议审查。(一)伦理审查一般采取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的方式,是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的审查方式,按项目需求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二)快速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快速审查(简易程序审查)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的两个或者以上的委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上报告。(三)紧急会议审查是项目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不良事件、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主要的研究方案修改,主任委员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的审查。除另有规定外,研究者应当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立即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以确定研究者采取的保护研究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措施是否充分,并对研究风险受益比进行重新评估,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八条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快速审查(简易程序审查)的方式:(一)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二)已批准的研究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三)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四)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等。简易程序审查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个或者以上的委员进行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上报告。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变化、审查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审查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等情形的,应调整为会议审查。第十九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审查所需材料,并在受理委托申请,收到完整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组建该项目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伦理审查(初始审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在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一般在72小时内开展伦理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不得降低伦理审查的要求和质量。第二十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医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必要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邀请专家或/和特殊人群的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第二十一条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需要修改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提供给研究参与者的其他材料时,研究者应当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第二十二条对已批准实施的研究,研究者提交研究进展、严重不良事件,方案偏离、暂停、终止,研究完成等各类报告后。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指定委员按照研究者提交的相关报告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已批准的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二)研究过程中是否擅自变更研究内容;(三)是否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变化或者新信息;(四)是否需要暂停或者提前终止研究;(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跟踪审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跟踪审查的委员不得少于2人,在跟踪审查时应当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召开伦理审查委员审查会议,参会委员人数须达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每个项目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人数固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8名),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第二十四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对审查的研究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超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委员应当对研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投票,与审查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会后及时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申请。第二十五条会议投票: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原则上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已报备参加会议,但因客观原因临时无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用视频联线或函评的方式参与会议,事后补签伦理审查批件完善手续。第二十六条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在实施前,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将该研究的伦理审查意见按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要求分别如实、完整、准确上传,并根据研究进展及时更新信息。第二十七条利益冲突管理: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第二十八条保密管理: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伦理审查工作中获知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应妥善保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二)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及秘书都应签订保密协议和无利益冲突声明,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签订后方可参与评审投票。第二十九条回避: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与项目利益相关者应主动申明并回避,审查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第三十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对项目实施全程进行监督,若发生AE(不良事件)、SAE(严重不良事件)或SUSAR(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违背伦理的情况均需上报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中SAE需在24小时内报告机构,并由机构报告给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第五章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内容第三十一条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控制风险。研究的科学和社会利益不得超越对研究参与者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考虑。研究风险受益比应当合理,使研究参与者可能受到的风险最小化;(二)知情同意。尊重和保障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允许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同意参加研究,允许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三)公平公正。应当公平、合理地选择研究参与者,入选与排除标准具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公平合理分配研究受益、风险和负担;(四)免费和补偿、赔偿。对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研究参与者在研究过程中因参与研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受到研究相关损害时,应当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赔偿;(五)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切实保护研究参与者的隐私权,如实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及保密措施情况告知研究参与者并得到许可,未经研究参与者授权不得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露;(六)特殊保护。对涉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等特定群体的研究参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对涉及受精卵、胚胎、胎儿或者可能受辅助生殖技术影响的,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第三十二条伦理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受理、组织初始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研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二)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研究要求;(三)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具有社会价值,并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中医药研究方案的审查,还应当考虑其传统实践经验;(四)研究参与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五)知情同意书提供的有关信息是否充分、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合规、恰当;(六)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充分;(七)研究参与者招募方式、途径、纳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八)是否向研究参与者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无理由退出且不会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权利,告知退出研究后的影响、其他治疗方法等;(九)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的合理支出是否得到了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给予的治疗、补偿或者赔偿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具备资格或者经培训后的研究者负责获取知情同意,并随时接受研究有关问题的咨询;(十一)对研究参与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有预防和应对措施;(十二)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十三)研究是否涉及社会敏感的伦理问题;(十四)研究结果是否发布,方式、时间是否恰当;(十五)需要审查的其他重点内容。第三十三条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研究项目的基本标准是:(一)研究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二)研究参与者权利得到尊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三)研究方案科学;(四)研究参与者的纳入和排除的标准科学而公平;(五)风险受益比合理,风险最小化;(六)知情同意规范、有效;(七)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能够胜任;(八)研究结果发布方式、内容、时间合理;(九)研究者遵守科研规范与诚信。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四条伦理审查委员会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接受研究参与者的监督。对监督、检查或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第三十五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受理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或其他诉求。对伦理审查委员会违反法规的“批准”决定,可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重审,或暂停/终止所批准的研究项目。第七章权利与义务第三十六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我省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有发表医学伦理意见、建议的权利;(二)针对受托的审查项目,有审议、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三)对批准开展的研究项目有伦理监督的权利;(四)根据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按劳取酬的权利;(五)对我省各医院及有关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有评价、建议和监督的权利。第三十七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为我省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二)积极出席、参与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评审等相关活动的义务;(三)对在履行委员权利义务时获取的相关研究和相关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四)对未公布的项目审查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五)定期接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义务;(六)积极参与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的有关伦理检查、评估等工作的义务;(七)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履行的义务。第八章经费来源及使用第三十八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从项目审查、咨询和指导等活动中收取费用。由省医学会对经费进行管理,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做好记录。第三十九条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经费支出,差旅费用支出,召开伦理审查委员会及有关会议支出,开展项目审查的工作支出,开展咨询、指导服务的支出,外出交流学习的支出等。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条伦理审查委员会终止须由议事委员会提出,经议事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报省医学会核定。第四十一条伦理审查委员会终止前,省医学会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二条伦理审查委员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省医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附件: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流程图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流程图伦理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注册申请人)材料初审(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3个工作不予受理补充材料(医疗机构/注册申请人)因素未消除完成研究,提交报告(医疗机构/注册申请人)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区域伦理审查体系建设,规范区域伦理审查工作,海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省医学会)成立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第二条为规范专家库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入选条件和程序第三条专家库成员主要由省内医学伦理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还可吸纳社会学、生命科学、医学、法学、管理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民族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3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4 .健康状况能满足伦理审查工作需要,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有丰富的项目伦理审查经验的可不受上述年龄限制),且本人自愿参与审查、评估、咨询等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二)专业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如为中级职称,须从事医学伦理审查工作满5年;5 .承担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累计3年以上且目前承担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6 .熟练掌握国内外医学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规范等。社会人士或其他非医学工作者满足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第五条申报和入选专家库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专家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学术获奖证书、既往伦理审查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如果有单位的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医院公章),报送省医学会;(二)省医学会根据专家入选条件及推荐情况,确定专家库成员名单,并印发聘书;第六条必要时,省医学会可直接聘任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人士为专家库成员。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七条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推荐作为我省区域医学伦理审查专家,参与伦理审查工作,并获取报酬;(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省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职务。第八条专家库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二)根据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安排,积极入组伦理审查委员会,参与委托项目的审查并完成相关工作;(三)秉持专家的良知正义,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四)定期接受GCP.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第四章管理第九条根据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设立专家库的学科和专业,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学科构成及专家人数进行调整。第十条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若任期届满时所审查的项目未结束研究的,自动延期至项目研究结束)。聘任期满,由省医学会组织重新申报,审核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审核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终止聘任。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如无法或未能按时完成交付的工作,将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二条省医学会建立专家库成员业绩档案,对专家参与伦理审查活动情况及社会各方面对专家的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和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部门规章的或任期内累计2次无故不入组伦理审查委员会参与项目审查的,予以解聘。第十三条省医学会不定期举办伦理审查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入库专家伦理的知识水平和审查技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情况计入专家业绩考核档案。第十四条省医学会与专家库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建立联系。专家库成员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电话、电子邮箱等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省医学会。第十五条专家库仅供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项目使用,专家库信息不得对外公开。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专家库成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管理办法的;(二)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累计2次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GCP,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累计2次无故不入组伦理审查委员会参与项目审查的;(三)在伦理审查工作中,违反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文件精神或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四)在伦理审查政策宣传活动中,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不负责任,作出虚假或不科学宣传的;(五)未经省医学会同意,以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成员的名义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的;(六)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伦理审查工作的;(七)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省医学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伦理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履行好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及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伦理委员会设固定的议事委员会,负责除伦理审查外的重大事项审议。伦理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专家库执行议事委员会的决策。第三条非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由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第二章议事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议事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7名,包含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专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第五条议事委员会委员由海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省医学)审核任命。第六条议事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委员因身体原因、工作调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务的,或是无故缺席议事活动2次及以上的,省医学会可直接进行调整。第三章议事委员会职权第七条议事委员会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和决策:(一)编制、修订审查委员会章程;(二)议定区域伦理审查的标准化流程,明确审核要点,制定项目监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三)议定受理项目审查申请的条件及审查时限;(四)议定、调整项目受理费用的标准;(五)根据项目审查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调整项目审查委员会成员;(六)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的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七)制定海南省伦理审查培训计划,培养伦理审查人才;(八)制定海南省伦理审查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方案,推动全省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九)审定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总结和计划;(十)议定伦理委员会的终止事宜,报省医学会审定;(十一)完成省医学会委派的相关工作。第四章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程序第八条议事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列席会议。遇到重大事项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由主任委员报告伦理委员会秘书处召集委员参加会议。秘书处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第九条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第十条定期会议应当以线下会议的形式召开。临时会议以线下会议为主,在保障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电话视频会议。第十一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不可抗力、回避或身体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可由伦理委员会秘书处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第十二条议事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参与会议的讨论和表决,不可委托,若委员缺席会议,视为放弃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和建议权。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在会议决议内容未对外正式披露前,参会的委员、工作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第五章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四条议事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办。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时,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表决,并在会议决议、纪要或记录上签字,承担表决的责任。第十六条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针对具体事项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供议事委员会委员参考,无表决权,不参与表决。第十七条参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利益关联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表决后伦理委员会发现有利益关系的,表决结果作废。第十八条议事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同意票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第六章会议决议和纪要第十九条议事委员会会议的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记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表决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第二十条议事委员会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伦理委员会秘书处保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述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首届议事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附件首届议事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序号姓名性别专业职称单位职务1蔡毅男神经内科主任医师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委员2包珊女妇科主任医师海南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委员3郭峻莉女心内科/科研管理教授海南医学院副主任委员4曾琦男急诊主任医师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副主任委员5朱刚直男药学主任药师海口市人民医院委员6马燕琳女生殖医学主任医师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委员7徐懿萍女药学研窕员上海交通大学瑞金海南医院委员8陈运春女医学遗传学主任技师海口市中医医院委员9李钢男神经外科主任医师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委员10安志广男法学三级调研员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委员11张治库男社会人类学教授海南大学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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