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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三)比较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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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三)比较分析.ppt

    ,1,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解读与应用分析,“六五”普法之专题讲座,第一部分,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概述,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具体解读,第一部分,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概述,4,要求1 市场环境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工程交易市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逐步放开工程建设活动,工程承发包活动日益复杂,项目建设规模日趋扩大,承发包双方、监理人、咨询人、政府等参与主体众多,这些复杂的环境因素要求必须规范工程交易市场。99版合同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工程交易市场,而13版合同的出台从根本上突破99版合同的局限性以进一步规范工程交易市场。其总体目的是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3版合同通过完善合同要素结构规范发承包双方行为,从而规范工程交易市场,13版合同要素由原11个增加为20个,并力求系统化。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了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明确合理的风险分担(如第五章对工程质量的约定、第7章对工期和进度的约定、第10-12章价款调整与支付的约定)来约束发承包双方的行为,从而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利益。通过规范工程交易的主体行为来规范工程交易市场,要求2 国际惯例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平衡交易双方地位,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构建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足鼎立的局面,通过铁三角的方式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地位。并对业主、承包商、工程师、指定分包商分包商、职员和劳工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都做了详尽的阐述。99版FIDIC就是通过构建业主、承包商、工程师的铁三角来平衡交易双方地位。而国际惯例亦是如此。,13版合同与新红皮书类似,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个主体,通过明确三者的权利和义务来构建铁三角,并互相约束行为,从而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地位。如发包人通过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来约束监理人行为,监理人通过现场对质量、进度和成本的管理以及拥有商定或确定的权利来约束承包人行为,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和基础资料来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从而约束发包人行为,这就行为了互相约束的局面。,13版合同的响应,要求3 工程环境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强合同风险分担,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到众多内外部风险,并且承发包双方建设项目的目标并不一致。业主希望承包商按预期目标建设项目,但业主并不希望承担风险,因此会把过多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使其无法承担,承包商为弥补风险损失往往会进行偷工减料。承包商以获利为目的承包项目,往往利用业主承担的风险获取额外收益,导致业主的不信任,致使业主把所有风险转移给承包商。这样承发包双方便进入了一个死循环。这并不是应对工程环境风险的有利措施。因此为了合理应对众多的工程环境中存在的风险,使双方目标得以实现,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加强风险分担。由于承担风险就意味着要接受责任和义务,因此规范发承包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就需要合理的风险分担实现。,13版合同由99版合同中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转变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它价格合同。由此可以看出13版合同正视和重视风险分担,“固定价格”与“可调价格”是风险分担的表现,己方承担的风险发生不调价表现为“固定价格”,己方不承担的风险发生需要调价表现为“可调价格”,这些内容均可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中体现。此外13合同也在众多条款中约定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将在下文进行讲述。,13版合同的响应,第一部分,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介绍,变革1.,完善合同结构体系,重视权利义务匹配,一、细化合同协议书,13版合同范本的合同协议书内容由99版的10个增加到13个,加强了合同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二、强化通用合同条款,13版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条款由99版的47条调整到20条,但具体内容却增加了,使合同结构体系更为完善,权利义务分配具体明确。13版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条款完全摒弃了我国建筑施工合同范本的局限,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了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中与我国相适应的部分,去除了不适应部分。13版合同范本对图纸(1)、工程(1)、发包人(2)和承包人(3)等内容进行了改进。此外,质量(5)、进度(6)、变更(10)、价格调整(11)、不可抗力(17)等其他通用条款的完善,在后文中将详细讲解。,变革2.,细化合同价格类型,拓展合同适用范围,13版合同范本的合同价格形式的变化,2013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其改进体现在:第一,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第二,明确工程量的计量;第三,有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担;第四,与13版清单计价规定及其他相关规范保持一致。,1999版施工合同中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固定合同使合同价款调整异常困难,加重了承包商的风险责任;第二,实际施工合同价款并非永远不可调整,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第三,无法通过此种分类确定计价方式。,变革3.,优化风险分担过程,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完善担保机制,降低双方交易风险,13版合同范本规定了从施工合同订立到施工合同义务履行结束过程中的担保。,表1.担保风险分担一览表,13版合同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变更类风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能有效改善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变革4.,强调合同履行过程,规范双方交易行为,一、13版合同范本体现宏观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13版合同规范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加强专用合同条款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二、13版合同范本体现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约束,13版合同范本增加承诺性条款,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三、13版合同更加明确并细化了计量、支付、移交等合同行为的程序,13版合同“单价合同的计量”与“总价合同的计量”规定了计量的程序,与99版合同25“工程量的确认”相比,13版合同依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计量程序,给实际工作者提供了便利。,计量程序:,13版合同12.4“工程进度款支付”与99版合同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相比,13版合同增加了进度款审核、进度款付款的修正、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以及以及不同的合同类型提交进度款申请单等环节。,支付程序:,13版合同“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是新增条款,本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移交程序:,暂停施工条款的细化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受损。,四、13版合同在暂停施工、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合同条款中更加合理的确定了承发包双方责任划分的原则,“暂停施工”承发包双方责任划分:,由发包人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赔偿承包人费用、工期和利润;由承包人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赔偿发包人费用和工期。,“工程质量”承发包双方责任划分:,99版合同仅对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进行了规定,而13版合同分别从发包人和承包人角度对对工期延误所导致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界定,“工期延误”承发包双方责任划分:,变革5.,加强相关文件衔接,增强合同的适用性,一、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充分体现13版合同范本反映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二、13版合同与13版清单体现了价款调整以及合同类型的匹配与对接(后面将进行详细的解释),加强了法律文件衔接性,能够使工程交易活动在法律约束和保护下施行,从而增强了合同的适用性。,三、合同要素的设立充分借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的成熟经验,通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与13版合同中的合同要素对比可知,13版合同要素中的20个合同要素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均有提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其余未包含的四个合同要素及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和暂停施工的内容也在13版合同中有所体现。,第一部分,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介绍,28,1、合同类型的匹配与对接,2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对拟建工程招标成果的认可,是发承包双方就拟建工程实施、调价及结算的凭证。合同类型的选择对工程施工管理及价款结算起决定作用,对规范发承包双方计量计价行为、明确双方风险分担责任、增强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与建设工程实践的契合度起关键作用。,为了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实践的需要,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的计量、调价及支付方式,将合同类型划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三类,这种合同的类型划分方式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30,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规范及合同范本中合同价格类型对比,从以上对比可知,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发展和规范,传统意义上的价格的“固定”已经不复存在,即从侧面反映合同价格的调整已成为一种必然;反映发包人风险分担的一种必然,13合同范本也正是从合理约定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将合同类型统一于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两种,与国际惯例接轨,并以合理调价为手段,实现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权利义务配置。另外,由于存在大量的私人工程以及非招标工程等,13合同范本还约定了“其他价格形式”的合同类型,为双方合同约定提供一种自由及灵活性。,31,三种合同类型的解析:,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价格指数调整法、造价信息调整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价格调整方式)约定执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价格指数调整法、造价信息调整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发包人承担)约定执行。,32,一般合同类型的选择,应结合项目的特点及项目环境审慎选定:,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2.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另外,发承包双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类型条件下的风险范围。,33,2、价款调整的匹配与对接,34,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需就合同约定或未能事先预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进行合同价款调整,不断保持合同价款和工程计量支付的平衡,进行合理风险分担、顺利推进项目施工及结算,使合同真正成为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和权利对等的保障。,在工程的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最终的合同价款不能一次性可靠确定并固定,一般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合同价款。,35,13合同范本中各价款调整事项分布于合同通用条款中,而13清单计价规范则将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在第九章中进行汇总并分类,为规范和管理制定详细条款。,调整合同价款若干重大事项的分类与对比,36,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虽然13合同范本与13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各事项的定义和分类有所差别,这是由于二者的作用不同,13合同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而13清单计价规范的作用主要在于规范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规范及管理建设市场;但是二者关于影响合同价款事项的约定是一致的,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事项都是变更、调价、索赔、不可抗力等。,第二部分,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具体解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价款管理应用解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期管理应用解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争议解决解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质量管理应用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类型解读,38,1、基于风险分担思想的合同选择,39,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合同类型的选择与发承包双方分担起决定作用,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基本可以分为三类风险,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应有限度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及结算过程中的风险分配状态将完全被改变,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在风险分担方面对合同风险分担起支配作用。,1.合理风险分担的意义与原则,40,2.单价合同、总价合同风险分担范围解读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他类型合同的选定通常根据拟建工程的设计深度,建设规模、工期及选取的计价模式而定,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需结合各种合同类型风险分担的范围及特点选择适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合同类型。,41,从以上对比可知,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在合同价格形成方式上存在差异,“单价合同”一般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需在合同中约定单价不作调整的范围、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规范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和要求确定的条件下商谈确定出合同价款.关于“总价合同”的释意,13版合同及清单做出明确说明,总结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价格的一并包死及承包商对一切风险、所有风险的完全承担.一般而言根据对13合同及清单的解读:“单价合同”支付及结算是以承包人最终完成的发包人予以确认的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而“总价合同”在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才能调整合同价款,对于总价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只有总价合同是以清单为计价依据时才能做出调整。,第二部分,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具体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类型解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期管理应用解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争议解决解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质量管理应用解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价款管理应用解读,43,1、13版合同范本下的变更解读及应用操作,44,由99版合同范本中的“工程变更”变为13版合同范本中的“变更”,概念与56号令与FIDIC相一致。在内容方面,细化了变更范围,明确了变更权,完善了变更估价原则及程序,增加了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的相关规定。,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更加明确,由99版合同范本中规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部分规定合并,变为13合同范本中规定的“变更的范围”。与13清单计价规范、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FIDIC红皮书规定一致。,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的一种措施。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46,1 工程变更概述,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stitute of Public Project&Cost Engineering,工程变更的概念,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是合同标的物的变化,导致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变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 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任何工作,任何工作,任何工作,1、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 附加工作。5、合同履行中 发包人要求 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等。,99版合同范本,13版合同范本,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 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 的工作;2、取消 合同中 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 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新版合同范本中加强了变更内容的措辞语气,将原范本条款中或含“约定的工程量”一词,修增为“任何工作”。使合同范本不再对工程项目的“量”进行说明。,同时,新版合同范本“变更范围”一节中,将原范本条款中概念模糊、执行力低的名词或条款,进行了补充修缮,如原范本中“有关”一词在新版范本中已不再使用。,约定的工程量,有关,有关,发包人要求,需要的,有关,任何工作,任何工作,任何工作,改变工程,改变工程,追加额外,将新版范本与13清单计价规范、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FIDIC红皮书三者进行对比。此次合同范本对“变更范围”中条款的修改,增加了合同范本与其他三者的契合度,其修善内容更与国际接轨。,47,2.变更程序,新版合同范本中增加了“变更程序”的内容(为范本中第10.3款),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3.1 变更的提出(部分文字略去)(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应按照第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部分文字略去)如果工程师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作出书面反应。工程师在接到上述建议后(依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或其它规定),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每一项变更应依据第12款【测量与估价】进行估价,除非工程师依据本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根据以上规定,变更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以后,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进行变更。不能执行的变更要及时反映,能够执行的变更要确定其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13版合同范本中关于变更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08版合同范本中的规定,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表 13版合同范本与08版合同范本计量原则相关条款,变更量的确定:13版合同范本更加明确规定了工程量的确定方法及程序 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 中计算。,48,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已有相同”、“有类似”和“无相同或类似”三种变更估价原则。,3.变更估价,49,估价原则,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3版合同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3版清单计价规范,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99版合同范本,变更估价三原则基本一致:已有的直接采用;类似的参照认定;无适用的由当事人商定或确定。13合同范本与99合同范本不同的是在第三类估价原则中对工程量变化做出了限定,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按第三类估价原则由合同但是人商定或确定。,3.变更估价,(一)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相同”的判定,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按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项目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投标报价。,确定方法,50,3.变更估价,确定方法,情况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 工环境不变。,1)比例分配法:在这种情况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没有变,只是人材机的消耗量按比例改变。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不变;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在此情形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调整系数。,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的单价间接套用,或者对原单价进行换算,改变原单价组价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然后采用,或者是对于原单价的组价,采取其一部分组价使用。,2)数量插入法:采用比例分配法,特点是编制简单和快速,有合同依据。但是,比例分配法是等比例的改变项目的综合单价。如果原合同综合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则变更项目新综合单价仍然采用不平衡报价。这将会使发包人产生损失,承受变更项目变化那一部分的不平衡报价。所以比例分配法要确保原单价是合理的。数量插入法是不改变原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原综合单价加上新增部分的单价得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是测定变更新增部分人、材、机成本,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确定的单价。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原项目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变更新增部分净成本(1+管理费率+利润率),(二)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有类似”的判定,51,3.变更估价,情况二: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在此情形下,由于变更项目只改变材料,因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只需将原有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的组价进行替换,替换为新材料组价,即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按市场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确定方法,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清单中材料消耗量。,52,(二)合同中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3.变更估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项目性质不同,因变更产生新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单价,原清单单价无法套用;因变更导致施工环境不同;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价格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承包人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明显不平衡报价;变更工作增加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三)合同中“无相同项目或无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无相同或无类似”的判定,53,确定依据,13版清单第条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报价浮动率的确定: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3.变更估价,54,13版合同范本条规定,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唔想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有合同当时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确定原则,常用确定方法,3.变更估价,(三)合同中“无相同项目或无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55,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成本,利润,利润计算基数利润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计算基数管理费率,+,+,管理费,+,合同中有适用的工作内容,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工作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人工费=适用工作内容人工费单价工作内容工程量,材料费=适用工作内容材料费单价工作内容工程量,机械费=适用工作内容机械费单价工作内容工程量,人工费=人工定额单位用量工作内容的工程量人工单价,材料费=材料定额单位用量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材料单价,机械费=机械定额单位用量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机械使用单价,人材机费=实地确定人材机消耗量人材机单价(若无定额),资源定额单位用量参照本地区或行业定额,若无参照其他地区定额,工作内容工程量应根据所选定额计算规则,原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应进行套用,原清单没给出的按市场价确定,(三)合同中“无相同项目或无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3.变更估价,56,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版合同范本,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99版合同范本,13版合同范本中对于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明确做出规定,由于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工期。说明在13版合同范本中更加明确,变更类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5.暂估价,13版合同范本中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属于新增内容,10.7款规定,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估价项目分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两类,其分类方式与56号令相同。具体规定如下:,另外,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有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有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暂列金额,13版合同范本中关于暂列金额的规定属于新增内容,其内容与56号令基本一致。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暂列金额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7.计日工,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紧迫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计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13版合同范本中关于计日工的规定也属于新增内容,并将计日工作为变更的一种方式进行规定。其规定内容与56号令基本一致。,60,2、13版合同范本下的调价因素及方法解读及应用操作,13版合同范本中关于价格调整由两条规定,分别为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和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与56号令规定一致。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版合同范本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但未说明不能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一律不调价。对于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13版合同范本规定,其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的法律法规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13版合同范本,11.1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第一种: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相应价格调整公式、现行的价格指数、合同当事人认可的权重进行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中价格指数较低的进行调整。第二种: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三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担,62,注:附录A中的方法为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63,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部分文字略去),上述条文是在原合同范本第23.3条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价格变化如何调整合同价格进一步予以细化,并列出了三种调价方式,进一步增加了可操作性。,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 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 执行本规范第 9.8.1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2 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13版清单计价规范9.8 物价变化,64,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上述条文是在原合同范本第23.3条基础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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