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一.ppt
1,民法学一,(民法总论),主讲人:焦富民 李云波,2,总目录,前言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民事权利第五章 自然人第六章 法人,第七章 合伙第八章 法律行为第九章 代理第十章 时效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第十二章 民法的解释,3,前 言,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4,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idea)、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5,第一章 民法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目的在于使初入民法门径者从宏观上对民法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本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民法的特征;3、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4、民法在我国;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6、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8、民法的适用和民法解释;9、民法的体系。,6,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对“法”的理解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主义的法概念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非马克斯主义的有: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事业论等。,7,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秩序和安全;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性。,8,二、对“民”的理解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1、民事主体2、市民社会3、民事4、民事关系,9,三、民法的概念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理解: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11,(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规范。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12,(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法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13,(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的民事法律规范。,14,(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六)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一门学问。,15,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6,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等同”,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来实现的。,17,(二)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18,(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19,(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3、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障财产流转的安全。,20,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概念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二)主要内容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21,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为身份权关系。(三)特点1、主体间的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22,第三节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把握。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识。,23,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不同于刑法、行政法)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实体法。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24,对民法特征的具体分析,一、民法是私法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25,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下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义:(一)历史起源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划分。他说:“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26,(二)各种划分标准1、利益说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今仍有巨大影响。2、主体说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27,3、隶属说(意思说)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采纳。(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1、法律一元论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划分。,28,2、法律三元论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2、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29,二、民法是权利法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30,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含义。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31,四、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32,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33,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由。,34,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结如下: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为人权提供保障。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秩序。4、促进民主政治。,35,第四节 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一、产生产生于原始社会的习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形成。,36,二、古代社会的民法(一)汉谟拉比法典最早的将民事关系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是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二)古罗马法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37,1、十二表法。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38,2、优帝立法与民法大全。公元527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即位,次年设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法典编纂工作。其成果有四:(1)优帝法典(2)学说汇篡(3)法学阶梯(4)优帝新律这四个立法文件世称国法大全。其内容丰富,学理精深,成为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源头,其中民法内容占有大部分。,39,三、中世纪时期的民法中世纪时期的民法发展,需要区别欧洲大陆与英国的分别发展史。主要有两大现象,即罗马法的复兴与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罗马法的复兴(The recovery of Justinians Digest in the middle ages)始于意大利,扩展于整个欧洲大陆,对大陆法系国家后世立法影响深远.,40,(二)英国普通法的形成1、威廉一世登基(1066年)哈斯丁一役奠定胜局2、亨利二世的改革2、普通法的基本形成(约公元13世纪)巡回法官的派出,对当地习惯的尊重,各法官相互间的协商。3、衡平法的发展。(公元14世纪时专门设立了衡平法院),41,四、近代资本主义各国民法近代资本主义各国为更好的巩固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繁荣其经济发展,巩固其革命胜利果实,纷纷掀起了法典化的浪潮。(codification movement)。其中较为著名的有:(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三)1898年日本民法典,42,(四)1907年瑞士民法典(五)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43,五、我国民法的发展(一)大清民律草案(1911)(二)第二次民律草案(1925)(三)中华民国民法典(193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1、19541956年2、19621964年 3、1979年始1982年5月,再次起草民法典4、1986年的民法通则 5、1999年新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3日诞生,44,第五节 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与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其内容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农业法、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45,二者之区别:调整对象的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调整方法的不同: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济法:则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目的和宗旨不同:民法:目的在于赋予每个主体权利,以便于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经济法:目的在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46,二、与行政法(一)调整对象的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二)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采命令和服从方法。民法采平等性、任意性的调整方法。,47,三、与商法(一)民商分立(二)民商合一(三)第三种思路:制定商事通则我国,商法属于民法的范畴。,48,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法律的渊源(source of law)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从不同角度讲,法律的渊源的意义也不同,可谓其为“本源”,即其所源何处。也可谓其表现形式。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其划分依据是规范是否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表现出来。,49,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但在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一、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民事法律(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50,(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五)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六)较大市以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较大市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八)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51,二、国家政策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2,三、习惯 从无强制约束力的习惯上升为有强制力的法律,须有两个条件,即,首先要确实存在习惯,其次,这类习惯经国家有权机关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物权法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合同法第22、26、60、61、92,53,四、判例在我国,判例是否可作为法律的渊源,存在不同的看法。王利明先生认为应在我国建立建立判例制度。,54,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国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1、在时间上的范围2、在空间上的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55,一、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一)何时生效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在颁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二)何时失效1、立法机关以命令或决议废除;2、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部分自新法生效之时起失效;3、新法明确规定某些旧法失效。,56,(三)溯及力问题即新法实施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一般的,民法不具有溯及力。例外:民通意见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57,二、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全国性的民事法律1、域内效力:适用于我国全域,包括我国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如我国驻外使馆,具有我国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2、域外效力(例外)。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58,(二)地方性的民事法律仅在特殊地域发生效力。,59,三、对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人。但有例外:1、根据国际法,在我国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2、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人不具有法律效力。,60,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的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以其具体内容是什么。,61,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法律原则(一)含义:法律原则是法律构成要素之一(原则、规则、概念),是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二)特性: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三)可分为具体的原则和基本原则。,62,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二)意义或功能1、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3、民事主体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63,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从第3条到第7条确立了如下几项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一)概念: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64,(二)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的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民事主体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4、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民事主体平等的承担不利后果。(三)立法体现民法通则第3条,第9条,第10条,65,二、自愿原则(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其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调整民事关系方面,采用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2、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66,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其行为的内容及形式需要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三)立法体现和例证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自由原则,67,三、公平原则(一)概念: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二)含义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民事活动中,依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三)立法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其中的等价有偿也是公平原则的一个体现。显失公平制度,68,四、诚实信用原则(一)概念: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二)地位:1、诚信原则常被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有君临民法全域的效力。2、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3、近代以来,从此原则又衍生出一个新的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三)立法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69,五、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处之权益包括两部分:“权”、“益”。权利:在利益之上设定了当事人得自己实现其利益内容的手段。法益:虽未在其上赋予法律上的实现手段,但法律应予以保护的那些利益。,70,六、守法原则(一)基本理解:守法原则的核心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须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守法对象并非指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二)立法体现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71,七、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已据2009.8.27全国人大常委会10次会议决定删除),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公序更多的是从客观角度而言,是指由众多的客观存在的有形的具体制度构建起来的秩序。良俗: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最起码的伦理要求。良俗更多的是从主观角度上而言,是指一社会存在的善良风俗。应指出,因各国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国情不同,社会观念的差别,公序良俗的内容也有所不同。,72,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本章的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73,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意义与要素,一、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含义、特征1、其为由民法加以调整而形成的。2、其产生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3、其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4、其为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74,(二)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2、主体间形成此种关系的任意性和自主性,75,二、该理论的重要意义(一)是现代民法学建立的重要标志,同时又是现代民法学得以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一。民法学的体系性,逻辑性,都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得以最大程度的得以体现。(二)对各国民法典立法大到体例的编排,小至具体制度的构建,均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三)成为司法者审判案件时的重要分析方法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四)是使民法学习者学习民法知识的重要方法论。,76,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二)内容: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所形成的满足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等。2、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77,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一)划分依据: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而分。(二)内容: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78,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内容、客体一、主体1、概念: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但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主体既是权利人,同时又承担一定的义务。,79,2、种类:在我国,民事主体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合伙、其他非法人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为主体。3、数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多方。每一方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各方主体可能为同一性质,也可能分属不同性质。,80,二、客体(一)概念: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种类:物、行为(给付)、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81,三、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82,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发生:从无到有。变更:从此到彼。消灭:从有到无。但并非任何事实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如刮风、下小雪、太阳出来等,只有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社会现象或客观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83,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行为、自然事实)(一)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依主体行为合法与否,又可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又分三种:1、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的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等。,84,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的宽恕。3、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的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的行为。它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85,(二)自然事实 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其又分两种:状态和事件。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等。2、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的发生等。,86,(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如合同关系的发生,就需要约和承诺两项事实结合。又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87,第四章 民事权利,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理解民事权利本质。,88,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实施某行为,不实施某行为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包括:1、主体直接享有其利益或直接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要求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自己利益实现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的可能性。,89,对民事权利的理解:1、权利的产生: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非天赋亦非人给予。具体的权利的产生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合同权利,合伙人的权利。2、权利的基础:权利是由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3、权利的目的:权利是主体拥有各种财富,从而满足个人需要的法律行为和手段,任何权利都是为了维护或实现一定利益的。权利确定人们享有的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的范围和限度。4,权利与自由。权利是当事人从事某行为或不从事某行为的自由。,90,二、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1、利益说(客观说):此说由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不是权利,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2、主观说(自由说):由德国民法学者温特夏德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个人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91,3、法力说。此说由德国梅克尔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定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所谓“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此力量,既可支配标的物,也可支配其他人。当前,法力说占通说地位。,92,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和人身权1、划分标准:以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为标准。2、内容: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即为财产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主体人身身利益的权利即为人身权。3、意义: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93,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划分标准: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1、支配权:指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2、请求权:指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3、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4、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94,三、绝对权、相对权划分标准:据权利人可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分。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又称对世权。2、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95,四、主权利、从权利划分标准:据相互联系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分。1、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如债权与质权、抵押权。,96,五、既得权、期待权划分依据:据其成立要件是否立即实现分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之权利,一般的权利均为既得权。2、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延续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期待权。,97,六、原权、救济权划分依据:据权利之层次分原权:合法途径产生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之权。,98,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概念权利行使指权利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行为。二、行使的方式:1、事实方式,通过事实行为行使,如写了一篇文章,从而获得文章的著作权,其并不以发生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但当此种行为之行使系因与报社有合同的话,就属法律行为了。,99,2、法律方式,指权利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三、行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禁止权利滥用,如将自己电视机砸坏,砸汽车。构成条件:要有权利存在其权利的滥用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权利人主观上要有过错。,100,四、权利之保护权利由法律赋予,也由法律保护。方式有两个:1、自我保护:(私力救济)自卫、自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指在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措施。(通则第128条)(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加害行为。(通则第129条、意见第156条),101,(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财产加以扣留、毁损的行为。我国并未规定此种种制度。(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诉诸法院。确认之诉:确认某项权利之存在。如确认财产之归属 给付之诉:责令相对人履行义务,如交付物品、履行合同形成之诉:请求变动现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分割共有财产,变更或解除合同。,102,第四节 民事义务,一、概念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或权利实现或行使的法律手段或曰必要性。二、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主义务与从义务3、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4、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103,第五章 自然人,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等内容。,10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决定某种对象究属主体还是客体的法律依据。,10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此概念的理解:1、权利能力所要解决的是某对象成否成为民事主体的问题,有之则为主体,无之则不能作为主体。2、权利能力并非天赋,而是法律赋予。3、权利能力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抛弃。,106,二、现代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无差别的、不分男女老幼、种族、民族、肤色等。(见民法通则第10条)2、统一性,既为权利主体,又为义务主体,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3、内容的广泛性。这种权利能力使民事主体可以广泛的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各种各样的义务。,107,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差别与联系(一)差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权利能力是抽象的,而民事权利则是相对具体的。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民事权利既可以为直接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如合同而取得。3、民事权利能力与人身不可分离。而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却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二)联系:权利能力的存在是民事权利的存在的前提。,108,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始于出生。出生时间的确定:依民通意义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109,(二)终于死亡 民法上所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1、生理死亡。其时间确定:(1)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案件当事人对自然死亡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110,2、宣告死亡(1)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准。(2)若被宣告死亡人仍活着,则他的权利能力仍然存在。五、胎儿的利益保护有三种立法体例:(一)总括保护主义:瑞士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二)个别保护主义:法国民法典、德国(三)在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其某些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继承法第28条采取了(三)的做法。,111,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民事主体享有的能够依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二)决定条件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这种意思能力的确定大立法过程中可有两种方式:、看其年龄;、视其精神状态。,112,(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于差别:1、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权利能力解决谁是主体的问题,而行为能力解决谁可以以自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2、享有者范围不同。所有主体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起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丧失于意思能力灭失。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113,(四)目的有二:一是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二是维护交易秩序。,114,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法通则按年龄阶段的不同和意思能力是否正常,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两种情形: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15,(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1、10周岁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