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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第一章安全生产监督体制与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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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第一章安全生产监督体制与法律法规).ppt

    1,请勿在教室内吸烟上课时间请勿:-接、打电话-交谈其他事宜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谢谢合作,参加培训须知,2,安全生产监督体制与 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一章,主 讲:欧 飞投诉邮箱:m m o u f e i,3,依照(1)安全生产法(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3)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4号(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特举办本次培训。,培训背景:,4,讲座主要内容,事故案件视频或图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5,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保守估计,每年全球的工伤事故达2.5亿起,意味着每天68万起;每天有3000多人在工作中丧命。因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全球国内生产总值之和的4%,约为12000多亿美元。我国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世界第一。比如:2010年全国事故死亡人数为79952人,占全球7.2%。广东省事故总量又居全国第一,2011年全省事故死亡人数为6976人,占全国的8.8%。,安全生产形势,6,安全事故相关视频,1、义昌大桥坍塌事故 2、上海大火 3、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7,事故案件视频或图片,8,事故案件视频或图片,9,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事故当天刷卡上班的395名工人中,目前确认死亡120人,生还258人,其中78人受伤。尽管已见过太多的苦难和悲伤,但这个消息传来时,仍让人震惊万分。人们惊异的,不是死伤的人数和财产损失数字,而是事故发生的地点这一次,不是令人揪心的化工基地,不是令人耳熟能详的矿山,不是事故高发的其他高危产业,而是禽类加工车间,这个生产食物的地方,这一次的产品却是死亡和悲伤。数分钟之内,一百多条工人的生命在刺鼻的氨气和熊熊烈火中化为一声叹息。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有的人是死于第一时间的爆炸;有的是死于氨气泄漏的中毒;有的是死于黑暗之中的踩踏和挤压;有的跌入车间里深达四五米的血水沟再也没起来;有的则是在离逃生地几米之处,被一把冷漠的铁锁阻断了生机 这些令人心痛的场景,让人心痛不已。而最让人心痛和愤恨之处就在于,这些悲伤和痛苦,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媒体援引安监部门对现场的调查显示,1.7万平方米的失火车间,全是使用彩钢板和苯板组成的易燃材料建成。而早在两年前,长春市消防部门就明令禁止建筑采用可燃苯板作为外保温材料,强制要求使用阻燃苯板。而在现场,没有发现灭火器、应急照明等火灾应急设备的痕迹。失火车间日常只有一个出入的大门,没有专门设置的消防通道。,10,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相关图片、,11,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相关图片、,12,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相关图片,1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华山 同志的话: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包含对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更包含对生命安全的要求。建成小康社会首先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致力于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培训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三件大事”(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安全生产培训)之一,即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重要的基础工作。,1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012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7个调研组,赴各地开展了安全培训工作专题调研,专题研究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形成了决定的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决定后下发。,15,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贯穿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实施“人才强安”战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指导“十二五”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6,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决定共分为7个部分、27条,架构严谨、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有力。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树立”、“两个坚持”、“三个细化”、“五个落实”。,17,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主要内容,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1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19,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视频2、茂名市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视频,20,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二)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1,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三)工作目标。(提出的“四个100%”和“两个明显提高”)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22,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23,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24,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决定要求强化安全培训责任追究,明确提出实行更加严格的“三个一律”。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律,一律,一律,25,八、小结,对各企业的要求:各企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简报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培训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要加大宣贯力度、拓展宣贯广度、延伸宣贯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将决定迅速传达贯彻到各有关部门和所有企业及职工,使“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26,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7,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我国安全生产监督体制是:1、综合监督和行业监督;2、政府监察和地方监管;3、政府监督和其他监督。,28,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1、权威性2、强制性3、普遍约束性,29,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酌原则。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30,第二节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字方针。,31,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内容P5,32,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P6,33,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对于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34,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该法共7章,97条,35,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36,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7,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8,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考核点:简答或多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P8和7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9,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0,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1,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3,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7、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8、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5,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9、生产经营单位对施设、工艺、设备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46,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0、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47,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48,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P8,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9,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9,其涉及安全的主要内容包括:1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八项劳动权利和四项劳动义务2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3劳动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4劳动法规定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5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涉及安全的主要内容包括:5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6劳动法规定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第五十八条)。7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七十二条),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七十三条)。,5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涉及安全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5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涉及安全的主要内容包括: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55,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涉及安全的主要内容包括:8劳动法规定了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违反工时制度,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行为相应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九十、九十二至九十五条)。,56,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P10,5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78条,58,1职业病的范围(P152第六章详解)职业病防治法所定义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9,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了解三同时)(P119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0,3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略)(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1,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P12,62,劳动合同的解除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二)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四)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P13,6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7章、74条,65,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消防预防相关的内容有(P9)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66,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消防预防相关的内容有(P9)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一)(二)(四)(五)(七)(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P911行)(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P96行)(八)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P94行),67,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68,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69,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0,3.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71,3.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72,3.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73,3.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74,3.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75,3.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6,3.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77,3.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7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P22,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79,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80,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81,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82,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83,3.3工伤保险条例 P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温家宝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84,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85,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有:,1、强制实施的原则2、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86,3.3工伤保险条例,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87,3.3工伤保险条例,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88,3.3工伤保险条例,2.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89,3.3工伤保险条例,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90,3.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24,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91,3.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92,3.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93,4.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P27,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94,4.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P27,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95,4.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P28,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96,4.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97,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P29,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98,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99,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100,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101,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102,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103,4.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P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04,4.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105,4.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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