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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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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ppt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Subjective Aspect of Crimes,本章所涉重点问题,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特征犯罪主观方面的刑法意义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无罪过事件期待可能性理论初探刑法上的错误,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1、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2、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罪过必要要素犯罪目的选择要素犯罪动机非构成要件要素3、犯罪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4、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特征犯罪主观方面是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心理学的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具有法律否定价值评价内容。只有当主体的心理态度表现为支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被刑法所禁止时,才被认为是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可以通过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反映出来,具有可知性。,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5、犯罪主观方面的刑法意义对刑法立法的影响对刑法司法的影响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的意义,8.2 犯罪故意(Criminal Intent),1、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认识主义”认为: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其结果是造成了故意范围的扩大。“希望主义”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施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者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从而造成了故意范围的缩小。“盖然性说”认为: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是判断故意存在与否的标准。否定了意志因素在故意认定中的作用,是片面的。“容忍主义”认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且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就是犯罪故意。,3、犯罪故意的结构(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内容: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B、对危害结果的认识C、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网名“疯女人”。该女4岁时父母离异,一直跟奶奶生活。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一个网吧,与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在网上聊了一宿,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她又在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性关系。2月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她遇见了17岁的浩天(男),话题很快便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天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她:长发,大眼睛,身高1.65米以上,微胖。几个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是浩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她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10天后被学校发现。由此案发。直到这时,浩天等才知道,原来一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还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2月16日关于审理强奸案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明知”的程度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涉及:A、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是否包括对形式违法性的认识明知要求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但不要求对形式违法法性有认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对于某种刑法所一向不予禁止的行为,在某个特殊的时期或某种特定情况下为刑法所禁止时,则要求行为人对违法性的认识。(限时犯)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客观的超过要素)加重结果其他要素,如数额、次数等,8.2 犯罪故意Criminal Intent,(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目的。“放任”: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其发生,而是持听之任之、任凭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对象:危害结果犯罪故意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8.2 犯罪故意Criminal Intent,4、犯罪故意的种类(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会希望”“明知可能会希望”,某甲想杀死某乙,用枪顶在某乙的脑袋上射击,他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的死亡而仍决意为之,追求某乙死亡的结果发生。某甲的心理态度为何种形式的直接故意?,张三想枪杀李四,但只能于晚上趁李四返家途中隔小河射击,由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张三射击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李四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意放过这个机会,希望打死李四,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张三的心理态度属于何种形式的故意犯罪?,8.2 犯罪故意Criminal Intent,(2)间接故意公式:“明知可能放任”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甲欲毒杀妻子乙,便在妻子盛饭时往妻子碗内投下了剧毒药。甲预见到其妻有可能喂饭给孩子吃而祸及孩子,但因杀妻心切,就抱着听任孩子也被毒死的心理态度。事实上妻子乙在吃饭时确实喂了孩子几口,结果母子均中毒死亡。,某甲在林中打猎时,发现一只酣睡的猎物,同时也发现了猎物附近的一个孩子,根据自己的枪法和离猎物的距离,甲明知若开枪不一定能打中猎物,而有可能打中小孩,但因打猎心切,甲不愿放过这一机会,又看到周围无其他人,遂向猎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打死了附近的小孩。,8.2 犯罪故意Criminal Intent,(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之处: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区别之处:A、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B、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8.3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Understanding Mistake in Criminal law,1、概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和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或者缺乏认识,从而导致主客观不相一致的情况。2、分类法律上的认识事实上的认识,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概念基本类型及法律处置原则假想犯罪:不构成犯罪假想不犯罪法律处置:A、对人所共知的自然犯,不能因为行为人不知法律而免除或减轻其责任;B、对刑法中由空白罪状所规定的法定犯,不知法律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具体分析。罪名、量刑认识错误法律处置:不影响定罪量刑,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概念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认识基本类型及法律处置原则客体认识错误行为人意图侵害甲客体,而实际上侵害了乙客体法律处置原则:以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对象认识错误A、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体现相同的合法权益法律处置原则:构成犯罪的既遂B、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合法权益法律处置原则: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内容认识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C、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法律处置原则:故意犯罪的未遂D、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法律处置原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3)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法律处置原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4)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A、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法律处置原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B、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法律处置原则:故意犯罪的未遂C、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法律处置原则:不构成犯罪,(5)因果关系的错误A、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法律处置原则:犯罪未遂B、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处置原则:犯罪未遂C、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法律处置原则:不影响原有故意的内容,对实际发生的重结果只负过失的责任D、行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法律处置原则:构成犯罪既遂,8.4 犯罪过失Criminal Negligence,1、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2、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3、犯罪过失的分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4、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条件:A、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内涵:行为人对实施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引起的结果完全没有意识到。“没有预见”的时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当时没有预见,而不是指行为人从来就对他实施的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认识。,B、行为人“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涵: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责任预见也有能力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关键确定“应当预见”的依据:第一、“应当预见”,行为人须有预见义务;第二、“应当预见”,行为人必须有预见能力;第三、“应当预见”,须具备能够预见的客观条件;C、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的表现形式:一是消极的不注意;二是行为人注意力的转移。,8.3 犯罪过失Criminal Negligence,5、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特征A、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的程度:结果发生的盖然性B、意志因素:行为人对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轻信”的内涵: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的本质: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相同点A、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在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不同点A、认识因素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B、意志因素上重大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则是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司机某甲夜晚行车,因疏忽大意将乙撞成重伤,甲为了不让后面来车很快发现肇事而得以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流血不止并处于昏迷中的乙拖入路边小树林中,乙因流血过多死亡。甲在案发后交代,他虽当时已预见到这样乙可能会因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乙也可能醒来呼救而获救,或者恰巧有人从林中经过而被救护。本案中,甲的心理状态是何种状态?,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形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间接故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 轻信 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 大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8.5.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Motives and Aims of Crimes,1、概念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2、联系和区别联系:A、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B、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区别:A、属于不同的心理活动层次;B、在犯罪中的表现不同;C、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8.4.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Motives and Aims of Crimes,3、犯罪目的与故意犯罪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4、犯罪目的的刑法规定方式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方式。(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分则条文隐含规定的方式。(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8.6 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我国刑法关于无罪过事件的立法规定刑法的规定是对结果责任的彻底否定,充分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刑法的规定是对严格责任的否定英美的“严格责任”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识或行为过失,也可能被定罪。刑法无罪过事件的类型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不能预见”是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8.7大陆法系期待可能性理论初探,1、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行为人在进行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选择时,如果是不得已选择了违法行为,社会上其他人若处于与他相同境遇时,也会作出类似违法行为的,则依据“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期待可能性理论与“癖马案”,案件判决时间:1897年3月23日基本案情:被告人是一马车夫,自1895年以来,受雇于以马车运营为业的某甲,该车夫所驾的为“双匹马车”,其中有一匹名为“莱伦芬格”,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癖性,非常危险,被告人和某甲都知道此马有此恶癖。被告人曾多次提醒某甲更换该马,但某甲不但不同意,反而以解雇相威胁,被告人只好继续驾驭该马车。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使用了“莱伦芬格”,当被告人驾驶马车由子街到丑街街头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被告人虽极力拉缰制御,但未成功,马亦因此受惊疾驰,被告人当时已完全失去了对两匹马的控制力,狂暴的马匹在奔跑中,撞倒了路旁行走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8.7大陆法系期待可能性理论初探,3、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的借鉴期待可能性与罪过责任并不矛盾期待可能性是法律与情理的融合期待可能性在司法中的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曾指出:对因自然灾害、被拐卖、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又与他人结婚的,不以重婚罪论处。,练习1某晚,刘某在回家途中,见自己的女友陈某正被三个青年围住调戏侮辱,便上前训斥。三青年不但不听,反而上前围打刘某。正在打斗过程中,刘突然被一穿便服的青年(民警邱某)抓住左臂。刘某误认为邱某是对方的同伙,便用右手从裤包内摸出水果刀,向邱某的手臂戳去。邱某手松手后,刘某便乘机逃走。刘某对邱某伤害的主观态度为()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失 D无罪过,练习2: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某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汽车把手不放,某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中,突然一个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头部着地身亡。某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练习3被告人付某某日到其友潘某家串门,午间潘某留付某用餐。在席间互相劝酒中,被告人拿起一瓶啤酒往潘的杯中倒了一杯,潘妻见状便阻拦说:“老潘不会喝酒。”说着便将潘杯中的啤酒倒到自己杯中一半。潘某即说:“别说喝点啤酒,就是“1059”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便开玩笑地问道:“你家有“1059”吗?”潘说:“有”。被告人又问道:“在哪儿?”潘说在西屋地上。被告人便到西屋拿来一瓶“1059”农药倒入潘某只剩一半啤酒的杯内,然后对潘说:“你喝啊!”潘即端起酒杯向妻子问道:“我喝了?”其妻也开玩笑说道:“你喝吧!”于是潘某端起就喝了一口,被告人根本没料到潘真会喝,见此情景不禁吓呆了。潘妻见状急忙打掉潘手中的酒杯,掀翻桌子,用手抠潘的喉咙,想让潘把药酒吐出来,但未见效,潘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付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何种性质?A、疏忽大意的过失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练习4被告人刘某,家住某镇集贸市场附近本镇粮管所职工宿舍楼六楼(距地面高8.5米)。某日上午10时,刘与朋友胡某、陆某在自己家餐厅喝酒。刘某欲将喝完的啤酒空瓶往窗外扔掉,胡某劝说:“今日赶集人多,往外面楼下扔当心砸到人!”陆某却说:“没有那么巧,砸着谁该他倒霉!”刘某遂看也不看一眼往窗外随手扔出一个酒瓶,正好砸在赶集的农民李某头部,到李某硬脑膜外出血,倒地不起。被告人刘某闻讯后,与其友胡某、陆某一起下楼将李送往医院抢救,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本案中刘某的主观方面属于:A、疏忽大意的过失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练习5被告人熊某,系某公司卡车司机。某日,熊某驾驶车辆外出归来时,见前面约一百米处的人行道上,其好友帅某正在散步。被告人熊某想与帅某开个玩笑,“吓唬吓唬他”,于是挂档高速往帅某身边的人行道上冲撞过去,不小心将帅某撞倒,致帅某颅内大出血。熊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A、疏忽大意的过失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案例6被告人尹某与本村村民尹乙、冯某、陈某、宁某联合脱大麦粒,被告人拿起铁叉叉麦草时,一铁叉戳在躲藏在麦草堆里捉迷藏的12岁女孩李某右太阳穴上,被告人发觉女孩倒地一声不响以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为逃避责任,非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面佯作不知。直到冯某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后送乡卫生院抢救,李某因伤势过重,贻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死亡。本案中尹某对李某的死亡,其主观方面的表现为:A、疏忽大意的过失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案例7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父母关系很好。1997年2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陈某家,提出要求带陈某去附近水库游泳,陈某告诉被告人李某不会游泳,叮嘱李要照看好陈。约3时许,李某带陈某、王某(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陈提出两次下水,李某开始不允许,经陈再三要求,乃同意。陈、王各带一救生圈下水,被告人李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聊天,没有照看二人。陈下水后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王发现后喊叫李某,李急忙下水施救,但找不到人,后陈某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李某对陈某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是:A、疏忽大意的过失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案例8被告人王某,某运输公司司机,某日,在公司宿舍开车时,旁边有几个小孩围观,司机下车把小孩轰走,准备将车上所装载货物卸下。他回头看后面没人,遂开始倒车,忽然王某觉倒车受阻,下车一看,一个5岁的小孩被轧死。原来这小孩很淘气,被轰走后,乘司机没看见,又溜回来躲在车后面玩,司机在回头观察时并未看见从而造成了其死亡。本案中王某对小孩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是:A、疏忽大意的过失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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