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牙城镇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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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牙城镇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
霞浦县牙城镇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预案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总则11.l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预案体系21.5 海上险情分级21.6 工作原则42.组织机构与职责52. 1领导机构52.2 管理机构82.3 现场指挥系统82.4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113预警和预防机制113. 1信息报告113.2 预警和预防行动133.3 预警支持系统134应急响应133.4 海上遇险报警133.5 遇险信息的处置153.6 指挥与控制163.7 预案启动173.8 紧急处置173.9 响应升级194. 7海上应急通信194.8海上医疗救援194.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204.10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防护204.11社会力量动员204.12搜救行动评估204.13海上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与重新启动214.14信息发布225.后期处置235.1善后处置235.2社会救助235.3保险与理赔235.4应急处置后评估246应急保障241.1 通信与信息保障241.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251.3 交通运输保障251.4 医疗保障251.5 治安保障251.6 资金保障251.7 社会动员保障267预案宣传与培训267. 1公众信息交流267.1 培训I267.2 奖励与责任追究268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8. 1预案管理278.2预案解释278.3预案实施时间271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福建省、宁德市和霞浦县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海上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科学、高效地应对海上安全事故,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危害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1.2 编制依据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船舶保安规则、霞浦县牙城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1.3 适用范围(1)霞浦县牙城镇所属沿海海域范围内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的应急行动。(2)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批示要求启动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预案的海上应急行动。(3)霞浦县海上搜救分中心指定由霞浦县牙城镇海上巡查队负责或协助的海上搜救行动。(4)参与霞浦县牙城镇组织的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1.4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霞浦县牙城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的专项预案。1.5 海上险情分级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或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及其他意外险情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船舶保安等引起的海上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险情分为特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一般险情四级。1.6 .1特大险情(I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2)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5) 100OO总吨以上运输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以及港口重要设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1.5.2重大险情(II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或海上保安事件。(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4)3000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人员生命及港口重要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1.5.3较大险情(III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3) 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人员生命以及港口重要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突发事件。(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1.5.4一般险情(IV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5)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1.6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政府对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对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根据事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和统一指挥协调,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通力协作。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安全事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应急反应联动机制,提高海上搜救效能和水平。2.组织机构与职责海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系统、指定搜救力量等组成。2.1 领导机构霞浦县牙城镇海上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海应指)是霞浦县牙城镇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镇海应指指挥长由镇政府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镇长担任,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镇海应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实际需要,发挥相应作用,承担事故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应急响应工作。2.1.1 镇海应指主要职责(1)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镇海应指海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预算。(2)负责镇海上安全及防溺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3)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4)承担镇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按照县搜救中心的要求参与跨辖区的海上应急响应行动。(5)接收镇海上保安事件的报告,并做好联络工作。(6)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7)组织镇海上应急演练工作,参与县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活动。(8)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9)完成镇政府、县海上搜救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2.1.2成员单位职责(1)海洋与渔业站:承担霞浦县牙城镇海指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协助镇海应指开展海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确保所属海岸电台(话台)海上应急通信的畅通;核实船舶保安信息;必要时组织海上交通管制。选派本部门公务和渔业船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对渔业船舶遇险的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2)安办: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自然灾害类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和对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家属的抚慰工作。(3)武装部:动员组织民兵队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海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4)财政所:负责提供海上搜救资金保障;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5)派出所:负责协调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提供遇险船舶或人员的实际位置;为获救外国籍人员返回原籍国和为死亡人员出具死亡证明或死因鉴定书提供便利。(6)应急救援队:为失火船舶的救助提供相应支持。(7)环保站:负责评估现场是否需要进行污染治理。(8)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霞浦县牙城镇沿海中短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沿海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和海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9)卫生院:负责协调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必要时组织医疗救治队伍随船开展医疗援助,协调指定医疗机构移送和收治伤病员。(10)民政办:负责指导中国籍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处理工作。(11)宣传办:负责媒体对海上应急处置有关信息采集、宣传报道和现场采访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12)党政办:负责做好海上应急处置舆情网络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处置;负责事故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协调。(13)电信站:为海上搜救提供搜救应急通信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遇险船员、人员的通信定位信息。(14)文化站:协助组织险情区域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客的安置和疏散工作。2.2 管理机构镇海应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海指办),挂靠海洋与渔业站。办公室主任由海洋与渔业站站长兼任,主要负责镇海应指日常工作和应急值班等。镇海指办职责:(1)负责镇海应指日常值班和海上应急值班,按照时限及时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向镇委、镇政府报送事件信息;(2)组织编制、修订并实施应急处置程序,负责搜救应急预案附则的修订;(3)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海上事故险情,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对策;(4)完成镇政府和镇海应指交办的其他工作。2.3 现场指挥系统镇海应指有关领导和成员组成海上应急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船(员),服从县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2.4 3.1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镇海应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视应急处置需要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和现场应急行动组等。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I)贯彻执行县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2)负责本地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指定指挥船(员);(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的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5)负责救助现场的监测、监视;(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7)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9)根据险情发展,积极配合镇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10)配合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2.3.2现场指挥部工作组(1)信息处理组。由镇海指办人员和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受理、核实和现场搜救进展信息的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及时做好情况的报告、上报、通报工作并发布航行警告,承办上级领导、县海上搜救分中心现场指挥部应急指令的下达、记录和督办。(2)评估判断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县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的相关专家、聘任的搜救专家组和社会技术咨询机构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对险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判断,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3)信息发布组。由宣传办和接待办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4)后勤保障组。由海洋与渔业站及民政办、电信站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与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门联系,保障各级指挥之间的应急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畅通,解决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等工作。(5)现场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行动组,指定现场指挥船(员),以保障应急行动的顺畅和高效运行。现场指挥船(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2.3.3现场指挥船(员)主要职责:(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县海上搜救分中心的应急指令,承担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搜救方式建议,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2.4海上应急救助力量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海上巡查队和海警站,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霞浦县牙城镇在本辖区内选择马力大、适航性能好的渔船,实行登记造册,作为海上救助的后备力量,必要时可报请县政府协调军队等应急力量支援。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1)各搜救力量应保持船舶适航,应急反应时服从县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尽速启航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服从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完成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并保持联络,及时报告工作动态;(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需要提交相关报告;(4)参加县搜救中心、镇海应指组织的海上搜救演练。3预警和预防机制1 .1信息报告3 .1.1信息来源有关部门收集县气象台、地震局、海洋预报台等部门和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海上险情事故的预警信息,并向镇海应指通报。4 .1.2预警信息与发布(1)预警信息根据可能引发海上险情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一级:a.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当地潮水站出现或可能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沿岸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d.雾、暴风雨等造成海上能见度不足100米。二级:a.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当地潮水站出现或可能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沿岸出现23米海啸波。d.雾、暴风雨等造成海上能见度不足500米。三级:a.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达K)级以上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当地潮水站出现或可能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沿岸出现12米海啸波高。d.雾、暴风雨等造成海上能见度不足800米。四级:a.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达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当地潮水站将出现或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沿岸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山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2)信息发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3.2预警和预防行动(1)镇海应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自身职责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给各自对应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2)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3)镇海应指及其成员单位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3.3预警支持系统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4应急响应4.1海上遇险报警4.1.1霞浦县牙城镇海指办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霞浦县牙城镇海上遇险报警专线电话和海上搜救专用电话统一为0593-12395,海上船舶设施或人员遇险时,可利用一切通讯手段向海指办报警,社会各界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均有义务向海上搜救机构或海事部门报告。4.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1)目击者或知情者;(2)其他接获报警部门;(3)上级部门转来的信息。4.1.3海上遇险信息发送内容(1)遇险发生的时间、位置;(2)遇险状况;(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4.1.4报警者尽可能提供的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4.1.5报警设备的预设。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2 .2遇险信息的处置4 .2.1遇险信息的核实镇海指办公室接到海上险情事故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并按本预案中海上险情事故的定义及等级划分标准初步确定是否属于海上险情事故及等级。核实的基本途径有:(1)直接与险情事故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核实,直接与险情事故航空器所属公司联系核实;(2)向始发地或目的地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4)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lS)等核实;(5)派出船舶等救助力量到现场核实;(6)请求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协助核实;(7)渔业船舶海上险情事故信息可通过交通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实;(8)航空器海上险情事故信息可通过空管部门核实;(9)通过其它途径核实。4.2.2险情信息上报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镇海指办立即将情况报告镇海应指领导,同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镇政府和县海上搜救分中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与领导。报告形式有:初报、书面首报、续报与终报。(I)初报(即电话或短信首报):镇海应指在接到明确属较大以上标准海上突发事件或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的突发事件,在15分钟时限内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书面首报:镇海应指按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或接报后30分钟内、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或接报后1小时内、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或接报后2小时内的相关时限,书面报送内容:接报时间、遇险发生时间、事发水域、遇险状况、遇险单位联系方式、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相关单位与部门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等。(3)续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前,实行日报制,每天17时前上报,必要时随时续报现场处置进展情况,报送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情况、事件起因与性质、事件发展态势与影响范围、协调处置情况等。(4)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的3天内,镇海应指应书面上报,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含领导批示部署、现场救援、原因调查死伤人员善后处置等)、后续安排等。4.3指挥与控制镇海应指接到海上险情事故信息应自动承担搜救指挥的职责,并进行应急响应。对经核实未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应报告上级搜救机构并向有关责任区搜救机构通报,直至搜救指挥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的指挥机构为止。4.4预案启动镇海应指责任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海上险情事故,负责指挥的领导宣布启动本预案。4.5紧急处置4.5.1任务镇海应指根据险情事故情况,下达应急响应任务,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开展搜救行动。搜救行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海上险情时,镇海应指根据海上险情类别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镇海应指参与指挥协调工作。接到通知的单位应派领导参与搜救,服从搜救中心统一安排;(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救任务与具体措施;(3)调动专业救助力量和事发地附近水域有救助能力的船舶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搜救行动;(4)确定现场指挥(员);(5)尽可能与当事方取得有效联系,指导其组织自救行动,尽可能做好配合应急救助的准备;(6)调动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执行应急处置任务,调动应急设备投入现场,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协助搜救;(7)根据需要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8)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搜救方式和措施。4.5.2指令的内容镇海应指要向海上搜救力量尽可能明确告知以下事项:(1)险情事故的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2)险情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5)通信联络要求;(6)搜救过程中的工作与报告要求;(7)其他所需信息。4. 5.3海上险情事故处置保障措施根据搜救行动情况及需要,镇海应指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协调医疗救援机构派出医疗救护力量,执行海上救援任务。(2)当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协调相关部门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4)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险情事故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5)涉及海上打击海盗等保安事件,镇海应指作为接警点,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4.5.4应急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参与救援的力量及现场指挥船(员)应严格执行镇海应指的指令,每日向镇海应指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现场及救助进展,及时提出有利的应急行动建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报告。4.5.5应急力量的调用与指挥(1)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力量,由镇海应指指挥和协调。(2)需要军队参与海上救助,报请县政府协调联系。(4)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镇政府现场指挥船(员)协调。1.2 6响应升级事故呈扩大、发展的态势,本区域力量难以控制或有可能影响周边乡镇时,应及时向县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请求扩大应急救援,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同时报镇政府。因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镇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镇政府报请县委、县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4.7 海上应急通信通信方式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由现场指挥船(员)确定。4.8 海上医疗救援卫生院提供以下医疗援助:(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并根据需要随船执行海上医疗救援任务。4.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镇海应指负责协调专家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参与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应进行登记和医学检查,实施医疗救助待命,及时抢救伤员。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镇海应指请求县海上搜救分中心协调解决。4.10 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防护在应急反应行动中,应根据事件现场气象、海况等,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告知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可能存在的危害,发放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并做好秩序维持。4.11 社会力量动员镇海应指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范围等,协调有关部门部门进行社会动员,以保障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应急力量不足时,镇海应指负责协调动员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4.12 搜救行动评估4.13 12.1评估目的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4.12.2评估方式评估由镇海应指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4.12.3评估内容(1)查明险情事故的主要因素;(2)判断险情事故的发展趋势;(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4)对海上险情事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5)搜救行动的调整方案。4.13海上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与重新启动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和重新启动,由负责指挥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4.13.1应急响应的终止(1)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2)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3)受气象、海况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限制,搜救行动无法继续;(4)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5)经全力开展搜救行动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搜救行动已无必要;(6)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7)海上险情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4.13.2应急响应的重启应急行动终止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恢复应急行动:(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3)宣布“终止行动”后,事件发生意外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的。4.14信息发布4.14.1信息发布原则信息发布组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镇海应指指定,确保搜救信息准确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搜救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4.14.2信息发布内容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险情事故的基本情况、行动经过和结果、搜救中心所做的工作、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等。4 .14.3信息发布方式信息发布可采用发送新闻稿、现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视情进行。当所发布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镇政府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它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镇海应指给予协助。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由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5. 1.1伤员救治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6. 1.2获救人员安置镇政府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台港澳或外籍人员,镇政府报县外事办协调有关部门处置。7. 1.3死亡人员处置镇政府组织死亡人员所在村(居)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台港澳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县外事办协调有关部门处置。5.2 社会救助对伤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本镇群众,其家属可以向镇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被救人员因医疗费用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办申请临时救助。5.3 保险与理赔5.3.1保险参加现场救助的镇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征调力量造成损失由镇政府予以补偿。镇政府协调督促保险公司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5.3.2理赔油污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反应方案执行。5.4应急处置后评估5.4.1评估组织镇海应指在半个月内完成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后评估并报备省海上搜救中心。5.4.2评估工作每起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应进行后评估并形成后评估报告。后评估重点围绕本预案及相关规定,对海上搜救行动的遇险主体、预警预防、险情的分级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相关环节进行客观总结分析,总结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改进措施。6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镇海应指应配置各种日常通信和应急通信所需的通信联系设备,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利用公用电信网、无线通信网、海岸电台与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利用公用通信网、无线通讯网,保障镇海应指值班室与各成员单位迅速取得联系、互动。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船(员)与突发事件单元、应急力量、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视实际情况临时确定。6.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镇海指办公室负责收集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镇海指办公室收集掌握辖区海上搜救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定期更新。6.3 交通运输保障镇海应指应配备通讯指挥与人员安全防护设备、搜救辅助决策系统、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等装备,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交通部门应建立镇海上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道路交通、港口泊位和营运船舶交通保障。6.4 医疗保障镇海应指组织卫生院与县相关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的任务。6.5 治安保障海上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由派出所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由海上巡查队、派出所、海洋渔业站、海警站等部门负责。6.6 6资金保障(1)镇海应指日常运作的资金保障列入镇财政年度预算于年初下拨执行;(2)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经镇政府批准举行的海上搜救演习等发生的临时突发性费用,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办法,由镇财政下拨执行;(3)镇海应指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镇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和监督。6.7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镇政府动员本地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并对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艇、人员等给予适当的补助。7预案宣传与培训7.1公众信息交流镇海应指要组织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主流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上搜救等安全知识,解答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7.2培训镇海应指及成员单位应组织搜救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7.3奖励与责任追究(1)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海上搜救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船舶和人员,由镇海应指报上级搜救中心申请搜救专项资金奖励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镇海应指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镇海应指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海上搜救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各成员单位未能保持应急联络畅通,影响海上搜救行动的,由镇海应指报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8.1 预案管理国家有关政策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或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或辖区搜救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时,需对预案进行全面调整和修订,镇海应指应提出修订意见报镇政府批准。本预案由镇海指办负责修订,并报备镇政府和通报各成员单位。为了确保预案所包含内容实时有效,成员单位的所有更改建议(包括组成责任人员及联系电话的更改)应书面递交镇海指办,由镇海指办负责汇总、修订。8.2 预案解释本应急预案由牙城镇政府负责解释。8.3 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