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课件第八章1.ppt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4课时),本章要学习的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相关知识。案件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法院处理案件必须要查明案件事实。如何查明?既不能听原告的,也不能听被告的,应当看各方提供的证据。看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更符合法律规定。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础。所以明确当事人之后,应当学习当事人如何运用证据进行诉讼。,第一节 证据概述,一、概念及其理解1、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所谓事实材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客观存在。如:合同、证人证言、笔迹、指纹等。,2、几个相关概念(两组)1)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证据材料是未经审查的证据(所有证据都是)定案证据是经过审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2)证据方法与证据资料(大陆法系概念证据方法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如证人、物体等;我理解就是证据的载体。证据资料对各种证据方法经过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我理解就是在载体上的内容。,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非客观存在的事实指虚构的、道听途说的材料等。这些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关联性1、概念: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者全部。如今天我在这上课,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规律1)关联性越密切,证明力就越大,如亲眼看到的,听到的,原件等2)关联性越弱,证明力就越小。如听别人说的,复印件等,2、理解关联性应注意的问题(三点)1)关联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得是想象的如在交通事故现场发现一个损坏的斯太尔汽车的后视镜,经查该后视镜是甲汽车上的,能否证明甲汽车就是肇事车辆?即甲汽车与交通事故有关联性?,2)关联性可以是直接的(直接证明),也可以是间接的(间接证明);如我看到甲将1万元钱还给了乙。我看到甲将一个报纸包着的象钱大小的纸包给了乙。3)关联性可以是肯定的联系(存在),也可以是否定的联系(不存在)。,(三)合法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法定的收集程序有那些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只规定了两种非法的收集证据的手段。这两种手段是:,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二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2、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证据从形式看要符合法律规定。如证言必须要有证人签名、单位盖章,必须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等等,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概述1、概念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简单地说就是某一事实能够作为证据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要求。如,气味是否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2、证据适格的要求(两点)1)证据适格的条件。证据适格与当事人适格一样,只有具备相应条件的才可以进入到诉讼程序中,起证明作用。,2)保证证据适格的做法。国外通行的方法是通过规定证明力规则的形式来保证证据适格。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规则。,(二)我国证据能力规则我国为了保证证据的证据能力,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证明力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证人资格规则关于证人资格规则,先看两个条文:第一、民诉法70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第二、证据规定53条: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根据以上两个条文,可以将我国证人资格规则概括如下:,结论:我国证人资格规则只与“表达”有关,与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没有关系。问题:1)聋哑人是否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词。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词。,2、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1)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含义是指除法定例外情形,法官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应当予以排除。,2)非法证据的种类(三种)(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2)不符合法定来源的证据;(3)取证程序手段违法的证据,3)对非法证据各国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绝对排除。大陆法系国家由法官定夺。,3)我国的态度前后变化较大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法院1995年解释应当排除2001年证据规定有条件的认可。如证据规定68条:,证据规定68:“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以下两种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收集的证据,具体手段有:欺诈、殴打、公布隐私、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式收集的证据。主要指私自使用窃听器或者私自在别人家里安装针孔摄像头录制的材料等。结论:只要不是这两种情况就可以认可。,3、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的规则1)质证的含义:(1)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当事人双方就某一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质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质证的方法质证一般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3)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证据的真伪和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进行质证,第一、证据的形式如有无时间、原件还是复印件等第二、证据与本案有无关联第三、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第四、提供证据人的资格。,2)与质证有关的法律规定(两条)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二、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意:质证仅仅是当事人发表对证据的意见,并不意味着只有双方都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认为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时可以将该证据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是否采纳某证据是法院的权利。,如:原告提交一份偷录的录象带证明被告有过错。对于该录象带质证时原、被告的观点可能不一致:,原告认为该录像带反映的情况是客观事实,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则认为该录像带是偷录的,没有征得被告的同意,取证的方法违法,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录象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呢?取决于法院的态度。,问题:既然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法院决定,为什么还要当事人质证呢?原因有二:第一、对证据发表自己的看法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保证法院做到兼听则明。,4、限期举证规则1)含义限期举证指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2)目的防止证据突袭。,3)举证期限的确定(三点)A、时间长短无具体规定,法律规定有两种方法:第一、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第二、由人民法院指定。,B、时间:法院指定的不得少于三十日;C、起算点: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或者应诉通知书(被告)的次日起计算。,4)逾期举证的后果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除当事人同意质证或者是新证据的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诉讼法上称为证据失权。,证据失权的法律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5、调解或者和解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以后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因为调解或者和解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是以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为前提的。是有前提条件的认可,不能脱离环境推广使用。,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6、证据能力受限规则1)概念证据能力受限规则,也称补强证据规则,指某些证据材料,因为本身存在某些缺陷,所以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时,才具有证据能力,否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证据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证据材料。,2)受限证据的种类(两类)第一、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与案件结果之间过于密切的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往往带有较大的虚假的成分。所以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的证据能力受到某种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该主张成立看一个法律条文:,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二、存在缺陷的证据存在缺陷的证据就是某些证据本身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仅靠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缺陷的证据有以下五种。看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2002多选),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份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达的法律关系。,二、证明力(一)证明力概述1、概念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证据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或者强弱。,2、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关系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门槛,表明该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证明力是“量”,是刻度表。,3、证明力的判断标准证明力的判断标准,从历史上看有三种:第一、神示证据制度审判者(法官)以神的某种提示或者指示作为标准来认定案件事实。这种证据制度已经废止。,第二、法定证据制度指法律预先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如何判断应用,不许法官自由加以取舍定夺。这种证据制度有利有弊:,利:防止审判权滥用;能够起到认定事实的统一性的作用。弊:因为不考虑个案的差异,所以存在机械性;忽视个案特殊性;非理性等缺陷。看一个小故事:,“人证”故事,火车上一女列车员查票,见一民工拿着残疾人优惠票,遂让其出示残疾证,该民工解释:外出务工,无当地户口,办不了残疾证。列车员冷笑:没有证,怎么证明你是残疾人民工没有做声,只是轻轻地将鞋子脱下,又将裤腿挽了起来他只有半个脚掌,列车员斜眼看了看,说:“我要看的是证件!是残联盖钢印的那一种。”列车长赶来,问明原委后说:”我们认证不认人,请补票。”,周围人都替该残疾民工求情,列车长连看都没看,他不耐烦地说:“我们只认证不认人!有残疾证就是残疾人,有残疾证才能享受残疾人票的待遇。你赶快补票吧!”,一长者看不惯,盯者列车长的眼睛问:“你是不是男人?”列车长:当然是。长者:你用什么证明自己是男人?请出示“男人证”女列车员插话:我不是男人,有什么话跟我说好了长者指着她:你根本就不是人,女列车员尖叫:不要讲粗话,我不是人是什么?长者:你是人?那好,我们认证不认人,请拿出你的“人证。”,第三、自由心证制度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取舍和应用,法律不预先规定,而是允许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在内心形成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自由心证制度也有利有弊:,优点:顺应了诉讼证据本身复杂性的特点,遵循了诉讼证明的规律。缺点:容易导致以个人意志判决。,(二)我国证据证明力的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采取哪种形式,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从相关司法解释看基本适用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看司法解释条文:,证据规定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学者认为该条肯定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我国证据证明力的三个具体规则:、涉及证明力有无的规则即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规则。如何判断看三个条文:第一、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二、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证据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2、涉及证明力大小的规则即在具体案件中,对同一事实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反的证据时,如何判断各证据的证明力的证明规则。如何判断看两个条文:,第一、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二、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此即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即无法认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看一个案件:,欠条今欠到张某木板款10000元。于某 年 月 日还欠木板款2000元。于某 年 月 日,.涉及证明力优先顺序规则指确定不同证据的采信顺序的规则。即先采用那种证据,后采用那种证据的规则。包括两种情形:1)证明力有大小之分时,优先采用证明力大的证据;2)证明力同等时,优先采用原件。,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先明确两个概念:1、证据的分类诉讼法理论上对证据的划分2、证据的种类法律上对证据的划分。诉讼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不同的划分。最主要的有三种划分方法。,一、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1、划分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这里的“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指的是证据与负有证明责任的那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照该标准划分的本证与反证的含义是:,2、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3、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者不真实(反驳对方)而提出的证据。,4、注意事项(两点)本证与反证的划分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无关,所以原告与被告都有可能提出本证或反证。,2)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不同本证证明标准要求相对较高。当事人提供本证时,须达到使法官确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程度;即证明程度达到使法官认为“是”才可以。,反证证明标准要求相对较抵。当事人提供反证时,仅须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即可。即达到使法官认为“可能不是”即可。,二、按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划分依据证据的来源或者说是出处。,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即,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一般称为“第一手证据材料”。如看到的、原件、原物等。,3、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一般称为“第二手证据材料”。如听他人说的、复印件、复制品等。,4、注意事项(两点)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具有更高证明力;)传来证据尽管证明力低,但是可以作为审查、印证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三、按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划分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即该证据能否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其中,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教材179页结婚证、合同、借据等都是直接证据。,3、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有间接的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看教材179页借款5万元的三个证据。,4、注意事项单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完全使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循一定规则:(三点)各间接证据都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互认证,没有矛盾;具备一定的数量。即所有的间接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上三点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09年卷三/40,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0年卷三/83,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第四节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由此可以说:法律上对证据的划分称为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1、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的特点(三点)1)以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条款、车牌、心电图、房屋平面图等2)有较强大证明力,形成之后不易改动3)形式较固定,不受时间影响,可以长期保存。,.书证的分类(有三种分类方法)1)按制作主体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公文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作的私文书: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制作的。,2)以书证的内容和产生的法律效果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记载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书证报道性书证:只记载一定有法律意义事实的书证。,3)以是否采用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的手续分为: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普通书证:只记载一定事实即可有效,不要求其他的形式。特别书证: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或者履行特定的手续才有效的书证。,二、物证(一)物证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物证是以自身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刹车痕迹、商品的外观式样、功能及各种微量元素的含量等。(区别于书证和言辞证据),、物证的特征1)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物证与书证的区别有三点1)书证是以文字等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观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或手续;而对物证来说则没有任何特定要求 3)书证反映制作人的主观思想,具有主观性;物证不反映制作人的主观思想,具有客观性。,注意:同一物品既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如:一张发票。原告以此为据证明合伙组织收到货款2万元;被告则提供一本发票存根说这张发票是假的,不是这本发票中的一张。,三、视听资料(一)概念和特征、概念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图象、音响及电脑储存的资料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特征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2)具有高度准确性和证明力3)使用方便4)容易被改动或伪造。、与书证的区别(教材182页),4、关于电子证据1)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及其派生物,是借助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证据。如: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这些证据在传输时不是文字,而是电磁波。,2)归类法律规定存在矛盾:证据规定视听资料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书证,四、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知晓案件事实并向法院作证的人。,2、证人证言的特征(三点)1)证人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自然形成,不可替代。2)证人证言仅仅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证人对案件的分析、判断除外;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容易受到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必须认真审查。,(二)证人的范围我国证人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二)证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4项)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作证权;2)审阅证言和要求补充、更正权;3)费用补偿权;4)获得保护权。,2、义务(三项)1)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就是证人必须到法庭上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证。,注意:尽管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要出庭作证。我国法律规定在5种特殊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手段作证:书面证言视听资料双向视听传输技术。,2)如实作证的义务。3)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的义务。,五、当事人的陈述1、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2、当事人陈述的种类:当事人陈述分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和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两种。两种陈述的法律效力不同。,1)对自己有利陈述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规定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2)对自己不利陈述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利的陈述又有两种表现形式:承认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主动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3、当事人陈述的特征:虚实同在,真伪并存,六、鉴定结论(一)概念: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二)与证人、诉讼辅佐人的区别(教材186187页),(三)鉴定程序1.鉴定程序的启动(两种方式)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对自行委托鉴定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两种方法:1)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6条).鉴定书的制作(187页)注意一点: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都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字。,、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具有其中之一的,即可重新鉴定。,注意: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七、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做的笔录。教材的这个观点值得商榷。我以为勘验的主体还应包括其他政法机关。如交警部门。,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一、证据的收集教材中没有证据收集的概念。我以为应表述为:将散布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找到并集中到一起。与收集相关的概念是举证。,举证是指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法院。两者的关系是:证据收集是举证的前提。,(一)收集证据的主体1、英美法系完全由当事人收集证据。2、大陆法系主要由当事人收集证据,法院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收集证据。我国与大陆法系相同。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1、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中的“不能自行收集”含义不明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中的“法院认为”可能导致权利寻租。为了提高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二)由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两部分)1、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2、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三)由法院收集的证据法院收集的证据分为法院主动收集的证据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的证据两种。,1、法院主动收集的证据(两种)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证据规定第十五条),2、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的证据,有三种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3、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程序(三点)1)应当提交书面申请;2)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3)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注意一个知识点: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一)举证时限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1、举证时限的确定。(已讲),2、举证期限的延长与重新指定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的,经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期。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3、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已讲),4、关于新证据证据规定为了案件的实体正确,规定如果是新证据,可以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即新证据即使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也不失权。,1)新证据的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两种a、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b、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两种a、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b、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3)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一种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2)新证据的提出时间在不同的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时间不同a、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b、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c、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二)证据交换1、概念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2、适用情形(两种情形)1)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3.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三、证据保全1、概念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2、方法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主要有: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和制作笔录等3、种类诉前证据保全与诉讼中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