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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课件第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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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课件第九章.ppt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2课时),本章是第八章的延续。要学习的是,由谁、怎样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证明概念与特征1、概念1)证明的一般含义:运用已知条件推导出未知结论的过程或者活动。2)民事诉讼法中证明的含义: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即运用已有的证据推导出案件的真实情况,2、证明的特征(五点)1)证明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接受证明的主体,只在少数情况下可能成为证明的主体程序事项。,2)民事诉讼证明是他向证明,即要说服他人(人民法院或者说是审判人员)。与他向证明相对应的是“自向证明”。自向证明是要说服自己。,3)证明目的是证实诉讼中争议的事实,追求有利于自己的结果。4)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开庭)、法定的空间(法庭上)、法定的程序(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下证明。5)证明的手段(用什么证明)限于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二、证明与释明(解释)的区别三、三大诉讼法证明证明的区别(看书)最重要的是证明的标准不一样。四、诉讼证明的要素1.证明主体;2.证明对象;3.证明方法;4.证明责任;5.证明标准;6.证明程序。,第二节 证明对象,一、概念1、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就是待证事实,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2、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两点确定证明对象可以明确当事人间的事实争点,即双方争议的事实。确定证明对象可以明确法院审理的事实范围和证据调查范围。,二、证明对象的范围哪些事实要证明从一般意义上讲以下四方面的事实是需要证据证明的事项,即证明对象的范围:1.实体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化的事实。所有案件的实体法事实都要证明。,2.程序法律事实通常情况下程序法律事实不是证明的范围,即,不需要证据证明。只有比较大的、有争议的才要证明。如当事人是否适格、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强制措施等。,3.法院不知道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和外国法。,4.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指人类根据以往的经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包括两类:,(1)常识性的经验法则,即一般人都知道的,如:水往低处流,人张开双臂的长度等于身高等。(2)专门性的经验法则,即特定职业的人才知道的。如商人的交易习惯,艺人的行规等。需要证明的经验法则指后者。,关于证明对象范围的基本结论:两点1)就一般意义上讲,除国家法律以外,只要与定案有影响且存在争议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2)当证明对象真假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全国首例:超市存包损失四万没证据 请求测谎讨公平,2005年12月19日下午4时许,广西南宁贾运红和朋友一起到该市王府井超市购物,贾运红将随身携带的“保罗”包存入自动存储柜。购物后待她拿着密码条开柜取包时,密码条失效,箱子打不开。,直到要求报警,超市工作人员才告诉她,之前有个男子说自己女友的密码条丢失,让帮忙打开柜子,工作人员按其要求打开一个箱子发现不对后,在第二个箱子看到一个红色软包,“履行了一系列核对手续,看都对得上,就让他把包领走了。”工作人员说。,案发后,贾运红立即报了案她告诉民警,她当时包内放有一块“雷达”女士手表,价值近三万元;还有别人刚还来的借款5700元;其余就是银行卡、身份证明和最近自己看病的检查单。,因与商家协商无果,遂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9177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 其朋友刘海燕可以证实,但考虑到种种复杂关系,其不愿意出来为贾当庭作证。一审判决称:,“原告在被告的超市购物,将提包存入被告设立的保管箱后提包被盗,被告应承担不履行安全职责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遭受39117元经济损失,本院无法确认其损失数额。因此,原告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故驳回贾运红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81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申请测谎一审法院判决后,在维权人士王海和南宁锦康律师所主任戴红斌的支持和陪同下,贾运红向南宁市中院递交了要求测谎的申请。然而,直到二审开庭,贾运红都没有得到法院关于测谎申请的任何回复。,二审的判决书:,“贾运红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将所称的贵重手表、银行卡和巨额货币等物品放入自己所持的包内并存入王府井超市自助密码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包及包中物品的丢失是王府井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故王府井百货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无须证明的事实(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自然规律及定理(四)推定的事实(五)预决的事实(六)公证的事实只介绍诉讼上自认的事实和推定的事实,(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1、自认的概念自认就是证据规定中所说的承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为真实的行为。,2、自认构成的要件(5点)自认的对象:案件事实。如果是对 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法律上称为“认诺”。自认的内容:既可以是对部分事实的自认,也可以是对全部事实的自认。自认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自认,在诉讼外自认无效。,法律对自认的限制:自认仅限于财产关系的事实,对人身关系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原因:人身关系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承认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如:原告告甲、乙、丙三个工厂排污导致养鱼池的鱼死亡。诉讼中原告发现丙工厂的厂长是该镇副镇长的太太。所以当丙工厂答辩时说我们工厂没有排放污水时,原告马上承认丙工厂确实没有排放污水。这种自认就损害了甲、乙的利益。必须是自认者作出的对己不利事实的陈述。,2、自认的分类诉讼上的自认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有三种分法1)以自认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可分为完全的自认和附条件的自认完全的自认:对另一方陈述的事实全部承认。,附条件的自认:在承认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附条件的自认又分两种情况:(1)附加独立的攻击和防御方法(204页)(2)承认一部分争执一部分(204页),2)以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分为明示的自认和默示的自认我国都认可。看一个法律条文:,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3)以自认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我国法律认为两者都可以。但代理人的自认,如果当事人当场撤销或者更正的,则不发生效力。看一个法律条文:,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3.诉讼上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2)对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认定自认的事实为真实,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4、法律对自认效力的限制不适用自认规定的情形1)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2)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3)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自认,显然不利于整体时。4)存在明显错误的。,5、自认的撤回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自认不允许随意撤回,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撤回自认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看一个法律条文:,证据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案例,在一起案件中,妇女甲有一个6岁的私生子乙,独立抚养,倍感艰辛。遂以乙的名义起诉丙,要求丙履行做父亲的义务,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丙承认是乙的父亲,但辩称能力不足,每月只愿承担50元的费用。问:能否根据丙的承认直接确认丙是乙的父亲?,(二)推定的事实诉讼法上的推定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两种。1、事实上的推定根据某些已有的事实推定出另外的事实。对这种推定当事人可以抗辩。,2、法律上的推定立法上直接规定的根据某些已有的事实推导出另外的事实的推定。对这种推定当事人不能抗辩。,第三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1、关于证明责任的的争论现在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危险负担说和双重含义说。(教材209页),2、主流观点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包括两层含义:1)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2)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二、证明责任的特征三、两种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关系四、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关系五、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教材210212页,六、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证明责任分配采取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规定的方式。(一)实体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票据法、著作权法等均有相关规定。(教材213页),(二)程序法上的规定程序法中既有一般性规定,又有具体的规定。,1、证明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的表述不同(1)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1)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含义就是:不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规定来自国民党时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中国四千年证明制度的否定。,2)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评价(一分为二(1)优点确定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2)不足第一、没有和裁判结果相联系(行为责任说)第二、太笼统、难以操作。,(2)证据规定中的一般规定,证据规定第二条对证明责任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条文本身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扩大了证明责任的范围,增加了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改变了过去单纯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导致的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的情况。,第二、将证明责任与裁判结果联系起来,就是当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注意:“否定”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2、证明责任的特殊性规定(四种情况)(1)特殊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有九类案件)这九类案件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是一般人理解的举证责任倒置。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是将一方负有的举证责任完全转到对方。而这九类只是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给对方。,(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与侵权责任法有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关于第三人的责任该法第八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九)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2)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必须要有相关的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故必须提供该证据,(3)法院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看一个法律条文,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4)其他特殊规定(补充四项)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五条),07年卷三/45,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第四节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探讨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当证明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认定(否则不能认定)。而,是否认定、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关系。,一个案例,2003年5月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张:李某于01年8月借款5万元,约定02年1月还清,但到期未偿还。李:承认借张5万元,但称其已于03年2月还清。,举证情况:,(1)张出示了李写的欠条;李出示了由张签名的还款收据。(2)张对收据表示异议,认为该收据是伪造的。因为按当地习惯,还款同时应撕毁欠条。李表示,当天因张声称找不到欠条,才又写下收据。,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法官提示双方是否要对签名鉴定,双方均不愿预支鉴定费,故鉴定无法进行。该案法院怎样判决呢?,单从双方所举的证据看,似乎无法认定案件事实,但是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角度分析案件事实就比较清楚。,(1)原告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就借款合同成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原告提供李写的欠条原件一张,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所以原告举证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无须再提供其他证据。提供证据的责任转到被告身上。,(2)被告主张欠款已返还,该事实属于合同权利消灭事实,被告依法承担证明责任。诉讼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有原告签名的原始收据一张,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时被告的证明也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无须再提供其他证据。,(3)原告认为该收据系伪造的,依法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所以提供证据的责任又转移到原告身上(4)原告没有进一步实施举证行为,就无法再将举证责任推到被告身上;于是被告因完成了对权利消灭事实的证明责任而最终赢得诉讼。,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教材216217),三、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一)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案件盖然性占优势,(二)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各类诉讼都要求达到内心确信,但刑事诉讼要求强一些,民事诉讼弱一些。,四、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前后有变化。,开始适用的是客观真实标准。要求证明的事实必须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否则不能定案。这是最好的证明标准,但要求太高。因为案件不能象录像那样可以回放。后来改为法律真实标准,只要现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能够使法官相信是真实的即可。不管客观事实是什么样的。,(一)客观真实标准法律表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法律真实标准法律表述为: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证据规定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在法律真实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高度盖然性的具体证明标准。,补充:,高度盖然性,即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了使法官相信“存在极大的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也叫盖然性占优)我国确定盖然性占优证明标准的法律是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看一个案件:,刘甲、刘乙系双胞胎兄弟(4岁),2007年12月13日下午,二刘在邻居王丙(4岁)家与王丙一起玩耍,后3人行至王丙家的菜园子时,二刘在玩竹棍的过程中,王丙右眼被戳伤。后经安康市法学司法鉴定,王丙属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方坚持认为王丙的伤系二被告所致,而二被告的父母认为原告的伤系自己在玩耍中不慎绊倒所致,而非二被告用竹棍戳伤。因事发时无人在现场,原、被告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方又无法提供其伤系二被告直接所致的证据,承办该案的法官遂运用证据的盖然性规则,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各自举证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原告的伤系二被告所致。遂依法判决二被告的父母赔偿原告王丙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147.70元。,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被告的父母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08年司法考试卷三33题,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作业:2008年3月15日,甲通过互联网从乙处购买索尼数码相机一台,并付款1500元。同年4月3日甲收到某地邮局送来的包裹领取单,上注明:索尼数码相机一台,重153克,价值1500元。,甲领取包裹(一只木盒)回家打开后发现,盒内根本不是相机,而是小石块、铁片和棉花,经核对重量确为153克。甲遂与乙取得联系。乙回答:木盒内绝对是数码相机,重153克。经协商无果甲诉至法院。请根据我国民事证据相关规定,回答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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