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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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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教案.ppt

    1,民事诉讼法教案,沈阳电大文法部张俊英,2,第一章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 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3,重点问题 1、民事冲突的形成是多种原因所致。2、在诸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手段中民事诉讼是一种 重要的手段。3、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 法则是调解民事 诉讼活动的法律。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保证法院正确办案,二是维护当事 人的权益,三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4,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 1、什么是民事冲突 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相左而产生的矛盾。2、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 3、民事冲突的特点二、民事冲突的解决方式 1、当事人自行磋商 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仲裁委员会仲裁 5、民事诉讼,5,三、民事诉讼1、定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2、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 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不断推进的系列活动 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3、民事诉讼活动的类型 狭义的民事诉讼 广义的民事诉讼,6,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法院、当事人 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的类型(1)广义的民事诉讼法(2)狭义的民事诉讼法,7,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1、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冲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探讨的科学。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民事冲突(2)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实践(3)民事诉讼法(4)研究外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8,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2、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 3、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发展趋势,9,第三章 民事审判权,重点问题1、民事审判权的内容2、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3、审判组织及其形式,10,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的权能,民事审判权的概念 民事审判权就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 2、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权能 3、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民事裁决的权能 4、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诉讼处理权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 1、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外部条件 2、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内部条件 3、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11,第二节 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制 1、第一审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3、再审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12,第四章 诉与诉权,本章重点问题1、诉和诉权的概念2、诉的构成要素以及诉的种类,13,第一节 诉一、诉的概念(一)定义: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起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二)诉的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14,二、诉的构成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讼理由三、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 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确认之诉的法律特征(1)、法院只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不判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15,(2)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当事人只是对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有争议,因而才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3、确认之诉的类型(1)肯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收养关系。(2)否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16,(二)给付之诉1、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如请求返还钱款。2、给付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可能负有某种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在分歧和义务,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3)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17,(三)变更之诉1、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消买卖合同之诉等等。2、变更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只是对该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不同的意见。(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事实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的问题。(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18,(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诉讼地位的双重性。(2)反诉的提出必须以本诉正在法院进行审理为前提。(3)反诉的目的在于与本诉的直接对抗。(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5)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19,2、提起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时,除须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反诉的上诉特征决定其还须同时符合以下特殊要求:(1)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程序。(4)反诉提出的期限(包括一审和二审),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法院将反诉与本诉予以合并审理。(5)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3、反诉的提起和审理,20,第二节 诉 权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权利。二诉权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21,三、诉权的保护1、诉权的立法保护 诉权的立法保护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方面。2、诉权的司法保护 诉权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22,案例分析 1996年刘文与黄翠花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东生由其父刘文抚养。1996年5月某天,黄翠花路过刘文家门口,顺便进去看望儿子刘东生,当时刘文不在家,刘文之弟刘武不让黄翠花进家门,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殴,黄翠花打不过刘武只好逃跑。在跑的过程中,被石头拌倒,造成手臂骨折。黄翠花养好伤后,黄以刘文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诉讼期间某一天,黄翠花在路上遇到刘文的妻子李小玲,黄二话不说,上去就踢了李小玲两脚,并打了李小玲两个耳光,扬长而去。李小玲被打之后花了医疗费158元。刘文因此在黄翠花对他提起的诉讼中向黄翠花提出反诉,要求黄翠花赔偿李小玲的医疗费。问,刘文提出的这个反诉是否成立?,23,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24,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的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25,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6,第三节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也就是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后,诉讼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便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1、诉讼事件 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 各种活动。,27,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2、必须是法律规定由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3、法院的审判行为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相结合 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8,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本章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29,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 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实体法的实现。4、通过审判活动,生动、具体地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公民遵守 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30,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1、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于同日起施行。2、民诉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开始执行。3、执行的规定自1998年7月8日公布起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即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一切人有效。,31,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在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前提下,可不受我国法院管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纠纷。三、对空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我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四、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对事的效力,在理论上又称为主管。,32,第七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章重点问题: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33,第一节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定义:民事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 的根本性准则。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内涵的高度概括,具有 抽象性。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本源性的稳定原理,具有基础性。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诉讼主体的行为规范,具有导向 性。,34,三、基本原则的分类(一)共有原则 民事诉讼共有原则,是指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并已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和适用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又加以规定的原则。共有原则包括: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35,(二)、特有原则 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确立的,能够反映民事诉讼法发展规律,并由民事诉讼法特别加以规定原则。这类原则共有五项: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本章仅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进行阐述。,36,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二、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要树立平等的观念2、各级法院应制定执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化标准3、律师和审判人员应该明确了解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4、明确适用的范围5、明确与其他原则的联系,37,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1、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2、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3、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4、不能久调不决,38,二、法院调解的特点及作用(一)法院调解的特点1、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2、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二)法院调解的作用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39,三、法院调解原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一)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1、适用的案件2、适用的程序(二)、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原则,并不是否认判决方式的适用。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运用 调解的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2、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3、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 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40,第四节 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概念与内容(一)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2、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 实体方面的内容3、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 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41,二、辩论原则的适用(一)辩论原则实施的保障1、审判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辩论原则的实施对诉讼的重要意义。包括对当事人和对人民法院。2、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行使: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第二,审判人员应当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42,(二)辩论原则适用的阶段和对象除特别程序外,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辩论原则都适用。(三)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权的的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43,第五节 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概念与内容1、处分原则的定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原则的内容:(1)在主体方面,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2)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3)在审理的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合理的制约。(4)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44,二、处分原则的适用1、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为:(1)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3)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来决定。,45,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46,第六节 检察监督原则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1、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第一,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内容之一。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应依法进行,检察机关不能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审理意见,而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对发生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第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及内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审判活动。不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实施监督。,47,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1、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法律监督。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实行法律监督。,48,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重点问题1、合议制与独任制2、回避的对象和回避的法定情形3、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4、两审终审与一审终审,49,第一节 合议制(一)合议制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二)合议制度的内容1、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又称合议庭,合议庭的组织形式有二种:一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由3名以上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第二审程序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50,2、合议庭的权限及活动活动原则合议庭的权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和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理权限包括(1)对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如决定举证期限,决定开庭日期等;(2)合议庭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如有权决定适用强制措施、决定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3)在案件审理的最终阶段,合议庭有权作出判决而终结诉讼。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对案件的评议、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51,(三)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的法院。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适用合议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及诉讼程序,或适用合议制,或适用独任制。2、适用的程序及案件。合议制度主要适用于审理和解决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另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也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52,第二节 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义(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为实现司法公正,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型,不得参与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二)回避的法定事由及适用的对象1、回避的法定事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53,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他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2、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54,(三)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一是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二是对已生效的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抗诉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二、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回避提出的方式(1)自行回避,即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审判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主动退出该案审理活动;(2)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符合条件的审判员、其他有关人员回避。2、回避提出的期间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55,3、回避提出的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二)回避的决定1、回避决定作出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回避的申请,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回避人员的决定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56,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概述(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开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2、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活动不公开外,其他审理活动都应当向社会公开。3、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象、摄影、转播庭审实况。,57,4、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5、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一律公开宣告。(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不公开的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经营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工商业秘密。,58,(四)未遵守公开审判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消判决,发回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59,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政治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是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民事诉讼法建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在于:1、公开审判制度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2、公开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依法、诚实进行诉讼活动,有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证。3、公开审判制度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能使旁听者生动、形象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4、公开审判制度保证审判的透明性,各项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得到了正确的适用,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而且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60,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度。二、两审终审制度的适用1、适用的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都适用两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一审终审。2、适用的程序两审终审制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审终审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61,案例分析案情:原告:东风电镀厂 被告:汽车制造厂原告东风电镀厂系乡办企业,从86年起,为该市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配件。到90年,汽车油箱厂欠东风电镀厂的加工制作费已达47000余元。91年7月汽车油箱厂与市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东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91年12月,东风电镀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该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62,第九章 主管与管辖,【重点问题】1、主管与管辖的概念2、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3、管辖恒定和管辖权异议4、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5、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6、裁定管辖,63,第一节 主管一、主管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主管明确的是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救济体系中,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处理(受理)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二、主管的内容(一)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纠纷。主要包括:(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民事案件,如财产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权利义务纠纷形成的民事案件。(2)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民事案件,如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海事海商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民事案件。,64,(3)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如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纠纷形成的民事案件。如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污染引起的相邻关系案件。2、劳动法律关系纠纷。具体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决的其他劳动争议。,65,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受理的其他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还有民诉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非讼类案件。(二)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总的来说,在处理他们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时,应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内涵:是其他机构对其主管的民事纠纷不能彻底解决时,均由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最终解决纠纷,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66,依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要求,处理人民法院主管民事纠纷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2、民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相互排斥。对于属于民商事仲裁范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当事人依法选择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选择了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就不得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和民诉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67,第二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1、定义: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主管与管辖的区别A 主管是在社会范围内划分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而 管辖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划分各级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分工 权限。B 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而管辖 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案件范围的具体落实,确定由 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3、确定管辖的意义,68,二、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权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三、管辖的分类(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按照诉讼法中的规定,管辖被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地域管辖又被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六小类。,69,(二)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此类管辖的划分,是 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而划分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均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并可以直接适用的管辖,故为法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中虽然都有规定,但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来实现,所以被称为裁定管辖。,70,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变更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71,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这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对管辖所作的分类。诉讼关系,是指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存在的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称为共同管辖。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72,第三节 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看,一般都是以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73,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去法律规定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1)专利纠纷案(2)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3)海事、海商案件,74,(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75,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区别: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纵向分工,即确定民事案件的一审由哪一级法院受理。地域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横向分工,即确定民事案件的一审由哪一个法院受理。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76,(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是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77,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二)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规定四种例外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78,补充规定:(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79,(三)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80,四、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1,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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