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节抽象行政行为.ppt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2011/3/15,1,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2,二、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1、近代社会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2、近代社会以来至二战结束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3、二战以后行政立法出现的内在原因(1)立法的滞后性;(2)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扩展及行政的高度变动性;(二)我国行政立法产生的历史沿革 1、1949年到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2、1982年宪法颁布到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3、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至今;三、行政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阶(见下图),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3,4,四、法律规则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常规意义上的规则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1、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优先适用上位法;2、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的,优先适用特别法;3、新法与旧法冲突的,优先适用新法;4、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冲突的,由有权机关解决;特种类型的规则及其解决机制 1、规章与规章的冲突;2、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5,二、行政规则的适用,第二节 行政法规,一、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历史由来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1、现行宪法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规定 2、立法法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规定 依据立法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A、为执行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B、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6,3、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则(1)法律优先;(2)法律保留;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7,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自身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8,(1)法律保留,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等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4、行政法规的名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10,一、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法法第57条至第62条规定了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立项(二)、起草(三)、审查(四)、决定与公布(五)、解释,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11,四、监督程序,1、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情形。依照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1)、超越权限的;(2)、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违背法定程序的;,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12,2、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程序 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13,三、监督程序,立法法第9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14,三、监督程序,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一、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概念(二)、制定机关 1、现行宪法中所规定的规章制定机关 2、立法法中所规定的规章制定机关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其它单行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定主体 1998年12月公布的证券法第16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15,(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 1、宪法中关于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规定 2、立法法中关于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规定 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立法法第72条规定: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就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如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话,则制定规章无效。,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16,一、国务院部门规章,(四)、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 1、立项 2、起草 3、审查 4、决定和公布 5、备案和解释,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17,一、国务院部门规章,(五)、规章的审查监督程序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2、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18,一、国务院部门规章,3、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A 超越权限的;B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C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D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E 违背法定程序的;,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19,一、国务院部门规章,二、地方政府规章,1、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立法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20,3、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基本相同。4、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监督程序(1)立法法第89条第4项规定的备案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21,二、地方政府规章,(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的监督程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22,二、地方政府规章,(3)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改变或撤消情形以及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改变或撤消权限 立法法第87条规定: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23,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第88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24,二、地方政府规章,三、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一)、概念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制定机构 其一,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二,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制定权限(略)(四)、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略),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