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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第九十讲侵权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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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第九十讲侵权责任法.ppt

    民法学第九、十讲侵权责任法,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李雅云,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现实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二、侵权责任法出台的必要性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逐年增多,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既要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2.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门类众多,但是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着留有空白、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3.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典体系有重大意义。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向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4.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人权、彰显人权进步方面具有标志性的意义。第2条列举的众多民事权益与每个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的很多“权利空白”,对于我国保护人权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侵权责任”法出多门的情况:法律1.我国民法通则(1986)2.环境保护法(1989)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4.产品质量法(1993,2000修正)5.铁路法(1990),6.民用航空法(1995)7.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8.安全生产法(2002年)9.食品安全法(2009)1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1.国家赔偿法(1994)12.知识产权法,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和规章1.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89年,1993年12月修改,即国务院第132号令)2006年2月国家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颁布。废止了1960年2月1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颁布。废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颁布。废止了1994年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5.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99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3.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年10月,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矛盾铁路事故死亡与航空事故、公路事故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航空事故中,机上死亡与地面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公路交通事故中,城里人与农村人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三、侵权责任法的发展1.保护对象不断扩大。侵权法最早对物权、财产权实行侵权损害赔偿,而后又及于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还延伸到建立了侵害债权制度,侵权法在特殊情况下也保护债权,按照侵害债权来处理。比如,对于故意引诱他人违约、不正当雇佣等。从各种绝对权利、类型化权利,发展为保护很多权利以外的利益。,2.侵权行为从抽象到具体,类型日益增多。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采取了抽象的一般条款规定,试图用抽象的一般条款将各种复杂的侵权行为形态包括其中。随着侵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不断扩张,侵权行为类型也相应地迅速增长,要求把侵权行为进行具体化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隐私权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产品缺陷侵权、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网络侵权等各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显然不是一般条款所能够包括的,需要在法律上具体地作出规定。,3.归责原则的多样化。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相辅相成,共同适用。,4.过错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由主观心理状态转向兼顾客观标准的介入。受刑法罪过概念的影响,十九世纪侵权法认为过错主要看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这种过错被认为是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但是,这种主观过失要受害人来证明就非常困难,对受害人极为不利。现代侵权法逐渐采用了客观判断的标准,用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效率分析方法来界定过错。如概率、盖然性、市场占有率等。效率标准的引进使得过错越来越客观化。,在英美法中,法官还大量使用“事实自身证明”法则来判断过错。两大法系法官经常采用“合理人”或者“良家父”的标准,也即合理的警慎的人的标准来判断过错。客观过错理论逐渐取代了主观过错理论,减轻了受害人在过错方面的举证负担,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5.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理论的多样化。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条件说到原因说,再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发展。现代社会造成侵权可以是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掺杂了很多外来的偶然因素,因果关系的判断也越来越困难。为了保护受害人,当代因果关系理论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大陆法国家在主要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同时,也通过其他许多因果关系理论来加以弥补,并且日益强调价值判断,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6.侵权责任法体现预防侵权发生的功能。侵权法中出现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召回等预防性的请求权,不以现实的损害为前提。,侵权责任法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世界各个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先后都将侵权法的功能从事后赔偿扩展到积极预防。事前预防可以起到以较小成本防止出现严重事后损害的效果。此外,侵权法中的公法性管制规范数量逐步增多,其目的都在于积极防范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7.侵权责任承担的社会化趋势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法律援助等综合救助体系,解决”企业责任忧虑症”,追求实质公正分配公正保障无过错责任的实施,8.从自己责任原则发展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19世纪侵权法遵从自己责任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被告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仍然要承担责任。住旅店被杀、在饭店吃饭被打、住校学生被强暴、到银行柜台存钱被抢等现象偶有发生,而受害人找不到侵害人,转而起诉旅店、饭店、学校、银行等单位要求赔偿,这就是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任问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9.惩罚性赔偿方式的出现。一是出现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加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产生警示的作用,才能预防损害行为的发生。体现一般性预防与特殊性预防的结合。,10.大规模侵权事件,出现政府买单,例如,我国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一夜之间“崩溃”,出现了是否“政府垫付”、是否推行“食品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全行业赔偿基金”等新的救济方式讨论。如何应付不可预测的损害?已经远远超出了侵权法的范围,甚至挑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即侵权责任如何归属的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耶林(德国):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被侵犯,不一定造成实际的损害。重要看过错:非法获得、未经许可而公开或者使用,即推定为构成精神损害。如,用某画家的姓名贩卖自己的字画。真实照片报道爱滋病孤儿。,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有的侵权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同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五、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之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司法解释当中。法律虽然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不是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还包括不属于权利的“利益”。但不包含财产权和财产利益。二是严格限制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个损害程度上,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造成诉讼泛滥,司法成本浪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一是对精神受到损害的人给予金钱赔偿和补偿,可以使受害人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二是属于惩罚性赔偿,受害人有可能没有直接的、实际的经济损失,加害人仍然做出赔偿,实质上是对加害人的惩罚。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三是英美侵权责任法有一条著名的谚语:“损害赔偿不是中乐透彩(lottery)”,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与诉讼成本相比较,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额少得多。受害人在请求救济时,因诉讼时间的延长、诉讼成本和胜诉执行风险的加大以至于获得赔偿像“幸运中彩”一样,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尽量避免“赔偿难”;,二是赔偿不是获得超额利润。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补偿并使其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而不是使受害人得到很大的利益。赔偿数额与受害程度要相当,还要避免受害人从加害行为中得到超额利益。在大陆侵权责任法中的“得利禁止”规则,就是这个意思。,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遵循双方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减轻甚至免除加害责任。受害人对自己过错导致的损害或者损害的扩大承担相应后果,实际上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六、侵权责任法回应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特别是城里人与农村人死亡赔偿数额不一样,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食品安全等群体性事故(大规模侵权损害)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展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权利的平等。,美国法中有大规模侵权案件(mass torts)的说法。大规模侵权的特点:大规模侵权案件可以形成民事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class action)”。,2.大规模侵权行为具有多发性、“同质性”,概率性(科学论证上存在盖然性,如市场份额理论等。)损害后果的巨大和复杂性。不同于单个侵权行为。,3.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需要多元化手段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损害后果,远远超出了传统侵权法损害赔偿法所能够承受的范围。而且大规模侵权往往是事后救济,具有滞后性,且有的案件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如空难),所以救济要体现损害填补、损害赔偿功能,还要体现风险分散的功能,形成了侵权法与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共生互补的局面。,大规模侵权产生的原因:1.大规模生产,如劳动安全事故、交通安全2.大规模销售与消费,如三鹿奶粉事件3.集中居住。如环境侵权现代化的大规模重复性生产和密集性生活方式是发生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根本原因。现代社会体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侵权纠纷的复杂性、频繁性、群体性。,3.科学技术的局限性自然科学前沿技术的产品投入市场,如新药物、新材料等,在现有自然科学无法完全认知真相的情况下,可能给数以万计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者有形财产带来损害。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发生的石棉导致肺病案件、80年代发生的“硅胶隆胸”人身损害案件,是美国最为典型和重要的大规模侵权案件。,4.现代工业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人与自然的关系张力增大,环境脆弱,现代社会中环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5.企业单纯追求高额利润。,同命不同价”的由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没有解决个案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在不同案件的同样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仍然有差别。,由于死亡赔偿费的计算基准并不是统一的,有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当然这种差别是客观的),所以最后计算出的数额会因人而异,甚至差别较大。这就是产生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原因所在。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相差16万多元。,有人说“同命不同价”是个伪命题以口号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但口号不是法言法语由于死亡赔偿费赔的并不是“命价”,而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期得财产继承的损失、精神损失等费用,是活人可预计的期得损失,所以“同命不同价”不成立,不准确或者说,“同命不同价”是合理的,生命本身无价。命价亵渎人的尊严。人死亡之后,赔偿的不是生命的价格,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生命遭受损害之后,所引发的活着的人(近亲属)财产和精神损失。,一是财产损失,包含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支出,二是死者生前的收入和抚养家庭成员的开支。这些支出,不同的案件肯定是不同的数额。三是家属对死者期得的财产继承损失。四是一个人死亡之后,近亲属感到悲痛而产生精神损失。,“同命不同价”支持派:1.平等不等于平均!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平等却不能被绝对化。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的局面是历史难题,司法本身并不具有消除这种二元结构的功能。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一时难以消除的前提下,如果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试图追求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其结果却导致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2.赔偿死者家属,是补偿因亲人的突然离去而给家庭带来的利益损失。这就需要对这种损失进行估算,而这一估算自然要与当地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相联系考虑。事实存在的城乡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上的差异,就形成了司法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按城乡两种标准计算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对某一类群体的特别歧视。,同命同价就肯定公平吗?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2.“同命不同价”反对派:质疑:1.歧视农民第一,农民与居民身价不一?第二,城市中的一个普通工人与一位农民企业家相比,谁做的贡献更大些呢?谁的身价更高些呢?,一个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可能达十几万元,而一个农村居民在同类事故中死亡则只能拿到约三分之一。对于户口在农村的一些富裕人士来说,他们的纯收入要比城镇居民的纯收入还要高,如果这样的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也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显然对死者及家属来说就不公平。,2.认为“同命同价”,要规定有“命价案例:某流浪汉被汽车撞死,被认定汽车司机方负全部责任。某流浪没有近亲属。汽车司机方该不该赔偿?赔付给谁?赔付的是不是命价?,如果没有命价,在金钱权衡下,生命权反而比健康权更廉价。如,“撞不死不如撞死”现象。,3.国家赔偿法意见实行了同命同价。不是按照城乡身份,而是把被侵害人统一看做职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具有地方性: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4.地方司法解释对同命不同价的突破 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豫高法发(2006)14号文件,第15条,15、人民法院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处理好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2006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引起同命不同价争论的原因:(一)法律原因 1.由于法出多门,缺乏内在的统一性.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制度。,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和其他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2006年2月28日,国家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赔偿责任的限额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2万(1989)7万(1993)132令40万(2006),17年的飞跃,2007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火车伤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5万。,据新华社2004年12月16日消息,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一项政策,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20万的赔偿金对于某些矿工家庭来说是不合适的,对于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缺乏经济来源、负担过重的矿工家庭来说是杯水车薪、微不足道。,2、死亡赔偿金性质不明确,类别不清,适用标准相对混乱。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生命自身的受害进行赔偿。,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生命自身的受害进行赔偿,是症结所在。把生命价和死亡精神赔偿没有区别。如果生命价实行统一价,精神赔偿实行议价,就不存在“同命不同价”。毕竟,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6个因素,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二)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以及户籍制度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的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造成“同命不同价”问题。按照城乡身份区别不同赔偿,不公平。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损解释29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三)经济根源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 1、城乡差别: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2、地区差别:以2000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北京市103497 元、天津市81405 元、广东省97616 元。,3、标准太低:经济发展速度较高与赔偿标准的过低:赔偿数额在不同时期应当不同。不患寡而患不均,但事实是首先要“不寡”;不患不均,患寡也。寡,使得不均更加突出。(四)缺乏保险制度的缓冲,(五)中央集权,地方缺乏自治(六)等级观念、特权观念:“同命不同价”的衍生出丧葬费的不等。某市企事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差10倍,西方国家没有实行“同命同价”:国家境域小,除了美国和加拿大以外,其他中小国家与中国可比性不强;1.地区发展比较平衡,地域经济发展差别小;2.城乡差别小,发展均衡。3.美国的地方高度自治,各地法律规定不一样;同命不同价、“同罪不同罚”很正常,4.深入社会方方面面完善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5.美国的赔偿基数很高,一般不会不满意。不满意即起诉,民法学第十讲侵权责任法(下),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李雅云,一、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1.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公民的隐私权。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为重要的民事权益,任何人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都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在作出一般性规定的同时,还在医疗损害责任和网络侵权责任中,体现保护公民隐私权。,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谁来为闫某的名誉“买单”?“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新闻媒体对于未经甄别和核实的信息加以传播,扩大了侵权范围和损害后果,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商如果未尽审查义务或者不予以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新规定总的精神是正确处理医患纠纷中各方的利益,依法维护医患互信关系。,体现既要保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维护医疗的公共利益,有利于医学科学和医疗资源的发展,又要防止医院利用信息不对称、知识背景、医疗资源短缺等强势,损害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和谋取医疗暴利。,民法通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条款,全国各级法院一直都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解释来审理医疗纠纷案。由于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第一,侵权责任法首次专章设立“医疗损害责任”,而不是“医疗事故责任”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体现保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意义在于:“医疗事故书”不再成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的前置条件和程序,对解决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第二,平衡医患关系。侵权责任法一方面规定医师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规定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另一方面规定医师的专断性治疗权利及免责事由,以促使医师积极治疗。,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54条是“过错归责”。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过错归责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常态。,第58条规定的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是医药产品损害责任。把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损害责任,列入医疗损害责任中,解决了“医疗机构是否属于销售者”的争论,充分体现保护患者权益的精神。,侵权责任法 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产生的纠纷,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医疗机构。如果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在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医疗损害责任的多元归责原则,包括了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种类齐全。,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侵权行为,医方对不存在过错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从程序法的角度将医疗侵权行为归责定性为“推定过错”原则。弊端:过度医疗,2002年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将医疗事故定义为“过失”造成,也就是说条例将医疗损害的归责定性为“过错原则”。,3、关于产品责任的新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第一、侵权责任前移侵权责任法第45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如,新买的房子开裂、倾斜,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丰田因“踏板门”事件在全球召回850万辆车。2010年2月全美累计44宗集体诉讼因汽车缺陷致死人数增至37人涉及29起事故,丰田面临36亿美元索赔。美国政府2010年4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处以最高达16375万美元罚款,2010年3月1日丰田汽车公司总裁丰田章男在北京举行记者会,就大规模召回事件进行说明并向中国消费者道歉。,2010年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在国内以官方身份率先炮轰丰田汽车在中国召回时存在“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歧视。为7500多名丰田车主出头。,经多次会商,丰田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对浙江消费者作出七条承诺。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积极督促丰田公司及丰田4S店认真履行承诺事项,积极稳妥地推进消费维权的各项工作。2010年4月7日浙江丰田车主已获补偿 方案将适用于全国,第二,产品缺陷惩罚性赔偿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三鹿奶粉,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新规定第一、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救助基金的资金的来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五个方面:(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5.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新规定第一、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键看损害,不局限于标准:如果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举证责任倒置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污染者责任分担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四、污染者可以不是污染源制造者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6、关于学校、幼儿园的责任界定学校、幼儿园的责任,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管理工作。,1990年10月美国议会通过校园安全法,以联邦法的形式确立了校园警察制度,使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各州的校园安全管理法律对校园警察的工作要求、执法权力、授权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学校安全隐患的特点:群体单一性与众多性、空间与信息的封闭性、滞后性。安全事故种类多(凶杀枪击、抢劫、劫持、斗殴、中毒、踩踏、毒品)学校不可能独自维护学校的安全,Achilles heel(阿基里斯之踵),意为“致命的弱点”,形容一个比较美好或圆满的事务中,一个不大却很危险的漏洞。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防范最重要。事前责任制度建设和贯彻制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造成损害的主体等不同情况,规定:第一、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二、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前未规定的公共场所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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