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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主讲教师姬新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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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主讲教师姬新江.ppt

    ,民法学主讲教师:姬新江,研读民法学,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更深刻的认识以人为本的私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请立志做法律人的同学牢记:民法乃“众法之母”,得民法者,得天下。,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特征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渊源第六节民法典的体系,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后世法学家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国际私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二、民法的含义 对民法的概念应从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两方面来理解.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二、民法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可将我国民法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民法是权利法1、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存在的;2、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3、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4、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无救济则无权利,通过民法的方法提供司法救济,是确认权利的重要手段。,二、民法原则上是私法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有必要的,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实体法一般是规定主要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确立交易规则;二是确立生活规则。,在民法中,作为裁判规范,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的裁判规则;另一类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基本规则和一般条款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原指伴随着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状态,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对社会结构改造的历史产物。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人际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必然促使社会领域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社会领域中的契约关系是民事生活中基本的交往关系,是结合市民社会内部个人、团体彼此关系的基本纽带。市民社会是对私人生活领域的抽象;政治国家是对公共生活领域的抽象。,市民社会中的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具体来说包括:人身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保护这种自由和权利的法律制度。正是从这个意义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宪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在我国,长期以来民法学理论一直否认市民社会的概念,这与我国长期实行的集中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观念有密切关系。由于不承认市民社会的观念,忽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使民事主体的许多权利长期缺乏充分保障,反过来,民事权利的缺位也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完善。另一方面,市民社会观念的缺乏,使我们不能准确认识民法的本质和功能,五、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调整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而交易最终向财产的归属转换。按照马克思对商品交换过程的描述,商品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二是必须要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三是必须要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与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相适应,确立了民事主体、物权、债权、合同等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结合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点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权利、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知识产权中也有身份权的内容,如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也属于身份权。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虽然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但其与财产关系具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1)某些人格权或权能可以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2)某些人身权的取得,是财产权取得的前提。如在婚姻家庭领域,人身关系与基于特定身份的财产关系混合,具有特定人身关系是确立家庭财产关系的前提。,(3)在对受到侵害的人身关系提供救济时主要采取的是财产救济手段。2、与人身不可分离性(专属性)。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一般不能放弃或被剥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我们认为,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等,即通常所说的有体财产(有形财产);(2)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等,(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2)、(3)两项通常被称为无体财产(无形财产),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以维护财产“静的安全”;而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以保护财产“动的安全”民法对财产归属秩序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确认权利主体就特定财产享有支配权,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而产生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2)赋予权利主体对财产享有利用的权利(现代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从抽象的支配向具体的利用转化);(3)赋予权利人排除侵害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法律提供各种方式的救济,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圆满状态。,民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确认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2)规范典型的交易关系,即合同关系;(3)调整交易关系的特殊形式和变态形式,如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等。,1.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单选题)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应属政府行政行为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2)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主体自由意志,主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3)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4)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是利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救济方法来解决的;,案情简介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经济法我们认为经济法实际是经济行政法,它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银行法、价格法等。,经济法与民法的在调整对象上主要区别在于: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多方面。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调整经济关系,也调整非经济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多数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生的多是行政责任;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平等关系,其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违反该规范主要产生民事责任。,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全社会需要为宗旨的关系。主要协调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冲突,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而民法主要协调民事主体间的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单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民法与商法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在于:(1)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大一部分;(2)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3)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如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等;(4)民法的许多制度适用于商法,如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自然人和商法人);(2)调整范围不同,商法调整的几乎全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且是有偿的财产关系;民法不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且还调整人身关系;,(3)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具有地域性(如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等)三、民法与婚姻法(略)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四、民法与劳动法民法与劳动法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事主体与此不同,抽象意义民事主体可以是一切自然人、法人,甚至是可以是国家。2、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而民事关系一般都具有平等性和有偿性。,3、从规范的性质来看,民法的规范多为任意性的,而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4、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组织来解决,而民事纠纷除当事人协商外,一般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解决。,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且只在制定者管辖区区域生效)5、特别行政区域的民事规范6、最高法院对民事问题所作的意见和批复7、其他有权机关解释(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归集体所有的批复),(二)习惯所谓习惯,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如最高法院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民间的房屋典当的习惯。,(三)判例实行判例制度的理由:1、判例法与成文法并重是近代立法发展趋势。2、成为法不可能概括民法调整全部社会关系。3、如果排斥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行判例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作用:1、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2、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3、有利于法官尽快提高裁判素质4、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适用的判例应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制作和发布的判例(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的在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典型的案例,也包括全国各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公布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实际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四)法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但法理的作用不可忽视。何为法理?日本学者石田穰认为法理是依理性判断事物的道理,是指与法律调和的法命题。我国学者认为法理是依据我国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原理。,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均未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但法律的学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决案件起着重要作用。(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作为民法的渊源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2)只使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3)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的国际条约中为为声明保留条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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