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人身权法删减版3ppt课件.ppt

    • 资源ID:5384034       资源大小:4.03MB        全文页数:309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人身权法删减版3ppt课件.ppt

    人身权法,吉林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部 李昕,2,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根据,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物权,债权,社员权,3,本课主要内容,第一讲 导论第二讲 物质性人格权第三讲 精神性人格权 第四讲 一般人格权第五讲 身份权第六讲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考试与答疑,4,参考书目:,.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五编。.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讲 导论,人身、人身权,6,一、人身与人身权,(一)人身的含义1.人体 2.人身权概念中的人身:人格与身份(二)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统称。,7,二、人格与人格权,(一)人、民法上的人、人格人格首先是一个本体概念,是对“人”这一存在的精神性指示;其次是一个价值观念,体现着人类对其自身,即人之为人的肯认和追寻。人格是兼具哲学、社会、政治、心理、伦理学等多种性质的概念。,8,民法上的人,9,结论:,从民法演进的过程来看,人与民法的连接点就是法律人格。在罗马法中,人与人格相分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近代民法中的人“从身份到契约”实现了抽象平等。现代民法中的人又从“契约到身份”转变为具体人格的登场,这是民法与时俱进的表现。,10,(二)人格的涵义,人格(personality)法律上的三重含义:1.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资格)2.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能力)3.人格权的客体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利益)资格是基础,能力是条件,利益则是目的。,11,(三)人格权,1.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法律上的人所必备的权利,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2003年姚明发现可口可乐公司在其饮料瓶上使用了姚明占突出位置的3名国家队队员形象。姚明认为,自己作为百事可乐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其个人肖像的使用权,遂以肖像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12,可口可乐公司辩称,国家体育总局于1996年发布的505号文件规定:“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而根据该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权力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可口可乐公司“有权使用中国男篮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整体肖像”,所以可口可乐公司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姚明撤诉。,13,14,2.人格权的属性,专属权绝对权和支配权 非财产权,15,3.人格权与人权,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人身权利。,16,人权与人格权的联系,(1)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权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人格权内容的发展和完善。(2)人格权与人权具有共同的价值。,17,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1)从内容上来看,人格权只是人权的一种。(2)从保护的方式来看,人格权主要受法律保护,而人权的保护形式却是多样的。(3)从主体上来看,人权的主体比较宽泛。,18,三、身份与身份权,(一)身份(Status)1、身份概念的沿革。随着社会变迁,身份的概念涵义也发生了变化,逐渐由特权与权力变为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由狭隘的特权变为普遍的权利。,19,三、身份与身份权,2、身份的法律涵义 是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20,三、身份与身份权,(二)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古代,近代,现代,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变迁图,21,三、身份与身份权,(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与联系1、共性(1)都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2)均非具有直接的财产性。,22,三、身份与身份权,2、区别(1)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作用不同。人格权以维护自然人、法人的法律人格为其基本功能,使之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身份则是维护以血缘关系组成的亲属团体中人的特定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民事主体对某种具有身份关系的事物的支配关系。,23,三、身份与身份权,(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不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3)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4)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权利客体不同。,24,四、人身权法律体系,(一)人身权的权利体系,25,人格权,身份权,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亲属法上身份权,亲属法外身份权,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性自主权,姓名权和名称权,其他人格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监护权,人身权,人身权权利体系图,26,(二)人身权的保护体系,27,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个气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2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28,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贾国宇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自助具费等共31664.93元。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而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罐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0.95MPA和0.98MPA,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的盛装能力。,29,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仓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存在漏气的可能性。经检验,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罐体英文标记为用完后绝不能再次充装,中文标记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复充。另据鉴定证明,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目前伤情已经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的影响;目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今后治疗等费用约5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30,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0元,营养品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78296.40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总计273257.83元。,31,五、人格权立法,(一)人格权法的不同立法例1.法国法:法国民法典(1804年)规定了人法编,但对人格权没有作具体规定。,2.德国法:德国民法典(1900年)将人格权的主体部分依附于侵权行为法。3.瑞士民法典(1912年):在总则中单独规定“人格”一节,专门规定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规定了这些权利被侵害时应给与的救济。4.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1980年):专章规定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趋势:民法典对人格权法越来越重视,在法典体系内部给与人格权的地位越来越高、空间也越来越大。,32,33,五、人身权法,(二)我国学者对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的几种观点1、坚持民法通则的立场,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法编”。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3、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人格权。,34,本讲思考题:,1、人格的法律涵义?2、人格权的法律属性?3、身份的法律涵义?4、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异同?5、人身权的保护体系(人身权法的渊源)?,第二讲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民法通则第98条,36,案例2-1,某甲在下班途中忽然被飞来的半块砖头击中头部,某甲当即昏倒在地。后经查明是某乙与他人打闹中无意乱扔的。某甲入院后由于严重颅脑损伤,住院120天后死亡。花去医药费10万余元。住院期间某甲由其妹妹护理,甲的家人为其买了脑黄金等补品。某甲的家人将医疗费收据、自己购买药品和补品的单据、甲妹单位出具的月工资证明等都拿给某乙,要求某乙赔偿,而某乙认为自己只能赔偿一部分。双方协商不成,某甲的家人将某乙诉之于法院。,37,一、生命权,(一)法律上的生命1、生命的概念与特征。现代生物学上的生命:生命是生物体所表现的自身繁殖、生长发育、新陈代谢、遗传变异以及对刺激产生反应等的复合现象。,38,一、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并非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它特指自然人活力的保持,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生命在法律上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生命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讨论:动物的法律地位,39,一、生命权,(2)生命是自然人的人格载体,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3)生命是最高的人格利益。,40,一、生命权,2、生命的开始与结束(1)生命的开始。我国采独立呼吸说。我国法律上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41,一、生命权,胎儿生命权我国的法律对胎儿的“生命权”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堕胎是一种个人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堕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42,一、生命权,(2)生命的终结我国采呼吸、脉搏、心跳停止说。依我国的实践,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当事人对死亡的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确认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期为准。,43,一、生命权,(二)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1、核心性。从人权角度视之,生命权是第一性和首要人权,是“所有权利的源泉”,其他权利均应以生命权作为基础。2、流动性。生命权伴随着生命的存在而持续。不可克减性,生命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被限制或被暂停使用。,44,一、生命权,3、平等性。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不能牺牲某个人的生命而去维护另一个人的生命。4、不可恢复性。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犯,就永久丧失,不可恢复至本来面目,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无任何实际意义。在民法上一旦生命权被侵害,只能通过对间接受害人事后赔偿的方式来提供救济。,45,一、生命权,(三)生命权的内容1、生命享有权。生命权人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利益。2、生命维护权。在生命权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时,生命权人有权进行防御或消除危险。,46,一、生命权,3、生命利益有限的支配权。所谓有限,是这种支配权仅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包括:(1)自甘冒险行为。指行为人即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而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的行为。,47,一、生命权,(2)见义勇为。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对于因见义勇为而受的损害或生命的丧失,在加害人无法进行补偿时,应由受益人进行补偿。民通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48,一、生命权,(3)安乐死。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上仍是个空白区,既没有给予否认,也没有承认。,49,生命权与生存权,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1.生命权的存在是生存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对于生命权和生存权的关注不同。3.生命权保护和生存权保护的机关相对不同。,50,一、生命权,(四)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责任1.民法救济生命权损害的学说(1)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自然人死亡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这两件事实是同时发生的,但民事权利能力由存在到不存在,有一个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2)加害人赔偿义务说加害人的赔偿义务不因被害人死亡而消灭,所以被害人得受赔偿的地位,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51,一、生命权,(3)同一人格代位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二者的人格在纵的方面相连结,而为同一人格,故被害人因生命受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由其继承人取得。(4)间隙取得请求权说被害人从受致命伤到其生命丧失之时,理论上有一个或长或短的间隙,在这个间隙中受害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故可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52,一、生命权,2.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责任的范围(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的损失。(2)丧葬费赔偿。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3,一、生命权,(3)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用一次性方法赔偿,期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其他费用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4,一、生命权,(5)慰抚金赔偿。受害人的近亲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依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6)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55,一、生命权,关联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16、18条;民法通则第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27条3款、29条,56,案例2-2,某甲在看到某报刊登的一则一次性治愈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医疗广告后,便慕名到成都某医院求治。治疗前,该院医生仅看了消费者带去的腰CT片及报告,在没有做任何体检及化验,更没有履行术前签字手续的情况下,便于当日上午10点30分,在手术室由医生给病人腰部注射了两针胶原酶,11点30分被扶回病房后,病人一直感到腰部很痛,到下午4点时,疼痛加剧,浑身颤抖,几分钟后其双下肢膝关节以下失去知觉,当日下午7点,病人再次感到双腿剧痛,数分钟后,双腿髋关节以下失去知觉,以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发展到胸部以下截瘫。,57,案例2-2,术后第三天,在甲及其家属再三强烈要求下,该院才将病人转到某大学一附院神经外科进行抢救治疗,出院诊断结论为:脊髓损伤性截瘫。出院后又转回当事医院继续治疗,病人家属请来了专家乙教授为病人诊治,在临床诊断后,乙教授开出中草药处方和中药丸处方,并特别嘱咐当事医院严格按处方配药,病人将有治愈的可能性。但该院竟私自篡改处方,将每天40克中药丸改为16克,每天一付中药改为两天一付,致使病人失去了最后的可能治愈机会,导致其终身截瘫。,58,二、健康权,10 0 0 0 0 0 0 0 0,健康,事业,地位,权力,家庭,爱情,快乐,房产,金钱,健康就是金子 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59,二、健康权,(一)健康医学上的健康,躯体健康(physicalhealth):为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心理健康(mental health):是指对于环境及相互关系能够高效而愉快的适应。,60,二、健康权,法学上的健康是指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61,二、健康权,(二)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身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良好的心理状态维持人体生命活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身体是指肉体构造,健康则是指生理机能 当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侵害,并对人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为对健康权的侵害。,62,二、健康权,2、健 康 权 以 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身体损害的不可逆转性是健康权与生命权的根本区别。,63,二、健康权,(三)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权利人采取各种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健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劳动能力的维护权。3、健康利益的有限支配权。,64,二、健康权,(四)对健康权被侵害的常规赔偿1、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赔偿、误工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交通费赔偿、营养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 原则上赔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而不包括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65,二、健康权,、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都应赔偿。,66,案例:,甲已有8个月身孕,某日被驾驶摩托车的乙撞伤,因腹中胎儿缺氧,只能提前剖腹生产,致甲早产一男婴甲子,且甲子因车祸致缺血缺氧性脑病需长时间的持续治疗。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甲、甲子将乙诉致法院,要求乙赔偿两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109200元。,67,二、健康权,(五)胎儿健康利益的延伸保护、对胎儿健康法益的民法保护,应自胎儿成功受孕时起。、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侵害,表现为胎儿怀于母腹之中时,外力作用于母体,致胎儿身体功能的完善性受损害。,68,二、健康权,、确定胎儿健康法益的损害事实,须在胎儿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后。、胎儿健康法益损害的请求权,应由胎儿出生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本人享有并行使,不能由他人行使。,69,二、健康权,关联法规民法通则98条,106条2款;侵权责任法第2、16、20、22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70,案例 2-3,甲在某医院治疗时接受输血,不幸感染爱滋病,致其腹中胎儿乙也受感染,后经证实为某医院违规采血所致。问:1、甲或乙得向某医院主张何种权利?2、设甲的丈夫丙因妻儿患病,致精神痛苦,则丙可否向某医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设甲的丈夫丙也不幸感染了艾滋病,则丙得否向某医院请求损害赔偿?,71,案例2-4,甲、乙、丙三人系同寝室同学,某日甲、乙二人剃了光头,之后建议丙亦剃之,以彰显本寝室特立独行之风格,遭丙拒绝。是夜,甲、乙趁丙熟睡之际将其头发剃光。问:甲乙之行为是否侵犯了丙的人身权?,72,三、身体权,(一)身体法律学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1、主体部分:是人的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2、附属部分,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73,三、身体权,3、移植以后的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与受移植人成为一体的,应为受移植人身体的组成部分。4、镶装、配置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已构成躯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虽然可以自由装卸,但需专业医学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74,三、身体权,(二)身体权的概念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与其他组织的权利。(三)身体权的内容1、保持身体完整权。实质性完整和形式性完整 2、身体合理处分权。,75,三、身体权,一是在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身体的某一部分的放弃。二是捐献器官行为。器官捐献必须符合如下几个条件:第一,捐献者必须知情且同意。,法定同意原则:捐献身后器官被视为一项法定义务。推定同意原则:是指如果生前没有登记不捐献器官,则被认为死后 愿意捐献尸体器官。知情同意(明示同意)原则:当事人不愿捐献器官无需特别说明。,76,三、身体权,第二,必须无偿捐献。第三,捐献行为不能以造成捐献者身体的重大损害为代价。三是自然人有权拒绝接受医疗或外科的检查与治疗。,77,三、身体权,(四)身体权的民法保护1、侵害身体权的行为(1)非法搜查自然人身体。(2)非法侵扰身体。(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4)不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殴打、切除。,78,案例,甲与A、B系同村村民,A、B二人为婆媳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睦,经常发生口角。某日,甲从A、B院外路过,朝院内看了一眼,A即说甲瞪了她,叫出B,共同指责甲。甲反驳,A、B即骂甲,并动手打甲。甲还击打了A一下,A、B二人将甲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将甲的上衣撕碎、扒掉,致甲上体裸露。A还用手拨弄甲的乳房,进行羞辱。后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B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9,案例,1993年1月3日晚9时左右,原告毛宁与同行歌手杨某某、监制陈珞在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梅地亚宾馆922房间闲聊时,被告郭大炜带着四个人闯进房间内。郭大炜在训斥毛宁后,便动手打了毛宁一个耳光。毛宁用手去挡,与郭大炜同来的四个人就推搡毛宁。在场的陈珞曾对郭大炜予以劝解,未能见效。歌手杨某某离开房间。在场的陈珞在证词中称“郭大炜用钥匙划毛宁的脸,用装矿泉水的铁罐打毛宁的头。十几分钟后,跟郭大炜同来的四个人中,其中一个人要毛宁把裤子脱下来,毛宁不肯,他们就揪毛宁,让其听他训话”。,80,案例,1月4日,毛宁在中央电视台保卫处人员的陪同下,到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羊坊店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有关人员指定,毛宁到北京铁路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原告毛宁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身体并造成了损害,但除向法院提供诊断证明外,未提供出被告以外四个人的情况及姓名和由于被告的行为影响其参加排练、造成其经济损失的证据。经询问郭大炜,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四人的情况,同时对陈珞的证词表示异议,认为陈夸大事实,并且他的行为没有侵犯毛宁的身体。,81,案例:,伦敦居民华芬太太49岁,是家政工人。5年前她偶然发现右乳房似有个硬块,便到某家诊所检查,没有查出问题,又到某医院作进一步检查,确认患乳腺癌,于是先后切除两个乳房。5年后,即1984年,她去皇家马什德医院检查癌病,有位医生确认其根本没有患乳腺癌,其双乳被切除为医生诊断过失所致。经诉讼,高等法院1986年10月23日宣判卫生当局赔偿华芬太太92870英磅,其中身体痛苦赔偿2.5万英镑,职业损失赔偿49870英镑,不能有效做家务赔偿3000英镑,补助原告家庭生活费1.5万英镑。在本案中,受害人年已49岁(致害时),切除其双乳房,破坏的是其身体构成的完整性,不影响其身体机能的完善性,故应为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82,三、身体权,(5)因违反义务的不作为所产生的对身体的侵害。2、侵害身体权的民法保护 同健康权相同的保护方法不加区分。,83,三、身体权,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3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1款,84,案例,甲因患病住进H医院,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甲之子乙怀疑H医院的诊断、治疗有误,要求H医院在有外医院专家参加并有乙在场的情况下,对甲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因。H医院未给予明确答复,即在甲死亡的当天,在没有办理完备尸检手续的情况下,由本院医务人员对甲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取出心、肝、肺等脏器留作研究用。,85,案例,次日,乙得知甲的尸体被解剖,非常不满,认为H医院在甲没有遗嘱、未经乙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解剖甲的尸体,并取出全部脏器作为标本,已构成侵权。要求H返还死者甲的遗体及脏器,补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补偿费3万元等。H反诉乙损害其名誉权。问:此案应如何处理?,86,三、身体权,(五)对尸体的法律保护尸体,也称遗体,一般是指自然人丧失生命后遗留下来的躯体,该躯体为物质形态。1.尸体的法律性质(1)身体所有权说认为尸体与身体一样的,是自然人身体权的客体,所以,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和尸体拥有所有权。(2)尸体所有权说身体不是物,而尸体为物,而且是一种对于死者亲属以至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物,是物权的标的。,87,三、身体权,(3)管理权说尸体是管理权的标的。(4)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说该观点认为,尸体是身体法益的客体,而非身体权的客体。,88,三、身体权,2.尸体的法律保护确认合法利用尸体行为。(1)自然人生前立有遗嘱捐献其身体或身体之一部分。(2)依照法律规定对尸体进行利用。(3)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在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的合法利用。确认侵害尸体的侵权行为()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89,案例,甲与乙在某市场因琐事发生争执,甲对乙推推搡搡,还向乙脸部吐了一口唾沫。乙十分恐惧,不敢反抗。事后,乙自觉颜面尽失,认为其人格受到侮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刺激,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问题:本案中甲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为什么?,第四讲 精神性人格权,91,一、姓名权,(一)姓名与姓名权1、姓 名,代表血缘与家族的归属,个人的代表符号,法律上的姓名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是标表自然人本人的专用文字符号和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92,一、姓名权,姓氏权 1.姓氏之作用与变迁其一,代表群体。其二,表明等级身分。其三,规范婚姻秩序。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重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纪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爱、同姓不得相娶者,皆为重人伦也。东汉班固白虎通义姓名篇,93,一、姓名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第一款:儿童出生后应立即出生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意味着姓和名之赋予皆为子女天赋之权利。,94,一、姓名权,2.姓氏权之内容(1)立姓权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甲)基于血统关系者,婚生子女应从父或母姓;非婚生子女且不知父亲为何人者,应从母姓;非婚生子女,经寻认知其父亲为何人者,应从父或母姓;经认领之婚生子女,应从父或母姓;(乙)有基于收养关系者,养子女应从收养者之姓;(丙)弃儿无姓名者,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为之立姓命名。,95,一、姓名权,(2)姓氏使用权(3)姓氏更改权(甲)变更收养人者,收养人得要求养子女变更原收养人之姓从其姓;或收养关系因收养人之过错解除者,养子女得要求放弃原收养人之姓;(乙)确定亲子关系者,父母要求子女或子女自己要求从其父或母姓;(丙)变更子女之姓由从父为从母姓,或相反。于生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96,一、姓名权,(丁)未满十周岁之儿童,其父母离异者,得改从有人身照顾权之一方姓氏;(戊)自幼流离失所,而后确知其身世者,得变更姓氏;(己)夫妻冠对方姓者,得随时回复其本姓,但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97,一、姓名权,狭义的姓名本名,需要登记,更改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广义的姓名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乳名、网名、绰号等等。被法律保护的姓名并不限于自然人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自然人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名字。,98,一、姓名权,2、姓名权自然人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二)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起名权、命名权)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99,一、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规定:“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00,一、姓名权,2、姓名使用权(用名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以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满足自己的物质与精神需要的权利。姓名权可以做商业上的利用,产生姓名的利用权。,101,一、姓名权,3、改名权(更名权、姓名变更权)。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4、姓名保护权(护名权)。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102,一、姓名权,(三)姓名权的法律限制1、自然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以牟取非法利益。重名者在使用自己的姓名时,应当注意避免侵害同名者的权利,在可能发生姓名识别上的混同时,姓名权人应当将自己的姓名加以标表,使他人能够区别。,103,一、姓名权,3不得滥用姓名权。(四)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1、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1)侵害行为。干涉。,104,一、姓名权,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假冒,是指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实施民事行为。,105,一、姓名权,二者区别:盗用姓名是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而假冒姓名是专指冒名顶替。盗用姓名只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行为人并未直接以受侵害人的身份为一定的行为,假冒姓名则是以姓名权人的身份直接进行活动。,106,案例4-1:,L系一著名导演。某年末,M摄制组拟拍摄电视连续剧烟雨濛濛,在 L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各有关单位散发“烟雨濛濛赞助广告征集书”以征集赞助。征集书中明确写有”该片由我国著名导演L执导“的内容。L得知后甚为不满。,107,案例4-2,甲、乙二人曾于1998年上半年商量筹办深圳市星河洲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递交了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后甲乙决定不成立公司,在中介公司未办好工商登记手续前,告知中介公司取消登记,中介公司同意从工商局撤回登记并退回相关文件资料。,108,案例4-2,不久丙、丁从该中介公司购买了“星河洲”公司名称,于1998年8月成立了深圳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同年九月十一日核准办理了登记手续,甲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乙为监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分别“出资”60、140万。而甲乙对公司成立根本不知情,也未出资,丙丁实际出资各占50%。该公司成立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109,案例4-3:,甲与乙均是T中学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M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甲在90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甲为该校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乙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110,案例4-3:,为能继续升学,乙从T中学将甲的录取通知书领走。乙持甲的录取通知书到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甲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1993年,乙从济宁商校毕业,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参加工作。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档案中,乙使用的姓名仍为“甲”,“乙”一名只在其户籍中使用。后此事被甲发现。,111,案例4-4:,1995年3月底,甲女为能赶上参加其男友乙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丙女借用身份证。随后,甲女假冒丙女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丙女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乙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甲女再次冒用丙女的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112,案例4-4:,丙女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甲女和乙男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丙女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分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甲女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问题:问题:甲女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丙女的姓名权?为什么?,113,一、姓名权,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姓名平行本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而故意利用姓名的平行,恶意使用自己的名字以与同名者相混同,借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构成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故意对某物命名与他人的姓名混同,也构成姓名权的混同。,114,一、姓名权,2、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115,案例4-5:,甲男与乙女在一家公司的销售部工作,甲男暗恋乙女日久。某日,甲男正式向乙女求婚,不料被拒绝。甲男怀恨在心,遂以乙女的真实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并注明乙女的真实联系地址。随后,乙女接二连三接到多封求爱信,大为震惊和羞愧。单位同事以为乙女爱情不专一,对其看法有改变。乙女后到报社调查才发现是甲男所为,一怒之下,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甲男告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甲男侵害了乙女的何种权利?,116,案例4-6:,甲男在某偏远城市做教师工作,未婚。某次,甲男去省城Y中学联系工作,与乙女相识。甲男想调入省城,谎称其妻在省城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调转申请表。填表时,甲男苦于自己无妻子,灵机一动,便将乙女的姓名等自然情况填写在“爱人情况”一栏。后有关部门未经严格审查,即批示:“照顾夫妻共同生活,同意将甲男调入省城Y中学任教。”甲男工作调入以后,学校人事部门见调动材料中甲男的妻子是乙女,遂进行询问,甲男不得不说出实情。乙女丈夫得知此事后与乙女发生纠纷,一时成为单位里的笑谈。乙女羞愤难当,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问:甲男侵害了乙女的何种权利?,117,一、姓名权,3、侵害姓名权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竞合。一个受害人同时产生了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赔偿的标的都是精神损害,故应择其一而行使请求权。侵害姓名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 的区别(1)侵害姓名权所直接侵害的是他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使用和变更的权利;而侵害名誉权所直接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118,一、姓名权,(2)侵害姓名权的损害事实勿须受害人证明,而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必须证明自己的名誉在客观上已受损害。(3)侵害姓名权一般表现为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而侵害名誉权则多采用侮辱、诽谤等形式。(4)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可以适用恢复名誉的责任,而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仅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时,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恢复名誉的责任。,119,一、姓名权,在一个行为侵害了姓名权、名誉权两种权利,又按其行为的基本待征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或侵害姓名权以后,对于造成另外一个权利损害的后果,应当作为一个加重责任的情节,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120,一、姓名权,姓名权之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99条、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1条、第3条。,121,二、名称权,(一)名称权的概念名称又称为字号,它是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和标记。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122,二、名称权,名称与商号 所谓商

    注意事项

    本文(人身权法删减版3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sccc)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