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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080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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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0809).ppt

    最可爱的同学们:大家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板块:绪论第二板块:行政法律关系论第三板块:行政行为论第四板块:行政复议论第五板块:行政诉讼论第六板块:行政赔偿论,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重点介绍:行政行政法行政法的源渊,第一节 行政概念,行政是理解行政法的起点,如果没有人类的行政活动,也就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概念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概念的特殊性)。一、“行政”的含义(一)、“行政”一词文字表述英语:administration 拉丁文:administrare.俄语:“行政”一般可理解为:“执行”、“组织”、“管理”。对下列行为或事件性质进行甄别:,1、全国人大制定讨论通过物权法的行为。2、国务院制定讨论通过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3、人民法院对赵某抢劫罪开庭审理及判决的行为。4、交警对李某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5、某工厂对张某违反破坏工厂机器的行为给予罚款的行为。6、某大学对学生贾某打碎玻璃给予罚款的行为。7、某大学对学生王某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8、大商与海尔买卖电器的行为。9、某工厂组织员工打扫厂区积雪的活动。10、某区环卫局向某工厂下达清扫工厂门前公交道路积雪的指令。11、春节前南方突遭暴雪灾害,导致交通、供电中断。12、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到灾区指挥抗灾救援行为。13、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到灾区看望灾区百姓的行为。14、吴大妈在冰雪路上滑倒摔断腿骨。,(二)、行政分类 行政广泛存在于大到国家、国际组织,中到公司、企事业、团体协会等各种组织,小到家庭个人。,行政-私行政*公行政-非国家的公共组织行政*国家行政-实质行政*形式行政两种处罚的不同,私行政与公行政的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私行政的主体是是私法上的组织团体;公行政的主体原则上是国家,也可是公法人。2、目的不同:私行政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公行政为了公共利益。3、手段不同:私行政只能通过合同方式;公行政可采取强制措施。4、范围不同:私行政只能在私法组织团体内部;公行政面向社会。,(三)行政法学上的“行政”定义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以及国际公权力。,三、行政国家君主专制国家立法国家行政国家(全能政府)有限政府政府职能的变化:过去通常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纯行政事务;,英国历史学者泰洛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现在则要介入:贸易、金融、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关系以及工人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事故等领域;,20世纪英国行政的疆域已扩大到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地带。美国行政管理同样经历了从“守夜人式国家”到“行政国家”的变迁。,20世纪行政新扩充的领域主要包括:(1)干预经济,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2)调控国内国际贸易,管理国内国际金融;(3)举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4)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5)保护知识产权;,(6)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7)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人类生活、生态环境;(8)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9)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10)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等等。,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的副作用随着时问的推移越来越严重。这种现象即行政国家的异化,亦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1)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2)腐败和滥用权力。(3)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4)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5)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到20世纪后期,大多数“行政国家”陆续逐步过渡到“有限政府”。这种过渡的一般途径是:(1)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2)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3)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于行政的“疆域”。无论如何,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转移,国家行政的“疆域”将逐步缩减,这是21世纪行政法发展的明显走向。,第二节 行政法概念“行政法”在实定法上无定义。部门法定义规律:部门法名称+是调整+(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总和)。一、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一)国内学者的定义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分别从形式、内容和地位三个方面界定行政法:,从形式上讲,“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从内容上讲,“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的地位上讲,“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第二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学对上述界定作了某些修正。较重要的一项修正是否定将行政法在形式上归为“行政管理法规”,即认为行政法主要不是行政管理法,而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管理的法。,(二)国外学者定义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给予法律救济。”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行政所特有的法。,英国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法国行政法学者莫里斯奥里乌:“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法是公法(规定国家及其法律关系的存在方式的法)的一支,它以国家行政体制为立法对象。”日本现代行政法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行政法,如果要用一句话给予其定义的话,可以说是关于行政的国内公法。成为这一观念的要素有三:其一是关于行政的法;其二是国内法;其三是公法。”,二、行政法的内容、实质与形式(重点)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本教材行政法定义)。这个定义揭示了行政法的内容、实质和形式。内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实质:行政法是控制和规制行政权的法。形式: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一)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合法不合法?)。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基础、重点)(1)定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主体特征(三点):能依法行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相对人的特征(三点)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其权利、义务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个人、组织、机关等均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4)行政管理关系特点(二点)关系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 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因监督主体不同,其关系的内容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家权力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和国家公务员发生关系,它主要通过追究纪律责任(行政处分)的方式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三个重要特点:其一,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其二,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其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行政救济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其特点是:其一,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其二,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其三,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4、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六种):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最重要),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具有各种形式(主要有五种):(1)领导与监督关系(2)直属关系(3)垂直领导关系(4)双重领导关系(5)指导关系,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同样是各种各样的,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有下述关系:(1)特殊劳动关系(2)职务关系(3)工作关系,作为调整内部行政关系的行政法法源,主要有: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国家公务员法、内部行政程序法等。,内部行政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其一,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其二,部分内部关系(如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作用的情形;其三,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的实质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从其权力形式考察,包括: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命令权(发布命令、禁令,制定计划、规划等)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司法权(裁决部分行政、民事争议等)行政监督权(行政检查、调查、审查、统计等)行政强制权(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处罚权(拘留、罚款、没收、吊扣证照等)行政指导权(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发布信息资料)等,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呢?其原因:第一,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呢?从整体上考察和分析行政法的规范可知,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其原因有三:第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第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三、行政法的特征、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的特征1、形式特征第一,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可有程序法典;第二,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居部门法之首。2、内容特征第一,内容广泛,易于变动;第二,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3、性质特征第一,行政法是公法;第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公法;第三,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国内公法。,(二)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1、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地位图2、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哪个法最重要?哪个法最不重要?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5、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三节 行政法学(自学)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二、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法学学科三、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法学学科,第四节 行政法的法源一、行政法法源的含义行政法法源不同看法。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杨海坤 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原论)1、社会事实2、经济事实3、道德观念4、科学技术5、外国行政法,三、行政法的形式法源行政法的形式法源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形式法源分制定性法源和非制定性法源两种。1、制定性法源作为行政法法源的制定法通常包括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一)宪法与法律(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我国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包含许多方面行政法规范。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较大市以上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立法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务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太原市、济南市、合肥市、南京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海口市、乌鲁木齐市、兰州市、银川市、西安市、西宁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拉萨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深圳市、汕头市、厦门市、珠海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1984年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198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但1997年3月升为直辖市,不再是“较大的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行政法法源,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此不宜使用行政立法。较大市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规章(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只能由国务院部委和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四)条约与协定,2、行政法的非制定性法源作为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主要包括法律解释、行政判例、行政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解释(二)判例(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理,我国行政法规范(制定法)体系:宪法(立行政法)法律(立行政法)行政法规(行政立法)地方性法规(立行政法)(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立法)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非行政立法)在法律规范集合中行政法规范数量是最多的:,中国法律资源网统计(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合计:119925条其中:1、全国人大法律:1486条,占1.24%2、国务院行政法规:14401条,占12.01%3、国家部委行业规章:104038条,占86.75%2+3、国家法规、规章合计:118439条,占98.76%(以上数据不含地方)中国法院网: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新世纪中国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发展分析 放权、分权和收权、集权的立法政策学视角 杨建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主要从事中外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研究.1980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本科,一学期后,以优异成绩被教育部选送赴日本留学。先后在筑波大学攻读经济法和贸易法,获得社会科学士学位;在一桥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攻读行政法,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博士后研究。1993年回国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职.1993年2000年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0年晋升教授、博士生导师。代表作是日本行政法通论,共有著作6部;参加编写各类教材20余部;论文160余篇。从百度搜索此文,下周四课堂研讨(课后交研讨稿):对行政法的微观思考-行政法规范什么是行政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的结构是什么?行政法规范的类型及对比?行政法规范在哪里?典型行政法规范列举与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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