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ppt.ppt
灋,主 讲:毛 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 程 简 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学科,集实体性、规范性和程序性为一体,在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分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两部分。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诉讼法是保证行政法贯彻落实和发展完善的最重要的程序法,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程主要讲授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行政行为、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等理论知识。学习本门课程对于帮助学生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运用行政法学知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学习目的和要求,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在于充分认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当今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的作用。在研究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的类型、各种行政行为等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运用行政法学知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等领域的法律问题。,课 时 分 配,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行政的涵义和特征,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具体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在社会中的作用。,学习行政法首先应当了解什么是行政。一般行政 公共行政,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性质不同,目的不同,手段不同,一、行政的涵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企业内部的“行政”是否为行政法中的“行政”?案情介绍:某市国营农业机械厂是一家拥有5000人的大型企业。1990年5月,该厂行政办公室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机械厂新购置的10套二居室住宅分给有关人员,并将分房的条件列出。机械厂工程师黄波认灶,他在该厂已工作近9年,对该厂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作出过较大贡献,且他家一直住房紧张,老少三代11口人挤在23平方米的平房里,急需改善住房条件,而且他也符合分房通知中所列的分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中却没有他。黄波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厂行政办公室、厂长及该机械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均未获得解决。黄波一气之下,于1992年4月以该机械厂行政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黄波的起诉。,法律分析: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涉及到的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首要问题,即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什么?企业内部的“行政”是否为行政法中的“行政”?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有特定含义的,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对国家与公共事务所进行的决策、组织、管理与调控的活动。企业内部的“行政”,仅指企业在经营运作时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管理活动,企业非行政主体,其所管理、组织的事务也仅是企业的内部事务。本案中,机械厂行政办公室所发布的分房通知即为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黄波对该分房方案不满不能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在他向机械厂或有关的主管部门寻求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以该机械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行政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国家强制性,三、行政法的含义及其特征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承担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四、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总之,行政法具有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统一行政管理活动,控制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等作用。,五、行政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有多种不同解释,如法的历史渊源、本质渊源等,但较多的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指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在我国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有着层级差别,因而文件的名称和效力也不同,呈现出层级的区别。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行政法的渊源的含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则的来源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六、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行政法状况(二)新中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第一阶段:1949-1956年 行政法的初创阶段。第二阶段:1957-1977年 行政法的倒退阶段。第三阶段:1978-1989年 行政法的重新起步阶段。第四阶段:1989年至今 行政法的发展阶段。,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法律优位原则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二)法律保留原则1、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市工商局能否查封张某的商店?案情介绍:个体户张某于1989年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本市岭东市场租用市工商局管理的摊位经营兴隆百货商店。张某每月向工商局交纳摊位租金50元,工商管理费30元。1992年初,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王某找到张某,让张某把经营效益比较好的摊位让给王某的熟人,张某不同意。同年3月12日,王某再次让张某让出摊位遭到拒绝后,以张某超出经营范围为由,将张某正在营业的兴隆百货商店查封。,法律分析:本案涉及行政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本案中,王某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必须建立在有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和出于正当考虑的基础上。王某因张某未答应将其效益较好的摊位让给王某的熟人,而以张某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作出强制处理决定,显然不是出于管理市场秩序的正当考虑,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合理行政的原则,应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对王某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1998年10月3日下午,张甲见李某对自己表弟(系痴呆儿童)恶作剧,便上前责问,却遭李一拳。张甲心中不满,于是返还家中,揣上菜刀去找李。在村东麦地里找到李,不由分说,用菜刀背朝李身上乱砍。正在这时,张甲的弟弟张乙(差两个月满16周岁)放学回家路过,见其兄正和李某打架,张乙不问情由,从自行车后架上解下弹簧锁朝李的头部、臀部各抽打一下,然后骑车离去。经诊断,李某因被打致右额部l1cm小孔,轻微脑震荡,构成轻微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给张甲、张乙各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张乙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张乙仍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由于张乙尚未成年,其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问题 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请说明理由。,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视角分析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的行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甲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而依据法律规定,查处制造假冒商标行为的权力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技术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二)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五)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但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或称“行政相对方”)两个组成部分。(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二)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2.行政相对人的种类(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组织和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具有特殊性,通常被称为“职权”,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等事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缺少客体就像缺少主体与内容一样,行政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行政法律关系,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的。(一)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本章小结】,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组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法律部门的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法分成不同的种类。常见的行政法分类主要有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的立法、执法以及行政争议的处理的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引例】云顶山慈云寺诉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违法收费案,1990年6月24日,根据金堂县编委文件,建立了金堂县云顶石城管理处,性质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负责云顶山风景区开发、建设、管理及旅游经济实体开发。1995年1月15日,云顶石城风景名胜区(云顶山慈云寺系其主要景点)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评审为省级风景名胜区。.1996年5月15日,金堂县物价局审批将云顶石城风景区游山门票价格调为5.00元人,其中:1.00元人作为县交通局(九龙滩至云顶山上山公路即凉云路)建设维护费,对朝山进香的佛教居士,凡持有云顶山慈云寺阪依证的,仍执行门票价格0.50元人不变,同时取得了金堂县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在凉云路后段即去慈云寺必经之路上,离该寺约1公里处设收费站,收取调价后的游览费至今。慈云寺认为,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向游客收取进山费既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也未征求过慈云寺的意见,更未考虑本地的实际经济状况,致使到慈云寺游玩、朝山的游客逐年递减。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设卡收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宗教事务的有关政策,同时也严重威胁到了慈云寺广大僧众的基本生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的收费行为。【法律问题】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是不是行政主体?,本案中,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系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风景名胜区必须设立管理机构,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区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系根据该法规、经金堂县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虽然其单位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却履行着管理、开发云顶石城风景区的行政职能,系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授权行使云顶石城风景区管理的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规定的“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概述】我国的行政主体包括两大基本类型,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与规章授权的组织。,【方法】本章的第一重点是把握好行政主体的内涵和识别行政主体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具体掌握各种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第三章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行政主体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四、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家依法设立并行使国家政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全国所有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层级清晰严密,从中央到地方形成金字塔的行政组织体系。,国家行政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具有如下特征:1、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2、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3、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五、行政机关的分类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要区别:,(三)中央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1国务院。2国务院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单位。(1)直属机构(2)直属事业单位(3)直属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5国务院办公机构。6国务院办事机构。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8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第一级 国务院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四)地方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1地方各级政府。2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3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4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5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机构与分支机构。6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 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无下设部门与机构)第三级 某些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某些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授权(一)行政授权概述 第一,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规定作为该方面或该项职权的来源。第二,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第三,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第四,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使被授权组织取得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第五,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二)被授权组织概述 被授权的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来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法律行为。(三)被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1公用事业企业。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被授权的企业组织:主要是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非政府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工商所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在我国行政序列中,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市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生效)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行政委托)。一旦引起争议,由公安机关应诉,作为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存在较大差别,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则有。1、性质不同。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受委托的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案情介绍 原告:某市B区冻肉厂 被告:某市B区卫生检查队 某市卫生局 某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B区卫生检查卫生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又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冻肉厂要求举证听证的要求被驳回。冻肉厂不服,便以B区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冻肉厂不服,能否以B区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国家公务员 分类 国家公职关系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公务员法律责任,经过法律的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公民,公务员,作为一个公务员,他除了具有双重身份外,其行为还具有双重性质和双重效果。,法律要求一个公务员必须正确处理双重身份,不应混淆两者关系。,公务员的身份 效果,在行政法上区分和确定公务员的身份和行为性质是非常重要的,其关系到行为责任的归属。在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时间因素,即公务员行为是否在上班时间为之。2、岗位因素,即公务员行为是否在岗位上为之。3、职责因素,即公务员行为虽与上班时间和岗位无关,但仍考虑是否依仗其职责为之。4、命令因素,即公务员行为是否依据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为之。,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违反法定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身份处分 行政处分 行政追偿责任 刑事责任,案情介绍 税务员甲,下班后陪着几个朋友到自己管辖区某一饭店喝酒。结账时饭店老板未曾免费,甲觉得失了面子,十分恼火。随后,甲勒令该饭店拿出账本接受检查,并借口账务有问题,对该饭店罚款1000元,责令停业3天进行整顿。第二天,饭店老板向税务局反映,税务局说,这是甲的个人行为,应由甲承担责任。提示:甲的行为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交通警察在非值勤时间内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案情介绍:某市六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鲁泽生在下班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李刚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鲁泽生说:“这是禁行路,前面有车辆禁行标志,没看见吗?”李刚说:“对不起,真没看见。”在对话中,鲁泽生闻到对方有酒味,便问司机李刚:“你喝酒了吗?”李刚回答说:“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还管违章,这不是多管闲事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交个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找我。”说完,递给鲁泽生一张名片,就要开车。鲁泽生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法,暂扣一个月驾驶证,并处罚款200元。”随后填写了罚款单。李刚想争辩,见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只好作罢。第二天,李刚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处罚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决定。李刚不服,向六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决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鲁泽生既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又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实施的罚款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鲁泽生的个人行为,其后果应由鲁泽生个人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应视为区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法理分析:,李刚驾车驶入禁行道,并且有酒后开车的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鲁泽生是交通警察,其职责就是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害,而且当李刚看见鲁泽生拦车即停车,说明鲁泽生有较明显的公务标志,即通过着装表明了其身份。且鲁泽生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因此,对鲁泽生的行为应认定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且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予以维持。,案例分析,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开车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呢?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一、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二、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三、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于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的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公务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时,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但他的理由阐述得不够充分,因为李某是否属于一个公务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析,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员。,本案民警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和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间(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和功能决定了他此时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务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第九章 行政相对人,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一般来说,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2)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3)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对性。,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知情权。(5)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相对人。,【本章小结】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拥有者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之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也并非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在一切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确立行政主体这一行政法学上的基本概念,不仅有助于明确行政权的归属,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而且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案 例 分 析,十六名出嫁女状告村委,近日,昌吧法院依法审理了16名出嫁女状告村委的行政案件。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闺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村委告上法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反响很大。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付小玉等16人因出嫁,虽然户口仍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她们16人分别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站发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01年、2002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付小玉等16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法院经审理判决:由村委发放16名出嫁女打赢了她们的官司,也使村委认识到过去的老传统老习惯是违法的,嫁出去的闺女不是泼出去的水,作为有户口的出嫁女,也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离婚后给儿子改名失败母亲状告公安局,两年前张霞与丈夫刘扣平离婚,儿子刘小冰由张霞抚养。她试着忘记那段不愉快婚姻,可每次一想到儿子姓刘,就不由自主地想到了前夫,这让她感到很沮丧。为了消除前夫的阴影,她打算让儿子跟自己姓,琢磨了好一阵,她决定给儿子改名叫“张旭君”。张霞知道改名字要到公安局去申请,于是今年7月24日她来到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要求给儿子改名。“儿子的爸爸同意吗?”她没想到,公安人员抛出了这么个问题。刘和平并不同意给儿子改名,可张霞觉得这与前夫无关,公安局也不能管自己的“家务事”。过了两天她又到公安局去申请,同样没有被受理。今年8月底她将栖霞区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儿子办理更改姓名。,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刘小冰是张霞和主和平的婚生未成年子女,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应当由张霞和刘和平共同行使。,案情介绍 甲市乙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王某一天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摩托车违章便将车拦住,要求驾驶人刘某出示有关证件,刘某出示证件时,王某还发现刘某属酒后驾车,于是王某拿出盖有乙区公安交警大队公章的处罚单,填好后交给刘某,要求刘某接受处罚。第二天,刘某不仅未按处罚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反而到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处罚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问:王某是否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法理分析:王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因为李某是交通警察,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这表明李某有权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同时本案中,李某拿出了盖有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单,表明李某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的,因此,李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近几年以来,在高校,学生因为考试作弊、在校期间发生性关系等行为而被学校开除、勒令退学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学生因不服学校的纪律处分决定将母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更是频繁见诸于媒体和新闻。然而,诉讼的结局却往往大相径庭。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诉讼的结局”并不单指诉讼的胜负的结果,还包括诉讼中作为诉讼活动的主持者、引导者、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在对这类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的性质认识和处理等方面。,第十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效力;弄清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掌握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主体实施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卫生防疫部门执法人员封存涉嫌变质的火腿,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含以下几层涵义:,主体要素,职权要素,法律要素,行政行为的特征 执行性 单方性 裁量性 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立法 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新版结婚离婚证,确认法律事实,赋予权益,剥夺权益,工商人员查封仓库,赋予权能和剥夺权能,工商人员为合法经营户挂牌,确认法律地位,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的合法,海关工作人员对进口货物进行检查,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督,而行政行为则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进行监督。(二)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外部行为并非全部都是行政行为,而内部行为绝对不是行政行为。(三)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公务员以公民的身份行使私人权利的行为,称为个人行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质上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称为职务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2、国家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条件行政行为的成立:主体条件、实质条件、形式条件行政行为的生效: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2、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权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因引起撤销的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1、行政行为自始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不同过错而有不同的责任后果。,行政行为的废止,案情介绍 钱老汉以修车为生计,领有大众路口的占地许可证并在该地修车多年,1998年4月间钱老汉生病在家,很久没有出门修车。一日,其老朋友赵老汉来看望,闲聊时提出要借占地证修车,钱老汉碍于情面又想反正自己现在也不用就借给了赵老汉。1998年9月,钱老汉病好,想再去修车,就找赵老汉要自己的占地证。赵老汉告知钱老汉占地证已于5月被某市容管理办公室吊销。钱老汉去市容管理办公室要求该办返还自己的占地许可证,该办认为钱老汉擅自将占地许可证借给他人,依法应予吊销。钱老汉说自己并不知道许可证被吊销的事实。市容管理办公室说将处罚通知书发给赵老汉了。问题:市容管理办公室吊销占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