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培训.ppt
1,行政执法证据,2013年2月,2,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3,概念特征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据及相关概念,4,5,概 念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6,行政执法证据 是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证据材料:又称证据资料,7,特 征(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猜测虚构之物。(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3)合法性:a.当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别要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b.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8,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它是被人为赋予的资格能力,与证据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合法方法、合法形式、合法的来源以及法定的审查程序等几个方面。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9,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明能力。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件。,10,证据力与证明力,11,证据的种类,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12,一、物证,概 念 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与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用来提取、固定和保全物证的相片、笔录不是物证。其中,相片等如是在勘验过程中拍摄的,应视为勘验笔录的组成部分,否则,应视为物证的固定方法,作为物证使用的仍是物证本身。,13,一、物证,特 点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4.证据意义通常并不十分明显.只有通过人的能动作用去发现、识别、挖掘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才能发挥证明作用。,14,一、物证,物证的意义: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2.是检验鉴别其它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客观依据。3.是促使行政违法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武器。4.是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工具。,15,一、物证,行政执法物证的主要来源:来源于行政案件的发生过程中或行政执法程序中,其物证的表现形式也各是各样,十分广泛。如假冒产品(或其包装物、合格证、防伪商标)、变质的食品、违禁物品等。,16,对物证的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17,二、书证,1概念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2特征直接证明性:有具体明确的内容,能直接判明与案件联系.稳定性:形式相对固定。物质性:具有反映内容的物质载体。思想性:利用文字、符号、图画表达思想。,18,二、书证,书证的意义:1.书证在各种行政执法活动中是使用最为广泛的证据。2.书证是以其在客观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有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形象的特点,使常人一看便知。,19,二、书证,3.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客观载体,只要文字、符号和图案等在特定的客观的载体上生成和保存下来,其表述的特定思想内容也就固定下来。4.书证是审查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20,二、书证,3书证与物证区别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材料属性来证明案情联系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21,书证种类,(1)公文书和非公文书(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3)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22,对书证的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23,对书证的要求,(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调查、陈述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调查人、陈述申辩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4,二、书证,在一贪污案件中,检察院由被涂改的账册查出犯罪嫌疑人贪污的数额,该账册为何种证据?如检察院根据涂改的账册中笔迹的鉴定确定了进行涂改的人,则该账册为何种证据?,25,三、证人证言,1概念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2特点内容:证人对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不是证人证言证明力:不稳定性和多变性主体: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26,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意义:1.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和全部内容.2.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3.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的属性。4.证人证言还有可能反映案件的有关证据线索。,27,三、证人证言,3证人的资格条件知道案件情况有作证能力(辨别是非,正确表述)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非当事人公民个人证人具有优先地位,28,三、证人证言,在神木县查处一起经销假冒喷油嘴案件中,执法人员在该门市中没有查出假冒喷油嘴,旁边一个只有7岁的小女孩告诉执法人员该门市负责人将两箱东西搬到二楼另一门市的库房中。根据小女孩的叙述。以此为线索,最后成功查处了该案。,29,见证人 证人,三、证人证言,30,对证人证言的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31,四、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一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二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32,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特点:1.真实性:当事人是对争议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和掌握得最直接、最全面,也是最深刻的人。2.虚假性: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深深地打上了虚假性、主观性、片面性的烙印。3.争辩性: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或者说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提出 的不利于己的主张和事实,总是不断地提出有利于己的事实证据。,33,四、当事人陈述,1 内容广义当事人陈述关于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34,四、当事人陈述,1 内容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35,四、当事人陈述,2 当事人承认含义当事人作出的认同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36,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制作人是鉴定人解决专门问题(事实而非法律)结论性的判断,37,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意义:一、鉴定的认识意义(一)对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性认识(二)延伸执法人员的认知能力(三)提供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38,五、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条件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指派和聘请的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与鉴定的案件之间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39,对鉴定结论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40,六、现场笔录,概 念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41,六、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当场处罚或现场采取行政措施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由当时在场的证人签名,最后由制作笔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签名后才能作为证据材料。,42,六、现场笔录,现场笔录以书面形式反映现场和物品的客观情况,而不是以物品和现场本身的形状、特征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它即非书证,也不是物证,而是一种独立的证据。,43,六、检查及现场笔录,制 作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邀请见证人见证。应由当事人等签字或者盖章。,44,对现场笔录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5,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又容易被变造或伪造。,46,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意义1.视听资料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2.为执法公正提供了新的保障手段。3.视听资料促进了收集证据和举证方式的革新。,47,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2.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视听资料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判断都需要科学技术。,48,七、视听资料,1按表现形式不同,视听资料可划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该种视听资料与鉴定结论:这种信息资料完全是仪器自行运动分析后显示的数据资料。无需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49,七、视听资料,2证明力直接性形象性准确性科学性综合性,50,七、视听资料,关于公民自行录制的他人的谈话所形成的视听资料的证据力问题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1,七、视听资料,电子扫描的材料既不是视听资料也不是书证,只有它同原件一起使用时才能是证据。而录音录像、照片在行政诉讼中是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的,应与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并有一定的关联性才能作为完全的证据。因此执法中制作这类证据材料一定要同时收集其他种类的证据相互应证,万不可只凭这种单一证据就给予定性与处罚。,52,证 据 的 分 类,把握各类证据的分类标准,准确识 别各类证据 掌握各类证据的证明力特点 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53,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种类,1 联系种类,也是一种分类。证据种类的划分与证据分类是一种交叉关系。2 区别性质不同。效力不同。区分标准不同。,54,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1概念 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又称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55,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即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划分标准,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即为原始证据,反之,为传来证据。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不是划分标准,56,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特点1.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2.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3.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57,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特点1.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系。2.在某些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原始证据。3.传来证据必须有确切的出处或经过查证属实。,58,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运用规则1.应当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2.对于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亲自询问,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3.凡是能够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4.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59,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运用规则1.尽可能收运用最接近于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2.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和出处。3.传来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互相印证。,60,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 概念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61,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2 范围言词证据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实物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把握证据的种类即可把握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62,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4 特点言词证据:生动、形象、具体,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但言词证据客观性较差,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但是实物证据人称“哑巴证据”,易被毁灭,伪造、顶替,依赖于一定的外界条件。同时,实物证据的关联性不明显,并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63,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1.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2.审查言词证据应注意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客观因素。,64,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1.收集实物证据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并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2.审查实物证据应注意有无伪造、变造或者由于客观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形、损坏或灭失的情况。,65,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 概念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66,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2 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证明关系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67,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特点1.直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是重合的,一般不会发生矛盾。2.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3.直接证据数量较少。,68,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1.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间接证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3.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4.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繁杂,难度较大。,69,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相干,不能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相混淆,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70,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 范围直接证据主要有:A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B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C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D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间接证据: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于分类概括。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71,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5 运用规则直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经过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根据。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72,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5 运用规则间接证据真实。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关联。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协调。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排他。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73,间接证据运用重点,1.客观、关联、合法、科学2.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3.证据与事实协调一致4.排除其它可能、结论唯一 言词证据 多为直接证据 实物证据 多为间接证据,74,证据效力(最佳证据原则),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75,证据效力(最佳证据原则),(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6,证据效力(最佳证据原则),(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77,行政诉讼证据特点,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78,行政诉讼证据特点,3.行政诉讼被告(包括被告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79,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举证责任: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行为责任:由谁举证后果责任: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由谁承担 事实根据 证明对象:法律依据,80,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81,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又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因而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自然公正原则。,82,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由此产生对行政机关的两项基本要求一是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决定”;,83,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二是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后,行政机关应当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84,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行政机关是在某一领域的专门管理部门,技术手段先进,人员素质高,特别是在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发明专利等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原告。,85,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与原告相比较,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更为了解。,86,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依据。,87,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88,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89,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90,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1.被告举证: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2.原告举证3.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91,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被告举证1.事实依据(1)提供当事人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2)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充分事实根据的证据。(3)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的证据。,92,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被告举证2.法律依据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规范性文件依据。,93,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被告举证3.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94,被告举证4.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95,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被告举证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96,审理行政案件依据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政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行政组织及权限;公民的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处理原则,97,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98,审理行政案件依据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交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必须是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制定发布的。,99,审理行政案件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00,审理行政案件依据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民族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01,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部门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所在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102,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原告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的事项包括:1.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的事实证据;2.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3.提供反驳被告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证据等。,103,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需要由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收集证据有困难的;二是法律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但如果被告所需要的证据确实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的,法院可斟情依职权收集。,104,行政诉讼判决(一审),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105,行政诉讼判决(一审),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106,行政诉讼判决(二审),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说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107,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事实根据,人民法院应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理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08,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未能证明主要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09,举证不能的后果,(三)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则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10,举证不能的后果,(四)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仅提出有关行政规章,则人民法院应对规章的制定依据进行分析,如法律、法规对本案相关内容确实尚未规定,且规章的制订有法律的依据,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11,举证不能的后果,(五)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本案内容已有规定或规章本身缺乏立法依据,则人民法院不应参照规章,而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12,举证不能的后果,(六)如果被告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仅提供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被告在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提供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其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人民法院不能认为被告已经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13,举证不能的后果,(七)如果被告在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提供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规定,但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自由权的行使是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则人民法院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114,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不符者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对不符者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15,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116,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被告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117,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118,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119,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120,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121,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12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123,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 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124,证据补充限制,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125,证据补充限制,对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限制性规定的原因1是为了促使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能够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客观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作出决定,后再取证,尤其是再补充主要的证据,是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126,证据补充限制,对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限制性规定的原因2是为了确保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补证,就有可能处于主动地位的被告行政机关利用其优越地位向原告和证人施加压力,这样就难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127,证据补充限制,对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限制性规定的原因3是为了确保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行政诉讼过程申,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诉讼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诉讼开始后还能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那么法院这种司法审查就毫无意义。,128,证据补充限制,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也是被告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被告必须严格履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原则上不得向证人收集证据,但是经过法院允许或者应法院的要求的情况下是例外。,129,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13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审查与保全主体认定问题证据收集问题适用法律法规问题执法文书不规范问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常见问题,13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的作用,(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是正确认定违法事实的前提(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是实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公正执法的前提(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是维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13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13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原则,(一)客观收集原则(二)全面收集原则(三)及时收集原则(四)依法收集原则,13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要求,(一)收集证据前要做必要的准备(二)收集证据要使用合法的方法、手段(三)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四)收集证据要讲究技巧,13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检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案件的现场状况,获取现场证据,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3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必须在七是内作出处理决定,超过七日不作出处理决定,登记保存的证据如果发生毁损灭失的话,责任就由作出证据登记保存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承担。,13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食品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留一定空间和余地异地封存应注意产品贮藏条件要求:温度、光照、湿度等,无条件最好就地封存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提前3个工作日,填报质量技术监督报批书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特别规定),13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抽样取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抽样取证主要用于调查大宗物品的状况时,采用随机抽取的小部分样品来代表其全部物品的情况,要注意的是抽样的方法、数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规范、标准的要求,抽样必须由当事人在场并签字确认。,13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并非抽样检验,例如:对涉嫌假冒产品、标识违法产品、涉案产品等完全可以抽样取证,作为物证存放;抽样检验是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要确定时送检产品所用而并非证据,但是抽样的留样则就转化为了物证。在质量状况己确定时完全可以抽样取证作为证据。,14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四)调查询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调查询问还应当公开进行,在询问之前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和调查目的,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方为有效。,14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五)调取有关资料并进行复印、摘抄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应当由提供人在原件或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该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14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六)拍摄、录音、录像等拍摄、录音、录像等,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它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14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一)审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第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第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14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二)审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是指所采用的证据必须与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第二,被证明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明有否实质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14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三)审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4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审查的基本方法,首先,把单个的证据放到全案整个证据群体中互相鉴别印证。,14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审查的基本方法,第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在以下方面协调一致:(1)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以及结论的其它可能性被合理地排除;(2)案件中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一个目标,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14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保全,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含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保全,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就发现的证据,及时采取一定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使其不至于毁损灭失,以供日后分析、认定案件事实之用。,14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方法,(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有条件的,它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严格地说非此情况下使用就是不合法的。(二)抽样取证(三)用笔录固定证据(四)复印、复制(五)妥善保管,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