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课件(继续教育).ppt
统计继续教育教程,统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统计法的概念和作用,(一)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进行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第一讲 统计法概述,(二)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统计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与统计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之间的关系;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之间的关系;统计机构在提供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过程中,与其他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之间形成的协作、服务、监督关系。,(2)统计法的规范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的统计工作技术性规范。例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等,(二)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统计的独立性原则。即指依法独立进行统计活动,不受人为干扰,其目的是保障统计资料的客观性,以便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二)统计的统一性原则。即指统计活动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体现在统计制度上,必须根据协调统一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来开展统计工作。第二,体现在统计管理体制上,就是要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以便各级统计机构能够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协调高效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第三,体现在统计资料上,就是统计资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统一管理和公布,(三)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或提供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的原则。,三、统计法律体系,统计法作为调整统计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等。这些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统计法律体系。,(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统计法律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统计法规的主要特点是:,1.统计法律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2.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3.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和基础。,(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2000年6 月2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就属于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12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统计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及行政规章。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统计法律的实施。,(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地方性统计法规与其它统计法规相比,有三个特点:,1.地方性统计法规必须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效;3.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效力等级较低的统计法规,它既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规章,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虽然不同于统计法律、法规,但它是统计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规定,是实现或补充统计法律、法规的必要手段。,四、我国统计法制的主要发展,(一)法制的含义:法律制度的统称“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二)统计法制,是指国家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及统计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统计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活动管理统计工作所建立的统计法律秩序,(三)统计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讲 统计基本任务和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一、统计职能和基本任务,信息职能,是指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采集、处理、传递、存贮和提供大量的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信息。,咨询职能,是指利用已经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与对策方案。,监督职能,是指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国民经济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统计的基本任务:按照 统计法 的规定,我国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一、统计体制概述,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具体地说,它是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是指国家各类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或协调之下,所共同组成的统计机构的统一体。它包括政府综合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和企业事业统计组织三个部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含义:,根据 统计法 第四条和其他条款有关规定,全国的统计工作在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或协调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一的方法制度、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第三讲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律规定,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统计机构,是指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专门设立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统计工作、从事统计活动的职能机构。,统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同时,在统计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了各级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一是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格守职业道德”。,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统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统计人员的权利:,(一)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三)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四)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五)统计人员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六)统计人员有要求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统计人员的义务:,(一)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二)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一)统计调查权(二)统计报告权(三)统计监督权,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是统计工作责任制的核心内容。,保守国家秘密并为统计调查对象保守有关秘密是统计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四、统计从业资格,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于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一)概述,(二)持证人员的范围 一般来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都应当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三)统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最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即需要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的考试),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法律责任,第四讲 统计调查的法律规定,一、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一项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因其组织调查的主体不同及调查任务、调查内容、调查范围的不同,而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有权制定统计调查表的必须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和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二、统计标准管理,所谓统计标准,是指国家根据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以特定的程序和形式颁发的统一规定。,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三、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统计法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这是统计法律从总体上对我国统计调查方法所作的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明确肯定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我国应当建立科学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总框架。,四、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根据其统计调查活动的实践情况,民间统计调查,是指我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所组织的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以外的,由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所组织的各种统计调查活动。概括为一句话,可以简称为非官方统计调查。,特点:(一)调查主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多为商业性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还有一些社会团体;(二)调查目的,一般都为了谋利;(三)服务对象,主要是为国内外各类公司和企业服务;(四)调查内容,多为商业性的统计数据和信息,为公司和企业提供统计信息咨询资料,个别的还受国外一些组织委托收集涉及政治内容的调查材料。,第五讲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法律规定,一、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是指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成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统计资料所包括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四类:,(一)以统计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调查表、综合表、图表及文字说明,(二)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研究资料。,(三)以电讯、磁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表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四)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 中国统计年鉴 及其他各种统计年鉴,以统计资料为依据撰写的各种文章,法律意义上的统计资料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客观性;二是合法性;三是相关联性。,统计资料管理,按照我国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原则。,二、统计资料公布,公布统计资料必须建立定期公布的制度,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收集到统计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 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的规定:“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资料公布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其核定权限如下:,、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公布,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核定。、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的公布,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的公布,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实行分级负责审批的原则。,第六讲 统计科学技术的法律规定,一、加强统计指标体系科学研究和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的法律规定二、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的法律规定三、组织国民经济核算的法律规定,第七讲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一、统计违法行为,违法,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从狭义上讲,违法仅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不包括犯罪。,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是指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各种必要条件,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四个特征:、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虚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具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和瞒报统计资料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加码多报,而另一个则是压低实际统计数据,进行少报,即通常说的“以少报多”和“以多报少”。,2、瞒报统计资料,3、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无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相关的凭证,不能对统计数据的出处做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认定为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4、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被篡改的统计资料,既可以是汇总资料,也可以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其他相关的凭证);既可以是经过加工整理的资料,也可以是未经加工的资料。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它与以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为基本特征的伪造统计资料行为有明显区别。,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区别:,前两种行为是行为人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而后两种行为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失实。,5、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既不参加年报会议,又未领取统计报表的。,6、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虽然报送了统计资料,但没有在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内报送,从而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只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8、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7、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主要是指领导人滥用职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行为。,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10、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根据泄露的统计秘密不同,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9、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统计人员参加了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计划、讨论和实施,其行为是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组成部分。参与的程度只是承担法律责任时考虑的情节,并不影响定性。,11、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12、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统计法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这种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利用统计调查。其行为目的是窃取国家秘密,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13.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的行为 统计台帐是根据统计报表管理和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及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需要,用一定表格形式,系统经常地登记积累原始资料及主要统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并定期整理的表格。统计台帐的登录必须以原始记录或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为依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更改,不得以表代帐,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靠,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需追究被调查单位的法律责任。14.自行变更统计方法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15、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16、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规定的行为,是指依法持有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统计调查人员,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指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或者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与受理、审查预处理、使用与管理过程中,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行为。,17、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18、违法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的行为,指执法机关或者被检查对象,未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影响统计执法检查正常开展的行为。不仅包括统计执法机关未按法定程序、方式、方法或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还包括被检查对象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资料、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等行为。,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五)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的;(六)违反统计制度规定,自行变更统计方法报送统计资料的。,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有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法律(包括统计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力。、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二)统计行政处罚及特点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统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权限,不同的统计行政违法行为,由不同管辖的统计行政机关处理,其它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处罚权。,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是以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的。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2、统计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 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统计行政处分,(四)其他形式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第八讲 统计执法检查及其他规定,一、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执法检查,又称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或统计法规检查,是指国家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的情况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的总称。,(一)概念,(二)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统计执法检查是对现行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多年执法检查的实践,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是否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了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了统计人员。2.依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能否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3.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请审批、备案,有无与国家标准抵触,国家机关有无随意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4.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泄漏国家秘密,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5.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履行情况。6.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7.统计基础工作如何,有关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了统计工作制度,设立了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等。,8.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查处情况如何,有无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行为,有无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有无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等。,(三)统计执法检查方式,(1)根据检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2)根据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3)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是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二、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时,与统计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三、各项周期性普查中的法律责任,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是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的表彰和处罚: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的表彰和处罚: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条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第九讲 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十个内容:,一是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是指基本统计单位根据国家、部门、地方、单位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基本统计单位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依据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二是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单位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省统计局统一发放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统计人员应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任务。,三是单位领导的统计行为。基本统计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统计工作,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职责,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切实发挥统计的作用。为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单位领导应带头宣传和执行统计法及其相关法规,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四是原始统计记录。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的基本要素要完整,原始记录基本体系要完整,原始记录的传递要规范,原始记录的填写要标准,原始记录的管理要科学。五是统计台账。根据现行统计制度的要求,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及其指标设置要规范,统计台账的登录要规范,台账管理要规范。,六是统计报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印章齐全。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基本统计单位的统计数字以统计报表为准。,七是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基本统计单位应建立数据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统计部门,做出更正。八是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基本统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从事和开展统计工作,不得有统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九是统计信息化建设。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统计人员熟悉计算机的操作技术,应用计算机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工作。网上直报单位应遵循网上直报工作要求,实行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十是统计资料的管理。基本统计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有专门、有效用于统计档案的设备。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对统计资料应进行交接。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二、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帐的基本原则,第一、要兼顾日常统计需要,以提高日常统计数据质量为目的。第二、能直接取自有关统计、财务、业务核算资料的统计指标(项目)不需要建立统计台帐,否则要建立统计台帐。第三、凡时点指标一般只列期初、期末指标,时期指标按指标性质和单位原始记录拥有情况分别设计台帐格式。第四、要以各专业统计制度为依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