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演示文稿.ppt
,民法总论主讲:张静人文学院,为民法而奋斗,就是为个人自由尊严、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王泽鉴,导 论,问题1:为什么要学习民法?问题2:什么是民法?问题3:怎样学习民法?,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问题1:为什么要学习民法?,几乎全部的关系 不得拒绝审判的原则,拿破仑: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研读民法学,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更深刻的认识以人为本的私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请立志做法律人的同学牢记:民法乃“众法之母”,得民法者,得天下。,三、民法学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问题2:什么是民法?,一、话说“民法”(civil law),民法的词源: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荷)jus civile(古罗马)民法(civil law)即“市民法”,即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为私法(private law)的主要组成部分。,案例,王霞与丈夫李成感情不和,要与丈夫离婚。经协商,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协议。但在镇政府婚姻登记室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新来的工作人员朱某误将已通知作废的旧离婚证明书签发给了双方当事人。后来,登记室领导张某发现朱某误发了作废的离婚证明书,便通知王、李二人一起前来换取新的离婚证明书。王、李二人到镇离婚登记室后,李成不仅拒绝换领新离婚证,而且表示坚决不离婚。张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当场宣布王、李二人的离婚证明书无效,并向王、李二人签发了“宣布离婚证无效书”。王霞对张某的这种处理很不服气,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王某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民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把握三个点:(1)平等主体(2)两个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3)法律规范总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财产权,人们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1)财产关系的特点 以财产为客体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现实的和预期的)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一般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意思自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何谓财产?,1、泛指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2、条件:可用性、可支配性、稀缺性、人身外在性3、分类:有形财产(有体物)无形财产(无体物、知识产权)积极财产(如债权)消极财产(如债务)总和财产(如企业财产),Back,(2)财产关系的分类 静态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甲以其财产A换乙的财产B,则这个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如何体现?,甲 财产A,乙 财产B,动态财产关系,契约,静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甲以其财产A换乙的财产B:,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以维护财产“静的安全”;而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以保护财产“动的安全”。,民法对财产归属秩序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确认权利主体就特定财产享有支配权,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而产生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2)赋予权利主体对财产享有利用的权利(现代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从抽象的支配向具体的利用转化);(3)赋予权利人排除侵害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法律提供各种方式的救济,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圆满状态。,民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确认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2)规范典型的交易关系,即合同关系;(3)调整交易关系的特殊形式和变态形式,如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等。,案情简介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2、人身关系人身权,人的构成:(1)自然性“人”人格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2)社会性“身”身份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 虽然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但其与财产关系具有密切联系,表现在:(1)某些人格权或权能可以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2)某些人身权的取得,是财产权取得的前提。(3)在对受到侵害的人身关系提供救济时主要采取的是财产救济手段。,2、与人身不可分离性(专属性)。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一般不能放弃或被剥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数是民事主体的必备利益。,人身关系的概念: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问题:是不是一切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3、平等主体,特点:地位平等 意志自由,平等主体的判断?民法旨在规范个人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均为私人或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对任何人均可适用。民法适用的主体: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问题: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奖励合同?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说明理由。,张某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李某撞死。该案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说明理由。,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三、民法的含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形式民法:专指立法机关经过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问题3:怎么学习民法?,1、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的掌握:注重理解 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民法体系书的学习 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事例入手民法实例研习2、案例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必备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第五章 法人,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 代理,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目录,课程考核方法:平时成绩:40%出勤:10%课堂表现:10%平时作业:10%课程论文:10%卷面成绩:60%,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构造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 第五节 民法的沿革,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构造,一、民法的内容构造二、民法的体系构造,第一章,(一)“民以食为天”问题的引出,一、民法的内容构造,1.“命”人身权,(二)“食”生活资源(权利),Next,Back,对物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支配权),2.“钱”财产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1)“摸得到的东西”:有体物,(2)“摸不到的东西”:无体物,Back,思考:上述民事权利是如何协作的?,两个前提,甲、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成为民法上的“人”(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自然人、法人(主体),诉讼时效(法院保护期限),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甲 财产A 契 侵 约 丙 害 乙 财产B,二、民法的体系构造,(1)甲乙 契约关系契约法(2)甲财产A 财产所有关系所有权法(财产法、物权法)乙财产B(3)甲丙 财产返还(存在原物)乙丙 金钱赔偿侵权行为法,三种关系:,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机轴的体系化:,法国: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英美法系: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家庭法,2、以物权和债权为机轴的体系化:德国,身份法,物权法,财产法,继承法亲属法,民法,债权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1)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第一章,3、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在于:(1)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大一部分;(2)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3)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如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等;(4)民法的许多制度适用于商法,如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自然人和商法人);(2)调整范围不同,商法调整的几乎全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且是有偿的财产关系;民法不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且还调整人身关系;(3)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具有地域性(如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等),法国式:罗马式体例、法学阶梯式 特点:三编式(人法、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意志式体例(潘得克吞式)特点:五编式(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2)法国式、德国式抑或松散的邦联制,现有草案的设计:,梁慧星草案: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王利明草案: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亲属)、继承、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徐国栋绿色民法典:序编、人身关系法(自然人法、法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财产关系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则、债法分则(合同之债、各种典型合同、侵权行为之债、其他单方行为所生之债)、附编(国际私法),思考题:1、试述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2、试述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思路,参考资料:徐国栋中国民法典立法思路之论战 中国民法典总则篇条文建议稿江平: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宏观思考,法学2002年第2期。易继明民法法典化及其限制,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梁慧星民法典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法制日报2002年8月4日,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的性质二、民法的理念,第一章,(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市民社会私法(private law)政治国家公法(public law),第一章,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是对私人生活领域的抽象;政治国家是对公共生活领域的抽象。,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之比较:,(二)民法是权利法,1、民法以私权神圣为基本原则 2、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一章,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而建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主体权利的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行使权利的方法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种类民事责任权利的保护方法诉讼时效权利保护的时间,3、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中法条的规范性质,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居多。这类法律规范规定具有肯定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等,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利。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体的民法,重在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并对这种活动加以引导。因此,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的原则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四)民法主要为实体法,实体法:规定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实施的程序手段的法律民法中也包含少量程序性规范(如登记、注册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实务上,程序法先于实体法适用,二、民法的理念,(一)私权神圣(二)私法自治,(一)私权神圣,、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民法的本位,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目的在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一)义务本位:罗马法时代中世纪,、私权本位,(二)权利本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从身份到契约法律的基本任务从使人尽义务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方有义务之履行。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1、契约自由原则 2、尊重个人财产亦即所有权绝对原则 3、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 1804法国民法典,(三)社会本位:从契约到身份,旨在矫正19世纪立法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之偏颇,其基本出发点,仍未脱个人及权利观念。1、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2、契约自由的限制 3、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采用,(四)中国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梁慧星民法应当坚持以权利为本位李开国 民通中社会本位的体现:第4条诚信原则 第7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106条第3款无过错责任原则,2、权利不受侵犯,无救济就无权利 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救济权:(1)任何权利在遭受不法侵犯时,权利人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2)法律救济以使受侵害的权利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为原则,着眼于对受害权利的补救而非对侵害行为的惩罚;(3)根据权利的种类不同设定不同的救济措施和责任方式。,3、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无财产即无人格有恒产者有恒心,(二)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的灵魂意思自治:自己的事由自己作主,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牟利,自己对自己负责。,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二、我国的民法渊源,第一章,一、民法渊源的含义,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两种体制:一元体制(制定法):法国民法典 多元体制(制定法、习惯、法理):瑞士民法典第1条:关于法律问题,本法在其文字或解释上,已有规定者,一概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者,审判官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自居于立法者地位时,所应行制定之法规,裁判之。前项情形,审判官应准据确定之学说及先例。,第一章,(一)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1)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2)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3)综合性单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二、我国民法的渊源,3、民事法规和部门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专利法施行细则、公路货物质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 4、地方性民事法规(民通条)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 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归集体所有的批复,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作为民法的渊源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2)只使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3)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未声明保留条款部分。民通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二)民法的间接渊源:政策、习惯和法理,1、民事政策第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2、习惯3、法理4、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下列各项中,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民间订婚的习惯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章,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适用规则,一、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章,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时间:,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民法的失效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6条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解释(一)第3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内(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我国驻外使馆、我国船舶和飞行器)。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效力。,第一章,(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一章,属人原则:即凡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原则上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属地原则:即凡在中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适用中国法律。民通第8条第2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民通第143条。,第一章,二、民法的适用规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第五节 民法的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一章,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公元6世纪,罗马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编纂工作。先后编纂了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新律,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第一章,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一)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三编组成。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合称“民法的三面大旗”),第一章,(二)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第一章,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20世纪初叶,在内容上具有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将合伙法、公司法和票据法并入债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第一章,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民商合一制,对公司、合伙、合作社等作了详细规定,还包括有价证券、票据及保险方面的规定。,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在体系上有其特点: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没有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劳动关系、土地关系方面也制定了单行立法。,第一章,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所有权受限制(权利不得滥用);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四、我国的民事立法,(一)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末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民商合一制。,第一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典在内地失去效力。长期以来,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四)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合同法,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第一章,本章重点与难点:,1、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 2、民法的基本内容3、民法的性质,第一章,第一章,【本章关键术语】民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体系【本章复习思考题】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2.试述民法的性质3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4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法研究的总的指导思想。,第二章,(二)特征,1、内容的根本性:民法本质的体现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没有确定的行为模式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4、功能上的补救性5、适用上的强行性: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得排除其适用,第二章,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第二章,1、立法准则的功能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贯彻具体规范条款优于原则性规范条款的规则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推荐书目: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徐国栋,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第二章,一、平等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四、公平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案例导入:,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性质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警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第二章,一、平等原则,也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章,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3.同等的法律保护 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一体保护。任何民事主体不能比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法律保护。,含义:,贯彻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树立正确的平等观 程序平等观(机会平等)与实体平等观(结果平等)。2、反对特权3、消除身份的影响,原告马某家境贫寒,但家中有祖传古画一幅,被告古董商李某得知后多次找到马某愿以高价购买,都被马某婉言拒绝。马某的儿子在一次出游中,遭遇交通事故,严重受伤,需要移植肾脏,因此,急需一大笔钱做手术。马某四处筹借仍缺一大部分,只好找李某商议卖画。李某得知马某情况后,便大幅度压价,称此画价值已经大大降低,只肯出原价的一半收购。马某无奈,只得同意。事后,马某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再追加一点钱,作为补偿,但李某称当时马某是自愿出卖,不愿追加。马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加价款。,案例导入:,二、意思自治原则,第二章,也称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得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人身自由自己为自己作主,(2)财产自由自己为自己牟利,(3)合同自由自己为自己立法,3、自己责任自己对自己负责,1、自我决定: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一)含义,2、约定优先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B公司洽谈业务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帐。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排除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正当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2、避免民事主体之间的不正当限制,(二)注意,1、公法对私法的渗透2、私法领域内强行性规范的增加:一般交易条款3、法院对当事人法律关系中不适当的内容进行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三)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第二章,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案例导入:,第二章,三、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1、“善意”2、“诚实”3、“信用”,(一)本质: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称为“透明规定”“帝王条款”、“君临法域”,(二)含义,具体表现:1、不为欺诈行为;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3、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三)诚信原则的功能,1、诚信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准则 限制和内容控制功能:以诚实信用作为任何权利的内在限界,以诚实信用作为控制权利行使的准则。,2、补充功能(1)进一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债之关系,根据主给付义务的内容,创设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补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四)诚信原则的发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确立,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原则,权利不得滥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第二章,1992年6月15日原告某外贸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预购合同。双方对房屋地点、面积、价款等都作了相应规定。1992年11月2日工程完工,同年12月6日经该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市建委与中国建设银行该市分行联合下文,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结算以原合同所定直接费用的50%70%计取上涨价差。房地产公司按此规定结算后,通知外贸公司追加价款99万元,否则,不交付房屋。外贸公司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约定交付房屋。,案例导入:,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四、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1、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均等,应正当竞争;2、当事人之间利益应当均衡;3、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含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1)等价有偿原则(其不能作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合同领域中的基本原则)(2)情势变更原则(3)显失公平制度2、物权法中的运用(1)添附制度:取得添附物的人应补偿失去该物的人的损失,若损失无法确定,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补偿。(2)相邻关系制度,3、在侵权法中的运用(1)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由当事人分担责任。(2)完全损害赔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3)损益相抵: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利的,应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贵张某所有。因张某家人需经过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楼,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适用楼梯,而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经由楼梯进出。,第二章,案例导入:,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第二章,(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1、公序: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2、良俗:即善良风俗,指某一特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4、射幸行为;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构成私法自治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民法上,只有违背私法自治原则的不公平的利益安排,才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六、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信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二者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信原则强制民事主体则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第二章,约束机制,公平原则,第二章,案例分析: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本章重点:,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各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二章,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第三节 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第三章,本章体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三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 内容),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私法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关系,解说:,主人公1、原陕西汉中市传染病医院院长助 理、肝炎科主任浦连升医生;2、夏素文的的儿子王明成3、肝硬化患者夏素文,第三章,相关链接:我国首例安乐死案,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第三章,第三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可能性,(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区别: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关系:确立的是财产权,可转让 人身关系:确立的是人身权,不可转让 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关系:财产补救法 人身关系:恢复被侵害的权利,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法律关系,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4、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主体的合法行为而形成的,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5、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6、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主民事法律关系:指无需依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甲大学毕业后,受雇于乙,倾其积蓄向丙建筑公司购买A屋,并向丁银行贷款,并以其自丙受让其所有权的房屋设定抵押。甲与戊结婚,半年后,甲遭车祸身亡,由戊及寡母庚继承其遗产。问:例题中有涉及哪些法律关系?,第三章,案例导入:甲厂(供方)与乙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厂到丙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丙公司提出看有无货源后再定。于是双方到甲厂看货后,丙公司提出订购库存的四种型号钢材200吨,但甲厂声明只卖给乙厂一家,凡乙厂带来的客户一律视为甲厂在乙厂履行合同。鉴于此,乙厂与丙公司签订购销200吨钢材的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合同签订后,丙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帐支票,随乙厂的业务员到甲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甲厂则以丙公司所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甲厂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帐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丙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丙公司与甲厂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为由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丙公司便在特种转帐支票上写上“代乙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此预付款转至甲厂帐户。款进帐户后,甲厂毁约,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丙公司就以甲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法院受理后查明,甲厂、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