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ppt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江西财经大学席卫群教授,博士,一、税务登记的基本要求,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1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信息共享”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人按现行行政区域码执行。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身份证件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加上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个体工商户开办几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可在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后缀编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码,以区分统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后缀编码为:“01”、“02”、“03”,依此类推;即在对第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其识别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加后缀编码;在对第二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1);在对第三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2)。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2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3实行及时登记税收征管法第一十五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4建立规范、完整的纳税人分户档案5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即是要求减少漏登漏管户。实现应登尽登,应管尽管,将所有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二、税务登记的对象,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并领有工商执照,应向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类纳税人具体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2其他纳税人其他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登记的其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作用,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四、设立登记,1、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期限一致。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但不超过三年。,3、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4、办理程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税务机关受理及核准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应当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对原有账号暂不做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五、变更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程序,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2、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六、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其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七、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八、注销登记,1、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范围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因经营期限届满后发生解散;(2)因改组、分设、合并等原因而撤销原企业;(3)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4)因迁移住所和经营地点而脱离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区;(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6)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情形。,2、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期限,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所有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办理程序,(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2)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注销登记的,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核批准表。同时,通知稽查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稽查。经稽查证实税款、滞纳金、罚款已结清,有关票据已缴纳的,方可审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开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及其他税务登记证件,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在注销纳税人全部纳税事项后,将注销信息资料存档,并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纳税人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九、非正常户处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和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按非正常户管理;1、无固定的经营场所;2、季节性经营的特定户;3、正常户中途失踪并查无下落,有无依据注销的,从查无下落之日起列为非正常户管理。对于列入非正常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非正常户税收征管监控台账,加强非管户的后续管理。,十、证照管理,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报刊上做遗失声明,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实行3年更换一次,1年验审一次的验证、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案例1,(一)案情简介 某运输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由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主营货物运输,注册资金200万元,开户银行为市工商银行某分理处,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显示,该企业从业人员83人,属于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法人代表甲某。该公司2009年10月30日企业法人发生变化,由乙某接管,经营范围增加了货物仓储和旅客运输,2010年9月10日,该公司改组为股份制,并与其他企业合并重组而宣布撤销。根据以上资料,请说明该厂办理各种税务登记的时限和操作程序。,(二)分析与处理1纳税人应该在2009年5月16日(不含)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证明、法人证书代码、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书等资料,并填写税务登记表。22009年11月29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迁税务登记,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32010年9月2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缴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案例2,(一)案情简介某从事餐饮经营的企业,于2008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08年6月10日,该企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企业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二)分析与处理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案例3,(一)案情简介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2010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6月20日,地税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6月21日,主管地税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定额纳税。7月12日,主管地税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问:主管地税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二)分析与处理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主管地税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