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ppt课件.ppt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林俊生 2007年1月,2,去年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 普查情况,本次普查全市共向200多家企业发出调查表。符合调查条件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有67家,危险废物产生量共4135.785吨;危险废物已安全处置的产生单位有44家;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主要为印制板、电镀、化工、印染、电力、医疗卫生行业。严控废物产生单位共130家,严控废物产生量2379.5吨;主要严控废物种类为印染污泥、造纸污泥、废轮胎、废电池。,3,去年我市危险废物管理情况,2006年我市批准转移的危险废物企业19家,办理转移联单的企业19家,转移危险废物3138.5吨,主要有含铜废物2606吨,感光材料废物516吨,废机油、有机溶剂废物等26.5吨,4,主要内容,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及政策体系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5,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 及政策体系,1.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1.1 危险废物的定义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6,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7,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8,1.2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9,易燃性 是指易于着火和维持燃烧的性质,应该具备以下特性之一:酒精含量低于24%(体积分数)的液体,或者闪点低于60;在常温、常压下,通过摩擦、吸收水分或自发性化学变化引起着火的非液体,着或后会剧烈、持久燃烧;易燃的压缩气体;氧化性,10,腐蚀性 是指易于腐蚀或溶解组织、金属,且具有酸性或碱性的性质,应当具有以下特性之一:水溶液的pH值小于2,或者大于12.5;在55.7下,其溶液每年腐蚀钢的速度大于0.64cm,11,反应性 是指易于发生爆炸或剧烈反应,或反应时会挥发有毒的气体或烟雾的性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通常不稳定,随时可能发生激烈变化;与水发生激烈反应;与水混合后有爆炸的可能;与水混合后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危害;,12,含氰化物或硫化物的废物,当其pH在212.5之间时,会产生危害人体健康或对环境有危害性的毒性气体、蒸汽或烟;常温常压下,可能引发或发生爆炸或分解反应;运输部门法规中禁止的爆炸物,13,毒害性 是指废物产生可以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的有害物质并最终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的性质生物毒性 是指废物产生的有害物质可以对生物的生长和繁衍产生急性或慢性的有害作用生物蓄积性 是指外源性物质在生物体内或某一器官中浓集或蓄积,并对生物或生物的器官产生损害,14,三致性 三致性是指致突变、致癌和致畸性:-致突变是指外源性物质引起脱氧核糖核酸(DNA)或核糖核酸(RNA)的碱基排序发生变化,或者引起染色体数目异常或结构异常-致癌是指外源性物质作用于机体后引起失控的细胞快速复制效应-致畸是指外源性物质作用于生命体的胚胎期,影响器官的分化和发育,导致永久性的结构异常,15,中国工业毒物急性毒性分级,注:LD50为半致死剂量。,16,危险废物对健康的危害,注:H代表有毒。,17,危险废物中常见的有毒重金属元素,18,19,20,21,22,23,24,25,26,1.3 危险废物的分类 危险废物的分类方式大致有三种:目录式分类、危险特性分类、理化性质分类目录式分类:依据经验和实验分析鉴定的结果,将危险废物的品名列成一览表,用以表明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再由国家管理部门以立法形式予以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危险特性分类 是指按照废物的危险特性将废物分类的方法。巴塞尔公约就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将危险废物按照等级分为:H1爆炸物、H3易燃液体、H4.1 易燃固体、H4.2 易于自燃的物质或废物、H4.3 同水接触后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H5.1 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可因产生氧气而引起或助长其他物质的燃烧、H5.2 有机过氧化物、H6.1 毒性(急性)、H6.2 传染性物质、H8 腐蚀性物质、H10同空气或水接触后释放有毒气体、H11毒性(延迟或慢性)、H12生态毒性、H13经处置后能以任何方式产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种物质,如浸漏液。,64,按照理化性质分类 按照废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分类,可以把危险废物分为无机危险废物、有机危险废物、油类危险废物、污泥危险废物等,65,2、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2.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66,2.2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2.3 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标准,6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危险废物防治技术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69,2.4 相关的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70,2.5 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管理指导性意见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指导性意见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71,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 的义务和责任,1、申报义务:为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情况,固废法第4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排污申报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3、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72,4、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贮存场所的管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73,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的义务和责任,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如果同时产生了危险废物,则应承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1、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74,4、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75,5、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76,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5月30日颁布于2004年7月1日施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7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种类: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78,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综合经营许可证为五年收集经营许可证为三年 分级审批原则: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发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79,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三类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80,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81,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82,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83,在许可证有效经营期内需要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8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特殊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85,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5.1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重大,其造成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强、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有毒有害成分长期累积对环境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危险废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控制体系,通过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基本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86,把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从环境安全的角度,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把思想统一到推行循环经济和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实现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就是实现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一环;形成分工明确、上下协调、责任落实、管理有效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体系。,87,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和强化环境安全意识和环境风险意识,始终将环境安全作为环保工作的第一要务,以确保环境安全、杜绝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为根本,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对产生危险废物和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污染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时间表,监督其消除污染隐患。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对企业职工进行环境安全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防范和处置污染事故的能力,88,5.2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管理原则,依法审批原则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至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且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该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原则上应予批准;就近处理原则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审批执行就近处理原则。但就近处理并不是就在本地区处理,对相同规模、技术水平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企业和处理处置企业之间运输距离较近的企业为就近;,89,优先审批原则对离产生源运输距离相同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按照省环保局的分类管理意见,持甲类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优先乙类企业获得审批;对持相同等级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位于饮用水源下游或运离其它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优先获得审批。禁止转移原则按照省环保局的分类管理意见,持丙类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危险废物。,90,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程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危险废物移出所在地地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包装形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应急措施等)。移出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当商接受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商榷方式应采用函告形式,移出地、接收地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可征求当地县、区级环保部门意见,91,经批准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领取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转移危险废物。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需审批,但应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转移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废物,应当征求途经地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的意见,并在转移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知可用函告或传真等方式。,92,5.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身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原则要求,禁止企业自身建设处置高危险废物设施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第二十三条规定“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因此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自行处置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93,限制企业自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原则上,除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大型以上企业可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外,不鼓励其余单位自行建设处置设施。,94,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原则现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用于处理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改、扩建项目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受理的环保部门必须严格审批。已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应报省环保局复核。新项目配套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并报省环保局备案;,95,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省不定期公布的各种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自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用于处理、处置其它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按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废物处理。,96,5.4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分级审批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原则,按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必须依照“属地管理为主、专属管理为辅,省环保局稽查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单位的管理。,97,管理原则,分级发证原则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原则,按照法定行政许可权限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98,监管原则 1、属地管理,是指无论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哪一级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辖区内环保部门都必须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每一次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检查人员要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交本部门汇总归档。检查内容包括:持证企业经营状况记录簿、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经营方式、工艺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情况,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包括有无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运行和保管联单,有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发现非本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法经营危险废物时,应及时通报原发证机关,由其做出处理。,99,2、专属管辖原则,是指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行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初审和联单审批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那一级环保部门行使,不得越权行使。发放每一个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必须网上公示领证单位。根据所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在网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总体情况。,100,3、稽查管理原则,是指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或查处的违法行为有:(1)向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3)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发现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101,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危险废物污染源普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源数据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数据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领联单情况、运行情况、污染防治情况、人员培训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信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经营单位交给环保部门记录簿档案等。,102,情况报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档案,每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发放的医疗废物处置许可证、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和废干电池收集许可证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按月度汇总辖区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报送的联单,并每半年一次向省环保部门报送全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103,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的督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完善危险废物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违法案件查处或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应由其他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查处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实施收缴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应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04,备案制度 企业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后,应该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向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地级以上市和县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者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及在该区域内的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中转站的地址、企业在该地区的业务往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备案资料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企业和社会公布,确保企业在当地的合法经营权益,105,5.5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固废法第46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106,5.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999年6月22日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07,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转移报告制度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8,转移审批原则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地级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不需要取得审批,但应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填写转移联单并将相关联送交环保部门监督。,109,联单格式: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110,联单的填写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111,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112,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13,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114,5.7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5年4月1日启用)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115,(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116,(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17,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118,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119,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0,第八十四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121,5.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总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122,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各级政府通过经济和其他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积极采用低废、少废、无废工艺,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123,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124,居民生活、办公和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鼓励发展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专用车辆,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安全可靠,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鼓励成立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公司对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需有特殊标志。,125,危险废物的转移,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危险废物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126,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127,各级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128,危险废物的贮存,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129,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技术要求,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米/秒;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130,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及应急措施、以及关闭等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131,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132,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废物应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径进行处置,其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管理、贮存和处置还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的规定。对集中封存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或未超过二十年但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应限期进行焚烧处置。,133,对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原则上必须进行焚烧处置,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暂时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应超过三年,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库的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清查及其贮存设施的管理,并对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134,废电池处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按期淘汰含汞、镉电池。在含汞、镉的电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提倡废电池的分类收集,避免含汞、镉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废铅酸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废铅酸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生产工艺。,135,废矿物油处置,鼓励建立废矿物油收集体系,禁止将废矿物油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脱模油,禁止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废矿物油的管理应遵循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鼓励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采用新的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矿物油回收设施。,136,废日光灯管处置,各级政府通过制定技术、经济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高污染日光灯管,鼓励建立废日光灯管的收集体系和资金机制。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为该区域的废日光灯管的回收处理提供服务。,137,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10月19日 颁布实施废电池是指: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138,管理原则,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139,废电池的收集,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