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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秉龙 电话:010-62733717E-Mail:,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一、农业家庭经营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农业家庭经营,(一)农业家庭经营的 涵义与历史演变,1.农业家庭经营的涵义所谓农业家庭经营,就是指以农民家庭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又称其为农户或家庭农场。农业家庭经营是一种弹性很大的经营方式,可与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物质技术条件相适应,可以与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2.农业家庭经营的历史演变,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二)农业家庭经营大量 广泛存在的原因,1.农业的产业特点与农业家庭经营(1)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生长过程的结果,各个生产环节只有继起行,不可能像工业那样具有并列性(2)农业生产活动有严格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复杂交错,因此农业劳动支出具有不均衡性(3)在光照条件下,农业生产一般不可叠加,具有广阔的地域性,2.分工协作与农业家庭经营,从协作的第一种方式来看,即把不同专长的劳动者集中在一起共同生产一种产品,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的作业比较单一,不同时期的不同作业多数又往往可以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从协作的第二种方式来看,即把具有相同专长的劳动集中在一起,生产相同的产品。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协作多是简单协作。简单协作在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时优于独立劳动,但超过此范围,至多不过是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机械总和。在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甚至往往还不如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总和。,3.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家庭经营,(1)多数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由单个人进行(2)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关联性较小(3)许多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不受家庭经营规模的限制,4.家庭的社会经济特性 与农业家庭经营,(1)家庭成员具有利益目标的认同感,使得农业家庭经营的管理成本最小,劳动激励多样(2)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社会分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二)合作经济思想的产生与发展,1.合作经济思想的萌发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英国的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于1516年出版了乌托邦一书,设想了一个消灭私有制的理想社会“乌托邦”。意大利的托马斯康柏内拉(Tommaso Companelle)在1623年出版了太阳城,在该书中阐述了他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虚幻地描述了一个人们过着幸福生活的理想社会。,到19世纪初叶,空想社会主义学说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三个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法国昂利圣西门(Henri SaintSimon)于1821年出版了论实业制度一书,把设想的未来社会叫做“实业制度”。沙尔傅立叶(Charles Fourier)于19世纪初发表了论家务农业协作社和新世界等著作,对未来社会进行了描述,提出了和谐社会制度“法郎吉”的设想。英国的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继承并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萌芽,提出了建立合作公社的设想,并进行了大胆的试验,使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系统化并变成了暂时的现实。,2.西方近代合作经济思想的演进,(1)以蒲鲁东为代表的无政府合作思想(2)以路易勃朗和斐迪南拉萨尔为代表的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3)以威廉金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4)以季特为代表的尼姆学派,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 关于合作经济的理论,(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经济的一般理论国家政权对合作社性质的决定作合作社产生的条件 合作社应为公有制 生产合作是合作制的主要形式 合作制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2)马克思、恩格斯 关于农业合作的基本理论,对于小农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通过合作社改造小农应遵循的原则 引导中农、大农入社,逐步消除雇工剥削 剥夺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3)列宁关于合作制的理论,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合作社思想 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社思想 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转变 实行粮食税和小业主的合作社 列宁论合作制一文的基本思想 合作社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 合作社适合农民的特点 使全体居民都加入合作社需要很长时间 国家要从各个方面帮助合作社发展 完成合作化,要进行文化革命,4.当代西方合作经济思想的流派改革派,(1)社会主义学派。这一学派认为社会主义是合作运动的最终目标,合作仅仅是为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或准备阶段。(2)合作联邦学派。这一学派认为合作经济应是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经济体制。第一,它把合作运动的进程视作终结,合作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为达到另一种体制的手段或途径;第二,它把私有财产作为其经济结构的基础;第三,主张消费者至上。,进化派,(1)竞争尺度学派。这一学派以美国的艾德温诺斯(E.G.Nourse)等人为代表。他们以合作为尺度来衡量资本主义体系的功效,把合作运动视为抑制资本主义阴暗面的手段。他们认为,合作经济不可能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机制,只能起辅助作用。(2)萨皮罗学派。合作社应按商品种类而不是按地域关系组织起来 合作社成员应只限于农场主 民主管理 与合作社签署长期的、带强制性条款合同的入社农户应达到相当的比例 使用专家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高度集中的管理结构,(3)美国学派。他们认为,合作是一种市场现象,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间的不完全联合,合作这种形式仅合并了各个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功能,但企业本身还是完全独立的。因而,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体化与分化、独立与合并间的中介,合作只是业务的联合,而不是人的联合。西方现代的合作运动是向两个方面演进的,一方面是它越来越脱离其发展的政治目的,变得只注意合作的经济取向。另一方面是合作社的发展重心由生活消费方面转向农业领域。,(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涵义、产 生的原因、运行的基本原则与特征,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涵义合作社就其本质意义上来说,是劳动者(包括城市工人、手工业者、农民等小生产者和贫穷阶层)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和规章制度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经营企业或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特别是指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以至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合作社成员是具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并按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对合作社的盈亏负有限责任;合作社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其成员内聘任,也可以聘请非成员担任;合作社是有独立财产的经济实体,并实行合作占有,其独立的财产包括成员投资入股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作社实行合作积累制,即有资产积累职能,将经营收入的一部分留作不可分配的属全体成员共有的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和改善合作事业,不断增加全体成员的利益;合作社的盈利以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为主。,2.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原因,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为了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有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农业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基本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1)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2)成员民主管理(3)成员经济参与(4)独立性与自主性(5)教育、培训与信息(6)合作社间的合作(7)关注社会,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设立和登记组织机构 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设立和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2)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特殊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力的特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财务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运行的基本特征,(1)合作目标的双重性,即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性和盈利性(2)合作经营结构的双层次性,约定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3)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性,自愿基础上的有效结合,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外延与成因,1.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龙头”组织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通过实行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是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的大生产的组织形式,是多方参与主体自愿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是市场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2.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延特征,(1)生产专业化(2)企业规模化(3)经营一体化(4)服务社会化,3.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成因,(1)组织理论分析首先,随着农业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农户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从而使回避市场风险、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其次,对企业来说,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产生了通过适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的需要。,(2)交易费用分析,从农户角度的分析“龙头”企业分析 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理论,1.交易费用理论所谓交易费用,就是使用价格体系时所发生的发现相对价格、进行谈判、签订契约、实施监督、设立解决纠纷的安排等费用。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产生了一些用于降低这些费用的不同制度安排和组织。,2.产业组织理论,(1)市场结构(2)企业行为(3)经济绩效,3.制度变迁理论,(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的联系的制度(产权,资历等);(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学校,农业试验站等)。,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会发生制度创新:,(1)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2)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了,(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模式与运行机制,纵向协作方式按照连接紧密程度分为公开市场、合同制和纵向一体化。公开市场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它对于耐储藏、产品差异性小的农产品是主要的组织形式;纵向一体化是一种非市场安排,它通过农工商、产加销一体化的方式,产品在组织内部实行非市场方式流动;合同制是介于公开市场与纵向一体化之间的组织方式,它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公开市场,农产品的公开市场方式也就是现货市场,它是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产出后直接将其投放到市场上销售,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商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收购的联结方式,这是一种市场协作,是不同阶段生产者之间的协作中最松散的形式。它适合于那些产品差异性不大,产品容易储藏,产品的质量等级也容易划分和检验的产品。,2.合同制,(1)合同制的分类市场型合同 第一,固定价格类型 第二,成本加利润型 第三,保护价格型 第四,上下限价格型 生产管理型合同 资源提供型合同,(2)影响合同制的主要因素,第一是不确定性 第二是交易发生的频率 第三是交易所需要的专用投资的数量,(3)合同制产生的原因,技术的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市场结构的变化,(4)合同制在农业中的利用情况,美国农业生产中的合同制较普遍,但不同的行业发展情况有很大差别。中国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合同制是一种非常普遍和重要的组织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龙头”企业加农户基本上就是合同制的应用。,3.纵向一体化,(1)纵向一体化的原因交易费用的考虑 经营策略的考虑 产出品和投入品的价格歧视 不确定性的考虑,(2)实行纵向一体化的利弊,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协作与控制的需要 审计和资源分配 激励作用 纵向一体化可能带来的问题增加组织成本 增加策略成本 增加生产成本,(3)影响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因素,资产的专用性 农产品的品质差异性 生产的分散程度 企业的最佳规模 最终产品的市场集中程度,(4)农业纵向一体化的现状,就目前情况来看,纵向一体化在农业领域并不是主要的组织形式。即使在农业非常发达的美国,纵向一体化也不是占主导地位的组织形式。美国种植业中纵向一体化所占比重从整体来看,到1980年只有2%。比重较大的有,直销蔬菜35%,加工蔬菜15%,土豆35%,柑桔35%,甘蔗60%,种子10%,而其它种植业产品中纵向一体化所占的比重一般只有1%左右。而对于畜产品来说,从整体来看纵向一体化所占比重1980年只有4.9%。单个产品中纵向一体化水平较高的产品有:羊9%,鸡蛋44%,肉鸡10%,火鸡28%,其它产品纵向一体化的水平较低。,4.公司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1)公司与农户是一种纯粹的买卖关系(2)公司与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对称(3)公司与农户利润不能共享,风险不能共担,5.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经营,(1)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增强农户在市场上的力量 实现规模经济 有效地防止机会主义行为,(2)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 经营中所处的现状,合作社在许多国家的农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发展也很不平衡,但总体来说,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从北美到欧洲乃至亚洲,农业合作社都有成功的发展经验,在未来的农业发展中仍将起着巨大的作用。,(3)合作社在中国农业产业化 经营中未占主导地位的原因,中国缺乏发展合作社的制度环境 产权制度的障碍 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较低 农民的文化、科技和管理素质较低 农业合作化的错误实践破坏了合作社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祝大家安康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