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ppt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法第36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法第38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除此之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略),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三)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1.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范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某国有企业录用本企业财务科长的女儿从事出纳工作?),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四)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1.内部稽核的概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 进行自我检查或者审核的一项工作。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2.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略)3.内部稽核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的区别【例1-33教材例题判断题】P40(撤销审计科,原有职能并入财务科稽核岗位可以吗?),二、代理记账,(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4个)(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4个)(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4个)1、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2、负责货币资金业务 3、及时提供原始凭证 4、及时更正、补充退回的原始凭证,二、代理记账,(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4个)1、代理记账2、保密3、拒绝不合法要求4、解释会计处理原则,三、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会计法第38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三、会计从业资格,(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8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三、会计从业资格,两种情况除外:会计法第40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会计从业资格,(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5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1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三、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3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三、会计从业资格,(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6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四、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五、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根据需要设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12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法第37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有计划轮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3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4建立岗位责任制【例1-42教材例题多选题】P5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工作),五、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1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关注不属于会计岗位的举例)【例1-43教材例题不定项选择题】P54(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是),五、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三)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 是一种行政职务。1总会计师的设置会计法第36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五、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2总会计师的任免3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除了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这一条件)4总会计师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上的权限(略)【例1-44教材例题判断题】P55(增设一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一)交接的范围会计法第41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5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3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二)交接的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2移交点收(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9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会计法第41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1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2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三)交接人员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35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行政责任(两种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二)刑事责任,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详见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详见会计法第43条)会计法第43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详见会计法第44条)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详见会计法第45条),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5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详见会计法第46条),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6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本章小结:,1.本章是本考试科目最重要的一章(考试分数约占30%);2本章内容的法律制度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本章学习方法建议:(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各项条款;(2)准确记忆并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反复习题训练。,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