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资源法概述.ppt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2.1环境资源法的含义(明确)2.2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了解)2.3环境资源法的地位与体系(掌握)2.4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重点难点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及其含义;环境资源法立法体系。,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的含义,2.1.1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2.1.2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2.1.3 环境资源法的特征,2.1.1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我国环境法发展历程:1、从新中国成立到 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兴起以及环境资源法的萌芽时期。2、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资源法的艰难起步阶段。3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法迅速发展并初步形成体系的时期。420世纪90年代至今,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时期。,2023/6/28,第二章,4,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法概念的表达可归纳为三种情况:第一种为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种为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等组成的法律部门,相当于广义的环境法。”,第三种为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污染防治法、资源(能源)法、自然保护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2023/6/28,8,环境资源法的四层意思:(一)环境法是法的一种(二)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渊源的总称或综合体。(三)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四)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2023/6/28,9,二、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1.含义: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2.主要内容(1)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客观性、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污染防治关系主观性、环境效益优先性,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环境资源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又有许多不同于传统法律的特点。其与一般法律的本质的不同集中反映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问题上。目前法学界大体有三种观点:1、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一切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共性: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二)综合性 目前整个环境法体系已经向涉及环境、经济、社会这三个领域的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发展。环境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的主体广泛,客体及内容丰富。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社会机制等三大机制,它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的各种手段。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不但包括具有特色的环境法规范,而且包括有关的宪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诉讼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三)科学技术性 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又是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环境法既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又要遵循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作为环境法科学技术性的反映,是它含有许多法定化的技术性规范和技术性政策。如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环境法中的许多规定措施都来自环境科学研究成果,没有环境科学技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法规。,(四)公益性环境问题和资源危机已经发展到危及整个人类生存的程度,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环境质量的恶化,对任何地区、任何国家(无论体制如何)、任何阶级、任何团体或组织,甚至个人的影响都是同等的;环境质量的改善,不仅对所有阶级社会带来利益,而且造福其子孙后代。为支持、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一种公益事业。,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2.2.1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及其构成2.2.2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2.2.3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2.2.4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2.2.1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及其构成,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及其构成(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概念1.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资源社会关系。,反对观点:“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王灿发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也认为:“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人与动物之间、人与各种客体之间,都不可能产生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成为法律关系李爱年教授(湖北师范大学)之所以反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一个互相排斥、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个可以并存、共容的现象;随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的融合,当代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和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新的社会学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认为,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如物质社会关系、思想社会关系、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当代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同样,法律关系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单纯地定义为、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蔡守秋教授(武汉大学),案例思考,1995年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龙”号在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即返港避风。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击沉没。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了救援工作,“远龙”号船员全部获救。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载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场。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富运渔业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为由加以拒绝。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2.2.1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及其构成,(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主要来自德国和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主要来自苏联,主要有法律关系四要素说(即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组成)、大三要素说(即认为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组成)、小三要素说(即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权利、义务组成)、二要素说(即认为法律关系由权利、义务组成),法律关系三要素说的经典论述,它突出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抓住了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但是,该定义并不是法律关系的一个完整的定义。因为“法律规范”的内涵或范围小于“法”的内涵或范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内涵或范围小于“社会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内涵或范围。,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二)主体的种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评:无法较好地体现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特征生态环境保护法主体和污染防治法主体分类依据: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生态环境保护法主体和污染防治法主体,生态环境保护法主体代表国家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管理主体)和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接收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主体(开发主体)。污染防治法主体代表国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管理主体)和在防治环境和其他公害方面接受国家管理的主体(受制主体)。环境资源法主体可分为:管理主体(各种国家机关)和受制主体(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二)主体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含义:在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并不存在专门的权利主体或专门的义务主体。,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环境资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环境资源法权利:法律规定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主张其法定利益的可能性。(主体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界限是法律规定)环境资源法义务: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对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拘束力或要求力。,(二)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主体的权利:规范制定权行政处理权:为相对人设立、变更和取消权利义务的权力。处罚强制权:对违反环境资源管理法规行为人以制裁,对拒绝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行为人以强制执行的权力。特别物权:国家对特定物的管理权,如海域、森林、矿藏。环境司法权:解决因执行国家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权力。,(2)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主体的职责)管理性义务:制定法律法规、管理各种开发利用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服务性义务:进行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接受监督的义务:接受立法机关的权力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社会监督、司法审查、行政监督以及行政赔偿,案例分析,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直辖市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受控主体的权利: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讨论和建议、对环境资源工作进行批评、监督环境资源使用权: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质量的保护改善、以及在健康有没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保障权受益权申诉和控诉权,(2)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服从制裁的义务,(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带。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法规的侧重点不同:管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受制主体的义务管理主体与受制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即并非管理主体的权利就是受制主体的义务,四、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和种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1、环境资源2、环境资源行为管理主体的行为:环境管理机关的职权行为受控主体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非经济性。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的客体。,问题:分析主体、客体和内容1、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6条:“在城市市区内新建火电厂,应当根据需要与条件,实行热力与电力联合生产,安排供热管网与该热电厂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3、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第1款:“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地位与体系,一、环境资源法的地位二、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一、环境资源法的地位环境资源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法学上对某类法律规范的概括和综合法学研究深入发展的产物集中体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调整方案有自己特殊的任务和目的有自己的特征有独立的法律体系,2.3.2 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一、体系的概念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法律整体。,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保地方法规,环境标准,其他相关法规,中国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二、体系的类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功能体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宪法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诉讼法律规范其他法律规范,(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体系宪法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适用原则:大法优于小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我国宣布保留的条款除外),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后者不能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由此,也把宪法称为“母法”。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也与一般法律不同,要经过特别程序。我国宪法的制定,采用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和“全民讨论”的形式。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2/3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和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主要规定国家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方面的基本职责(即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基本政策以及单位和公民的环境权利等基本问题,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2、环境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982年宪法把法律规定为两类: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某些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社会关系的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和基本法相同,它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3、环境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很多(例如,条例、规定、办法、决定、命令、指示、通知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地方环境法规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它除了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法规外,还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例如,制定的各种实施细则。地方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只在本管辖区内有效。它们也是法的渊源之一。,5、环境部门规章 环境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行政规章。根据宪法第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的命令、指示、规章,统称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它一般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在各部体系中占有相当的数量。,6、地方政府环境规章地方政府环境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地方行政规章。7、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六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环境行政诉讼中,环境法律、法规称为“依据法”,环境部门规章称为“参照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有参考的价值。,(二)从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功能看环境法规体系1、综合性环境法律或者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法律综合性环境法律又称环境基本法,是从全局出发,对整体环境以及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处于牵头地位。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认为环境保护法(1989年)等法律属于环境综合性法律。,2023/6/28,55,2、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是相对综合性环境法律而言,专门对某种环境要素或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某个方面的问题做出规定的法规。3、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4、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规)划和有关这类计(规)划的法律规定,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立法等)是国内环境法的一个重要渊源。“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国际条约指我国政府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其他国际文件。国际条约本来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也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国内法渊源之一。而且有的国内法还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6、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定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物权关系、相邻关系、民事责任等章节中有关环境资源的规定;刑法分则中有关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的规定;诉讼法中有关处理环境资源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的规定。,2023/6/28,58,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几个主要的行业部门体系(一)环境保护法体系1、污染防治法系统2、自然保护法系统3、区域保护法系统4、环境保护管理法系统,(二)资源法体系1、土地资源法体系 2、水资源法体系3、生物资源法体系 4、矿产资源法体系5、能源法体系 6、海洋资源法体系7、气候资源法体系8、旅游资源法体系,(三)国土开发整治法体系这个体系的法规主要有:国土开发整治法,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法,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农村道路建设管理条例,经济落后地区开发整治法,防洪法,防旱法,防地震法,防治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条例,海啸条例等。,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首先在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尤其是各种由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使得社会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恐慌,引发了社会的、法律的乃至政治的危机。各西方发达国家针对环境问题,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开始了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一)外国环境法发展概况,外国环境法的历史可以溯及至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在中古时期的十一世纪,由于西欧兴起了城市,因此环境卫生和空气污染问题便开始产生。由于城市化的原因,欧洲一些国家便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环境的立法。,(二)美国环境法发展概况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作为联邦及各州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 的基本行为准则,该法在美国被称为环境宪法或环境基本法。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开始重视联邦统一立法。自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出台后,美国在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上实现了从治理为主到预防为主的转变,对环境实行综合性保护,并大量制定和修改了单行法规。到七十年代末,美国已制定了几十个联邦环境法律及近千件联邦环境法规,扩大了环境法的领域。,(三)日本环境法发展概况日本较早的自然保护制度是在明治6年(1874年)由太政官司布达设立的自然公园制度。之后由于都市化进程以及受1872年美国设立黄石国家公园以及欧洲国家公园制度影响,明治44年(1912年)日本帝国议会审议了“关于将日光山建成大日本帝国公园的请愿”以及以富士山为中心的“关于国家设置国立大公园的建议”。1919年日本制定了狩猎法,其目的是禁止和限制捕获野生鸟兽。1920年,日本制定了都市计划法,规定了“风致地区保全制度”。日本战后为恢复因战争带来的国土荒废和产业破坏,追求“经济高度增长”、“产值第一”,以赶上和超过当时欧美发达国家水平。急剧的经济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在日本各地的工业地带相继发生了悲惨的公害病,因公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在大幅度上升。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日本制定了关于保护水质和防止水污染的水质综合法和工场排水法(1959年)。1962年又制定了煤烟控制法。1967年,日本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开始了对公害的综合治理。1993年日本制定了新的环境基本法,从此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它相关部门法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四)英国环境法发展概况英国是一个不成文法国家,其早期的环境法是针对特定的污染事故而制定的。制碱法为其典型代表。1863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制碱法,1876年又制定了河流污染防治法。进入20世纪70年代,英国环境法有了较快发展,法律的重心转向了保护人们的健康与安全,法律体系逐步统一化。1990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城镇规划法;1991年制定水资源法、水电法、野生动物及乡村环境法等,到70年代末英国已有几十项环境法律、法规。英国的环境基本法是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它是在1974年的污染控制法的基础上制定的。,2023/6/28,66,(五)欧洲国家环境法发展概况进入20世纪以后,环境立法在欧洲各国得以迅速发展,瑞士1902年制定了森林法;罗马尼亚1930年通过了第一部关于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从20世纪60年代起直90年代初,各国的环境立法初步发展。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各国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建立,环境法的重点也开始转移到法律的实施上来。,2023/6/28,67,(六)发展中国家(地区)环境法发展概况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受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影响以及在发达国家的援助下,鉴于国内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开始重视环境立法。在拉丁美洲国家,殖民时期结束后的第一步是采用以资源保护为本位的立法取代以利用为本位的立法。许多国家修改了土地、水以及矿业法,并且采用法典编篡的形式编著资源法典,其总的原则是资源保护第一位,资源利用第二位,2023/6/28,68,2023/6/28,69,法律规范的构成一部法律,除规定概念、原则、目的之外,其主体内容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一般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行为模式:不是指一个具体人的具体行为本身,而是从大量行为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行为标准。行为模式可分为种:可以这样行为,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应该这样行为,表现为法律上的义务,属于命令性法律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也表现为法律上的义务,属于禁止性法律规范。,2.4.1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概念,又称为环境资源保护基干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导论主要知识点,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1、环境资源的不同理解、环境资源的概念、环境资源的分类。2、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环境资源法概述主要知识点,1、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环境资源法的特征。2、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及其构成;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分类及其特征;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不同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3、环境资源法的地位;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4、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概念;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地位;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结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