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节合同效力.ppt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基于错误(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效力,一、错误的类型,大陆法系的错误类型动机错误当事人错误内容错误表示行为错误传达错误非基于表意人的意思而发出(无意识行为)受领人错误(重大误解),二、动机错误与法律错误,(一)动机错误在动机错误中,错误只关系到意思形成阶段,并不影响法效意思与发出的表示内容的一致性,因此不可撤销。瑞士债法第24条第二款:仅为对订立合同之动机的误解,不属于重大错误。,案例1、甲自己在A地有房产,但他以为自己将要调任到B地,于是在B地提前租了一套公寓,但最终并未调任。2、甲为新郎和新娘购买一套昂贵的餐具作为结婚礼物,但他不知道婚礼已经取消。,(二)法律错误李永军教授认为,“任何人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法律错误的类型1、误用法律概念,一般可撤销。,案例1:店主想将商店“连同从物”一起卖掉,他对“从物”的理解就是定着在房间里的物品,如壁柜、厨房设备等,不包括其他动产。但是,作为法律概念的“从物”所涵盖的范围要远比这宽得多(德国民法典第 97 条),店主能否请求撤销其表示?,案例2遗赠人误以为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于是在遗赠时使用了“法定继承”一词。此后,遗赠人向帝国法院请求撤销遗赠。,2、法律效果被明确表述并成为内容的一部分。甲将他的汽车卖给了乙,买卖合同中明确排除出卖人的权利瑕疵责任。而甲以为免除权利瑕疵责任的同时也免除了“物的瑕疵责任”。该误解能否导致合同可撤销。,3、法律效果错误:不能撤销、由于法律的自动适用,某种法律效果被附加到意思表示上,规定了表意人未曾意料到的义务,置其于新的法律关系之中。法律效果错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律效果错误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体现的不是表意人的意思与相对人的信赖之间的磨擦,而更多是表意人的意思与法律力量之间的冲突。,案例1房屋所有人甲把已出租的房屋卖给乙,当乙得知他将取代原所有人的地位出租义务(买卖不破租赁),能否以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案例2RG 3.61916,RGZ 88,278,284)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三个抵押权,处在第一顺位的是所有权人抵押权。所有权人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放弃自己的第一顺位抵押权德国民法典875 条 1 款),以便将其让给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人。但该行为的后果是,当所有权人抵押权消灭之时,第二顺位抵押权依法自动升进。所有权人请求撤销第一顺位抵押权的放弃申请。,判决:如果法律行为的做出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或无知,而这一法律行为所带来的并非是其原先打算追求的,而是一个与此有实质差别的、根本不希望的法律效果,那么可以视为内容错误。相反,如果法律行为招来的只是所欲追求的法律效果之外的那些不知道也不希望的其他后果,那么撤销就是不可能的。,案例3东京地裁昭和35 年12 月24 日判决法曹新闻158 号12 页。日本法不承认儿媳和婆婆间有赡养义务,但儿媳误认为自己有赡养义务,于是将一块地产赠与婆婆以替代赡养义务。后来意识到自己对法律的认识错误,遂向法院主张错误无效。,【案例】人民法院报2006 年 6 月 27 日 C03 版李甲与张某同村居住。某日,张某驾车外出未带驾驶证,其妻委托李甲给张某送驾驶证。返回途中,李甲与张某分别驾车行使时,与管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李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部门认定:管某与张某、管某与李甲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认为李甲是为自己送驾照而死亡,自己对李甲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在事故发生后的次日,给付李甲之妻王某1万元。在1个月之后,张某又与王某达成经济补偿协议:由张某补偿王某及其子李乙8万元(包括已给付的1万元)。且双方约定开发区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张某从补偿款中拿出60%的数额给付王某、李乙,余款在8年内付清。但事后张某经过咨询才意识到自己对于李甲之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在领到补偿款7万余元后,就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王某和李乙便起诉张某,要求张某给付60的补偿款4万余元。,【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和李乙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认为自己理解法律错误,存在重大误解,要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对李甲的死亡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其与王某达成的补偿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张某在领到拆迁款后未按约定履行,故原审法院按协议判令张某给付相应补偿款是正确的。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2A在信件中提出以一定价格出卖一匹名为“女水妖”的赛马的要约,B回电“接受要约”。B以为这匹马是A的那匹著名的得奖马。但事实上,“女水妖”从未在比赛中得过任何奖项。B在得知实情后,请求撤销合同。,(二)美国合同法中的错误类型1、共同错误(mutual mistake)双方当事人都不了解交易的真实信息。基于双方错误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重大错误(Major mistake):一般允许解除(rescission)轻微错误(minor mistake),2、单方错误(unilateral mistake)一方享有信息,一方无知。基于单方错误订立合同的效力:(1)享有信息的一方明知或应知对方陷入错误违反告知义务构成单方误解买方误解:卖方构成欺诈卖方误解:合同有效(2)无知的一方通过合理的检查即可获得信息合同有效,Wood v.Boynton,1885伍德以1美元的价格卖给珠宝商博因顿一颗未经雕琢质地不明的宝石。后来发现这块宝石是一块钻石,价值1000美元。,Sherwood v.Walker,1887出卖人沃克拥有每头价值750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的能够生育的奶牛和每头价值80美元的不能生育的奶牛。买方舍伍决定购买一头不能生育的奶牛。在成交之间,沃克才发现这头奶牛有孕,于是拒绝交易。,比较分析:“舍伍德诉沃克”案与“伍德诉博因顿”案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误解,而在于,从误解中获利的可能性如何。由于钻石对于珠宝商有更大的价值,法院允许财产流向能更好发挥其价值的一方。,德国判例一对夫妇以390马克的价格出售两个中国花瓶,他们以为花瓶是19世纪的文物。但实际上花瓶制造于明朝,价值20万马克。,分析:(1)存在共同错误双方存在共同错误时,由于买方并没有从交易中,即从继续持有这些实际价格超过合同确立价格500倍的花瓶中获得任何好处,因此,不应认为卖方享有纯粹的撤销权。应基于主观交易基础的缺陷而授予卖方时间上更为有限的撤销权更为妥当。(2)仅存在单方错误如果买方知道花瓶的实际价值,而卖方认识错误。卖方基于恶意欺诈而享有撤销权是对买方更为严厉的制裁。德国学者认为,买方负有说明义务,他对此保持沉默则构成对这一义务的违反。,三、我国法上的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应如何理解此规定中的“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案例】张杰与张会香于 1988 年 11 月登记结婚,次年 4 月张会香生育张微微。1998 年 2 月,张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宝山区一处房屋。2002 年 4 月,张杰、张会香及张微微登记为该房屋的共有人。2010 年 4 月,在张杰与张会香的离婚诉讼中,经亲子鉴定,排除了张杰为张微微的生物学父亲。同年 5 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张杰与张会香离婚(系争房屋未做处理),该判决已生效。张杰随后以重大误解为由,于同年 7 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张微微的系争房屋 1/3 份额。张微微及张会香辩称:即使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因原告起诉时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八年,故其撤销权已消灭;即使张杰能够行使撤销权,也仅能撤销系争房屋 1/6 份额的赠与。,【法院判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杰对张微微就系争房屋权利的赠与系基于张微微为其亲生女儿的认识,现张微微已确定非其亲生女儿,故可以认定,张杰对其赠与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对被告的赠与依法可予撤销。相关部门就亲子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为 2010 年 4月,此时距张杰起诉尚不足一年,故张杰撤销权并未消灭。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张杰对被告张微微系争房屋 1/6份额的赠与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张杰不服,认为撤销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杰与张会香同意张微微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是基于张微微是张杰与张会香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所作的赠与。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故张杰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张杰、张会香对张微微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 年第 4 期。)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超过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此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一审判决:由于银川铝型材厂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存单中奖情况,而将已升值为10100元的存单仍通过票面值100元发放给王春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银川铝型材厂的行为属重大误解,是可通过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王春林在对方对自己的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依跟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银川铝型材厂未能合法取得10000元奖金不属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经查:1993年4月27日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在宁夏日报刊登了标题为“153万元巨奖在中行,张张红。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举办第二期定期定额有奖储蓄”的公告,公告说“从1993年5月1日起,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在全区的各机构、网点,将同时发行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存期二年,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支取,中奖率100。”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分行中湖储蓄所购买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时,该存单背面持单人须知第二条规定,“每发完一组,我行即会同公证部门当众摇奖,确定中奖号码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1日,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公开摇奖,并在宁夏日报四版公布了中奖号码,规定了领取特等奖、幸运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期限为3个月,即7月15日至10月15日,超过期视为弃奖。上述规定银川铝型材厂应该明知,且该厂其余几十名工人领取的有奖储蓄存单也都含有奖金,虽数额不等,但是获奖性质相同,银川铝型材厂对其他工人领取的奖金并不主张返还,足通过证明其对有奖储蓄存单能够中奖一事并不存在误解。,最高法院于 1995 年 1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宁高法19951号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银川铝型材厂因经济困难,欠工人的工资无法发放,就将购买的有奖储蓄存单等值顶替工资发放给职工。铝型材厂明知该奖券中奖率为100,在发放时未对中奖权利进行约定,说明其已将中奖权利一同转移。王春林领取的奖券中了一等奖,获得奖金一万元应归其所有。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王春林合法取得奖券,奖金一万元应归王春林所有。,【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1月9日下午,原告为友人在某电子商务网站用自己的信用卡订购某航空公司(被告)当年1月17日下午的上海至哈尔滨飞机单程票两张。但两位旅客1月17日下午抵达上海浦东机场时才发觉购票的实际日期为2008年2月17日,后两人另购机票至哈尔滨。事后原告在网上通知被告航空公司,告知其具体情况并要求退票,被告以该机票是低折扣、高限制的特殊舱位为由,只同意退还机场建设费和燃油税300元,拒绝退还机票。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其与被告之间的机票订单的行为,由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机票费1180元。,【法院判决】原告在订购特价机票时,被告已特别告知4折以下机票不得退票、转签和变更,原告确认后应受此相关条款的约束;主张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标的物的性质、质量、价值等主要条款发生了误解,误解造成了对当事人的的重大不利后果。订购机票即使在日期和价格等方面即使出现错误,都不属于对合同标的存在或性质有关的事实上出现的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作为重大误解的理由。因此,对原告撤销购票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分析:1、本案中原告对机票时间的错误认识能否认定为“重大误解”?行为人订错机票,如何认定其主观状态?主观上一般不可能为故意是否能认定为重大过失应根据其航空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来确定合同法第58条就赔偿上采“过错责任”2、旅客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295条3、“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退”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关于国航实施新国内公布运价使用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