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回避.ppt
第六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一、回避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二、回避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和实行回避制度,基本出发点是要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防止有关人员因同案件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固执已见,甚至徇私舞弊,从而保障案件得以客观公正的处理。(二)增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其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三)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对有关人员的监督,体现诉讼的民主性。,三、回避的适用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六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人民陪审员、勘验人员、执行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当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等存在法定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应当回避,不参与案件的讨论和表决。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执业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不得违法会见法官、检察官,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这些可以视为涉及律师回避的特殊规定。,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指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 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本项范围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扩至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另外,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者某诉讼参与人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他们或其近亲属仍有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定了此项理由。,(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由于对案件他们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所以就容易先入为主,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因此,应当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由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在现实中可能存在的表现还有很多,立法中无法一一列举,因此,本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必须注意,“其他关系”只有达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才符合本项规定的精神。,(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这是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鉴于惩治司法腐败的需要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二、回避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两种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当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时,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二、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三、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这样规定,可以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