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docx
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医院的经济运行监管,确保资产安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益,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完善医院内部管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第三条本办法中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被任命或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总会计师是医院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医院院长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价格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第五条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总会计师职责履行。在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中,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六条总会计师依法对医院负责,同时对医院党委和法定代表人负责,根据医院党委会决策,协助医院法定代表人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医院党委及法定代表人应支持保障总会计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七条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医院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参与战略管理、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总会计师在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2)组织制定医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组织和规范医院经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九条总会计师在医院成本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医院成本管理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2)组织实施医院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运营管理的意见和措施。第十条总会计师在医院价格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的价格申报工作;(2)组织价格政策的宣讲和使用指导;(3)组织对临床医技科室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4)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研工作。第十条总会计师在医院资金管理上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医院资金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在医院预算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医院发展战略,组织、拟定、下达医院的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管理情况,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2)定期向医院领导、职代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医院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第十二条总会计师在医院绩效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医院绩效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医院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经济核算工作定期向医院领导报告绩效运行情况。第十三条总会计师负责对单位财务人员的管理(1)总会计师负责对医院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2)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3)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十四条总会计师履行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管职能(1)对医院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经济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2)组织审核医院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和方案;(3)积极报告重大经济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第十五条总会计师负责医院会计内部控制建设(1)研究制定医院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医院财会内部控制体系;组织评估、测试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2)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会计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3)组织建立和完善医院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第十六条总会计师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第十七条总会计师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总会计师不分管审计,由各医院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九条总会计师工作权限包括:对重大经济事项的表决权;对重大财务收支的联签权;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对财经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的建议权。具体包括:(1)总会计师须参加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医院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医院重大经营决策。(2)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医院所有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报单位主要领导人批准。(3)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医院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4)财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价格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5)总会计师有权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按照职责对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医院的财务运营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院党委或者院长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6)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领导人处理。第四章总会计师的任免第二十条医院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二十二条总会计师必须从财务人员中公开选拔。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期年限由相关部门确定。第五章总会计师的奖惩第二十四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2)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医院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4)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5)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在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1)财务会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医院利益遭受损失的;(2)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3)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医院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4)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第二十六条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或者医院不能保障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而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总会计师不承担本章所述工作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