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ppt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向前 2010.11,一、制定过程,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其公民的意见。,一、制定过程,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2009年4月1日实施。,TSG Q7016-2008的内容,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TSG Q7016-2008的内容,正文共22条、附件7个: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附件A 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7)附件B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9)附件C 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16),TSG Q7016-2008的内容,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20)附件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1)附件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22)附件G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2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的理解,(一)关于监督检验的含义。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监督检验收费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这些内容被监督检验单位和监督检验单位均无权改变。,监督检验的理解,(二)关于监督检验对象。本条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的对象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由于电梯和客运索道的制造主要由机械加工中心等专用设备生产,其质量受人为干扰较少,质量稳定,没有必要进行监督检验,所以本条例没有设定这两类设备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理解,(三)关于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水压试验、载荷试验、出厂编号和监检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台(只、套、件)确认;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的监督检验,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13号令的监督检验,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13号令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九条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注:这里的特种设备相对于条例中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但包含5大类。,13号令的监督检验,条例的监督检验,条例监督检验的四个对象,监督检验的方法,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督检验的理解,具体的检验;只对检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过程的监督;是对质量体系中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较大的过程(部分)进行的监督验证;监督检验的方法有3种:监督检验的内容分2级(A级和B级)。,几个概念和定义-基础知识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新产品试制、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等活动。(按TSG Z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要求),几个概念和定义-基础知识1,法定检验-是指按照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几个概念和定义-基础知识1,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按条例释义制造监督检验-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按TSG Q7001-2006),几个概念和定义-基础知识1,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即是为了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所进行的试验。它是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几个概念和定义-基础知识1,定期检验-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按TSG Q7015-2008),几个概念和定义-基础知识1,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按92号令,几个概念和定义-基础知识1,过程-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程序-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产品-过程的结果;纠正-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几个概念和定义-基础知识1,返工-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降级-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不同于原有的要求而对其等级的改变。,监督检验与原验收检验的比较,验收检验-是检验,以检查居多;监督检验-监督验证,部分也可采用检验方式,以核查、现场监督、检查3种方式进行。,首次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设备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见附件A,监督检验的适用范围,起重机金属结构在起重机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 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在使用现场进行施工(包括移装)、允许范围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分段组装等),纳入安装监督检验范围,由负责安装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监督检验的前提要求,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范围内。正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对其试施工的起重机械进行监检。,监督检验的内容,第六条 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监督检验的内容,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项目除本规则已经明确规定的外,其他具体监检项目根据改造、维修的具体项目进行,其中是否进行静载荷试验,根据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由监检机构在制订监检方案时明确。起重机械移装(是指在用或者闲置的起重机械移地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参照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其中静载荷试验可不进行。,监督检验的方式,第七条 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分别如下:(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对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检验的方式,施工监检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监督检验的有关方责任的规定,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监检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施工检验试验项目要求,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应当不少于并且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申报监督检验资料的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持以下资料向监检验机构申请监检。,申报检验资料,(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三)施工合同(复印件);(四)施工计划;(五)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四)、(五)项资料,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退回施工单位。资料为复印件的,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检规定,第十一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施工监检起重机械的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监检工作指导书)。监检方案应当按照监检机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监检机构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与施工单位商订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的,应当在制订监检方案时与施工单位商定。,向监检人员申报监督检验资料的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三)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六)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七)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施工单位的配合的义务,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A类监检方式的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监督检验时增加监检项目的规定,第十四条 监检大纲所列项目及其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在制订监检方案时,对监检项目进行适当的增加。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监检方案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应当获得监检机构负责人的批准。,监检人员的规定,第十五条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制订的监检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检,及时记录。监检记录包括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的项目和监检结果,以及工作见证及其确认方式。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不一致时,应当将不一致情况在监检记录上做出详细记载。记录与施工单位的工作见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无法在施工单位工作见证进行确认的,可以在监检记录上进行记载。,监检人员的规定,监检人员在现场监检采取资料核查确认方式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时,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原检验部位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监检项目表和监检统计的规定,第十六条 监检项目表根据记录填写,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并且进行监检一次合格率的统计(注1)。对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在监检项目表中“监检结果”栏内填“合格”、“不合格”、“无此项”,并且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件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监检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以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记事栏中记述。,监检项目表和监检统计的规定,注1:监检一次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容进行统计,即是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数(分子数)与本台设备所检项目及其内容数(分母数)之比(百分数)。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再次监检时仍然不合格,仍然按照首次不合格列入分子数,以此类推。,监检发现问题处理的规定,第十七条 监检人员在施工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对发现的严重问题(注2)由监检机构向施工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机关。施工单位对监检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还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关于监检报告的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对监检合格的起重机械,监检机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附件F,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监检报告。监检报告的封面和目录、监检结论和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的格式见附件G。)。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如因特殊情况,可先出具监检证书,以便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关于监检记录和资料的规定,第十九条 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一)监检项目表;(二)监检报告;(三)A类监检方式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四)施工监检过程中有关监检记录;(五)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六)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上述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9年4月 1 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同时作废。监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