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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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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ppt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2014年3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报送申报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财务报表;3、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5、政策性搬迁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7、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 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五)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三)企业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四)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1,(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8)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2,(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3,(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23)中关村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24)中关村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25)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26)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27)中关村示范区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1)小型微利企业(2)国债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申报系统更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对查账征收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维护。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更新“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软件及数据审核公式。软件安装包、升级包及导入模版可通过北京市地税局网站()进行下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件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提示如下:,总机构申报注意事项,跨省市总机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新版离线客户端软件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在离线申报端,对于跨省市总机构纳税人如通过旧版离线申报端(无分配表数据)上传申报数据,服务端对验证之后,离线申报端将提示“当前版本错误,请更新离线申报系统”,系统不能上传申报数据。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机构分配表”(总机构填写)。校验:分配表中“应纳所得税额”与 主表行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相等。如跨省市总机构纳税人在离线申报软件中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机构分配表”请与税务所联系修改企业税源标识,待税务所修改成功后,纳税人在离线申报软件端重新初始化后,才能进行申报。,分支机构申报注意事项,跨省市分支机构纳税人可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申报。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增加“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填写)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中增加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填写项目。校验1:“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锁定行次1-30不允许填写数据,开放行次31、32,允许进行填写。校验2:“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行31、32的数据自动带入分配表相关行次。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汇算清缴申报程序环节温馨提示,综合申报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申报软件下载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系统录入减免税备案申请,综合申报,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申报软件下载,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系统,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一、及时办理各项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二、及时申报资产损失;三、准确调整税会差异;四、正确进行总分机构汇算清缴;五、准确计算弥补亏损额;六、按时完成汇缴申报。,一、及时办理各项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事前备案事项:注意报备时间、材料齐全规范事后备案事项:注意随汇缴申报一并报送,二、及时申报资产损失,注意区分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专项申报:相关、齐全、规范清单申报:注意清单申报范围 资料留存备查,三、注意税会差异,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什么情况下必须凭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使用除发票以外的凭证,什么能扣,扣除时间,扣除凭证,会计核算与税法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调整,会计核算已确认支出,未超过税法扣除范围标准的不调整,当年发生费用,汇缴前取得凭证,不调整,汇缴后取得,需调整。,1,2,3,纳税调整,四、正确进行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 57号公告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参加汇算清缴 按时申报 同征同退,背景: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明确研究创新创业税收政策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2013年9月国家出台“新四条”税收试点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涉及内容: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012年度未享受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的企业,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备案的政策文件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3.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4.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中关村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范围: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条件: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内容财税201313号文件,(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管理: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进行辅助账目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季度预缴据实扣除,汇算清缴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科按合理的方法在收益成员公司间进行分配。,研发项目鉴定,企业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税收政策的,在备案时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财税201370号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可以聘请中介机构鉴定可申请科技部门鉴定我市转发文件:备案时按照财税201313号文件和京财税2013610号办理,职工教育经费,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314号)职工教育经费归集范围: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京财税20132407号)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京财税【2013】610号文件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享受相应年度的中关村示范区税收优惠,技术转让,财税201372号,京财税20132315号 政策要点: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纳入技术转让范围,有利于鼓励科技成果交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企业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了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和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权。,按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本次中关村试点财税201372号文件规定,将其中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的确认: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2号公告明确: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技术转让成本的确认: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的确认: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表。(二)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谢谢!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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