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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传染病防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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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传染病防治法.ppt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修订背景,修订背景(1),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旧法”),并于1989年9月1日开始实施是一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尤其是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背景(2),十五年来,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老传染病死灰复燃。-霍乱、登革热、结核、性病等新发传染病的威胁;-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修订背景(3),现行法律制度不能适应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2003年的“非典”疫情,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不足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通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以及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修订背景(4),国家对社会发展,尤其是对公共卫生的重视-国家决定建立公共卫生三个体系(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国家还将分别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艾滋病、血吸虫、结核病防治立法,并修订食品卫生法,修订背景(5),非典和禽流感使全社会重新认识了公共卫生的地位-1988年上海甲肝,催生了传染病防治法-2003年非典,促成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修订背景(6),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工作小组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2004年8月28日: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主要思路,强调各极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强调医疗机构在预防传染病中的基础地位,真正做到防治结合。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增强了法律条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几个需要重点说明的制度,(一)传染病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和群众性卫生活动;设立传染病监测和预警制度(第17条、19条);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21条);加强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22条、23条)。,(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1、疫情属地报告原则(第30、31条)-常规报告和特别报告;责任报告、义务报告 2、六个疫情通报制度(第34、35条)3、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第38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卫生部公布或者其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三)预防控制措施制度 1、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卫生处理等(第39、40条)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第41、42、43条)3、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四)关于医疗救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建设(注意与应急条例的表述区别)2、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 3、规定对传染病人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预检、分诊、转诊。,(五)关于财政保障制度 1、日常经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包括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经费)2、项目经费:省级政府和中央财政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3、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六)传染病分类管理制度 1、保留现有35种法定传染病,增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乙类传染病并甲类管理,此外乙类传染病炭疽中的肺炭疽也施行甲类理。2、艾滋病改为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原丙类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原乙类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 3、其他需要列入乙、丙类的,由卫生部决定 4、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由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5、省级政府可公布本地区按乙、丙类管理的地方性传染病,(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调、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第7、18条)2、国家和省级疾控机构职责(第18条第二款)3、市和县级疾控机构职责(第18条第三款),(八)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1、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传染病疫情报告 3、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 4、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5、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确定专门部门或人员,第21条),(九)预防接种制度(第15条)1、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2、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免费(包括疫苗免费和接种免费)3、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免疫规划外项目实行自费,(十)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许可制度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制度 2、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和消毒产品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十一)艾滋病防治制度-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第24条)(十二)血液制品管理制度-修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十三)大型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制度(第28条),依法防治传染病的必要性,从法律实施看,为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传染病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利于对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有利于加强开发社会资源,有利于保证传染病防治稳定持续的开展,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新的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急事件的应对,更有其重要意义,从法律功能看,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了法的生命力防患于未然,灭病于未发,可大大减少因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造成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和经济损失,从信息管理看,规定了法定报告责任人、报告病种、报告渠道和时限疫情报告是获得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信息,是把握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防治对策的科学依据,从获得时效看,充分利用公共卫生法律手段,保证了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从保护健康权益看,国家对个人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保护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时代特色,新法与旧法比较,新法:9章80条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病种:2251037,旧法:7章41条 总则 传染病预防 疫情报告和公布 疫情控制 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病种:224935,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第十二条规定传染病的立法宗旨、传染病防治工作者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监督体制、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本章提示,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原则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本章提示,法定传染病:甲、乙、丙三类,共37种 主要调整内容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两个病种列入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对非典、肺炭疽和人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本章提示,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既分清职责,又相互配合,本章提示,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新增)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群防群治(新增)开展健康教育、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新增),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十三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传染病的各项预防措施强调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确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本章提示,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改善公共卫生设施和饮用水卫生条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传染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新增)在治愈或排除前,不得从事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本章提示,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新增)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监测将传染病监测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国传染病监测制度,本章提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首次明确规定)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型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本章提示,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新增)传染病预警制度:根据对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情况,预测到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可能会发生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提前向相关部门或社会发出预警,以便及时做好防范和准备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传染病的暴发或流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本章提示,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新增)预防、控制预案:应对传染病的事先方案,是在传染病疫情发生之前制定,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方案预防、控制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的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用,本章提示,医疗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职责和义务(新增)防止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造成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医院感染:指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制定专门部门或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本章提示,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修改)实验室感染: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实验室感染有可能成为传染源,造成危害公众健康的严重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本章提示,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制品的质量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使用血液、血制品,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消毒处理 消毒产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条至三十八条规定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主管部门等传染病报告责任,政府各部门通报制度,疫情公布德主体、渠道、形式和原则,本章提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人员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体军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具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义务港口、机场、铁路疾控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疫情应及时通报和通报,本章提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毗邻地区通报、有关部门间通报、军队卫生主管机构通报,本章提示,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间应及时相互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修改)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新增),第四章 疫情控制,第三十九至四十九条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采取的各项控制措施,本章提示,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本章提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本章提示,甲类传染病实施隔离的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紧急措施关于宣布疫区、封锁疫区及解除疫区的规定交通检疫紧急调集人员和物资的规定尸体卫生处理和尸体解剖查验专业机构现场调查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急供应和运送,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了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此章为修订后新增的章节,本章提示,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接诊和治疗传染病病人,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至五十八条规定传染病监督管理的重要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本章提示,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九至六十四条规定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治原则、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此章为修订后新增的章节,本章提示,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传染病防治经费保障扶持基层、贫困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医疗救助原则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医药储备专业人员卫生保护措施及津贴,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至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规定,本章提示,保护个人隐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由“旧法”的五条增加到“新法”的十三条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追究法律责任问责制的突出体现谁违反法律规定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大大强化了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大大强化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提示,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提示,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提示,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动物防疫国境卫生检疫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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