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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金融办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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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金融办10.ppt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市政府金融办2014.10,提 纲,第一部分 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常识第二部分 处置非法集资的操作实务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第一部分 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常识,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二、非法集资的特征(一)非法性。(二)公开性。(三)利诱性。(四)非特定性。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第一,造成经济损失。第二,引发社会风险。第三,影响社会稳定。,四、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五、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六、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1.承诺高额回报2.编造虚假项目3.以虚假宣传造势4.利用亲情诱骗,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一)集资诈骗罪1、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2、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一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二是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三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9条规定,集资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为: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一)集资诈骗罪3、特征: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4、区分:(1)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考察行为人集资的方法,即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3)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4)考察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立案标准: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特征:(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只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三)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四)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第二部分 处置非法集资的操作实务,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处理程序责任追究,一、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二)属地管理。(三)一线把关。(四)协作配合。(五)依法查处。(六)积极稳妥。,二、工作职责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工作责任制。2、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3、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4、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5、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6、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7、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信息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2、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3、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2、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7、配合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8、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1、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2、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3、财政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征管等工作。,(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5、工商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融资性广告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6、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7、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8、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和问责;负责涉案资产处置变现和涉案资金清退等过程的监督工作。9、其他成员单位职责:根据领导小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可要求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三、处理程序,(一)案件受理(二)调查取证(三)立案侦查(四)性质认定(五)善后处置,(一)案件受理,1、受理原则: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2、受理程序:(1)分类登记: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线索,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2.受理程序(2)政府研究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和工作原则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3、受理时限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或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方式:按参与部门分类:直接调查和联合调查。直接调查。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开展调查工作。联合调查。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联合调查取证工作程序:(1)成立调查组。(2)制定调查方案。(3)实施调查取证。(4)撰写调查报告。,按调查内容分类: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2、调查取证内容:(1)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2)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及人数。(3)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4)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5)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6)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7)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3、调查取证要求:(1)工作要求: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2)时限要求: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三)立案侦查,(四)性质认定,1、一般情况的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司法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结果及具体情况报领导小组。(1)行业主(监)管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于本部门调查的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获取的合法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性质认定。(2)公安部门:对于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由公安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定性。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定性。(3)检察机关:对于公安部门已经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由检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定性。,(4)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已经移送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公安、司法部门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5)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联合调查组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未形成一致意见,由牵头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性质认定申请。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认为难以定性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性质认定申请。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难以定性的,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性质认定申请。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性质认定,应当由申请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由领导小组会议做出性质认定决定。,2、其他情况的认定: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3、时限要求: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五)善后处置,1、处置责任:案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案发地人民政府应明确专案工作组牵头部门。(1)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2)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案发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牵头处置。,2、处置程序:(1)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的,处置程序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经案发地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发地人民政府应指定处置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2)对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清退能力不足或清退意愿不强的,处置程序为:成立专案工作组。制定处置方案。公告取缔。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集资款项清退。结案工作报告。,3、债务处置政策要求:(1)“不计利息,往息抵本。杜绝息转本,本加息。”(2)集资款的清退,根据清理后剩余资金占集资总额比,核定清退比例,按比例予以清退,损失部分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4、清退集资款程序:(1)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和清退时限。(2)解封、归并清退资金。(3)集资参与者和专案工作组签订集资款清退承诺书,接受按比例清退集资款。(4)对限期内签订了承诺书的集资参与者,凭债权债务核定凭证向专案工作组换领加盖公章的集资款清退凭证。(5)集资参与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集资款清退凭证,到银行办理清退手续。(6)对限期内不愿签订承诺书的集资参与者,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专案工作组应将未清退资金统一移交法院指定帐户专项管理。如采取现金清退方式,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发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其他涉案地方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维稳工作。牵头地方人民政府要协调其他涉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统一资金清退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操作流程执行。,5、结案:专案工作组完成集资款清退工作后,应尽快形成处置工作报告或结案工作报告。(1)司法审理尚未完结的,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工作报告。处置工作报告基本框架: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2)司法审理已经完结的,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结案工作报告。结案工作报告框架:案件基本情况、司法审结情况、主要处置工作、集资款清退情况、结案意见和后续维稳安排等。(3)结案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至省级领导小组。,四、责任追究,1、对县市区政府的责任追究:县(市、区)、市州政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不重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交由综合治理考评小组扣减相应考评分值;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责任:(1)没有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的;(2)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监测预警不及时的;(4)不按要求完成上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有上述情况的,由同级领导小组追究相应责任。,2、对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可以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对群众投诉不受理、不汇报,致使投诉人越级上访或发生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非法集资线索或案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3)对非法集资活动查处不及时,致使隐患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4)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处置、善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或多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5)因非法集资引发其他严重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6)对非法集资行为纵容包庇,给非法集资行为出谋划策的;(7)不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8)其它处置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湘西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1.基本案情2.案发经过3.政府反应4.惨痛教训5.案件警示,2.案发经过导火索:公务员及亲属破局前提取高息集资款2008年6月,湘西州各级党政机关内部通知,让干部及家属退出民间融资。当地公务员纷纷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挤兑潮起。,助燃剂:政府叫停、资金链断裂2008年7月,当地政府通知融资企业停止支付利息和本金,底层集资者绝望情绪开始蔓延。据湘西自治州政府有关部门介绍,2008年8月开始,一些集资公司出现了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现象,至8月底,资金链出现断裂的一些集资公司相继宣布降息和延长兑付期限。2008年8月,老板逃跑的传言四起,集资者聚集三馆公司楼下讨要说法。,爆发一:9月初围堵火车站2008年9月3日,福大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承诺兑现付息,导致该公司部分集资者到州政府上访,引发群众围观。当晚10时许,部分群众向火车站聚集,正在湘西调研的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江率州委、州政府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解释说服工作,至当晚11时许,上访者及围观群众散去。福大公司照30%的利率支付了利息并承诺继续付息。,爆发二:9月底再爆骚乱围堵州政府2008年9月20日、24日、25日,湘西再次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群众涌上街头,公安武警遭袭。一老太上访遭拒,引起众怒,群众围堵冲击湘西州政府大楼。2008年9月25日打砸抢事件,警方所抓的60名打砸抢分子中,只有2人是集资户,且非三馆公司的客户。,爆发三:出台兑付政策,一人自焚2009年1月政府出台兑付集资款政策后,一女性集资户吴安英感到绝望,于1月12日自焚受重伤(此时曾成杰已被抓3个月)。吴安英在湘西机电公司集资6万元,冠宇公司5万元,荣昌公司1万元,三馆公司4万元。吴安英自述:我一看政策,扣除我的利息收获后,我就拿不到钱了,我当时很绝望,生活压力又太大,所以就想不通,于2009年1月12日下午14时5分左右,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泼洒汽油将自己点燃。,3.政府反应成立工作组。湘西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3日起,各集资公司一律停止退本付息;政府派工作组进驻各集资公司,封存公司账户。,出台公告。2008年9月4日上午,部分集资者到吉首市内街道、吉首火车站聚集,造成交通堵塞和枝柳线中断6个小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具体安排,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徐宪平率湖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往湘西协调处理。吉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依法处置的通告和关于对参与集资情况进行登记的通告。,制定整治措施。从2008年9月7日开始,对民间融资实行停息、清产核资、控制集资公司负责人、控制相关财务资料等清理整治措施。,4.惨痛代价 之一:经济之殇湘西州从2004年以来持续发展的多家公司大规模公然高息融资事件,因2008年9月3日、4日参与集资的群众围堵州政府和阻断铁路而骤然令举世瞩目,其以高息进行民间融资的公司之众多,大规模高息融资时间之长,参与集资民众之广大,以及崩盘带来的经济社会实际影响力之大,都可说是50年来所仅有。据有关内部消息分析:湘西非法集资案对本为落后的湘西的经济创伤至少需要10年才能恢复。,之二:社会剧痛高息:最后接棒的无家可归者参与集资的群众,到底有多少,至今没有公布确切的统计数字,2008年9月20日,一位女司机对记者说,这里只除开两类人,一类确实是没钱,另一类是大家觉得脑子“有病”的,而大多数人都把集资当作最赚钱的事儿来做了。,吉首大学的鲁明勇副教授在关于湘西民间融资的理性分析中,根据自己对当地融资现象的长期跟踪研究,将参与集资者划分为四个类型:“一是下岗职工群体。这是民间融资2-5万小额融资的主要群体这个群体的资金来源,80%-90%来源于前一两年下岗买断工龄的所得。这批人因为买断了工龄又暂时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或者他们根本就不愿意(其实很多情况之下也找不到)再找工作就业,于是就拿着这点钱,去融资,每个月靠融资利息来维持生计。这个群体最难以忍受融资崩溃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二是做小本生意的个体户(包括出租司机等等),有了点余钱,但又不太多,在自己生意需要的流动资金之外,还有余钱,就拿来集资,他们的额度一般是8-10万元以上。“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这类群体一般都在5-20万元不等。“四是各种灰色资金和挪用款项短线快进快出资金。这些资金通过各种渠道和人事联系,拿到融资市场来享受高额利息,“这四个群体里,第四种最有保障,一有风吹草动甚至还没有风吹草动,就最先知道,先期撤离,最受伤的是第一个群体,资金量最少,但又最靠它,又最不安全,最后知道消息的是这类群体,往往蒙受对他们来说相当巨大的损失。”至于究竟有多少人受害于集资事件,这位学者的研究结果是:“集资的重灾区是吉首、花垣、保靖三县市,次重灾区是凤凰、龙山、永顺、泸蹊、古丈五县市等;重灾区内城区受害家庭几乎占99%,农村受害家庭约65%;次重灾区城区受害家庭约占55%,农村受害家庭约45%。”,5.案件反思之一:非法集资本为“洪水猛兽”,为何民众依然趋之若鹜?集资涉及34万人次、6.2万余集资群众,本金总额168亿余元(案发的2008年,湘西州GDP为226.66亿元,这一集资额接近湘西州GDP的75%)重灾区内城区受害家庭几乎占99%,农村受害家庭约65%;次重灾区城区受害家庭约占55%,农村受害家庭约45%2013年银行存款活期利率0.35%,1年期3.25%2013年官方公布的通胀率2.7%,之二:冰冻三尺本非“一日之寒”,为何政府熟视无睹?湘西非法集资时间从开始至案发长达十年之久,最后演变成“全城狂欢”,政府在干什么?2008年6月,湘西州各级党政机关内部通知,让干部及家属退出民间融资。当地公务员纷纷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挤兑潮起3。2008年7月,当地政府通知融资企业停止支付利息和本金,底层集资者绝望情绪开始蔓延3。一老太上访遭拒,引起众怒,群众围堵冲击湘西州政府大楼,之三:“防非打非”本应“标本兼治”,为何还“斩草留根”?打通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培养优秀企业家健全法制完善征信系统建设,打击非法集资 共建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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