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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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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pt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贾国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三章 全面检验第四章 耐压试验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六章 附 则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增加了罐式集装箱。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对于超高压容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条(续),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考虑: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压力容器专业人员应具有足够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而不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条(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为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因此,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进行的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四条,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与人员。(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四条(续),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考虑到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的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四条(续),(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成章。容检规第四条(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的是:压力容器检验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续),(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1999版容规第133条3,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1999版容规第133条7,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1999版容规第133条10,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续),(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第五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六条,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根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四级的影响因素。,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七条,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本条除以下三点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容检规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改为“受压元件”,主要是考虑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二)为和“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容检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八条,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权限及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条与检规的有关要求相比,主要有如下两方面修订。(一)检规将外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第十二条仅指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与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二)检规只提出了检验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未规定承担这一工作的责任主体,容检规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这一检查又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况。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不可能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级,因此,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仅需对容检规第十三条(一)至(三)规定内容上述内容的完善性与真实性负责,而其正确与否则属全面检验前资料审查的范畴。容检规第十三条(四)规定,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应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这里所说的“上次检验报告”可能是年度检查报告亦可能是全面检验报告,对上次检验报告所提的问题是否解决进行判断,是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应负的责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四、十五条,第十四十五条 这两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对保温层的拆除要求(第十四条)以及对压力容器本体与运行状况检查的主要内容。与检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部检查十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相比,容检规第十五条在如下两个问题上做了修订与补充:由于容检规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要求,因此本条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增加了接地装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以及铭牌、漆色、标志和喷涂的使用证号码的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各种安全附件(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以及安全阀等)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合格指标以及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运行状态下才能判断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对安全附件的检验是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订时,除压力表指针回零检查和安全阀解体检查这两个必须停机检查的项目外,将1999版容规和检规对各种安全附件的有关检验要求,全部纳入本条之中。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因此,年度检查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容检规第十六条均“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条件,这是本次修订时主要变更的内容之一。(一)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与背景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业都是连续化大生产,能否使生产装置长周期正常运行,是涉及产品成本的关键,这一点在加入WTO后尤为突出,如果因安全阀校验使生产线每年停车一次,是无法和国外同类企业(一般为3至5年或更长时间才停车检修)进行竞争的;石化、化工、化肥等企业的物料多为有毒、有腐蚀性的介质,难以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有的企业在容器上装设两个独立的安全阀并在每个安全阀和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以便轮流校验,这不仅加大了设备成本,而且对所有在用容器进行这种改造也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变更内容是在“延长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检验周期试验研究”的成果基础上提出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续),(二)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限制条件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要求对安全阀所用弹簧的要求对容器内盛装介质的要求关于安全阀使用中未发生开启的要求 在对安全阀的类型、制造单位、关键零件质量、使用条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三年是稳妥可行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续),(三)在使用单位正确建立和真正实施了设备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管理体系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条件下,容检规十七条(二)给出了校验周期延长至3年的另一种选择,应满足的条件是: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续),(四)容检规第十七条(三)中,当对影响安全阀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种因素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增加弹簧的取样检测数量并将偏差的合格指标提高至10%;对介质的状态、毒性、温度进一步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五年是稳妥可行的,理由与前面基本一致。(五)本条同时规定,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安全阀现场(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的有关要求。安全阀需要进行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经过安全阀校验培训合格的人员应当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当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其余的资料审查要求与检规第十条基本相同。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条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阶段的资料,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属于前者的资料要求“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需要查阅”,属于后者的资料在每次全面检验前均应审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使用单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共列出十二项全面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除下述几点属新增加的内容外,其余和检规第十一十七条的要求基本相同。在搭设脚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在清理待检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的要求。在隔断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的要求。在有关电源的要求中,增加“检验照明用电不应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电缆应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增加“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的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本条提出了检验人员应执行的有关规定。“检验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用设备与器具的要求,它在检规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补充了“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的要求。“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容检规图5和检规图-1相比,除以下几点略作改动外,其余要求基本一致:检规图-1将准备工作与检验工作分为两个图,容检规图5将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达二者的关系和工作顺序。由于耐压试验不属于全面检验的工作内容,容检规图5未包括耐压试验。为避免遗漏、方便执行,容检规将全面检验需做的13项检验工作全部列入图5之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所用的方法以及各项检验内容。(一)全面检验采用的方法在全面检验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表面无损检测,这是考虑到使用中出现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应强化表面无损检测在全面检验工作中的作用。在全面检验必要时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取消了耐压试验(将其做为一种独立的检验类别)。增加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以及涡流检测,对正确进行材质检查和容器中承压管子部件的无损检测是十分必要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二)宏观检查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属于宏观检查的一种。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中对外观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二条对外部检查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运行稳定情况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检查等内容,将其划入年度检查的内容,并在如下几方面做了必要的完善与补充:对焊缝部位裂纹的检查明确了检查方法,即“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将“外表面的腐蚀”检查,修改为“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检查。增加“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检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在外观检查中,还有如下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缺陷从产生的时段分为制造时产生的缺陷和运行时产生的缺陷,相对而言,运行时产生的缺陷对容器使用安全的危害更大,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应“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外观检查并非外部检查,它既需检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检查容器的内部。由于压力容器内壁的应力水平往往高于外壁且和介质直接接触,对容器内部的外观检查是绝不应忽视的,所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时“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二)宏观检查结构检查容检规对结构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压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结构是在设计阶段与制造阶段就已决定的,在运行阶段除非维修或更换其结构不会发生改变,为合理减少检验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2规定,结构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二)宏观检查几何尺寸检查容检规对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除下述三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其余各项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关于不等厚板(锻)件对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5)修改为,应检查“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由于对“布置不合理的焊缝”的检查属于结构检查的内容,因此,容检规在几何尺寸检查中取消了这一内容。绕带式压力容器,或者无法检查相邻钢带间的间隙;或者只能检查最外层相邻钢带的间隙,这种检查对运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几何尺寸和前述的结构一样,除非维修和更换元件在运行过程中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支柱的铅垂度除外),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规定,几何尺寸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二)宏观检查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容检规对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除以下三点外,其余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中关于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基本相同:应首先对保温层的完好状况进行宏观检查,并以此作为检验人员确定保温层拆除部位与比例的依据,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增加了“检查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的要求。拆除外保温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的先决条件之一,除明确规定可不拆除的几种情况外,一般均应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据对保温层宏观检查的结果由检验人员确定。检规将“制造时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列为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之一,这是不妥的。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将该条件取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三)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的特殊要求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能否安全运行的关键在于其绝热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在环境温度的影响下容器内的低温液体会大量蒸发气化,导致压力升高危及容器的安全。容器绝热性能的优劣由夹层内的真空度决定。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验的特殊要求是,如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时应检查夹层的真空度;如夹层未装真空测试装置时,则需检查容器的日蒸发率。因此,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除应进行有关的全面检验外,还应按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三)进行检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四)壁厚测定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了壁厚测定的一般要求,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母材有夹层的壁厚测定要求,上述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5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中增加了如下两类:增加了使用中易产生磨损的部位。增加了接管部位。根据国外资料介绍,检规第二十三条5规定:“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检验实践中尚未发现这一情况,故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如今后确定发现了这一现象,可作为个案处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五)表面缺陷检测规定了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比例以及扩检要求,和检规第二十三条4的有关规定相比,做了如下几项修订:增加了对“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将“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修改为“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国外的试验研究表明,H2S的含量达到1mg/L的介质就呈现出应力腐蚀倾向。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部位及比例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时,“应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如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容检规和检规是基本一致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五)表面缺陷检测续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容检规与检规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对应进行金相检查的条件以及对绕带式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的特殊要求。容检规与检规是基本一致的。表面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原则常用的表面无损检测方法有磁粉检测、渗透检测两种。对铁磁性材料而言磁粉检测的灵敏度高于渗透检测,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增加了“铁磁性材料的表面无损检测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的规定。对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根据容规第99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的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六)埋藏缺陷检测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规定了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条件,有四点修订:取消了“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焊接接头,应从外表面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声发射是判断缺陷活动性也即危险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对需进行埋藏缺陷检查的压力容器,增加了“必要时,可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的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七)材质检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七)规定了材质种类、牌号及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并提出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要求。关于对材质种类、牌号的检查要求以及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原则,有两点略加修正:对材质不明者,将应按A3进行强度校核改为“应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这里所说的Q235钢是指Q235-B,Q235-A已经不被GB150采用,其许用应力与Q235-B相同。对于必须查明材质的情况,增加了第三类压力容器。容检规对于材质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6的规定基本一致。,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八)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部分压力容器因结构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查,需采用可靠的现代检测技术尽量查明其内表面损伤状况,保证运行安全,为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八)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应采用可靠检测技术(如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检测)从外表面检测内表面缺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九)紧固件检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九)对紧固件的检查要求,除将检规第二十三条10的“高压螺柱”改为“主螺栓”(见容规第25条)以外,其他要求二者基本一致。“对主螺栓应当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十)强度校核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规定了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以及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关于需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有三点加以修正。腐蚀对强度的影响在于深度而不在于面积,据此容检规将存在大面积腐蚀更改为“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之一。取消了“错边量和棱角度严重超标”这一规定,因为错边量、棱角度属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难以采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只能采用应力分析的方法判断容器能否安全使用,为避免误解,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在安全等级评定中有补充说明。容检规将检规“强度资料不全”更改成“名义厚度不明”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从而使这一要求更为恰当准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十)强度校核续关于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容检规与检规第二十四条相比,有以下修正:对国外进口或按国外规范设计的压力容器,如设计规范不明,容检规增加了“可参照我国的相应规范”进行强度校核的规定。检规规定“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这一规定显然过于保守,会造成不必要的判废,本次修订时改为:“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对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它是在真空状态下运行的,其强度校核用压力应不高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检规还对材质不明的压力容器的强度校核做了规定,这一规定和材质检查中的相关要求重复,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容检规改为“塔、大型球罐等设备进行强度校核时,还应考虑风载荷、地震载荷等附加载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十)强度校核续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所谓常规的强度校核(也即设计计算)方法,是指只考虑一次总体膜应力采用第一强度理论并符合弹性失效判据的强度设计方法,GB150、GB151、GB12337、JB4710等标准均是采用这一方法。某些压力容器因载荷(如承受疲劳载荷)、结构(如开孔直径超过容器内径的1/2)等原因无法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设计或本来就采用应力分析方法进行强度设计的,当然就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对这些压力容器,容检规提出了“可采用有限元方法,应力分析设计或实验应力分析等方法”进行校核的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十一)安全附件检查停机时对安全附件的检查主要包括:压力表指针的回零(或回到限止钉处)检查及校验;爆破片的按期更换;安全阀及紧急切断装置的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等。检规和1999版容规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如何检检均未做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安全阀解体检验的质量,本次修订时专门为此制订了附件,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一)规定“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十二)气密性试验关于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和检规第二十五条相比,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根据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对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补充了如下规定:“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做气密性试验,应按设计图样规定”。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1999版容规第101条规定“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这一规定是针对新容器制订的。在用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后需核定下一个使用周期的最高工作压力,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有可能低于设计压力,如再以设计压力作为气密性试验压力是不妥的,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将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修订为“应等于本次检验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高于其设计压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十二)气密性试验续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容检规关于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关于气密性试验操作的规定,容检规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制订了如下气密性试验操作应遵循的要求: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压力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的10%时应暂停升压,对密封部位及焊缝等进行检查,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升压应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一般可为试验压力的10-20%,每级之间应适当保压,以观察有无异常现象;达到试验压力后,经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压力不降即为合格。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工作。,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五条,(十二)气密性试验续关于某些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特殊要求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和1999版容规第136条2的有关规定,容检规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提出了如下特殊要求:“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置换,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后,应保留0.050.1MPa的余压,并保持密封”。对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规定为“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要求”。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了如下规定:“对长管拖车中的气瓶,试验时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声发射检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进行的工作,即:“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并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容检规第二十七条根据1999版容规第96、97条的要求,对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规定如下:“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用压力表的各项(数量、安装位置、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要求,这些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160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力表的选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压力的最低值。本条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4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将耐压试验PT计算式中P的定义从“设计压力”改为“本次检验时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应力校核的要求。本条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5条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将校核耐压试验压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更改为“所取的壁厚应为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在用压力容器可能会因腐蚀、冲蚀及表面缺陷修磨等原因导致局部壁厚减薄,为安全计,应按实测最小值进行应力校核。壁厚附加量为腐蚀裕量与钢材厚度负偏差之和。对新制成的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名义壁厚为基准的,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最危险情况,按名义壁厚扣除壁厚附加量进行应力校核。对在用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实测壁厚最小值为基准的,由于实测壁厚最小值实际上已将钢材厚度负偏差扣除,因此,只需按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进行应力校核。,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时对试验介质的要求。容检规第三十一条在对试验介质提出要求前,首先强调了“耐压试验应优先选择液压试验”。容检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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