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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侵权责任简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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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侵权责任简释.ppt

    医疗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简释,余静波副主任医师、执业律师,引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公布:2009年12月26日 生效:2010年7月1日起,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原则上是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情况下是过错推定原则,注: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历年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能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医疗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注:主观过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适用过错推定的几种具体情形:(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2)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侵权责任法的五大警示医疗告知多样化紧急避险合法化过错推定局限化医疗证据客观化损害赔偿扩大化,医疗侵权法条简释,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含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即知情选择书和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宜以授权委托书为前提),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即紧急避险的情形)。,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即“有条件的无过错责任”。其中的“当时”包括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和特定机构资质三层含义。,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即“混合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即只将“客观病历”作为法定证据)。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即过度医疗中的过度检查)。,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如前后医疗机构对同一病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注:但在其 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对于死亡赔偿金不予采纳的条例规定和司法惯例未作规定,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如在院自杀)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如医疗意外和已行风险告知的并发症)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危重病人抢救),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如违反“合规低耗”原则),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即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如会诊专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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