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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政策问题讲解此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具体文件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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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政策问题讲解此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具体文件为.ppt

    ,税收优惠和常见政策问题讲解(此课件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具体文件为准),一、税收优惠,1、管理模式:机内减免税备案、审批;机外减免税备案审核。(企业所得税)(参见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公告),2、常用减免税(1)惠民优惠政策(2)行业优惠,二、常见问题,营业税部分:1、营业税征收范围规定: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人原则”: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所有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原则”:在境内接受劳务(特例:境内单位,境外劳务不征税 见财税【2009】111号)而旧细则,“劳务发生地原则”旧细则第七条:(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混合销售和兼营:(1)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新旧细则规定一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新细则增加特殊条款(分别核算):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参见:总局2011年23号公告);(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营:变化:1、由应税劳务扩大到所有应税行为,2、不管是否分别核算都分别征税。新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旧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3、建筑业营业额(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差额征税问题: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征税的变化:1、适用主体由总承包人调整为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2、适用范围仅限于分包工程,转包不得扣除;3、扣除对象上限于其他单位,对支付给个人的不得扣除。,关于建筑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 建筑劳务公司只提供建筑劳务,按“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分包,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劳务公司政策执行,即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11年12月31日以前不再作调整。,建筑业甲供材料问题:旧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新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营业额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和施工方提供的材料款及设备款。(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款)1、只提供建筑业劳务:装饰劳务则营业额按新条例第五条 除装饰劳务外的建筑劳务则按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2、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提供货物的:(1)货物如果是自产的则适用细则第七条(2)货物如果是外购的装饰劳务则营业额按新条例第五条 除装饰劳务外的建筑劳务则按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财税2006114号),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以收取款项和取得凭证孰先的原则1、收取款项:(1)预收款项:新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应税劳务预收款按财税200316号文执行。(2)应税行为提供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见细则第二十四条,即取得款项的当天。2、未收到款项即取得凭证: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5、营业税起征点调整:20000元/月免征额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6、房地产几个营业税问题:(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营业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回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营业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的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房屋,在向有关部门移交时,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3)关于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商品房转为自用,如用作销售处、办公用房、出租房等,属于自建自用,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部分:1、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国发201035号)2、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三税征收问题 根据财税【2005】25号文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内资生产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及其他附加。3、关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及其他附加政策问题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得城建税及其他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企业所得税部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1、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2、房地产业收入成本结转问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产品,取得预售收入征税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已完工,成本已核算,单位成本已确定,再销售已完工产品取得的预售款项,不能再按20%预计利润率预缴所得税,(20%预计利润率只适用未完工产品取得预售款),上述款项要按总房款和预收款比例及时分摊成本,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开发产品完工已结转销售成本与竣工决算成本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完工至未竣工决算前结转的销售成本与决算成本存在差异。为了方便征管,对竣工结算前已结转销售成本不再调整;竣工决算后,按照决算成本计算产生的已售面积销售成本差异在竣工决算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关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员工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掌握。企业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关于租赁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生产经营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可按照本规定执行。,7、关于征收方式改变后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再允许弥补。由核定征收改回为查账征收,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允许继续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允许弥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需出具中介机构(公告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亏损额的鉴证报告。,8、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2)“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我局参照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参见:大地税发201222号)确定。(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其利率确定方法参照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率确定方法。,9、关于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企业年度中间未按照实际会计利润和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后发现的,其少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注:加收滞纳金起始日期为应申报月份申报期结束次日起。,10、工资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计提基数原则: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实际发放数是指确属应计入并已记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1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期间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处理问题(大地税函【2009】77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的基数时,应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个人所得税部分: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操作问题:(1)接受服务器地址:http:/(2)系统时间设置(3)零申报(报表要填零)(4)撤销申报(5)自查补报,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伙人个人资产无偿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对业主投资人或合伙人个人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折旧费),原则上按80%的比例允许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判定的基本条件 受雇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4、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5、单位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对于因单位资金短缺,集中支付其雇员数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以及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调整工资,或者晋职、晋级,一次或分次补发其上调工资的情形,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将个人取得的补发工资还原到其所属期间,按照所属期间的减除费用标准及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6、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及征收方式问题 在大连市范围内跨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在企业(包括分公司)的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来我市施工的异地建筑安装企业,按千分之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建筑安装企业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明细和核算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查实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8、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换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部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2、土地税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3、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占地每月按照其上月最后一日未销售部分商品房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当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发【2003】89号),4、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5、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7、地价并入房产原值缴税问题: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概念解释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举例:实例1: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000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8000/20000=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000/平方米=1600万元,实例2:某企业以8000万元购置了一宗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其中,该宗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2000万元,通过计算可知宗地容积率为5,因此,应将全部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121号文件相关问题,问:如何确认宗地容积率?是按规划容积率确认,还是按实际容积率确认?答:纳税人可根据取得的土地规划许可证上标注的宗地容积率确认该宗土地的宗地容积率;如果没有土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确认该宗土地的宗地容积率。,问:企业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时,如何确认土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答:如果企业是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没有支付土地价款,则不需要确认地价计入房产原值,问:企业以租赁方式从其他企业手中取得一块土地,并在该地块上自建房屋,是否需将承租地块地价款并入房屋原值?答:在有偿承租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上建房,不需将承租土地价值计入房屋原值,问: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成本费用,是否包括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答:纳税人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均属于地价的组成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征税。,问:当宗地容积率在0.51之间时,是否应将容积率乘以土地价值,以此计算的结果再按建筑面积分摊,并确定征税的房产原值。答:除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问: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答: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8、转租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印花税部分:关于资金账簿更换新账本后如何贴花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按5元定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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