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ppt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技能考证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引入,劳动关系通常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是什么关系?他们是如何调整劳动关系的呢?,案例,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该集体合同于4月2日生效。同时A公司和公司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合同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时。2010年5月小王被公司录用,并于5月18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为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一个多月后,刘某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工会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小王认为自己是公司员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00元。于是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集体合同规定劳动时间每天满8小时,才能得到不得低于1300元的月工资,而小王每天工作不满8小时,仅为6小时,所以不能给予同样待遇。由此引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008年湖南劳动合同范本.doc,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条件标准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用工、奖惩、裁员、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项条款。,湖南集体合同范本).doc,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既有着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密切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1)主体不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企业代表职工的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工会(职工推举的代表)-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标准的约定,以全体劳动者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它可以涉及集体劳动关系的各方面,也可以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一方面。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3)功能不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规定用人单位的一般劳动条件,为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设定具体标准,并作为单个劳动合同的基础和指导原则;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最低劳动标准,凡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一律无效,劳动合同的条款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案例讨论,1、如果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你认为裁决的结果是什么?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A公司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小王工资600元(1300-1000)x2,同时A公司与小王关于工作时间条款的约定不变,剩余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按每月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协议,适用于劳动者本人。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对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所确立的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则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在本案中,小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每月工资1000元,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1300元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案例讨论,2、假如你是该公司的劳动关系管专员,小王向你反映这一问题后,你将如何处理?,结束语,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是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人力资源管理者应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积极预防、调节、处理各种劳动争议,为构建和谐企业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提高企业竞争力这一人力资源管理最高目标而努力。,谢谢!,【案例】一年前,陈师傅经朋友介绍到北京市某高科技企业从事市场研发工作,同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陈师傅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在合同履行期间,工会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凡企业员工每年年终可额外享受第13个月的工资。集体合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于两周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陈师傅并没有领到第13个月的工资。于是,陈师傅向企业提出补发其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领导表示,陈师傅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同意再支付其第13个月工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陈师傅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但此后的集体合同规定了员工每年增发第13个月的工资,作为企业员工,自已有权享受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待遇。企业则认为,劳动合同是企业与每个劳动者签订的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综合性协议,不适用单个的劳动者,不同意给陈师傅补发第13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协议,适用于劳动者本人。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对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则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在本案中,虽然陈师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具体约定第13个月工资,但之后,集体合同中规定了企业所有员工均可享受第13个月工资。因此,陈师傅也有权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权益,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补发陈师傅年终第13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