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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EconomicLaw王书华主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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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EconomicLaw王书华主讲.ppt

    经济法Economic Law王书华主讲,第一章 导论,本章重点: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 商法和狭义经济法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第一节 本书的内容与目的,一、什么是经济法 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现象,可以上溯到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诸法合体”法律状态时期,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是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事情。在我国夏、商、周、秦时代的法律中就有关于土地、水利、贸易、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然而,在经济法的产生过程中,战争是经济法产生的偶然条件,经济社会化是经济法形成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法的形成经历了自由竞争垄断经济国家干预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形成经历了国家垄断市场竞争国家调控的过程。,专业角度的经济法是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和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对经济法的认识,其具有特定的基础和对象,是区别于民法、商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专业角度的经济法一般称经济法学,一般分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两个部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包括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价格广告法律制度、会计审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非专业角度的经济法是指社会一般人对经济法的认识,经济法就是解决经济问题的法律,或者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甚至可以包含民法、商法等法律)。由于我们在座的各位不是搞经济法研究的,因此选用了西南财大出版的这本由高晋康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来帮助我们对与我们所学专业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作一个初步的了解。,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之:当今许多国家通过对于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认识到要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放弃的纯粹市场经济,也不能实行完全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总是要以“看的见的手(有形的手)”和“看不见的手(无形的手)”调整商品经济的运行。我国亦然。,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三、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 管理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四、本书的逻辑和内容,导论第一部分 民法(第二章到第八章,第九章是劳动合同法)第二部分 商法(第十章到第十二章)第三部分 狭义的经济法(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五、本书的目的,(一)、增加法律知识、明了法律原理(二)、养成法律思维、增强法治观念,第二节 民 法 概 述,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支配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它们分别构成民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法和继承法。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二、民 法 的 性 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的一个概念。市民就是私人。(二)、民法是私法 私法主要贯彻意思自治,国家干预是间接的,也称二次干预。(三)、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一个依民事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民法是依权利为本为的法;民法力倡民事权利神圣的法律概念。,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民事立法的准则(二)民事活动的准则(三)民法解释的基准(四)授权法院进行创造性审判活动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三节 商 法 概 述,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营利性;技术性;国际性。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民法中的基本制度是商法的基础,商法是在这些基本制度基础上对民法规定的补充或变更,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第四节 狭义经济法概述,一、狭义经济法的产生 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才产生的。二、狭义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与狭义经济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不同;调节机制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本章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与行使,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案例:2004年9月20日,张某与一家酒店签订了30桌的婚宴合同,每桌的标准为500元,时间是2004年10月2日。这家酒店便于当天与刘某签订了50只鸡的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交货,交货时酒店按每斤10元的价格付款。刘某于2004年9月25日已将50只鸡备齐,养在自家鸡房中,不料刘某的鸡因染上了禽流感于2004年9月28日被强制焚毁。后酒店与张某只得变更菜品内容。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法律主体?每个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什么?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什么?是哪些情况导致了主体之间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在前述案例中有两个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是一种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调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县对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前述案例中的民事主体有哪些?)民事主体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必要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前述案例中的民事主体有哪些是法人?),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必须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必须能为人所控制。(如网上买卖月球的土地能成立吗?)物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原物和孳息。,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前述案例中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和享有的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的界限。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利益,体现了权利主体的行为自由,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权利是否有具体内容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以权利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义务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权和从权;以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完备为标准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公力救济和私力自助。,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慨念和法律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在上述案例中有哪些民事法律事实?),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本章重点 民事行为的特征、分类和成立 民事行为有效和欠缺有效要件 代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代理的分类及代理的效力,案例分析 2007年12月6日某屠宰场与高某签订了买卖100头生猪的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在同年12月30日前交货,按每公斤16元的价格,屠宰场在订立合同时预付货款三万元,余款在交货时一次性付清。因12月20日突降大雪,高某无法解决运输问题,便与屠宰场口头协商延期交货。在临近春节时,高某将货运到,见屠宰场生猪特别紧缺,便要求按每公斤25元计算,否则将不交货。屠宰场为了能给订立了猪肉买卖合同的客户供货,只得答应。并于2008年1月25日支付了全部货款。2008年2月25日屠宰场委托刘律师对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高某返还多支付的货款。请问:1、按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分类,本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如何归类?2、该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了什么形式?3、该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时间成立?是否生效?为什么?4、按代理的分类本案属什么代理?5、本案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是: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 表示为基本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要式行为和和不要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 1、公证;2;鉴证;3、审核批准;4、核准登记。(三)推定形式(四)沉默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民事行为存在的条件,从而确认为民事行为而存在的状态。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为: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欠缺要件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欺诈或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约的行为;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其他法律后果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设定一定的条件,而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限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根据,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所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能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条件可分为:附停止条件与附解除条件;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根据。期限分为始期和终期;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第二节 代 理,代理概述 法律上的代理是法律代理行为,是指一个人带他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其所代的人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1、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代理民事行为、诉讼行为或某些诉讼行为。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的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通过代理人进行;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他人不能代理。,代理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3、本代理与再代理(复代理)。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没有代理权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身份进行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取消;引起监护关系消灭的其他原因。,第四章 诉 讼 时 效,本章重点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及计算规则 诉讼时效的种类及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第四章 诉 讼 时 效,案例 2003年5月6日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为18万元,一次性付清并交付房屋。甲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支付了5万元并拿到了钥匙。2004年6月5日甲又付了4万元,便没再付款。2006年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甲支付下欠的9万元房款。试想本案中房地产公司能胜诉吗?,时效制度概述 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达法定期限,从而产生权利取得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制度就是时效制度。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法律秩序;避免举证困难;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效力 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受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诉讼时效不消灭实体权利,要注意债权转让和法定转移的情况和债权的抵消。除斥期间,亦称预订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先设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及归于消灭。,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的,也有四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具体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尽相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期间将要完成之际,有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事实发生,法律为保护权利而使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待该事实消灭,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时继续计算。在我国是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遇上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时指在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法定的事实发生,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全归无效,待该事实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又重新计算。在我国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诉讼时效延长的仅适用于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决定权在法院。,第五章 物权法基本原理,本章重点 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民法保护 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案例分析 2008年3月8日,一小区内的新居民楼3栋4单元101室和201室的住户发现屋内不断有水漏出,新装修的墙壁和木地板被水浸泡,家用电器无法正常使用。经告知物管后排查发现是601室的住户在屋顶建有鱼池,在将鱼池的水从屋顶排雨水的管道排除时将水漏入101室和201室。601室的住户立即清理下水道,发现下水道的排水管已断裂,使排水不畅而导致101室和201室漏水。101室户主与201室户主要求601室户主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601住户以是开发商的责任而不愿赔偿。因此,101室和201室住户只得依法提起诉讼。请问:当你是该纠纷当事人时将怎么办?,第五章 物权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的三大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权能、设立及变动方式均由法律规定。2、一物一权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的原则,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的公信力。,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是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根据。1、从主体上讲,物权是对世权;2、从内容上讲,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对他人干涉、妨碍和侵害支配权的排斥权;3、从客体上讲,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依法享有的物权。他物权主要包括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等。二者的区别在于:自物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财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是原始的,他物权是派生的;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自物权一般是无期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于他物权,根据其设立目的不同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主要有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物权、质押物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不同,前者是物的使用价值,后者是物的交换价值;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的行使需以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客体能否移动而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者的区别在于:二者设立他物权的类型不同;二者的公示方法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同;二者所受限制不同。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 1、新设物权排斥力 2、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是指物权人在对物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而享有的请求侵权人除去妨碍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物上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两者的目的不同,债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质资料、知识产品、劳动力、服务等利益的要求,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要求;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产生债权消灭的后果,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权,是之能继续顺利行使的后果。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可依法向物的占有人追索,请求返还原物。,(二)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实现,同时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其他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购买权。1、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破除债权 物权优先受偿 物权优先购买2、物权间的效力,案例 一水泥厂用土地使用权和厂房机器设备向工商银行抵押借款300万元,又向商业银行抵押借款200万元。同时,该水泥厂还先后欠甲货款100万元,欠乙货款90万元,欠丙货款70万元。现该水泥厂严重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还债。该水泥 厂经破产清算后拍卖为400万元。请问债权人该如何分配?如果拍卖为600万元,又该如何分配?,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1、物权的设立(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三)物权变动公示 1、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3)股权等财产权利的出质登记 2、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 公示要件主义的公示效力 公示对抗主义的公示效力,案例 甲与乙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了一套二手房买卖协议,甲于签订协议的当日收取了全部房款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请问乙是否于2008年6月13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甲与乙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了一辆二手车买卖协议,甲于签订协议的当日收取了全部车款并将该车交付给乙方。请问乙方是否于2008年6月13日就取得了该车的物权?,六、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民法的物权保护方法有: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停止侵害;3、请求排除妨碍;4、请求消除危险;5、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6、请求返还原物;7、请求赔偿损失。,第二节 所 有 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是:1、所有权是自物权;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3、所有权的弹力性;4、所有权的永久性。二、所有权的权能(一)占有权能 1、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二)、使用权能;(三)、收益权能;(四)、处分权能。三、所有权的限制 1、所有权的私法限制 权利滥用限制、他人自力救济行为对所有权的限制、不动产相邻关系的限制、期限和条件的限制。2、所有权的公法限制 行政法上的限制、所有权的征收、征用和用途管制限制等。,四、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财产交付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以当事人完成法定要求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当事人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3、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非所有权人或无权转让人;(2)、第三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3)、转移占有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通、不受登记限制的动产;(4)、第三人取得财物时须出于善意。(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转让所有权;2、所有物本身的灭失;3、所有权人抛弃所有物;4、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所有权主体消灭。五、我国所有权的主要种类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自然人个人所有。,六、共有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其特征是: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3、共有的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4、共有是一种所有权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与公有也是有区别的。,共有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由建筑物各业主享有的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 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其由专有所有权、共有 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其特征:1、权利内容的复合性;2、权利之间的关联性;3、权利客体的多样性。(一)专有所有权与专有部分,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二)共有所有权与共有部分 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可以分为全体业主共有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三)成员权,是指业主根据共有部分的构造、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的密切联系等因素而享有的作为共有部分管理团体成员的权利。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事务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问题:如果因管理和使用共有部分发生争议或因他人侵犯了共有部分的权利时,由谁作为原告提出请求?,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种类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征:1、以权利人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2、以不动产为主要客体 3、标的物须于用益物权消灭后原状返回给所有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权利主体是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但都是非所有人;2、权利客体为国家、集体所有土地;3、权利的基本内容为占有、使用和收益。四、宅基地使用权 1、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权利客体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3、权利基本内容为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除上述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1、权利取得的无偿性;2、权利客体数量有限性;3、权利行使的长期性;4、权利不可流转性。五、地役权 是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享有的为自己土地的使用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说(一)行质 1、优先受偿;2、是支配权;3、是对物权;4、是价值权。(二)特征 1、具有从属性;,2、具有使用上不可分性;3、具有物上代位性。(三)消灭(四)分类二、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对将要发生的一定期间内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三、质权(一)动产质权(二)权利质权,四、留置权 第五节 占 有 占有是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之事实。其特征为:1、占有以物为客体;2、事实上是对物的支配和控制;3、占有的性质为事实、而非权利。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3、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4、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5、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6、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7、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8、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原理,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识别性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特征:一、具有专有性 二、具有地域性 三、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识别性标记的法律过程中,即知识产权的取得、实施、转让、许可实施及法律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专 利 法一、专利法概述 1、科技成果与专利法 人们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较科技成果。专利法是有效保护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的法律制度。,2、专利和专利权 专利是具有独占性的、通过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二、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 1、发明人与设计人 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2、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及专利申请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权人;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权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归属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外国人在我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三、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中国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四、专利权的对象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品种、动物品种等。,2、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的肯定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如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五、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1、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的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须提交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权须提交的文件: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2、我国专利的审批程序,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只进行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六、专利权的内容和终止 1、专利权的内容 权利: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专利标记权、放弃专利权;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履行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计划许可的义务。,2、专利权的终止 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缴纳年费;书面申明放弃;无人继承;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七、专利权的复审及无效宣告程序 复审由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由申请人之外的人提起。若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对专利权的限制 1、对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强制许可对专利权的限制;计划许可对专利权的限制。2、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权利要求的范围为准。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而使用、假冒专利行为。3、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行政保护;行政诉讼保护;民事诉讼保护;刑事诉讼保护。第三节 商 标 法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一种商品相区别而置于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志,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用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质量不同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标记。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标权的取得 1、世界各国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和继授取得(转让、赠与和继承),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混合原则。2、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我国商标注册的条件 积极条件:商标的构成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商标具有可视性。消极条件4、商标的国内注册 商标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的原则、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的法定程序: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复审。5、商标的国外注册 国际注册;逐一国家注册。三、商标权的内容、期限和终止 1、商标权的内容 权利:独占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标记权。义务:固定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的义务;缴纳有关费用的义务。2、商标权的期限 我国10年,可以续展。3、商标权的终止 注册商标的注销:过期、申请、无人继承。注册商标的撤销:违法、争议。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行政保护 3、司法保护:行政、民事、刑事。,五、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撤销已注册的商标;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第四节 著作权法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二、著作权的对象 1、主体: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2、对象: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三、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限 1、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2、保护期限 人身权中除发表权外无期限限制。财产权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四、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1、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演绎作者;2、合作作品的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属受托人。5、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7、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归属,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转移,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五、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享有的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相关的权利。邻接权的种类:出版者权;表演者权;音响制作者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权。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出版者权约定外,其余均为50年。,六、对著作权的限制 共有11项合理使用和4项法定使用,但法定使用应支付报酬。七、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不得超过50万元,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 其他知识产权 一、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秘密性、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二、制止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权利 1、商业混同;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地理标记权 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他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第七章 债权法基本原理,本章重点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履行、转移、终止;侵权民事责任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行政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第一节 债的一般原理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与物权在特征上的区别在:1、主体不同;2、客体不同;3、内容不同;4、设定不同。,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有:(一)合同;(二)侵权行为;(三)不当得利;(四)无因管理;(五)单方法律行为;(六)其他。,三、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根据不同);(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债成立时标的是否特定);(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主体数量的多少);(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多数人为一方的当事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和相互关系不同);(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四、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含义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二)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正确履行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 1、履行主体;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4、履行地点;5、履行方式。(四)债的不履行和法律后果 1、全部不履行;2、部分不履行;3、履行迟延。五、债的转移(一)债权转移;(二)债务转移;(三)概括转移。,六、债的担保 七、债的终止(一)履行;(二)抵消;(三)提存;(四)免除;(五)混同;(六)其他原因。,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侵权行为的分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1、责任的性质不同;2、责任的内容不同;,3、责任的原则不同;4、责任的强制不同。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以补救民事侵害人的民事权益为目的;4、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2、侵害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行为;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4、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二、侵权民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一)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 1、侵权的损害事实;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1、行为人需有行为能力;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三、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五)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六)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案例分析 2007年12月8日,张某在横穿公路时被刘某驾驶驶轿车撞伤,造成左股骨骨折。经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32000元,法医鉴定为八级残疾。交警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张某现年65岁,有退休工资,无抚养人。在协商赔偿时,刘某发现张某在住院治疗时做了胆结石手术,故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第八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本章重点: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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