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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执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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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执法讲义.ppt

    建设工程法,第一篇是基础知识,介绍建设工程法基本制度。第二篇是交易制度,包括三章: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制度与建设工程风险防范制度,主要反映权利的流转。第三篇是管理制度,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相关制度,主要反映权利的规制,体现了项目管理的重要法律问题。第四篇是纠纷与救济,阐述工程索赔和工程纠纷处理,主要反映权利的保护。,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概述,一、建设工程法的概念二、建设工程法的调整对象三、建设工程法的特征四、建设工程法的表现形式五、建设工程法的构成六、建设工程法的指导思想与功能七、建设工程法的基本原则,一、建设工程法的概念,它是调整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关系的总称。建设关系包括建设管理关系与建设协作关系。它们都是围绕建筑市场而展开的,因此又称为建筑市场管理关系和建筑市场交易关系。,二、建设工程法的调整对象,(一)建筑市场管理关系主要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建筑市场、建筑产品等的监督管理关系。(二)建筑市场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勘察设计市场、监理市场等各种建筑市场、建筑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交易关系。,三、建设工程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系统性(二)调整手段的多样性(三)技术性,四、建设工程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部门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五、建设工程法的构成,(一)建设行政法(二)建设民商法(三)建设技术法规,六、建设工程法的指导思想与功能,建设工程法是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活动应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做到以人为本,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的机制的作用,克服建筑市场的缺陷,通过法律制度创新,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走上一条交易成本低、运行机制健全、信息灵敏、激励相容的健康发展之路。,七、建设工程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利益平衡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三)合理干预原则(四)与国际接轨原则,第二节 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及我国工程设计单位的营业范围,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一)注册建筑师(二)注册结构工程师(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四)监理工程师(五)造价工程师(六)建造师,案例1,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案1999年10月5日,原告(某市帆布厂)、被告(某市区修建工程队)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建筑框架厂房,跨度12米,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9年11月2日至2001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2000年底,原告给付被告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被告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受诉法院查明: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分析建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是指该企业自身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某类工程而必须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如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水平、施工经验、固定资本及流动资金的规模等。这些能力和条件,表明一个建筑企业的履约能力。因此,国家有关建筑业管理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按其资质能力及有关规定核准经营范围,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承建活动,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发包工程时未对施工单位进行审查,负次要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第三节 施工许可制度,一、施工许可证的概念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四、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五、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一、施工许可证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方面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申请人。就建筑工程许可证制度而言,这两方面主体分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由此可以看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领取。(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应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一)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施工;(二)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延期,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三)延期最多是两次,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四)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两种情况.三个月内不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期限。注:施工许可证废止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五、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一)中止施工中止施工是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时间一般都较长,恢复施工的日期难以在中止时确定。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止施工的原因。(二)恢复施工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施工的一种行为。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部门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施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四节工程承发包制度,一、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二、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则三、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则,一、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一)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二)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三)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禁止承发包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二、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则,(一)发包方式必须合法(二)发包行为规范的规定(三)禁止肢解发包,三、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则,(一)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业(二)不得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三)不得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四)分包工程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五节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一、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二、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三、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规定四、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一、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五)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二、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一)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要求(二)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一)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要求,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真实性、准确性”的基本要求是:勘察纲要应做到体现规划、设计意图,如实反映现场的地形和地质概况,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原始资料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成果资料必须做到数据准确,论证有据,结论明确,建议具体。勘察文件是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依据,因此其“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二)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方案设计文件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批准的依据,因此必须满足这些方面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依据,因此必须满足这些方面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依据,因此,必须满足这些方面的需要。各专业、各类型工程都有设计内容和深度方面的规定,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内容、深度等质量要求。设计人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使设计人员的责任期限有了法规依据,也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这里所说的“合理使用年限”,排除了对非合理使用造成质量事故承担责任的义务,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三、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规定,(一)编制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超出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并且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首先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批准使用的重要依据,非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批准使用的依据;其次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省、部级以下专家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审定结论一律无效。,(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虽然超出了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但不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行论证判断其成熟性,决定是否采用,不必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检测和审定程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对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不仅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自身的技术进步,也有利于提高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含量,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但是却要为此承担一定的风险。既要大力提倡技术创新,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也要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四、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一)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二)当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补充、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建设单位和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协商同意,可以将补充、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后期服务工作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三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权利也不是无限的。,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一)初步设计审批(二)施工图审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条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案例2,知识产权”案例 2004年夏,一起因涉嫌房地产楼盘设计抄袭案例,引发一场“楼盘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的召开。事起于某地D楼盘开发商状告S楼盘未经许可擅自抄袭D楼盘设计图纸并同时在设计风格和设计效果上进行模仿,已使房产消费者对两楼盘产生了混同;同时D楼盘认为S楼盘所抄袭的设计图纸和建筑作品均为我国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两个对象,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要求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在法庭上S楼盘反辩称两楼盘设计模式同为经典的历史建筑风格式样,属于历史文化遗产而非某人独创。既然是历史文化遗产,后人均可共享,不存在谁抄袭谁。所以,法庭一时还真难于判决。但这事已经触动了立法的神经,引起了专家和公众的讨论。,社会科学家站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认为:建筑作品,其本身在外观上装饰上都应是有独创成分的建筑物,建筑设计图能体现建筑师的构思。这些应列为保护对象。但搞任何创作也离不开借鉴别人的东西。抄袭和借鉴要具体分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容易出现的,不一定是侵权。要看“借鉴”的量和“借鉴”内容的本质。如对一些核心内容上的相似,即使外表看抄袭不是很多,也是侵权。社会学家还认为,大面积抄袭别人建筑,还会造成城市景观、建筑格调千篇一律,无疑影响到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因此打击建筑“盗版”还会进一步推动建筑的特色性,丰富城市景观。,建筑设计专家认为:建筑的“盗版”无法界定。建筑作品不像文学、诗歌、绘画一样是纯粹的艺术品,它有技术跟艺术的结合。所以建筑作品没有完全的独创,只有创新,就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进。就一套较高级住宅来说,要有几间卧室,一个客厅,一个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都一样要有,再加上同样地理气候下有一样的通风采光和布局要求,留给建筑师独创的空间还有多少?建筑专家认为雷同就在所难免。法学者则站在业主立场指出,如果不制止建筑“盗版”,开发商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原版”建筑里业主所有权会受到侵害,住在“盗版”建筑里的业主的名誉权也会受到损害。更有法学专家预测,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建筑物作品实行实名制,每一栋楼房都会标上设计单位和设计师名字。这个署名,也许流芳百世,也许遗臭万年。这样的研讨会,也许还会有机会进行下去,必将推动建筑设计知识产权的立法。,第六节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一、概述二、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四、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一、概述,(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监理即监督和管理,是对某种预定的行为从旁纠偏或检查,督促不逾越预定的界限,从而实现预定的目标。(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1.依法监理的原则2.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3.结合我国国情的原则,二、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二)工程监理的内容和权限,(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1.监理任务的取得2.签订监理委托合同3.成立项目监理组织4.收集有关资料5.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6.监理工作的开展7.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向业主和监理单位分别提交监理工作总结。,(二)工程监理的内容和权限,1工程监理的内容2工程监理的权限,1工程监理的内容,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当然,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权限还将取决于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并且该约定要向被监理的承包单位披露。为此,建筑法第33条特别强调:“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2工程监理的权限,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还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四、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一)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二)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三)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三)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二、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内容,一、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工程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它也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二、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内容,(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四)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1.投资意向与投资机会分析2.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 4.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与备案5.规划管理6.设计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是制定建设计划、组织工程施工和控制建设投资的依据。它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和造价,并对工程安全有重要影响。勘察与设计是密不可分的,设计必须在进行工程勘察,取得足够的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之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的和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和总体设计阶段;小型项目中技术要求和建设条件比较简单的,经批准可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或采用标准设计。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务院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审批。小型项目的审批权则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自行规定。国家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必须报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和审批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1.质量安全监督2.施工准备3.工程施工,(四)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2.工程保修3.投资后评价,案例分析题,1.背景材料 2001年5月,A省开达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公司本部兴建一座标志性建筑,命名为“世纪曙光”。经咨询有关专家,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都作了特殊的要求。作为开达公司副总经理的乙具体负责“世纪曙光”建设的相关事宜。乙在准备寻找勘察设计单位时,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称,开达公司“世纪曙光”标志性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乙为了显示其工作能力,千方百计与M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深知对方“信誉良好、工程设计水平国际一流”,但鉴于两省相隔遥远,来往信函多有不便,最好是其主要负责人能来开达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设计便委托隆盛设计。此后不久,开达公司董事长曹某偶然向乙提起,本省的通然工程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通然设计)“水平很高”,个人建议“世纪曙光”工程由其设计。乙随即与通然设计联系,并在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一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甲赶到开达公司,准备与乙洽谈,但被告知“世纪曙光”的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甲立刻找到乙,要其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经济损失,合计一万二千元人民币。乙称:约请隆盛设计来公司洽谈,是为了进一步确认对方是否具备条件。双方并未就该工程的委托设计达成任何协议,而且甲的相关损失纯属于自身的“缔约成本”,与开达无关,所以拒绝赔偿任何损失。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人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本案中李律师的答复是否恰当?为什么?(2)隆盛设计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什么?(3)甲的相关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依据是什么?2.背景材料某输气管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管,钢管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人员发现钢管质量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单位未能提交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资料;(2)实物外观粗糙、标识不清,且有锈斑。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上述问题?,思考?,1.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法的基本原则?2.试述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关系?3.试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的关系。4.试述施工图审查制度。5.试述建设工程程序。6.试述施工许可的条件与效力。,交易篇,第一节 招标投标法概述,一、招标投标法的概念二、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三、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四、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界定,一、招标投标法的概念,招标投标法是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与规章,即除招标投标法外,还包括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招标投标事项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二、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一)招标投标中的民事关系 招标投标中的民事关系,主要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及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二)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 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主要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招标监管过程中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之间发生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三、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原则(二)公平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案例3,排斥国产光缆招标案 2003年初某省通信光缆招标,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除美国康宁外其他品牌光缆的报价。”指定品牌是招标投标中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招标投标法严格禁止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本案招标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四、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界定,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范围.doc,案例4,招标行政处罚依据不足被撤销案某县街心公园扩建项目,政府投资80万元,这在当地算不小的项目。按该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00万元以上项目才须进行招投标。而县政府文件规定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道路、绿化、喷水池分别直接发包给不同施工队伍,每个项目合同价都低于50万元。有关部门认为业主采用肢解项目、化整为零办法规避招标,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业主应当处3万元罚款。业主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将该县规范性文件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不合法。据此,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因为该项目按照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该县规定5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招投标,属无权制定,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将项目分为道路、绿化、喷水池等发包,是基于项目特点而作出的,且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存在肢解项目问题,更不存在规避招标问题。,案例5,鞋厂厂房是否涉及公众安全招标纠纷案某中外合资鞋业公司,投资1600万元兴建厂房。有关部门以厂房涉及公众安全为由,要求项目进行招投标。鞋业公司认为,该项目不是3号令所规定的关系公众安全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因而决定不予招标,并下令开工。有关部门发现后,以应当招标未招标为由,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会同供电部门对其采取了停电措施。后经政府协调,事情得到了妥善的处理。本案中的厂房不属于基础设施项目、也不属于公用事业项目,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因而不是强制招标项目。因此本案中有关部门的做法是违法的。,第二节建设工程招标,一、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三、招标程序四、施工招标无效的情形,一、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其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其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一)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方式(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三)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方式,三、招标程序,(一)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资格审查(四)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六)对招标文件答疑(七)签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有时间限制吗?,为了保证潜在的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并准备和提交反馈意见,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一般要留有一定的时间。在我国,对勘察设计或施工招标,一般要求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案例6,售价2000元的招标文件案某造价不到300万元的公路项目,每份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近60多家施工队伍报名,共收取售卖费近60万元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有关部门认定这家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通过售卖招标文件牟利的行为,遂作出相应处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就本案来看,收取2000元的招标文件编制费费显然过高,有明显的牟利目的,因此行政监督机构的查处行为是适当的。,四、施工招标无效的情形,(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三节 建设工程投标,一、投标人的概念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投标文件四.投标保证金六投标人的禁止行为,一、投标人的概念,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一)投标人应符合资质等级条件(二)投标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三)投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1.联合投标的含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协议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协议签订后,若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其主体的变更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4.投标人的意思自治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说明: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以及与谁组成联合体,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三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二)投标文件的提交(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的编制,施工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3)投标报价;(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二)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如发生地点方面的误送,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案例7,开标前提交3%的折扣优惠是否合法 某土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又递交了一份折扣信,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工程量单价和总价报价各下降3%。但是招标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绝该投标人的补充材料。这样的投标策略,国际、国内招标中经常出现。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的规定,只要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即开标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本案中投标人将报价下降3是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修改,这种做法完全合法。所以招标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拒绝该投标人的补充材料的做法是错误的。,四.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二)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三)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四)投标保证金的期限(五)投标保证金的退回(六)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所谓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其在投标有效期内不随意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而提交的担保金。从法律角度上,投标属于要约。设立投标保证金,就是对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撤出投标,或中标后按时与业主签订合同。一旦违反,投标保证金就将被没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规定方式、额度提交的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情况,则该投标文件被拒绝,作为废标处理。,(二)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应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写明,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为了平衡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施工招标或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三)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保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注意:若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够划拨到招标人的帐户里。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若使用银行保函,其格式必须采用招标文件中所给出的标准格式。银行的级别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银行保函的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单独密封到“开标一览表”中并递交给招标人。,(四)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五)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与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六)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2.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六投标人的禁止行为,(一)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二)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三)投标人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四)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五)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案例8,喷气纺机采购串通招标投标案 2001年3月江苏某厂招标购买喷气纺机。甲公司、乙公司参加投标,并且双方约定抬高标价,互不拆台,不管哪家中标,利润分摊。同时通过劝说、利诱手段,与该厂负责招标的副厂长王某疏通关系。王某透露这种机器的行价在78万元左右,竞标的价格不能超过88万元。三方谈定,竞标价与行价(78万元)的差价,中标人得40,王某、另一公司各得30。最后甲公司以88万元中标。之后,甲公司分别将3万元送给王某和乙公司。该厂4月初组织职工外出参观时,看到这种机器,得知该机器的真实价格为78万元后,怀疑招标有问题,于是向工商局举报。在当地纪委的介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清了上述事实真相,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如下:认定甲公司中标无效;对王某、甲公司、乙公司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本案当事人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但本案适用法律有误,应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有串通行为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罚款的数额为招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对投标人、招标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如停止一定时期内参加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第四节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一、开标二、评标三、中标,开标,开标程序,1.开标前检查2.投标文件的拆封、当众宣读3.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的人,为什么没有规定为招标人?,因为在开标截止时间以前提前送达招标人的任何投标文件,都是由招标人进行保存的,如果再由招标人检查这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就难以杜绝招标人在保存期间作弊的可能。,开标时特殊情况的处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中午12点整。有6个投标人出席,共递交37份投标文件,其中有一个出席者同时代表两个投标人。业主通知此人,他只能投一份投标文件而应撤回一份投标文件。另一名投标人晚到了10分钟送达投标文件,原因是门口警卫搞错了人,把他阻拦了。随后警卫向他表示了歉意,并出面证实了他迟到的原因。但业主拒绝接收他送达的投标文件。问:业主的做法是否正确?同一投标人只能单独或作为合伙人投一份投标文件。但他不一定亲自递交,可以委托别人代他递交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会。一名代表可同时被授权代表不止一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会。所以第一种情况业主的做法是不对的。在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已过的情况下,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业主可以拒绝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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