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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大学,经济法课件第02章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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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大学,经济法课件第02章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月1日实施。,1,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与其它企业形式相比具有的法律特征,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事务有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优点:设立容易、经营效率高、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增加就业缺点:企业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投资人风险大、经营规模受限制,4,一元办企业,“一元钱办企业”是对我国2000年开始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一种解释。该法对最低注册资金额没有规定,而只要求投资人在决定投资时自己申报,相关部门按照申报额对其企业进行注册登记。“一元钱办企业”即表明注册资金可以申报成一元钱。所谓的“一元钱办企业”,是指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不再受注册资本、资金的限制。只需用一元钱,就可以成为“企业家”。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作为出资申办企业。但实际上操作时,投资人考虑到面子、诚信等问题,很少有这么做的。,5,“一元注册企业”政策公布以后,“一元注册公司”一说随之出现。注意,一元钱可以开办的是企业而并不是公司。“公司注册要受公司法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也要达到10万元,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因此,一元钱公司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6,美好的梦想,“一元钱做老板”的口号在中国被宣传得红红火火。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前来注册做“老板”的人并不多。投资者反应为什么不踊跃?有关人士分析:一是个人独资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大多数投资者怕冒风险,惟恐经营不善使自己“倾家荡产”;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本登记栏,这使企业在日常的商业交往中缺乏足够的信誉度;三是相关政策的不完善。,7,好梦难圆的原因,1,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出资问题,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除了必须具备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合法的企业名称、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5个条件外,如果是申请设立某些从事特殊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还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办餐饮企业,要有卫生部门的批准;办文化娱乐企业,要有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因此,抛开这些条件限制,只说“投资一元钱,就能当老板”显然有失偏颇。,8,2,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实惠”不多也是不被投资者看好的一个原因。一位已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记者说,办理银行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作为“个人”而不是“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方式同样适用于个体户。税收上,按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申报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在社会保险上,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他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更“吃亏”。按目前杭州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是上一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7,而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是23。而事实上,与个体户相比,有关人士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确实也没有更多的优势。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相比,同样没有出资额的限制,同为负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管理更为严格。,9,3,个人独资企业在声誉和可信度上,又比不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旦经营中出现问题,公司可用其资本予以赔偿,所以在业务往来中相对比较可靠。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注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中自然不像公司那么讨好。而且,个人独资企业只能领到营业执照,不像公司可申领法人执照。有关人士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目前的状况,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短时期内不会刺激这类企业的增长,而当务之急是,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10,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存在下列相同点: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1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与个人独资企业法(2)设立条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一户为单位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个人企业只能以一个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4)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额,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可以个人财产或者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并根据其申报情况以个人或者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12,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13,思考: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限制,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想一想为什么?退休公务员和交通警察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吗?,1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释义】本条是关于哪些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亦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的规定。对于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是允许甚至鼓励、扶持的,因而其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并非任何人都能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本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是对哪些人不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限制性规定,它意味着按规定这些人不能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否则,其行为无效,法律不予认可,行为人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条采取的是概括式而不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方法,这就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留有余地。,15,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主要有:(一)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二)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三)法官。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四)检察官。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五)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六)属于竞业禁止范围的董事、经理。,16,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17,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书表格)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18,三、企业的变更登记,企业在存续期间的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9,讨论,小李是大学在校学生,他的家乡是著名的旅游地桂林。暑假的时候他回到家乡,发现很多的游客都趁假期到他的家乡游玩,但本地的旅游服务却在此旺季无法满足所有游客的需要。小李对于家乡非常的熟悉,本人又是学习的旅游专业,因此小李想拉同村的另一名在校学生小王共同出资开办一个个人独资企业,趁每年寒暑假期间营业,在几个景点设一个2平方米的摊位专门面向来到当地的散客。并计划将企业的名称定为大学生国际旅游服务社,以便招揽各种游客。小李的假期创业计划会成功吗?为什么?,20,小李的创业想法很好,但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所以不会成功,原因: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3,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常年营业,而非季节性经营。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21,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一、投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完整的和充分的支配权与控制权,它可以将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以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2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2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4,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25,案例分析一,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2004年)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公司从中盈利。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26,B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7,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8,(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主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券,清偿企业债务。因此,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期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为敦促债权人即使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9,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企业清算应遵守如下规定: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30,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31,讨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违法现象有哪些?偷、漏税收。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问题严重。侵犯用工的休息权问题普遍。没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假冒伪劣问题严重。,32,案例分析二,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3,D 个人独资企业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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