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培训资料.ppt
消防安全培训资料,2010年1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支队,主要内容,一、消办字2010567号文件 二、公消2010332号文件 三、“四个能力”建设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四、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管现场检查内容,一、消办字2010567号文件,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按照公安部和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实际,总队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大建设”活动。现将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大建设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1.公安部大整治“七个一律”2.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管理“十个一 律”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统计表,附件:,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大建设活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打造消防铁军,按照公安部和市局的统一部署,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底,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大建设”活动,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 总队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大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总队长、*政委任组长,*副总队长、*副政委和司令部李洋波参谋长、防火部*部长、后勤部*部长任副组长,“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防火部,谭林峰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大练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令部,*参谋长任办公室主任;“大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部做好组织推动工作。,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推动整改火灾隐患,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通过大宣传、大培训,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实现“人人会查改火灾隐患、人人会扑救初起火灾、人人会疏散逃生”;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大建设”活动,切实加强机制建设、队伍建设,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首都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三、集中开展大排查(一)2010年12月30日前,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工作,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措施:1.确定时间节点,制定工作账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实施“四个能力”建设攻坚达标,逐一督促落实建设标准,做到验收一家、合格一家、放心一家,确保所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二)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对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高层居住建筑、老旧居民区、平房胡同区、筒子楼、社区和村全面检查一遍。工作措施:1.督促指导所有在建施工工地、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2.联合安监、建设、交通、民防部门,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易燃易爆场所、烟花爆竹仓储销售场所和地铁、地下空间、高层建筑进行全面检查,逐一登记,落实实名制检查人员;在居民住宅区、平房胡同区、筒子楼、老旧居民区集中组织清理可燃杂物;掌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基本情况,及时将隐患抄告主管部门,配合集中治理地下、人防工程出租住人问题。,3.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外保温材料进场、存放、安装的消防安全措施。4.督促高层居住建筑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工作制度,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通道畅通;定期组织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5.指导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小单位、小场所、居民住宅区特别是高层居民住宅,逐一排查,记录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整改意见等,建立实名制台账并存档被查。6.依靠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发动社区安保力量、治保积极分子、专兼职消防协管员和广大群众参与防火工作,鼓励举报火灾隐患,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示活动。,(三)2011年底前,对所有商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全部检查一遍,摸清底数。工作措施:1.督促所有商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申报自查整改情况。2.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应急车道、消防产品、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城乡结合部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小单位、小场所和居民住宅逐一排查,检查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并存档备查,落实实名制检查人员。3.加大首都政治中心区和长安街延长线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人员密集且夜间营业性场所,每月至少集中错时抽查一次。4.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扩大覆盖面。,四、集中开展大整治 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级防火监督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依法填写下发法律文书,从严从重处罚,督促整改;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挂账督办。工作措施:1.严格执行公安部大整治“七个一律”(详见附件1)。2.严格执行联合执法五条措施(详见附件2)。3.严格执行冬季火灾防控百日会战严管严控六条措施(详见附件3)。4.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管理“十个一律”(详见附件4)。,五、集中开展大宣传(一)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日,以学校、社区、家庭、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广泛开展以“普及冬防春运消防安全常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检查、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措施:1.依托各级主流媒体,以字幕提示、公益广告、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等形式开展宣传;元旦、春节前后,集中宣传冬季防火常识、春运消防安全常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逃生自救常识等。2.在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车站、机场、码头和高层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灭火器码放位置,督促单位设置明显指示标识和使用方法提示。,(二)2011年3月30日前,广泛开展“聘任社区消防宣传员”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社区、楼内火灾隐患。2011年底前,联合有关部门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工作措施:1.全面启动“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因地制宜,周密策划,精心组织,确保每个系统、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2.全面实施“家庭消防安全计划”。开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系列活动,确保中小学校每学期第一周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每个学生制定一份家庭火灾逃生预案,并进行演练;在互联网发布“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表”,组织开展网上全民消防安全隐患自查活动;,3.强化媒体宣传工作。协调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开展经常性消防常识科普宣传;加大电视台、广播电台黄金时段消防宣传力度;增加楼宇视频、街头电子显示屏、手机电视等消防常识宣传频次。4.强化社会化宣传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发挥防灾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消防站作用,组织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参观、体验,强化家庭用火用电、逃生自救常识宣传;利用消防宣传车、文艺演出、逃生疏散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六、集中开展大培训(一)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日,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保安员进行一次全员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对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以“四个能力”为重点内容,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员培训,督促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消防安全大检查、疏散逃生大演练。2011年底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内容。,工作措施:1.推动相关部门,借助中介培训机构,对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岗位资格证,并通知单位实施调离。2.坚持检查与培训相结合,分批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保安人员全员大培训;约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同参与监督检查工作,明确自身法律职责,推动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保安用人单位与属地中队建立联系机制,聘请中队官兵对单位保安骨干进行灭火培训。3.对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开展现场检查,针对不能熟悉、不落实岗位职责、违规动火动焊问题,一律依法严肃处理。,(二)2011年6月30日前,总队分级分批对所有消防监督人员开展为期15天的消防监督业务技能培训;2011年10月31日前,各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分级分批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作措施:1.以法律文书为载体,编制培训教材,制作视频教材,通过开设内网“大培训”专栏实施全员网上消防监督业务培训。2.印发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手册,完成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业务培训、轮训。,(三)2011年底前,制定并实施“社会消防培训大纲”(另发),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分阶段、有重点的社会消防培训教育计划,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领导能力。工作措施:1.全面开展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2011年底前,各支(大)队要分批组织对负责消防管理的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进行一次全面轮训。2.推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消防培训。2011年底前,依托属地行政学院、党校,推动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和负责人培训内容。,七、集中开展大建设(一)加强机制建设。针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建筑外保温、装饰装修材料等方面问题,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工作措施:1.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商机制,推动部门、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2.联合建设、民防、城管、规划、质检、安监等部门,加大地下空间公众聚集场所、出租房屋,违法建设项目,在建工程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检查、治理力度,消除火灾隐患。,(二)加强自防自救队伍建设。推动高层公共建筑自防队伍建设、高层民用建筑安保员建设、社区和村弱势群体监护措施。工作措施:1.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逐级落实责任,确保有人看护、有自防自救措施。2.推行安装电子监护设备,与社区和居(村)委会联网,安排专人值守;推广邻里守望、互帮互助模式,进一步提高社区和村消防安全系数。,(三)加强业务建设。加强防、灭业务建设、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建立消防队站对外开放长效机制。工作措施:1.落实消防监督“网上执法、网上督查、网上考评”,加强业务档案和“三室”建设,推广应用“执法通”,落实实名制、实现执法过程“检查即录入”。2.围绕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开放活动主题,开展有特点的对外开放活动。,九、工作要求(一)依靠政府,动员部署。各单位要把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作为当前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要提请属地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建设、安监、文化、教育、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把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层层落实责任。,(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治安、督察和公安派出所开展联合检查、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确定的目标责任,采取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总队督查部门重点暗访、督查基层单位已经检查过的单位,通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针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追究检查人员责任。,(三)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单位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本单位开展大练兵活动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对排查的建筑、场所和单位,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总队将通过“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随机抽查执法案卷,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定期公布网上考评和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效。各单位既要着眼当前,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立足长远,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抓紧制定“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出台地方标准,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活动成效,坚决防止反弹。,附件1:公安部大整治七个一律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二、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四、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者对有较多人员居住的建筑实施节能安全改造工程的,一律督促停工整改。,五、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六、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拘留 七、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附件2:联合执法五条措施一、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场所,联合工商、安监、文化、卫生、体育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停产停业。二、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星级宾馆、饭店、度假村,联合旅游部门依法予以降级或摘星。,三、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地下空间公众聚集场所或出租房屋,联合建设、民防、规划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四、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筑,联合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或责令停止使用。五、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拘留的个人,报请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拘留。,附件4: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管理“十个一律”一、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二、未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未开具动火证,动火作业时未清除周边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专人监护,未在指定用火时间、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一律处3万元罚款。,三、人员密集场所边营业边进行施工作业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四、不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要求进行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一律通报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五、挤占、堵塞临时消防车通道,不能保证消防车通行、停靠和扑救作业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罚款。,六、未按相关规定要求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罚款。七、彩钢板等施工暂设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一律通报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换并处2万元罚款。,八、未按规定要求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一律责令立即整改并处2万元罚款。九、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内设置宿舍的,一律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十、生活区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一律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二、公消2010332号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5月31日,江苏南通市中南汇泉国际广场在建工程因施工人员切割钢筋时高温残渣引燃建筑外立柱包覆的聚苯乙烯挤塑板(B2级)保温材料发生火灾,造成外立面部分幕墙和保温材料烧毁。9月9日,吉林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在建住宅因施工人员使用电焊引燃建筑外墙保温苯板发生火灾,造成42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9月2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春中路神华总部一栋26层在建高层外墙保温材料起火,经消防人员2个多小时扑救才控制火势。10月9日,青海西宁市城东区一栋31层在建商住楼南立面外墙保温板起火,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10月16日,该楼西北立面外墙保温材料再次起火,过火面积2100平方米。,此外,一些地方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存在滥用专家评审现象,易留下难以整改的先天性隐患。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或B2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应按规定的分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江苏南通、新疆乌鲁木齐等地发生火灾的在建工程,均使用了违反规定要求的外保温材料。各地要认真吸取火灾教训,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外保温及外墙装饰消防设计不符合规定的,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整改。,二、立即组织在建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在建工程列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要协调建设、安监等部门,加大对在建工程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此项工作将在年底“防火墙”工程检查考评时一并检查。,三、督促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并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同时,针对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频繁、火灾危险性大等特点,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使施工人员切实达到“一懂三会”要求,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从严控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专家评审。对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建设工程,以及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得违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严禁以专家评审方式规避国家标准,凡违法违规审批的,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各地要按时将专家评审工程的专家评审意见书面报公安部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备案并抄报法规标准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2009年9月25日)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墙体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第三章 屋顶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四个能力”建设,一、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 总 则1.0.1 为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临建设施 Temporary construction facility 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2.0.2 临建区 Temporary construction area 布置临建设施的区域。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供扑救施工现场火灾的消防救援场地。,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1.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确定下列临建设施的 位置:1 施工现场的围墙、围挡和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2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 度;3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库房、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4 临时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3.1.2 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3.1.3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3.1.4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3.1.5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库房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3.1.6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3.1.7 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3.2 防火间距3.2.1 临建设施的布置应考虑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临建设施距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3.2.3 可燃材料露天堆放时,应按其种类分别堆放。可燃材料宜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3.3 消防车道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3.3.2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其长边一侧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 在建工程(单体);3 栋数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宿舍和办公用房。消防救援作业场地的宽度不应小于4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超过5m。,3.3.3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2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3 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4 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临建设施4.0.1 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2 办公用房建筑构件,宿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其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部,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m,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4.0.2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4.0.3 临时建筑房间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临时建筑走道一侧布置房间时,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两侧均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1.5m。4.0.4 当宿舍采用难燃材料、办公用房采用难燃和可燃材料建造时,应每隔3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宿舍房间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1、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包含办公、宿舍临时用房用电线路设计内容,并绘制用电线路平面图,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敷设用电线路。2、临时用房用电线路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供电线路干线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m的铜线,进入房间的支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4m的铜线。3、临时用房内的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每排临时用房配置和格的开关箱,箱内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要与用电线路相匹配。,4、对临时用房用电及相关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每日检查次数不应少于两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巡查。5、各施工单位自本次培训起,对所有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用电线路和消防设施进行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各类火灾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各建设、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5日内提交消防支队。,5 在建工程的安全疏散5.0.1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5.0.2 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2 室内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爬梯、斜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6m;室外疏散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3 疏散通道为坡道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疏散通道为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4 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5 疏散通道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或其它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6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7 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8 疏散通道应设有夜间照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有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5.0.3 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应与同层水平结构同期施工。5.0.4 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如搭设在外脚手架上,外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5.0.5 在建工程的作业位置应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中央疏散指示标志应标示双向指示方向。5.0.6 建筑装饰装修阶段,应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6 消防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进行设 计。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 时消防应急照明等。施工现场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 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6.1.2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宜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 步。对于房屋建筑,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 应超过3层。6.1.3 隧道内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毒面具,其数量不应少 于预案中确定的需进入隧道内进行灭火救援的人数。,6.2 灭火器6.2.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1 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2 动火作业场所;3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4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6.2.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3 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6.2.3 施工现场因无水源而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时,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3具,且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不应大于表6.2.2-1规定的2/3。,6.3 消防给水系统6.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有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需要。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及消防用水量要求。施工现场消防用水量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6.3.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在建工程体积大于2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全部处于市政消火栓的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6.3.3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建区和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考虑。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办公、生活设施,可不考虑临建区的消防用水。6.3.4 临建区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4”的规定:6.3.5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6.3.6 施工现场的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3 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MPa;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办公与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存放区布置,距在建工程用地红线或临时 建筑外边线不应小于5.0m;5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6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0m。,6.3.7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6.3.8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6.3.9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取水和操作,其数量不宜少于2根;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消防竖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流量不应小于10L/s;3 严寒地区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竖管应设置消防栓快速接口和止回阀,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6.3.10 应设置室内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火栓快速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 部位;2 在消火栓快速接口的前端设置快速切断阀;3 消防快速接口或软管接口间的距离不大于50m;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6.3.1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增设楼层高位水箱及高位消防水泵。楼层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6m3,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6.3.12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6.3.13 当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