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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断试剂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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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断试剂法规培训.ppt

    1,法规培训学习-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法规篇,诊断试剂法规培训目录,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50号令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7号令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4号令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5号令5.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6号令6.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2,个人观点,1.新条例明显宽松,更显人性化,符合当时的立法思路。后续的文件加严。2.整个法规与CE法规相比,风险管理的思路没有真正进入到立法思路,浮在表面。3.法规的操作性增加,但局令的部分章节实际操作性容易有理解分歧意见。4.总的来说,进步很大。因为本次立法有广大企业的参与,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5.法规多处体现了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体系-保证产品持续安全有效)6.法规多处提到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50号令立法思路:按风险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节约社会资源,引导企业诚实守信。,4,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免费文件,5,1.有源产品受益最大,诊断试剂次之。2.有源的安规、电磁兼容、环境试验都在产品技术要求里,都属于注册免费检测的。3.诊断试剂原材料,中间品控制那些都保留了。4.无源产品技术要求里没有生物学评价,生物学评价试验要单独做,不包含在注册检测费用里。是否有的企业走收费委托检验再转注册检验?,6,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免费,1.条例将产生5个目录:分别是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免临床试验目录;审批目录;高风险不能委托生产目录。2.一类医疗器械当场备案。3.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5年,注册证可以延续注册。4.申请类别20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5.注册申请人一定要是企业,体系是注册申请人负责,可以在委托工厂体系考核。,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学习要点,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学习要点,6.医疗器械使用通用名称。7.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不得转让。8.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产品寿命的5年以后。9.处罚措施加重,如:备案提供虚假资料的,社会公告,严重的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活动。10.放开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11.增加了不良事件申报与产品召回。12.先注册审批后生产许可的模式,出现注册人与生产企业分离的情况。,9,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号令,提交资料方面: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增加)2.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增加)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以前只是目录)。个人觉得是浪费社会资源(以后是否考虑电子版)处罚方面: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机制与黑名单制度)(一)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二)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10,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号令,第七十条生产出口医械的,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并将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备案。(增加)生产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医械的,应当取得医械质量体系第三方认证或者同类产品境内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增加),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增加)第十一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增加)药监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当场可备案)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增加,新的生产许可证明显不同),1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号令,1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号令,第十四条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并且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要求有实质性不同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以前只要生产范围相同都不需增加申请)。第十五条医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单独申请医械生产许可。(增加)第十六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变更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1.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医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医械生产许可证;(增加)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始终如一。2.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械生产备案。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医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还是需要生产许可及注册证。受托方对受托生产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重点:委托方还是需要生产许可及注册证,创新医械特别审批序审批的境内医械可以只有注册证申请委托生产),1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号令,第三十三条受托方医械生产许可证生产产品登记表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中的受托生产产品应当注明“受托生产”字样和受托生产期限。(增加)第四十三条医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医械生产企业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增加:有同类产品生产也可以也认同没有连续停产)第六十条个人和组织发现医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药督部门举报,药监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增加)第六十八条医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提交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的,按照医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增加),1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号令,1.一类备案2.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申请者。3.医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腐,法制建设)4.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5.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政务公开),15,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16,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6.第八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特别审批,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多少企业可以进入?)7.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属于按照创新医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械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17,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8.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应当遵循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保证研制过程规范,所有数据真实、完整和可溯源。(也体现对体系的要求),18,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编制拟注册或者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备案人办理备案时提交药监部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药监部门在批准注册时予以核准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在中国上市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核准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以上均是注册通用法规条款,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一致),19,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格式,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宋体小四号,加粗):产品名称(宋体小二号,加粗)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宋体小四号,加粗)(如适用)1.1(宋体小四号)1.1.1 2.性能指标(宋体小四号,加粗)2.1(宋体小四号)2.1.1 3.检验方法(宋体小四号,加粗)3.1(宋体小四号)3.1.1 4.术语(宋体小四号,加粗)(如适用)4.1(宋体小四号)4.2(分页)附录A(宋体小四号,加粗)(如适用)1.(宋体小四号)1.1,突出体系要求,临床试验的时间(与原来一致)。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注册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备案人可以提交产品自检报告。,20,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注册送检第十七条申请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检验用样品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灵活运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自已产品制定产品技术要求,减少变更的麻烦以及药监局市场抽查不合格的风险。方法:多次技术评审,发挥团队作用;参考同行信息,总结过去经验。,2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与原来不同)第二十一条临床评价资料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进行临床评价所形成的文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和原来一样),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为企业留了通道)(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申请人可以在申报注册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2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明确样品生产要求,突出体系重要性。符合欧盟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思维,与国际接轨。第二十三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2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5,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原来没有技术原理,原来不叫适用范围,叫预期用途。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法规灵活有效,符合实际情况要求。,26,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由国药监总局另行制定。(有一定实力和基础的企业争取)法规适应社会发展的重大改变(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八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国药监总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或者技术机构、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医疗器械注册有关的具体工作。,27,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1.定义变化2.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第九条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促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28,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4.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5.第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确定,产品分析性能评估,临床评价等相关工作。,6.第十三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应当遵循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各项要求,保证研制过程规范,所有数据真实、完整和可溯源。(增加)7.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质控品,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8.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9.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29,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30,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法规要求更加明确,突出体系的重要性注册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备案人可以提交产品自检报告。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药监部门抽取。,3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新法规 第五章临床评价,旧法规 第四章临床试验,第二十八条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的过程。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保证评价所用的临床样本具有可追溯性。,3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免临床条件,第三十条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一)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申请人能够提供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性评价数据的;(二)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价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药监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3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统计学要求,并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另行发布。(个人觉得是商业机会)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药监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后予以确定,需要补充临床试验的,以补正资料的方式通知申请人。,3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新增加: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要求第三十七条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时,应当包含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关于技术评审1.更加严格,调阅原始研究资料。2.体系考核。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35,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36,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登记事项变更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第四十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有效期、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登记事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37,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一)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二)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变更的;(三)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变更的;(四)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变更的;(五)产品储存条件或者产品有效期变更的;(六)增加预期用途,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七)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八)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变更。,38,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延续注册基本可以顺利延续,建议有变化的产品以新产品注册!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体外诊断试剂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有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该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的;(三)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1.删除包装标识,将包装标识与标签要求合并。2.只说明必备说明书、标签,至于企业如何提供,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判断。3.变更更麻烦!(个人认为)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经注册或者备案后不可随意更改。第十六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39,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40,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如1:对说明书中符号或者识别颜色表述的规范性进行规定。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4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如2:对说明书中文字表述的规范性进行规定。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如3:规定最小销售单元必须附有说明书。(明确)如4:产品名称必须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如5: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4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住所”代替“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命名相一致;2.对进口产品,委托生产产品说明书内容进行规范;3.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代替产品标准编号;4.所有产品应当规定有效期;5.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的警示说明;医疗器械标签的最低限度要求。,44,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一)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完整性与适用性;检验方法是否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是否与检验要求相适应。(二)依据现行强制性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验的,所用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完整性,所用标准与产品的适宜性,所用条款的适用性。(三)如检验内容涉及引用中国药典的相关内容,其引用的完整性、适宜性和适用性。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将预评价中发现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记录在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见附件)中,并将预评价意见向注册申请人反馈。三、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在填写预评价意见时,应当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分别在对应的栏目中填写,并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对于在注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产品技术要求的问题,如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可在预评价意见中予以说明。四、经过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预评价意见应当加盖与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相同印章,随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给注册申请人。原来评审中心也可以企标预评价,新法规明确有技术基础的检验机构执行。,45,46,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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