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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诉讼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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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诉讼法.ppt

    行政法,奥托麦耶: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背景行政法与行政学的区别 控制与效率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区别与联系行政法与法治的区别 法治是行政法产生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活动服从于法律(以法治为前提)行政活动所服从的法律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私法(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及法系内有关行政法的区别,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英美法系的模式英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伴随着现代政府的确立)17世纪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建立,适用普通法院系统。19世纪委任立法的确立(行政法的渊源扩大)。20世纪集立法和司法功能于一身的行政裁判机构的出现。行政法学发展的特点19世纪戴雪的偏见:1885年宪法研究导论指出就是通过特别法和特别法院保护政府官吏的特权,它是法国的东西,与英国的法治原则不相容,因此英国没有行政法。19世纪霍兰特:1885年法理学指出行政法是公法,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20实际F彼得:所著英国行政法,行政法开始被接受。英国行政法学是基于“控权说”而产生和发展的。美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18世纪末到19世纪适用英国普通法阶段。1887年州际贸易委员会的出现,美国行政法正式确立,这是第一个独立管制机构,集三权于一身。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颁布(标志从司法审查到程序控制)。行政法学发展的特点行政法的研究起源于独立管制机构,代表人物“庞德”。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伯纳德施瓦茨认为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包括实体和程序。基于控权,重程序,普通法院制度。大陆法系的模式法国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组织上属于行政部门)。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公法与私法明确区分,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德国最早起源于警察法。公法纠纷受行政法院管辖。(属于司法系统,1803年巴登邦第一个高等行政法院),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成文法多于判例法,并且成文法实行实体与程序合一(1976年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权在扩大,对它的控制也在加强。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行政权行政法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书中“行政”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之说。一般的表述: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行政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存在涉及领域的分类(公安、司法、教育等);区域的分类(中央和地方等);涉外的分类。行政权: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权作者: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定位在具体的机构和职位上的权力。主要内容:行政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赋予权利的权力、科以义务的权力、调处争议的权力等。行政法通说: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是保证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调整对象:调整行政权力的创设、行使以及对其监督、救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概念前面已经提及(现代总体趋势具有共同性)。特点:形式上: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散见于大量法律法规规章中。内容上:广泛、易变、集程序与实体于一身、调整对象确定。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下三大部门法之一。根据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作为标准。,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民法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刑法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治;行政法前面已经提及。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仅次于宪法。从属关系:宪法下的部门法(法治的要求)纵向关系:传统中 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法律形式)与行政的渊源相区别行政法的形式只能采取分散的形式,不可能也不应该采取法典式。我国行政法的形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立法的根据,涉及行政权的创设、行使、监督的根本性问题。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规则。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指出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组织设立的程序和权限等。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等,包括救济、赔偿及诉讼的渊源。法律关于行政权力设定及权限范围的法律。如组织法、土管法、环保法等。关于权力运行和运用的法律。如“处罚法”、“税管法”等。,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关于监督和救济的法律。如“诉讼法”、“复议法”、“赔偿法”等。行政法规根据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领导和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教科文、外事等方面的规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约和行政协定法律解释规章具体内容看书。,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要复习法理学中有关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指经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后者是调整对象,前者是调整的结果。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关系都要由法律进行调整。特征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相关。,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类型内部关系: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的关系。内部争议的解决具有排他性。外部关系: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构成要素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公民、组织、外国人是有限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标的。物(罚款等)、行为(行政命令等)、精神财富(专利权、名誉权等)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行政职权和职责),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六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本节首先要回顾一下法理学中”原则与规范”的关系;以及原则的作用等。行政法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特殊性(行政法独有的)、普遍性(适用于所有行政法领域)、法律性(具有法律约束力)。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西方国家一般把行政法原则与宪法原则相联系英国宪法:议会主权与法治原则(代表人物戴雪)行政法:越权无效(制定法原则,涉及违法也涉及议会的授权)、自然公正(普通法原则)美国,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宪法与行政法相同;联邦主义、分权主义、法治主义。法治原则:涉及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并起着直接的约束作用,与此两者相违背的行政行为无效。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法治原则有:法律优先、平等适用或法律保留、法律实现(宪法规范应通过普通法来实现个人权利)。下面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围绕法治原则来论述行政法原则的,称为”法治行政”法国合法行政: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保证法律的实施形成判例德国,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合法行政:法律至上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要件比例原则:主要针对合理性日本法律保留原则:必须有议会制定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于行政(尤其在抽象行政行为上)司法救济原则中国台湾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中国行政法原则研究的状况(略,见书)一般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范围依法行政到合法行政依法是形式上的要求合法还有实质上的要求-行政的法律正义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也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原则纯行政领域的原则与行政司法原则行政程序法原则与行政实体法原则行政的渊源与行政法的渊源内容(围绕着法治原则展开,前面基本已经提到)职权法定违法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监督,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自由裁量英美法系:英国1598年的鲁克案件;美国的摩根定理大陆法系:德国的合理性原则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范围只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范围以内的行为行政法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法原则内容合理:采取排除“不合理”的方法,确立“合理”。建立在常人的理性上,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都一样(见书)。英国丹宁勋爵指出“如此错误以致有理性的人都会明智地不赞同那个观点”。等等正当性动机、目的正当,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平衡性原则权利与义务、利益平衡情理性原则规律性、正常人的标准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行政行为两原则的统一性两者是递进关系,合法是主要原则、合理是次要原则行政合法原则适用羁束行为,也适用自由裁量;行政合理原则只适用自由裁量行政合法原则适用行政管理,也适用行政诉讼;行政合理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违反行政合法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原则构成行政不当,第二章 行政主体,本章重点:行政主体的概念本章难点: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资格认定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述概念和特征国外:行政主体的概念类似于法人,具有完全的行政权能,并能负担由于行政职权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赔偿)的主体,基本上包括:国家、大区、省、市镇、公务法人。=突出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统一。我国;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这是一个法学概念。,第二章 行政主体,特点;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国家权力不能归个人所有)。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行政主体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与相关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受行政法调整的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行政机关并不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并不都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为主体指无法律上的名义,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存在于内部的行政委托中,与行政主体在名义、后果和诉讼效果上存在区别)行政主体与公法人、公务法人与行政法人 概指区别于行政组织的依法执行公务的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我国没有这个概念。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类型和地位类型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按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分为外部的与内部的。按照地域对社会上的相对人实施管理的为外部行政主体;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管理的为内部行政主体,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两者可能重合。,第二章 行政主体,意义;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交错无效;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按照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职权主体-随着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权力来自于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授权主体-权力来自于有权机关的授予。意义:授权行政主体首先要审查授权的合法性。本行政主体与派生行政主体当一个行政组织与另一个行政组织之间有派出关系时,前一个是本行政主体,后一个是派出行政主体。意义:确定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地位见书75页图。三层法律关系。,第二章 行政主体,第一法律关系:国家与行政主体的关系国家通过宪法把行政权授予行政机关(具有了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接受国家监督,承担行政责任。第二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享受优益权,也要依法行政,承担行政责任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的义务,也有监督和寻求救济的权利。第三法律关系:国家与相对人的关系,前两层所反映第三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与认定意义有助于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越权无效)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二章 行政主体,确认的方法按行政职权确认。解决是不是有这个职权,按照职权的设定、授权和委托等方式分析有没有行使按行为性质确认不同的行为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特殊情况下的主体认定行政联合关系中的主体问题非行政主体不因联合行为而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派出关系中的主体问题派出机构是有限行政主体,前提是在法律法规授权(设定)、行政授权情况下,否则是受委托主体。,第二章 行政主体,临时行政机构的主体问题与派出机构相同行政越权时的主体问题行政越权确定行政违法,而不否定其行政主体的资格党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同假象行政行为)时的主体问题假象行政行为不会产生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问题第四节 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概念和特征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第二章 行政主体,特征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由法律规定;并依法代表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确认行政主体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无正职行政负责人,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在没有正副职的情况下,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第五节 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法律调整(这节内容涉及内部行政关系,分为纵向和横向关系,与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的确定相关),第二章 行政主体,纵向关系以隶属关系为基础的上下级行政主体关系,分为两种领导关系:享有命令权、指挥权和监督权,可以改变和撤销被领导方的行为,分为单一和双重领导关系指导关系:无指挥命令权,不能改变和撤销被指导方的行为横向关系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存在行政委托和行政协助的关系行政争议及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内部争议,排除司法审查,按如下规则解决:,第二章 行政主体,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首先服从,然后越级报告纵向指导关系中的争议,向各自所属的政府报告,由双方政府处理,有歧义,按照上一规则处理横向关系中的争议,最终由共同的上级领导裁决行政争议主要是权限争议,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权限争议第六节 行政主体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明白授权)变更和消灭(转移与丧失)转移:分解和合并,由转移后的主体承担原主体的行为丧失:被解散、授权收回或届满,由撤销和授权机关承担,第三章 行政人,第一节概述概念与特征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行政人与行为主体的区别)实施行政职权的个人(行政人与公务员的区别“公务私化”问题)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为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接受(行政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第三章 行政人,第二节行政人的种类与法律地位种类内部行政人与外部行政人(根据行政职权的性质)职权行政人与授权行政人(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地位主要是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关系法定:进入公务员队伍非公务员受委托获得行政主体的职权具体内容:职权溯及连带责任行政主体意志(实体和程序包括职权分配),第三章 行政人,第三节行政人的资格与认定重点区别行政人与自然人,目的是区别行政行为和个人行为,两种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涉及行为的效力行政主体的责任(责任归属和诉讼主体的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方法:确定行为的性质,按照身份时间外表等等第四节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人的关系行政首长: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负责人行政副职:协助行政首长的领导人行政一般人员内部领导关系为主线,重点是行政责任承担,第三章 行政人,第五节行政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取得方式:进入公务员的队伍得到有权机关的委托自然人的条件:有行为能力的周岁的公民除外: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管制徒刑或宣告缓刑的第六节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略),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概述概念指在具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学理概念)法律上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当事人不等于是义务人,既有权利(参与、协助、受保护、受益等),又有义务(遵守、服从、协助等)。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对性,是动态的,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确认。,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行政法的特殊性。(与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区别)分类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内外不能交错。内部行政相对人不具备原告资格,根据公务员法申诉。组织类行政相对人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一些行政行为只能针对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如拘留、吊销执照等。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一些行政行为只针对相应的国内或国外行政相对人,如驱逐出境等。,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国外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受到限制,只能聘请中国律师 即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范围国家组织以机关法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或充当被管理角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见书)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与组织(涉及主权问题)法律地位权利,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第二节 相对人身份认定 意义: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原告资格(案例,公益诉讼,最高院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6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规定)重点:区别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对象人行政对象人:形式上所针对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是直接承受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人。(案例分析),练习,判断并改错题:行政法是近代法治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之前的阶段没有行政法.行政法存在成文法典,比如美国1946年的联邦程序法典.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都属于行政法的形式,对下级机关有效.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许多行政法原则确是由判例产生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自己没有处分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形成的法律关系中都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首先要审查合理性,然后审查其合法性.行政拘留可以适用于所有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责时是行政人,作为行为主体.某小区的保安对在小区内乱停车的车主进行罚款,这是行政行为.,练习,案例分析公民甲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子,根据合同,因为甲符合了房产合同的条件,即GRE高分通过并获得留学签证,就可以获得房产商A的奖励10万元.后来该市工商局B认为此合同中的奖励条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并对A作出罚款2千元的处罚.请问此案中涉及何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各是什么?如果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是谁,为什么?,第五章 行政职权,第一节 概述 概念与特征概念:国家行政权转化成的具体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特征:法定性合法行政,要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没有法定依据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为无效。)国家意志性排斥行政行为的人格化,自由裁量也需要合理,法律本身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可处分性专属性和单方性行政主体专有,单方意志形成优益性:非行政职权,伴随着行政职权产生,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知情权、参与行政过程(听证)行政协助权:报告权(如窨井盖丢失)、制止权、扭送权。行政保护权(行政不作为的案例)行政受益权(发明奖励)隐私保密权行政监督权:复议、诉讼、申诉行政赔偿和补偿权地位遵守、服从、协助,第五章 行政职权,分类行政归属权与行政实施权(根据是否承担行为的效果而言,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行为主体。)固有职权与授予职权(根据职权的来源方式)一般职权与专有职权(根据职权是否具有排他性)明示职权与隐含职权(根据是否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后者是根据逻辑推定或包含关系成立)羁束裁量权与自由裁量权(根据是否有行政法明确严格的规定,无规定或有规定但是有选择的幅度则为后者。)同类行政职权与异类行政职权(根据职权的性质,也就是支配的事项是否同类)行政等量权与行政异量权(根据同种性质的职权权量是否相等),第五章 行政职权,内容行政规范权(行政机关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许可与行政禁止权(”许可”以禁止为前提,结果是赋权,表现为许可行为;”禁止”一般以允许为前提,结果是承担义务.表现为行政命令、决定或措施等。)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权力,有六种形式)行政强制权(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的行为,是指行为权力而不是行为性质,分为事前强制预防、制止,行政强制执行),第五章 行政职权,行政形成权(行政主体通过自己的行政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行政法律关系从无到有,主要形式是行政决定)行政确认权(对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加以明确的行政职权,证明、公证和确权等形式。法律关系原来就已经存在,所以不是形成权。)问题:结婚登记是什么行为?行政裁决权(行政主体以中间人的身份决断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权力。),第五章 行政职权,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相关概念行政优益权(内容自学,下面是注意点)不属于行政职权,是与行政职权相伴随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是为行政职权服务,并以此为基础.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可以放弃行政优益权体现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不体现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案例:几种公务车的优益权行使的先后秩序.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当的义务.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具有不可分性,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而且在量上也具有对应性,第五章 行政职权,范畴不同,属于义务范畴,而职权属于权力范畴内容:不失职、不越权、不滥用职权、适法正确、重事实与依据、防止程序违法、防止不当从程序到实体反映行为的合法与合理。行政权限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的关系指行政职权的边界(即被限制的结果),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行政职权是本概念,行政权限是派生概念,具有依附性类型纵向权限与横向权限(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纵向权限主要表现为层级关系:,第五章 行政职权,纵向权限主体之间具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纵向权限为同类权,而非异类权;为递减权,而非等量权横向权限(没有隶属关系)层级权限与地域权限层级权限:行政主体按照上下级关系对某一行政事务管理职权划分的界限.确立的标准如下: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和级别(全国性工商总局对全国性进出口公司)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药品管理有国标、省标和省级卫生厅的标准)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行政拘留)标的物的价值(如古文物的鉴定),第五章 行政职权,涉外因素(外国人拘留由市级公安局批准)地域权限:指享有事务管辖权的同级行政主体在行政权限上的分工,按地域对行政职权进行界定由不动产或该土地所在地的的行政主体管辖由相对人所在地(住所地和居所地)行政主体管辖由相对人行为地行政主体管辖,如筵席税事务权限和对象权限事务权限:按照管辖事务的性质所确定的职权范围,如公安事务、工商事务、交通事务等对象权限:按照所针对的行政对象人的不同所确定的职权划分,有组织或个人,有外国人或组织等,第五章 行政职权,平常权限与紧急权限(按时间和空间来确定)有时要确定两个机关的权限,要由两种以上的标准加以区分。行政权限的争议与处理行政权限争议实际是宪法问题,途径有三种:议会、司法和行政。(看书),第五章 行政职权,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取得方式行政职权的设定概念: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有关组织拥有一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为或法律制度。特征:设定的主体是立法机关,性质是立法行为(行政分配是内部行政行为),设定的形式是“法”。设定的客体是行政职权。(解决职权的归属,行政分配是解决行政职权的实施权,)设定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不能是个人,行政分配对象可以是个人)设定的效果是确立行政主体。(行政分配确立行为主体),第五章 行政职权,-宪法和法律加以设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二章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等。法规的授权概念: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行政职能的法律制度。特征法规授权主体是立法机关,性质是立法行为,授权的形式是“法”,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行政诉讼法最高院的解释第20和21条。(第129页)法规授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具有后来性。,第五章 行政职权,法规授权的客体是完整的行政职权法规授权的效果是确立行政主体法规授权必须合法,授权必须明确、结果必须公开。在间接授权的情况下,也必须加以明确,如行政处罚法第17条和行政许可法第23条中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就必须在法中加以明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则是直接授权。(第131页)我国行诉法、行政复议法和赔偿法用的是“授权”二字,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法律、法规把行政权力授权给有关组织。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五章 行政职权,行政委托(目的是解决职权的行为能力,即使用权问题)概念:指行政主体出于管理的需要,将其职权委托给另一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行政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特征委托方必然是行政主体,且该主体拥有该项职权。委托的对象是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但不可以是个人,个人不能列为国家公权力主体。客体是行政实施权而不是行政归属权。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委托是行政合同行为。,第五章 行政职权,行政委托只能以非法规形式委托,否则是法规授权行政委托的法律效果是创设行为主体有关行政委托的法理问题行政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18条、行政许可法24条、p133行政诉讼法最高院解释第21条p129)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委托只能委托组织,而不能委托个人.(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超越委托,由受托方负责。行政诉讼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法规授权中越权的处理精神。,第五章 行政职权,一次委托原则。(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3款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方享有监督的权力和责任行政协助概念: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和公务上的需要,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特征发生在行政主体之间,第五章 行政职权,实施同一个行政行为或一个共同的行政行为,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共同的名义。共同对行为负责。又分为可分和不可分。协助的情形法律上的原因,无法自行履行职责。职权行为受到阻碍,或者缺少必要的人员或机构。事实上的原因,如缺少必须的机构和人员时。职权行为中的证据材料,由于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需要其他行政主体协助效率和效益上的考虑当然,基于法律、公共利益和效率效益上的考虑可以拒绝,第五章 行政职权,依据和责任整个职务协助的合法性,根据请求方所在地法律(包括规章)规定协助方行为的合法性,则按照协助方所在地的法律。按照要求履行,请求方承担责任,不按照要求,由协助方承担责任费用一般不予支付,超过额度根据要求支付。行政协助与行政委托的区别(同学总结),第八章行政行为,第一节 概念、特征及功能概念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解释。(西方从救济角度)通说: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和间接引起法律效果并受行政法规制的公务行为。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职务)行为(公务行为私人行为,公务行为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受行政法规制。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等是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第八章行政行为,法律功能赋予或剥夺权利权利角度科以或免除义务义务角度证明或确认关系事实角度法律形式:(不要式口头、动作、默式;要式书面,行政处罚必须书面)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几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解决受案范围,按照行为功能和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案例)抽象: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第八章行政行为,具有向后的效力只针对将来的法律事实,可以反复适用。具体: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人或事)根据行政职权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活动。(既包括内部,也包括外部,涉及可诉和不可诉)对象特定,不具有普遍拘束力针对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效力范围、交错无效)内部:行政主体对内部行政事务(组织、人事、财物等)管理所实施的行为自我管理外部: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社会管理内部和外部都包括抽象和具体在外部形式上有些重合,如许可、审批等涉及可诉和不可诉,第八章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主观参与程度)羁束: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要严格依法行为。自由:法律无详细规定,但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一定的行为幅度,有一定自由裁量余地的行为。羁束行为与合法原则和司法救济相关其他:依声请和依职权、作为与不作为、要式和不要式、主与从行政行为、有利与不利行政行为、中间与最终行政行为、终裁与非终裁行政行为(162页,5个法律)、无条件与附条件行政行为、实力与意思行政行为、单一与共同行政行为、对人与对物行政行为、实体与程序行政行为、合法与非法行政行为、有效与无效行政行为。,第八章行政行为,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效力内容: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效力先定原则拘束力:狭义只限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约束,不服从,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确定力(公定力):指内容的确定性,对行政主体的约束,来源于行政权的权威性。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有相对稳定性,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和撤销原作出主体或行政人的变动不影响行为的效力改变和撤销必须下列情形: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复议机关经过复议作出、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人民法院经过诉讼程序,确有错误,由原作出主体自己决定。,第八章行政行为,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复议与诉讼一般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主体对象内容(符合依据原则目的)依据合格,行为意思真实,程序合法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受领时间是生效时间)附条件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无效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本身的补救,第八章行政行为,撤销纠正行为后果的补救赔礼道歉返还权益行政赔偿行为责任对内责任:按过错追究负责人和有关行政人的责任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变更与消灭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和消灭之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形式上的变化.时间上要求行为作出之后和消灭之前,不包括消灭(撤回废止撤销无效失效),第八章行政行为,变更不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对象变更,否则是消灭.变更不等于撤销.(前者是一个存在代替另一个存在,后者是一个不存在代替一个存在)范围:内容、依据、形式变更主体:行政主体本身(效力先定、变更程序同一)、上级行政机关(宪法第89条、108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法规定,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变更)、法院(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消灭撤回:p218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发现违法或不当,便依职权收回该行政行为,使回复到未作出行政行为同样的法律状态。(溯及既往,造成损害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第八章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行为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该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便依职权决定停止该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与撤回的不同点:前提不同;违法或不当、过时效果不同:无追溯力责任不同:不负责任行政行为的撤销: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特征:主体:作出主体与撤销主体不同一,第八章行政行为,撤销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具有溯及力无效:基本同撤销失效:无溯及力期限届满对象消失履行完毕基于客观事实而发生,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第一节 概述概念与特征(略,前面已经讲述)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行政立法的区别行政立法:有权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调整法律不同与行政依据的区别行政依据: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依据,指行政的渊源行政依据的范围要大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加上权力机关的立法形式和宪法)(注意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行政规定”),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的制定概念:指国务院为了管理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划(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法制局拟订草案,上报国务院审定,有五年和年度规划)起草(由各主管部门起草,重要的成立起草小组,由国务院法制局或主要部门负责),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审定(由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草案报送国务院审批,事先国务院法制局审查,由国务院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总理审批)发布(由国务院公布由主管部门发布)行政规章的制定概念: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和较大城市的政府,依据自己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把规章纳入到法的范畴规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如行政处罚法第1213条规定.分类,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创设性规章与执行性规章内部规章与外部规章程序:起草报送初审审定发布备案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或行政规定属于行政依据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宪法第89条、地方组织法第35条)复议法中的“行政规定”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指有关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定,基于行政职权,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规则。(198页),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第三节 行政依据的地位(效力范围、等级和诉讼地位)(司法适用力和行政适用力)宪法(根本法,具有最高性)法律与法规判案依据。行诉法第5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受案范围的依据。行诉法第11条规定: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也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行政规章(准法),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行诉法第53条第1款,规章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参照,不是适用依据。“引用”规章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的依据是行政行为的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不是法院裁判的适用和参照依据,p191”引用”(行诉法第61条)也不是受案依据其中部分“行政规定”可以在行政复议中附带审查不设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第四节 行政依据的冲突和处理行政依据的冲突上下位阶间的冲突同一位阶间的冲突处理效力等级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与规章,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地方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的高于较大城市的规章(立法法第80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冲突解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第86条)如果是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改变或撤销冲突规则的权限p402有图国家权力机关处理全国人大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人大省级常委会的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地方同一级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行政机关处理,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依据,国务院不适当的地方和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下一级的人民政府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第十章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概述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p196)行政赋权行为:许可救助给付等行政限权行为:处罚强制征收征用命令等行政裁决行为:裁决确权等行政确认行为:登记认定鉴定等行政救济行为:撤销撤回废止变更复议赔偿补偿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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