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专题.ppt
行政强制法专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 飞2011年9月9日,七个方面的问题,一、强制法立法的意义二、立法的直接目的三、核心概念四、立法原则五、关于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六、关于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七、立法之后的一些具体问题,一、强制法立法的意义,行政强制法是(主要)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行为立法的重要“三部曲”。此时出台强制法,符合我国依法行政领域立法“从救济制度转向行为制度”的整体思路。,依法行政的体系,二、立法的直接目的,着力解决行政强制散、乱、软等问题;统筹兼顾以强制方式行使公权力的必要性(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行政强制行为是直接动用国家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比任何手段更为严厉,必须十分审慎。,三、核心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进行强制性限制的活动。行政强制的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强制性和违意志性。,强制法三个子概念,(1)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暂时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不以违法为前提;.中间行为而非最终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前提是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B.执行的主体包括法院和行政机关;C.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的二次行为,不为相对人设定新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既定的义务。,(3)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1)前提不同;(2)目的不同;(3)实施主体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行为过程图示,四、立法原则,1依法强制原则;2适当原则(比例原则);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禁止牟利原则;5注重保护相对人利益原则。,五、关于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1.设定权的明确规定;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不得委托的规定(第17、22、29条);,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3.强制措施程序;,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要:通过“内部程序外化”,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强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4.紧急程序(即时强制);,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5.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6.查封扣押的范围限制;,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7.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第25、28、32条)。,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六、关于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1.强制执行体制之争;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止四稿的版本: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2.救济途径的全新设定;,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3.事先催告程序(第35、36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简评:此处采用的是德国式“催告(告诫)听取意见决定执行”模式。,4.执行决定的书面形式;,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5.(中止)执行期限;,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6.执行协议;,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7.执行方式的限制;,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8.金钱给付义务的限额;,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9.依法拍卖权。,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七、立法之后的一些具体问题,1原草案中的部分立法意图未能实现,定稿放松改了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如三稿21条:“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2.清理法规的必要性,一是对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清理,因为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二是现实生活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还比较乱,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中还规定有大量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法公布实施以后,都要清理。,3.实施中的难题,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能否实现“治乱、治滥、治软”的立法初衷,关键在于执法。,谢 谢!,敬请各位领导与同志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