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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相关介绍,美年大健康,第一部分 职业病基础知识,一、职业病的定义,(一)广义职业病: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一大类疾病。(二)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具有一定范围的职业病,职业禁忌证,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定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随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危害因素的来源分类 按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1、按危害因素的来源分类,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1、化学因素 有毒物质:铅、汞、苯、一氧化碳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例:(1)在焊接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锰烟、锰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等化学因素。(2)在锅炉生产车间,煤燃烧过程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煤尘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激光等 电离辐射:如X射线、射线等。,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等。,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5、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中所致危害。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按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三、职业病的特点,(一)职业病健康损害严重。患职业病后可造成多脏器损害,不少的职业病一旦患上就不可治愈,有的职业病危害还可导致癌症的发生,因此职业病不但影响健康,丧失劳动能力,还可导致死亡。由于职业危害具有群体性,致死、致残率高,以及难以治愈等特点。,(二)职业病具有群发性 据卫生部组织的职业病危害调查结果显示,83%的乡镇工业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34%的乡镇企业劳动者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职业病患病率4.37%,可疑职业病患病率达11.41%。全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村人口总人数就超过2亿。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约1亿,还有留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1亿多农村劳动力。,(三)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职业病的发病往往有一定的潜伏期,而且不同的职业病潜伏期也不一样,一般为5-10年。,(四)职业病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职业病患者多为壮年劳动者。2006年新增的700余例尘肺病患者中,80%多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农民,一旦患病,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支柱,治疗费用昂贵,劳动能力丧失,甚至死亡,造成家庭解体、老人无人赡养、孩子失学、妻离子散,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例也屡见不鲜,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深圳捷霸电池厂镍镉电池生产线女工们,第二部分 我国职业病防治进展,一、全国职业病发展历程(一)、全国职业病的发展历程 1、起步阶段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很早,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展起来了。在放射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劳动卫生这“五大卫生”里,劳动卫生最受重视、发展最快。,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宪法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公布各种规章制度中,都有“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规定。全国工业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面向生产,依靠工人,预防为主的工业卫生工作方针。,防暑降温:五十年代初期,为防止工人中署,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基本控制了重症中暑现象发生。卫生部、劳动部、总工会于1960年联合发布关于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推动了这项工作深入发展。,1957至1958年卫生部组织了13个省、市、区的10万余名粉尘作业工作中工人的肺病普查,国务院1956年曾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我国总结出了经典的防尘降尘“八字方针”,即“水、风、密、革、护、宣、管、查”,高温中暑等职业病也基本得到控制。”,防止有毒物质危害:1952年,政务院批发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1956年卫生部发布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在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中,规定了作业地带空气中有毒气体,蒸气及粉尘共51种的最高容许浓度。经过积极防治,严重的急性中毒事故得到控制。,农业劳动卫生:劳动卫生的重点在预防田间中暑,控制农药中毒,农药污染土壤、粮食等方面。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规定。,2、稳定发展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在上世纪70-80年代以前的,卫生部组织进行了5种毒物普查、8种职业性肿瘤调查、尘肺流行病学调查、乡镇企业职业卫生服务需求调查等全国性大规模的职业卫生调查研究。“这些大规模的调查,为正确评价和控制我国的职业危害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至今仍在发挥作用。,1)、防毒与防治职业中毒,19791982年,在29个省区市和9个工交部门企业中,对接触铅、苯、汞、有机磷农药和三硝基甲苯等5种毒物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和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测定。检查职工987900多人,受检率为95.75%。普查结果显示:5种毒物浓度平均合格率分别为:铅40.40%,苯64.6%,汞53.65%,有机磷农药50.22%,三硝基甲苯43.45%。初步诊断为慢性中毒者达12860人,总患病率为1.3%。,2)、防治中暑及其它物理因素的危害,防暑降温,对各地在高温高湿等环境下作业的职工都分别采取了机械化、自动化等综合措施,改善了工作条件。,对噪声和振动危害的防治,1979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噪声普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研制颁布了职业性局部振动疾病诊断标准、防治办法及处理原则。,高频电磁场和微波危害的防治,1978年卫生部、第四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布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高山病(高原病)与减压病(潜涵病)的防治,在高海拔地区人的劳动能力较在平原地区降低3050%。因此,劳动定额要相应地减少,在注意防寒保暖、保证膳食供应和合理营养,控制劳动期限的条件下,控制劳动时限。作体力劳动是可以的。,据1985年统计,在4495年名潜水员中,有960人患过急性减压病。交通部于1984年颁布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选拔标准。按标准挑选潜水员,正确选择减压方案,是预防减压病发生的关键。,3)、防治职业肿瘤,19821983年有关部门与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现场调研了460个厂矿企业,共调查近16万余人,在所调查的8种有毒物质中有石棉、氯甲醚、联苯胺、苯、砷、焦炉逸散物等6种致癌物所引起的特定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都明显高于对照人群。,4)、农业和乡镇企业劳动卫生,19821984年间,卫生、农牧渔业、公安等部门先后发布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通知和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草案)。国务院决定停止六六六、滴滴涕农药的生产,以控制高残留农药的危害。,3、陡然逆转阶段,职业病防治形势在上世纪90年代陡然逆转,出现震荡,归纳了四个原因:其一,经济体制转型,部分企业效益滑坡,职业病防治难以独善其身;其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乡镇企业,或进城务工,绝大多数只能从事脏、乱、差的工种,职业病危害难以避免;,其三,境外职业危害转移,部分私营企业野蛮作业,不重视改善劳动用工条件,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得经济效益;其四,职业病防治机构受到冲击,有的为自谋生路而转为综合医院,人员流失情况十分严重。,4、有法可依,逐渐规范阶段,始于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国家先后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10多个,卫生标准规范近100余个,对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五年后的今天,正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方面过度。,近年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对社会影响大的职业病事件做出了批示,有:1)、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发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5人死亡、12人患病。“白沟事件”震惊全国,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批示彻查。2)、2003年,在福建仙游东湖村打工的数十名贵州农民工,被发现患有严重矽肺病。“东湖事件”被温家宝总理批示公开通报。,3)、2004年,广东惠州两家电池生产企业接受检测的1021名职工中,177人镉超标,2人镉中毒,被确诊为职业病。广东“镉增高”事件受到舆论关注。4)、2006年,重庆某车间4名职工患肺癌死亡。“致癌车间”的报道不胫而走。,幽灵般的职业病:我们不得不防的灾难,它像一个幽灵,从煤炭、化工等传统工业向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蔓延;仅2006年一年,它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8000亿元,广东惠州电池生产企业女工付洪琴的遗言:真不该进这家电池厂,女儿浑身皮肤乌黑,女工周华琼担心女儿的未来,第三部分、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一)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有1600余万个,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因此,职业病危害突出反映在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据卫生部组织的职业病危害调查结果显示,83%的乡镇工业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34%的乡镇企业劳动者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职业病患病率4.37%,可疑职业病患病率达11.41%。全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村人口总人数就超过2亿。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约1亿,还有留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1亿多农村劳动力。,截至2006年,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万余例,其中仅尘肺病已累计死亡14万多例;1991年至2006年累计发生中毒38412例,其他职业病21708例。仅2006年一年,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8000亿元。,企业的主要分布:乡镇、三资、民营个体企业;行业分布:职业危害分布于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为主。,(二)、主要特点:1)、职业危害不断从境外向境内转移,2)、从城市向农村转移,3)、由在职职工向散在农民工转移4)、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三)、职业病患病现状,1、涉及企业广,接触人员多。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行业包括汽车制造与维修、化工医药、橡胶制品、制鞋与皮革加工、建筑与建材、农药生产、石油与天然气开采、机械与仪表、船舶制造与维修等行业。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达230多万人,占全市产业工人34,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人占27.9、集体企业18.4、乡镇企业52.4、三资企业1.3。,2、传统职业病危害未得到根本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出现。,一方面原有各类粉尘、苯及其它有机化合物、铅、锰、汞和多种刺激气体与窒息气体仍在严重危害全市工人健康。另一方面,铬、镉、镍、砷等重金属,噪声、微波、电磁辐射等职业危害日益扩大和加重;尤其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过去由国外向国内沿海转移的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转移到西部。过去从末出现或极少发生的一些职业病已有出现,并不断增多,如正己烷中毒等。,3、职业病发病率高,新病例不断增加。,全市各类职业病的检查异常率平均为6-8%,个别企业高达10.3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2年至2006年全市报告了急性职业中毒事故17起,中毒人员258 人,死亡32人。截至2005年底止,全市已累计发现尘肺病例有23767人。,2006年又新增职业病932例,其中尘肺724例,这些病人都是从比例不足20%的健康监护人群中发现的,还有相当大比例的乡镇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实际发生情况远严重于此。在2007年新增的职业病中有3/4为乡镇企业工作人员。,4、职业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首先,职业病患者多为壮年劳动者。2006年新增的700余例尘肺病患者中,80%多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农民,一旦患病,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支柱,治疗费用昂贵,劳动能力丧失,甚至死亡,造成家庭解体、老人无人赡养、孩子失学、妻离子散,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例也屡见不鲜,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5、职业病的发生严重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由于劳动能力丧失的补偿和医疗费用加重企业经济负担,影响到企业生存与发展。1、加重企业经济负担;2、影响企业劳动能力;3、影响企业社会形象;4、影响企业国际贸易。,6、影响地方经济的增长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导致社会不稳定;上访事件大幅增加;恶劣事件影响政府形象。,(四)我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预计今后年至年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上升趋势;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近年我国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从煤炭、化工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目前都存在职业病危害。,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五)目前职业病防治的四大问题:1、未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2、事件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对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采取应付、拖延的做法,规避责任。,3、对接触有毒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监护不到位,缺乏动态的劳动者健康资料;未开展作业场所危害检测评价工作,没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检测资料,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4、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保证有效运行,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没有发放记录。,(六)农民工最容易受职业病伤害,农民工经常转换职业,流动性、临时性非常强,许多农民工至今没有劳动合同,这给卫生机构持续性监护造成困难,使得对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护保障无法到位。近几年,突出的重大职业病案件都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因此,农民工成为最容易受到职业病伤害的群体。,(七)三大问题困扰职业病防治工作,一是职业病防治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尚不够严厉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人们注意到,上文提到的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目前有许多严重违法的企业,却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了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为什么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呢?,二是职工的法定权利难落实。,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但这些法定权利,许多职工都不知道,有些职工即使知道了也不敢提出来,怕失去工作机会。一些用人单位更是想出多种办法,对职工隐瞒职业病危害,侵害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权益。,三是无毒新技术新工艺难于推广,目前,家具、制鞋、喷漆等行业都有了无毒工艺,原料技术都不存在问题,但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谋取非法利润,仍在使用廉价有毒工艺、原料,对职工健康采取漠视的态度。,(八)外企成职业病防治新难点,过去,职业病问题多出在乡镇企业,但目前被认为条件比较好的外资企业,也成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灾区。据深圳市最新统计,该市现有工业企业1.8万家,其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12396家,九成为涉外企业。其中,直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有31万人。,这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多数分布在宝安和龙岗两区,以“三来一补”、“三资企业”为主,集中在制鞋、五金电镀、塑胶玩具、印刷、家具等行业。主要问题是,企业经常违法经营,工人大多数是外来工,年龄小、流动性大、文化层次偏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作业场所没有卫生防护措施,毒物浓度严重超标;工人长时间加班作业,没有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工人缺乏个人防护知识等。,第二部分 今后职业病防治的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切实做好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总体目标,1、职业病防治法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2、建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体制和工作运转机制,政府及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全面落实;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建立起完善的职业病监测与预警网络,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4、劳动者工伤保险和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明显减轻,基本消除恶性、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主要职业病发病得到有效控制,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四)具体做法,1、强化政府责任市政府将下达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各级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将职业病的发病纳入政府主要领导的目标管理考核。2、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形为。,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测与预警网络体系 4、积极推行“基本职业病卫生服务试点工作”5、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第四部分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一、我国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一)、建国初期-2003年 我国的职业卫生管理一直沿用至今是苏联模式,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管理(二)、2003年以后 职业卫生的管理由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进行管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5号)卫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一、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伤保险、职业病人伤残待遇、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等 四、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经委、发改委等)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备案的把关,五、工会组织的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五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加入WTO带来的挑战,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续),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1-12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第七章 附则(7779条),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法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前期预防(续),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法定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法律责任,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 则,前期预防,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号文)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号),职业卫生标准分类,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 防护用品卫生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编号,组成:代号 顺序号 发布年号强制性标准:GBZXXXX-XXXX推荐性标准:GBZ/TXXXX-XXXX例: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发布 158项,(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85种)职业病诊断标准(110)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42)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检测方法(1),职业接触限值定义,职业卫生标准,又称“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adverse effects)的容许接触水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粉尘(47种)毒物(329种)物理因素(8种)生物因素(1种),化学因素的OELs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TWA)最高容许浓度(MAC)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小时工作日的容许接触水平,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即使在符合当日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即短时间容许接触水平,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健康主要内容: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岗中、离岗、应急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用人单位的责任,1、建立健康监护制度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定期、离岗、应急)3、结果告知劳动者4、定期复查和医学观察5、职业禁忌人群调离6、对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体检机构的责任,1、体检机构的合法性2、对结果的客观、真实并承担责任。3、体检后30日内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4、对疑似职业病人、患职业禁忌证者的报告(体检后30日内)并通知用人单位5、对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职业禁忌,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24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主要内容:对诊断机构的批准和管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诊断医师的要求(培训合格)规定诊断程序和诊断原则规定鉴定程序和具体要求鉴定组织和专家库的管理法律责任,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依据本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1、劳动者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续),2、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 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 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制度,一、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二、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三、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效 四、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 五、职业病报告的公布,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根据本法规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或责任主体应包括下述机构:1、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用人单位 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25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少损害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原则:根据危害程度(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为 一般、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会等组织的在职业病事故中的应采取的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规定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结案和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主要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分级认证(国家级和省级)分项目认证认证程序认证组织和专家库管理认证后的监管(续展、日常监督)法律责任,服务对象与作用,为卫生行政部门服务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职业卫生管理起草职业危害控制规划起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科研、教育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用人单位服务提供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技术证据为其他部门服务技术咨询和委托性服务,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以及康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程技术防护防护设施、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与评价,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违法情形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超范围服务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服务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资格行政处分刑事责任连带责任,典型案例,正己烷中毒,15宗310多人中毒严重事故:1996年深圳辉开电子厂发生的76人中毒事件多发工厂:电子厂、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