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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监督务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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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监督务实.ppt

    职业卫生监督务实,楚雄州卫生监督所 熊建云2010年7月,一、职业病定义二、职业病危害形势及特点三、职业卫生监督依据(法律体系)四、职业卫生监督卫生部门职责五、职业卫生监督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重点)七、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八、职业卫生行政处罚九、常见职业病的防治,一、职业病定义,职业病广义上的医学定义: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的条件: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10类115种)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目录),1、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碳黑尘肺、滑石尘肺、电焊工尘肺等13种。2、职业性放射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疾病、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3、职业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氨中毒、氯气中 毒、氮氧化和物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等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震动病 等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式杆菌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8 种 7、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3种 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10、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等5种。10类115种,二、职业病危害形势及特点,1、职业病患者总量大。722730例2、职业危害范围广。30多个行业1600万家、2亿人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境外-境内;城市-农村;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转移。4、造成的经济损失大。GDP的4%5、带来的社会影响严重。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存在问题-“4个不到位”政府认识不到位企业责任不到位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防治能力不到位,“开胸验肺”事件,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做过杂工、破碎工,其间接触到大量粉尘。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职业病法定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下的诊断却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 元。,深圳“尘肺门”事件,河南小伙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余波未平,深圳再现“尘肺门”。100多名来自湖南的农民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深圳的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这些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他们的职业病诊断因此无法进行。,云南返乡民工患怪病死亡事件,甘肃“尘肺村”近百农民工患尘肺病等死,三、职业卫生监督依据(法律体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1-12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第七章 附则(7779条),劳动者权力(8项)1.知情权2.培训权3.拒绝冒险作业权4.检举、控告权5.特殊保障权6.参与决策权7.职业健康权8.损害赔偿权,用人单位义务:(10项)1.危害申报的义务2.作业场所评价的义务3.提供合格工作场所、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的义务4.危害告知的义务5.劳动者健康监护的义务6.配备防护设施、提供合格防护用品的义务7.建立危害监测和健康档案的义务8.职业病报告、救治、妥善安置的义务9.未成年人、女工依法保护的义务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法律责任(3项)1.行政法律责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50万以下罚款;停产或关闭2.民事赔偿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3.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二)法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高毒物品目录职业卫生标准。,(四)职业卫生标准分类1、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3、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4、职业病诊断标准5、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6、职业危害防护导则7、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8、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9、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构成,强制性卫生标准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重要依据。,作用:为各类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和卫生监督、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工人健康提供技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凡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均是强制性标准,卫生标准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专业术语,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值(化学有害因素)。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分3类。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指以时间权数规定的正常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到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是评价场所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的主要指标)2、最高容许浓度(MAC):指任何时间的采样测定化学有害因素均不得超过的浓度。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PCTWA的情况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超限倍数: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符合PCTWA前提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均不不应超过的PCTWA 的倍数值。(粉尘:2倍;其他:查表1.5-3倍),(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四、职业卫生监督职责,(一)国务院尘肺病防治条例(二)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生效-2003年10月23日以前(2005.1)依法监督,依法防治 1、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2、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3、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9。7)5、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中央编办发200315号中对国家安监局职责进行调整,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进行分工;2005年1月31日卫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云南省,云卫发2005128号文;州卫生局与州安监局下发了楚卫发200586号文件。,(三)目前卫生部门职业监管职责(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 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 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 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 理工作。(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注意:目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场组织、处理、处罚等)已经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监督:协助安监进行事故调查的组织、协调 职卫服务机构(疾控):明确事故的中毒原因、作业场所监测评价、应急检查、提出处理建议、诊断病人、指导治疗 医院:救治病人(诊断病人)、康复,五、职业卫生监督,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一)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在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改进、技术改造)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的监督管理活动。,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三同时的定义: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有职业病危害的)等。,(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对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基本原则:依法监管 公正公平 有理有据 灵活执法 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基本步骤(四步)检查前:若能做到收集、研究企业有关背景材料最好(一)听(问)情况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什么?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主要原料、辅料、中间产品的名称和消耗量;多少人?-2、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开展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机构、培训、工艺改进、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评价、告知、场所监测-)做了哪些工作?,(二)查材料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图。营业执照(主体)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宣传、培训资料健康监护资料(岗前、中、后);场所监测资料劳动合同(告知)查看新、改、扩项目的卫生审查与验收资料;(立项批文、备案凭证)查看有无职业病病人的资料;-(注意复印、签好相关证据材料),(三)看现场:顺生产流程生产现场的勘查(看、听、嗅)、核实;辨别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部位、在空气中存在的形态。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情况宣传、告知、培训情况警示标识对劳动者的询问、调查(体检、防护用品、培训、告知-);,(四)意见反馈与文书制作;口头反馈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内容要围绕其法定义务,注意兜底条款)调查取证-立案给予行政处罚(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物证-),主要内容 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是职业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1、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是否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如职业病危害控制计划,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配置、维修、维护计划;体检和健康监护计划;培训计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等。,3、是否有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危害告知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管理制度;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保养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5、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内容包括: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告知:合同告知:公示栏告知;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培训告知:,6、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按照计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7、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防护设施使用登记情况、主要职业卫生问题、有害因素动态监测情况、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分析、职业病病人登记等主要内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基本情况、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上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禁忌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内容。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8、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9、落实防治专项经费10、保护特殊人群: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11、职业卫生培训,重点介绍两方面:1、职业健康监护监督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第32、33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5月1日实施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07年10月1日实施 是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附件修订的基础上制订的,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新标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 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 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健康检查,(一)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岗前 岗中 离岗 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种类、作用,检查 作用 个人 单位岗前 发现职业禁忌证 避免从事禁忌作业 明确责任、减少损失 岗中 及时发现健康 评价是否继续从事原 采取措施,减少 损害、进行评价 作业、避免更大损伤 多种损失减轻负担离岗 判断离岗时 明确是否患上 监护档案资料之一 健康情况 职业病(分清职责)诊断纠纷时的参考 依据 应急 发现中毒病人 及时治疗 采取措施的依据、减少损失,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健康检查比较,职业病 一般疾病接诊 单位证明 无岗位 紧密相关 有一定关系就诊 省级批准的职检机构 批准的医疗机构诊断 专业职诊机构、集体诊断 医师个人就诊费 用人单位 个人、医保治疗费 单位或工伤保险 个人、医保赔偿 工伤保险或单位 无或商业保险预防 用人单位 个人,职业健康监护,(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等资料,职业健康监护,(三)职业健康监护周期及项目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附件中不同的危害因素有不同的周期不同的危害因素有不同的检查项目检查的周期、项目是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的重点,五、职业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所造成的健康影响做出的综合评价。其目的主要是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防止工人健康进一步恶化;评价工作场所控制措施的效果,强化工作安全措施和维护健康措施。职业健康监护评价的原则: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客观公正性,健康监护的评价方法分为:个体评价:个体评价主要反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对劳动者个体健康的影响 群体评价:群体评价包括工作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范围、检测点合格率、发病率、检出率、受检率、患病率、疾病构成比等,评价剂量(浓度)-反应(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关系,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报告30日内递交用人单位,并督促妥善处理每个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个体评价结论根据健康监护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评价结论可分为5种:A 目前未见异常(包括大致正常)检查未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且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或一些项目虽有轻微改变,但无明显器质性或功能性改变);B复查 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阳性结果,暂不能做出明确诊断者(怀疑职业病);职业性复查、非职业性复查;,C 可疑职业病检查发现健康损害可能符合可疑职业病的诊断标准,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 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E 其它疾患或异常除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之外的其它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群体评价,在个人健康评定的基础上,结合作业环境检测结果,对每个作业群体进行健康水平的评定,寻找剂量反应关系和健康危险度(HR),为采取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群体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接触各种职业危害因素人数,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患者及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人数,分析用人单位工作环境是否达标,卫生防护措施和干预措施效果,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分析检查结果中异常指标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是否存在新的职业危害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督检查要注意的问题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项目、周期等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 定。检查机构不能自行增加或减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允许在企业同意的基础上增加检查项目。不允许在监督部门未同意的情况下减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体检表的应用:要求使用统一的体检表。3、体检完成后要有健康监护报告。目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往往注重检查后对工人个体的报告,提示、建议均对个人而言;没有健康监护总体报告健康危险度评价,对企业的作用很小;企业不知自己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情况,没有突出群体检查、群体预防的作用,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发生。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办法及通知为20日),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轻微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 可行性论证阶段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竣工验收时的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害建设项目:增加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轻微、一般、严重)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卫生部),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可行性论证,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共54种毒物,常见的如,苯、氨、汞、黄磷、甲醛、硫化氢、氰化物等)(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分级管理,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批准的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其他方面的主管部门、总公司批准的项目。(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包括:核电站,铀(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核材料加工、处理厂,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审批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绝密工程项目。(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指同一时期建设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如从新疆至上海的西气东输工程。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2.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2)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3)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辐照加工装置和产生职业危害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建设项目;(4)跨州、市行政区域和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3.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2)除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负责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卫监督发 2006375号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预评报告技术审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三、竣工验收:控评报告技术审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预评价1、评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2、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行政审核),预评价,1、技术审查一、组织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二、审查方式:会审三、专家的抽取:由组织单位负责,其中3/5专家从省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四、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五、两名以上监督员对整个审查过程进行监督。,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1份);,预评价审核(续),(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预评价审核(续),审核内容:1、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3、评价报告的规范性;l建设项目概况;l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l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l对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l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l提出结论及建议。4、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预评价审核(续),结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意-予以批复;不同意-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预评价审核(续),注意问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据。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必须由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家审查制度问题 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 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库不少于35。)我省-原:有管辖权的 卫生监督机构组织 现:按办法由服务机构组织,监督部门选择参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核。申请:(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三)卫生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1技术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要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护设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形成专家组审查结论,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2行政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机构或专家的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提出行政审查意见。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应在设计单位修改后,由机构或专家确认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方可批准项目施工。,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续),注意: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竣工验收管理,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采光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为。评价的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现场竣工验收: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由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1依据评价机构编写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是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 2.22007)要求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2对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运行中得到有效落实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3对用人单位建立的各项制度能否有效运行,能否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目的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4卫生行政部门对现场核实、验收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下发。,七、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是否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范围开展健康检查与批准时的工作条件比较,是否某些条件已降低或不存在机构的运作是否严重偏离其程序文件或质量手册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是否告之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其它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八、职业卫生行政处罚,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一定要依据划分的职责范围进行处理抓住主要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 1、职业健康检查问题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问题,一、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卫生行政处罚适用范围(1)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云南:条例规定、严重的可直接处以罚金,二、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公布相关信息、未组织培训和指导适用范围(1)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预防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以下。,三、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适用范围设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正;(2)可并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四、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适用范围(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正(2)可并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五、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医疗诊治规定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六、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适用范围拒绝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七、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适用范围(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2)在职业病报告中弄虚作假的。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下;(2)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八、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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