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十四章.ppt
第十四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狭义的结算以银行为中介的货币收付行为法律特征:1、涉及付款人、银行、收款人三方2、多涉及商业信用或银行信用3、程序性、要式性,二、结算原则支付结算办法16条(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三、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体制三票(汇票、本票、支票)一卡(信用卡)一证(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广义的票据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股票、国库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要式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返还证券,我国票据种类,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是出票人、付款人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只有银行本票):银行是出票人、付款人支票:出票人出票,委托银行付款,票据样式,全称,账号,开户银行,行号,付款人,收款人,账号,开户银行,行号,全称,汇票号码,商 业 承 兑 汇 票,2,出票日期(大写),年,月,日,第,号,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汇票到期日,交易合同号码,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年 月 日,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出票人签章,此联持票人开户行随委托收款凭证寄付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附件,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1017.5公分(专用水印纸蓝油墨,出票金额栏加红水纹),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权利、票据义务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定数额的金钱,(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关系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不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三)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又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类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所以称票据基础关系。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等。(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3、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绝对记载事项缺失或有瑕疵,票据无效。,四、票据权利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取得合法取得票据 从出票人处取得。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07年司法考试真题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考点:票据法4、81条,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时效而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则丧失该项权利。,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票据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明的行为。,5、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办法:(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挂失止付1)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2)付款人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1)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催告期间(不少于60日)申报权利。3)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4)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没有人申报的,法院根据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可起诉要求非法持有票据人返还票据。2)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3)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6、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就是说,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注:伪造人、变造人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甚至刑事责任。,五、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票据抗辩的种类(1)对人抗辩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只能对抗特定债务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例如,甲向乙购货而以票据方式支付货款,当乙向甲主张票据权利时,甲可以乙未按约交货为由向乙主张抗辩。(2)对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票据行为不成立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票据权利已消灭 票据保全手续欠缺 票据上存在伪造、变造情形,2、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被切断,即人的抗辩的切断。主要表现为:(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2007年司法考试真题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考点:票据法13条,第三节 汇票,一、概述1、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汇票的法律特征: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委付证券。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D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二、汇票的票据行为,1、出票(基础票据行为,包括签发、交付)2、背书3、承兑4、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5、付款6、追索(可向任一或全体前手行使),以下哪些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考点:追索权行使的原因,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票据债务人包括:A甲 B乙 C丙 D丁考点:票据的债务人,二、汇票的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2汇票的格式 3出票的效力,(二)背书1、背书的概念2背书记载事项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4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5背书连续6非转让背书 7法定禁止背书,(三)承兑1、承兑的概念 2、承兑的程序3不单纯承兑 4承兑的效力,(四)保证1、保证的概念2、保证的当事人3保证的格式 4、保证的效力,(五)付款1、付款的概念2、付款的程序3 付款的效力,(六)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3、追索权的行使 4 请求清偿金额,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一、本票(一)本票的概念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二)本票的记载事项(三)本票行为的法律规定,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支付票款方式,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二)支票的记载事项(三)支票行为的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考点:本票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相互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二年,支票则为六个月。D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能补记考点:汇票和支票的区别,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考点:涉外票据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境外。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对于涉外票据,适用我国票据法。当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我国对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适用出票地法律如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等。其中,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2)适用行为地法律如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如果是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但如果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3)适用付款地法律如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等。,第六节 非票据结算方式,一、银行卡(一)银行卡的概念及分类信用卡、借记卡(二)银行卡的申领、帐户及交易管理(三)银行卡风险管理(四)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二、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信汇、电汇(二)汇兑的规则,三、托收承付(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二)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和规则 1前提条件 2托收承付凭证的签发 3托收承付的方法与程序,四、委托收款(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委托收款收款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二)委托收款规则,五、国内信用证结算(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在我国,国内信用证是一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的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二)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 申请人,即买方。开证行,一般是买方的开户行。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卖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受益人,即卖方。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在我国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的开户行。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三)信用证结算关系(四)信用证的条款(五)信用证结算的过程,